基于城乡规划法角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思考
《城乡规划法》实施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践述评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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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基础
本文以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和维普网三个数据库为 基础,分别用 “ 城乡规划法” “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
基于城乡规划法角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思考

基于城乡规划法角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思考摘要:基于对当前控规发展问题的分析,提出了改善控规编制方法的理论构想,最后对未来控规发展趋势做出了判断。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控规;思考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是对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深化、补充与完善,为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性管理文件和土地出让条件,并为修规的编制提供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为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近年来一系列的规划法的颁布,例如《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让人们重新思考和认识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规编制的方法必须寻求创新。
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首次明确规定公众可以在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过程中发表意见, 并将公众参与规划的程序予以制度化,从而真正实现城乡规划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1当前控规发展问题分析1.1难以兼顾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规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城市规划的任务转变为:从城市和国家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合理有序的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的公共利益,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各种引导机制和控制机制,确保城市各项建设活动的健康有序,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施行和政令的畅通。
城市建设是对公共资源的占用过程。
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既有以经营为目的的开发行为,也有以社会环境效益为目的的公益性建设行为。
政府在城市土地空间配置中占有主导地位,并通过城市规划确定哪些用地用于公益性建设,哪些用地用于市场化开发,从而保障城市的合理发展。
控规是落实政府目标的重要工具。
在城市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是保证发展中最大限度的公平与公正。
但是过分的依靠市场经济规律,由于行为主体不顾及其自身行为的外部性,必然会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对于不同类型的地区,他们在经济环境、地理条件、开发方式、居民诉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体现公共利益的要素在不同区域也有差别。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摘要:在我国城市化高速推进的现状下,社会经济带来了很多变化着的因素,这就导致往常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和管理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本文首先说明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意义,然后分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详细阐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科学性;地价;群众参与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意义(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是城市管理的有效手段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建立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基础之上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的总体目标而进行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土地使用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中之重,必须对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使用目的进行严格的控制,实现规划建设,做到与城市的管理相结合,相互促进,共同促进城市的进步。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城市建设必须要做好规划,以最小的消耗换取最大的效益,可见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依据。
因此,只有充分的开展好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实现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做到节约有效、科学合理,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生活质量重要保障人们生活的城市环境是衡量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只有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的合理开展,才能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为人们生活创造舒适轻松的环境,进而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和生活质量。
可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效实施是保证市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灵活性控制性详细规划顾名思义就是要“控制”,对土地开发利用的性质、强度、配套等起到控制性的作用。
现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控制主要包括了用地的控制和指标的控制,其中用地的控制主要为土地利用的功能分区以及其区位和规模的确定,地块内交通的组织,道路线型等级确定,配套的市政设施的控制等等,这些也是目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最为重视和做的最为完善的一块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属于法定规划,其是对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进一步延续及深化,对完善城市规划体系及城市建设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文章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目前《控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编制;问题;改进措施前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是城市规划的核心,是主管部门对规划进行许可并管理的法定依据,其是否科学合理编制,对城市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直接影响。
经过广大规划工作者的不断努力,《控规》的编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发现不少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及完善,才能进一步提高《控规》编制的合理性、经济性、可行性,发挥其控制性及引导性功能,以便能更好地指导城市规划与建设。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存在问题1、灵活性不足《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中已经对《控规》编制及管理进行了规定及要求,对土地利用以及建设控制等指标进行明确,并以此为依据,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办法》提到:城市建设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要求,对土地使用性质或强度进行控制并管理。
因此可以明确,《控规》主要任务是对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进行控制并管理,而其中土地使用性质及强度是控制管理的重点。
在控制土地使用过程中,如何确保在城市建设有序发展的基础上,提高控制的实用性及灵活性,是《控规》编制人员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控规》作为城市建设众多依据的其中之一,其控制及指导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
很多工作需要在审批城市建设过程中结合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优化及改进。
按现阶段的流程,《控规》调整需经过的审查步骤太多,而当调整完成后,可能建设形势又发生了新变化,又需要针对新形势对《控规》进行修编调整。
如此反复必定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此外,《控规》着重强调对城市建设进行控制,引导性明显不足,在市场快速变化的新形势下,导致城市建设与发展后劲不足。
新形势下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思考

新形势下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思考
白宇
【期刊名称】《城市》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中国的城乡规划事业产生了划时代的影响.新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下文简称"控规")的管理制度尤为关注,针对我国控规近30年的实践,制定了10余条与控规相关的条款,涉及控规
在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在城乡建设中的作用及控规的编制、修改和管理等方面.控
规的重要性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它成为规划控制土地市场化开发的最关键依据,
也是直接面向政府和市场的规划类型.
【总页数】3页(P45-47)
【作者】白宇
【作者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三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
【相关文献】
1.新形势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思路——《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制定 [J], 李川
2.城乡规划法背景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践思考——以温州市瓯海区丽岙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J], 陈思鸿
3.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整体控制层面的思考——基于寿县历史城区控制
详细规划实践 [J], 安艺;令晓峰
4.基于区域视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思考——以重庆市涪陵区龙桥组团龙头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J], 胡昆
5.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思考——以编制吉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J], 邵敏[1];常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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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探究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探究摘要:在当前国土空间规划建立与监督实施背景下,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其中不可缺少的详细规划,必须要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结合自身特点融入到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当中。
同时,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类型较多,彼此之间的关系既复杂又密切,从整体情况来看存在发展失衡的表现。
对此本文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创新发展策略。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划传导;技术标准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最早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在计划经济朝市场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城市土地也从无偿使用转变为了有偿使用,在此基础上也在朝有期限使用转变。
同时,有偿土地也衍生出了土地使用条件的编制,因此如何利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成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初始原因。
在我国1984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建设以来,控制性详细规划也在城镇化发展环境下不断优化与发展,成为了当前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城市功能发挥以及格局优化的主要抓手。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有效提高了规划战略的可行性,为城市开发与工程设计提供了可靠的技术准则,为规划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定依据。
另外,它也是地区政府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条件。
1.国土空间规划的内涵与发展从整体来看,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划分为全国性国土建设规划、综合性国土建设规划以及包含水利、城市、环境等问题的专业性规划。
通常情况下,国土空间规划都是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整体战略目标展开的,明确了一个地区的经济布局,对人口、资源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有效调节,在国土重大建设活动中属于一种典型的空间布局。
作为指导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空间规划也是一个地区中长期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各级规划工作当中,因为用地分类标准、法律法规以及规划期限存在明显差异,所以经常会表现出重复交叉的关系,其主要原因就是各类规划之间的配合程度不高,存在管制重叠与规划矛盾,这也是很多矛盾产生所留下的安全隐患[1]。
控规调整的思考与对策

控规调整的思考与对策摘要:在当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控规的权威性受到来自政府、社会、民众、甚至规划管理人员等多方面人员的质疑。
控规调整的比例居高不下,调整的内容也随意,能调的,不能调的,一调了之。
笔者对控规调整进行了思考、分析原因,并从规划编制、管理等环节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控规调整思考对策在当前,控规调整既频繁又随意,办理一个项目,要调整多次控规,使控规的权威性受到挑战,给规划行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存在一个很奇特的现象,控规编制费用不菲,编制单位名气很大,资质也很过硬,参与编制人员由大师领衔,工作组人才济济;编制时间充裕,规划成果很丰富,效果图、动画演示形象逼真、气势恢宏;规划论证会开得热烈,论证结论也多以褒奖为主。
但当建设项目开始报批规划手续时,一查对控规却发现,项目基本很少能符合控规要求,导致项目落不下来。
于是政府要求规划部门调整控规。
这使得我们对控规产生了怀疑?如何能避免或减少调整控规呢?一、基本概念作用、地位简介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控规提供了法定地位,但控规的频繁调整和法律的权威性之间的矛盾,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2.1 控规调整比例高在当前规划管理工作中,调整控规已经习以为常。
来一个项目,就要调一次规划,由于每个项目都要求时间紧。
于是项目一来,一看与控规不符,立马开始调控规,因此控规调整的比例相当高。
2.2 控规调整幅度大控规调整幅度也相当大,有的甚至改变了总规强制性内容。
如总规、控规中的绿地,也为了城市经营需要,而调整为居住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为满足所谓的招商引资需要,把住宅小区周边的规划居住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地块的容积率、建筑限高等指标随意大幅度调整,容积率会由1.0调整到4.0.建筑限高由24米调整到100米或更高等。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思考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思考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落实总体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强度为重点,它的特点是侧重于运用指标体系体现规划意图,直接服务于城市规划管理。
控规在实质上是一种城市规划的控制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反作用力。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在控规的编制、管理及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本文首先阐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然后归纳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的问题,最后探讨了促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健康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土地;规范Abstract: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based on overall urban planning, zoning, intention to implement the overall planning for the purpose, with an emphasis on land use intensity, its characteristic is focused on using the index system reflects the planning intention, direct services in the 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 Control rules in is essentially a means of urban planning control, to some extent is a kind of reaction to market economy. At prese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acceleration of urbanization process, the control rules of establishment, management and implementation in the process of constantly appear some new contradictions and problems, needs to take measures to solve. This article first elaborates the legal status and function of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then summarizes the problems in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Key words: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Urban design; The land; specification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律地位确立,编制走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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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城乡规划法角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思考摘要:基于对当前控规发展问题的分析,提出了改善控规编制方法的理论构想,最后对未来控规发展趋势做出了判断。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控规;思考
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是对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深化、补充与完善,为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性管理文件和土地出让条件,并为修规的编制提供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为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近年来一系列的规划法的颁布,例如《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让人们重新思考和认识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规编制的方法必须寻求创新。
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首次明确规定公众可以在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过程中发表意见, 并将公众参与规划的程序予以制度化,从而真正实现城乡规划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1当前控规发展问题分析
1.1难以兼顾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规律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城市规划的任务转变为:从城市和国家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合理有序的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的公共利益,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各种引导机制和控制机制,确保城市各项建设活动的健康有序,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施行
和政令的畅通。
城市建设是对公共资源的占用过程。
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既有以经营为目的的开发行为,也有以社会环境效益为目的的公益性建设行为。
政府在城市土地空间配置中占有主导地位,并通过城市规划确定哪些用地用于公益性建设,哪些用地用于市场化开发,从而保障城市的合理发展。
控规是落实政府目标的重要工具。
在城市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是保证发展中最大限度的公平与公正。
但是过分的依靠市场经济规律,由于行为主体不顾及其自身行为的外部性,必然会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对于不同类型的地区,他们在经济环境、地理条件、开发方式、居民诉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体现公共利益的要素在不同区域也有差别。
因此,为了保证公共利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需要根据控规针对的具体地区,具体社会经济环境对规划控制要素进行相应的调整。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控规在编制过程中,在控制要素层面还很难实现这种调整,通常都是套用现成的模式,引用相似案例的要素和指标进行控制,很难做到有的放矢。
1.2 编制层面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的混乱。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应该是政府行为,代表全民的共同利益,但目前有些地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是由开发商直接委托、控制和决定,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成为为局部利益服务的工具。
规划区范围划定不合理。
规划区范围的划定有时不是根据行政区划、功能组团、地理分界等来划分,而是根据开发项目、招商引资要求确定的,这使得各项规划成果内容、要求不统一,且与周边规划缺少协调。
如有的规划区面积有8平方公里之多,有的规划区面积仅有十几公顷,差别较大。
规划区范围太大,易造成规划成果的内容及深度不够。
1.3 规划编制组织的不适应性
当前城市发展的速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各种跨越式发展的机会和变化的可能性很大。
而按照国家现有的规划编制体系,从土地利用的层面看,对一个大城市而言往往需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再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每一层面的规划都需要一个周期,即便各项规划编制交错组织,不包括报批时间,覆盖一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时间也需要4一5年,在此期间,各专业规划编制的时序与范围往往也未能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机衔接,造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不能在技术上全面落实上位规划及专业规划的空间要求,出现了同一地区多个规划覆盖,缺少综合与协调,有的甚至出现疏漏或矛盾,如此,一个天生就有缺陷的规划成果难免在实际工作中又将面临调整。
2改善控规编制方法的理论构想
2.1 基于市场经济规律基础上的控规编制修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体制也在不断地进行变革,控规
作为城乡经济规划中的重要部分,也要随着社会环境体制的变化而重新审视内容的编制。
控规在成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和基础以后,必然涉及到城市中各个利益集团的责、权、利关系,控规在法制化的进程中应该积极符合法制原则,对城市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弹性和适应性处理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这也就意味着必须在更大程度上依托市场经济规律,即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控规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控制要素和控制要求做出适当的调整,保证法律文件的合理性,提高控规的适应性,以积极的方式促进城市建设开发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这也是保证控规的法律严肃性、科学性以及对城市建设实施动态控制的基础。
2.2编制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每个城市在控规编制文件中必不可少的一节,其有效性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市民认识水平和行政管理的引导,以及真正意义上民主化进程的推进等,而不是仅仅在规划编制与管理中的简单参与。
市场经济体制下,多元利益的共存和竞争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实。
体现在城乡规划领域,一些新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形态也逐渐形成,并且通过相互间的
交织和竞争动态地形成新的利益结构关系。
开发商、社会公众、地方政府、规划师都成为新的利益结构中的主体,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诉求也日益强烈。
(1)使多元化的利益冲突趋于平衡
在城乡规划领域,规划公共决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公共利益和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较量的结果。
过去,规划由规划师和政府官员主导,其往往重视当前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
而利益多元化格局的背景下,公共政策往往取决于不同个人和利益主体之间交互作用形成的合力,是多方博弈的结果。
通过各种公众参与程序,不同的利益诉求得以通畅表达,不同的意见、观念得以公开呈现,如此,平等沟通和理性协商才得以进行,妥协方的出现才成为可能。
(2)监督公共权力运行
公众对公域的积极参与,是实现对公共权力有效制约的基本条件,只有在公众的参与下,在公共舆论的监督下,才能有效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不仅要求最终的规划决策向公众公开,更要求规划的编制过程向公众开放。
如此,规划方案的形成过程应当是利益相关者通过理性协商和利益博弈的开放过程。
此种开放的决策过程有助于确保公权力的运作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腐败的发生。
(3)增强规划管理的民主化
公众参与使得民众参与进来,这可称之为“行政民主化”的表现。
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的意愿,
加深对规划编制区域的了解,有利于化解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
形成共识,提升规划的科学性。
同时,公众参与为公众和政府提供了
互相交流的平台,有助于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增强决策的可信度,使公众更容易接受政府制定的规划。
3对未来控规发展趋势的改革思考
3.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与社区规划相结合
有的控规只包括了一个社区,或者是涉及几个社区的局部地块,因而规划人员很难从社区的角度来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
建立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城市规划与管理体系,必须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社区规划相结合。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如能把社区规划纳入,则将为社区土地的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也为社区建设中各项配套设施的完善提供切实的保障。
3.2加强城市设计研究
城市设计与控规相结合的编制方法有助于增强对城市公共空间的控制,提高城市环境品质。
将城市设计的意图和要求转化为规划控制的实际条件对项目建设进行控制和引导,有助于制定合理的指标体系。
城市设计还能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强有力的解释和支撑,增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说服力,能够较好地让领导及群众接受。
城市设计首先应当重视城市空间形态的结构性调整;其次要不断推敲深化内部组织格局;最后提出切实可行的城市设计导则。
三个方面环环相扣、层层深入,同时又相互启发。
3.3实现经济、政策和公共利益三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重
要调控手段,在满足日照间距及环境容量的前提下,容积率等各项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的制定,应切实遵循地价运作的经济规律,实现城市土地价值的总体最大化。
土地容量控制指标,在很大程度上还影响和决定了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方的预期收益,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制定还应充分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就要考虑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正、公平。
在确定控制引导内容和标准时,首先应坚持保障公益的原则,其次还要保证城市功能的公共、公用和公益设施的空间落实,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要在综合平衡与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各项设施布局的综合优化方案,并应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加以具体落实。
3.4实行渐进的、革新的编制制度
控规的编制内容不是编制完成后一成不变的,也不是在下次推倒重来,而是一个渐进的检讨、革新与完善过程。
控规模型一旦建立起来后,可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根据城市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以维持控制系统的平衡,不致于偏移目标过多而失去控制。
例如:其它地块规划的更改引起的系统上的变化、总体规划的调整对控规的新要求、土地相容性调整过多而引起规划结构的变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