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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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孕前孕期保健指南-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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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 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 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 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 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规范——医学意见
建议暂缓结婚
1、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2、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3、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
建议不宜生育
1、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2、其他重要脏器疾病; 3、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
规范——医学意见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一)婚前医学检查 (二)婚前卫生指导 (三)婚前卫生咨询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一)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配备
三、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一)服务质量管理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 (三)信息资料管理 (四)《婚前医学检查表》和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孕前孕期保健指南 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王如南
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王如南



新 生 儿 疾 病 筛 查 技 术
医 学 上 需 要 的 节 育 技 术
助 产 技 术
产 前 诊 断 技 术
婚 前 保 健 技 术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前保健服务工作,保障孕妇的健康和胎儿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孕前保健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孕前保健服务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科学、规范、细致的服务,尊重孕妇的权益和隐私。

第四条孕前保健服务工作应以孕妇的身体状况和需求为依据,为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建议。

第五条孕前保健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孕前保健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孕前保健服务机构的要求第六条孕前保健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证件;(二)拥有一定规模和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孕前保健服务的要求;(四)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保障孕妇信息的保密和完整。

第七条孕前保健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消毒,确保其安全、卫生和有效性。

第八条孕前保健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孕妇和家属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孕前保健服务人员的要求第九条孕前保健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二)具备责任心和爱心,注重孕妇的心理需求和情感支持;(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孕妇和家属建立良好的关系;(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护孕妇的隐私和权益。

第十条孕前保健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孕前保健服务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孕妇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孕前保健服务人员应主动关注孕妇的身体变化和健康状况,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建议。

第四章孕前保健服务工作的内容和流程第十三条孕前保健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二)孕前体检和相关检查,评估孕妇的身体状况和患病风险;(四)生活方式指导,包括戒烟、戒酒、适度运动、避免环境污染等;第十四条孕前保健服务工作的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预约登记,了解孕妇的基本信息和需求;(二)健康评估,包括孕前体检和相关检查;(三)个性化服务,根据孕妇的情况提供个性化的保健建议;(四)随访管理,定期了解孕妇的身体状况和健康变化;(五)复检和评估,对服务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孕前保健服务规章

孕前保健服务规章

孕前保健服务规章
孕前保健是指在计划怀孕前的一段时间内,通过一系列的健康管理措施,提高女性身体和心理的健康状况,为顺利怀孕和胎儿的健康发育奠定
基础。

一、体检和疫苗接种
首先,孕前女性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包括身体检查、妇科检查
和乳腺检查等,以确保生殖系统无异常情况,并及早发现和处理相关问题。

此外,还需要进行相应的疫苗接种,特别是风疹和乙肝疫苗,以预防先天
性疾病的发生。

二、药物和疾病管理
三、营养和健康饮食
孕前保健中,营养和健康饮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孕前女性应合理安
排饮食,摄取均衡的营养,如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以提供备孕时
期所需的能量和营养物质。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烟酒和咖啡因等有害物质
的限制,为胎儿的健康发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四、生活方式和心理调节
良好的生活方式和心理状态对于孕前保健非常重要。

孕前女性应保持
良好的作息习惯,适量参与运动,避免精神和身体的过度劳累,保持良好
的心情。

同时,需要建立积极乐观的心态,减少负面情绪的影响,以提高
孕期的体验和顺利度过孕期。

五、接触有害物质和环境污染的预防
在孕前,女性应尽量避免接触有害物质和环境污染。

如化学品、辐射等对胎儿发育有不良影响的物质和环境。

在工作和生活中,应加强安全意识,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自身和胎儿的健康。

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以确保孕妇在孕期及产后能够得到适当的关怀和保健服务。

该流程将帮助医护人员和孕妇本人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规范,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孕妇的健康和安全。

2. 孕妇保健流程2.1 孕前保健在怀孕之前,孕妇应通过以下步骤进行综合的身体检查和保健准备:- 检查体质和健康状况,包括身高、体重、疾病史等。

- 咨询专业医生,了解个人的怀孕风险和注意事项。

- 进行常规的妇科检查和相应的疫苗接种。

2.2 孕期保健孕期是孕妇最需要关注和保护自身健康的时期。

以下是孕期保健的基本步骤:- 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以监测胎儿的成长和母体的健康状况。

- 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适当的体重管理和饮食调整。

- 定期锻炼,适量进行合适的体育活动,以保持健康状态。

- 定期咨询专业医生,及时解答疑问和处理问题。

- 避免接触有害物质,如烟草、酒精、药物等。

- 定期进行孕妇心理健康评估和咨询。

2.3 产后保健在孕期结束后,孕妇需要特别关注产后的身体恢复和心理调适。

以下是产后保健的基本步骤:- 进行产后复查,检查产妇的身体恢复情况和胎儿健康发展情况。

- 保持良好的饮食和休息惯,以促进身体的恢复和调整。

- 建立合理的母乳喂养计划,并遵循相关的母乳喂养指导。

- 定期进行产后身体康复锻炼,以恢复身体机能。

- 定期咨询专业医生,寻求相关问题的解答和指导。

3. 孕妇保健规范为了提供一流的孕妇保健服务,以下规范应被遵守:- 所有医护人员都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孕妇保健的最新知识和技能。

- 孕妇保健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执行,确保保密和隐私权。

- 为孕妇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包括健康教育和咨询。

- 监测和报告孕妇的重要健康指标和结果,以及任何异常情况。

- 孕妇保健服务应以孕妇的利益为中心,尊重和理解她们的需求和意愿。

4. 总结本文档提供了一套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以指导医护人员和孕妇本人在孕期和产后的保健工作。

提供生育全程服务院内生育全程服务制度和流程

提供生育全程服务院内生育全程服务制度和流程

提供生育全程服务院内生育全程服务制度和流程一、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的概念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涵盖婚前、孕前、孕产、产后、儿童等5个时期,主要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早孕建册、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住院分娩、产后访视、预防疾病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管理、儿童营养改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13项服务,旨在通过服务的整合,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打造“一条龙”服务链。

二、生育全程服务总制度及流程(一)工作制度(1)建立健全孕前—孕期、孕期—分娩、分娩—产后、分娩—儿童工作制度及流程,确保4个阶段5个环节无缝衔接。

(2)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急危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和传染病孕妇母婴阻断措施,完善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转诊、救治服务网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母婴安全。

(3)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防治体系建设,落实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指导孕前、孕早期妇女规范增补叶酸,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提高出生缺陷检出率和干预率,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提高筛查率,确诊病例落实出生缺陷干预救助项目,形成筛查—诊断—干预—救治闭环。

(4)根据分娩量趋势和群众需求,合理调整产科布局,为产妇提供个性化分娩服务,重点加强产科、儿科医师和助产士的人才梯队建设。

(5)加强生育全程服务流程和质量的监管,将生育全程服务内容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和四大部质量(计划生育服务部隶属于妇女保健部)考核,建立考核—反馈—追踪—改进长效机制。

(二)服务流程三、孕前—孕期服务制度及流程(一)工作制度(1)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孕前保健服务。

(2)向准备怀孕的夫妇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通过发放健康教育资料、询问、讲解等形式为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3)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针对存在的可能影响生育的健康问题,提出建议,评估有高遗传风险的夫妇,转介至优生遗传咨询门诊就诊。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

卫生部文件卫妇社发〔2007〕56号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二○○七年二月六日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

孕产妇专业试题及其规范标准答案

孕产妇专业试题及其规范标准答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测试题(孕产妇健康管理部分)一、判断题(50题)1、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O )2、孕产妇保健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居住的准备妊娠夫妇。

(X)3、对怀孕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要求在孕12周前建立孕产期保健册。

(O )4、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

(O )5、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是指:妇女从怀孕到产后42天的保健服务。

(O )6、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O )7、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及异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

(X )8、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婴儿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X )9、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X)10、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O )11、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人工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X )12、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未取得执业资格,只需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

(X )13、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O )1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O)1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自行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

(X )16、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

(O )17、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无需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X )18、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2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

针对存在的可能影响生育的健康问题,提出建议。

孕前医学检查(包孕体格检查、实验室和影像学等辅助检查)应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举行,同时应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1.了解一般情况。

了解准备怀孕夫妇和双方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重点询问与生育有关的孕育史、疾病史、家族史、生活方式、饮食营养、职业状况及工作环境、运动(劳动)情况、社会心理、人际关系等(见附件1)。

2.孕前医学检查。

在健康教育、咨询及了解一般情况的基础上,征得夫妻双方同意,通过医学检查,掌握准备怀孕夫妇的基本健康状况。

同时,对可能影响生育的疾病进行专项检查。

体格检查:按常规操作进行,包括对男女双方生殖系统的专业妇科及男科检查。

辅助检查:包孕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血糖或尿糖、肝功能、生殖道分泌物、心电图、胸部X线及妇科B超等。

需要时举行激素检查和检查。

专项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广东、广西、海南等地的地中海贫血;可能引起胎儿感染的传染病及性传播疾病,如乙型肝炎、结核病;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艾滋病病毒等感染;精神疾病;其他影响妊娠的疾病,如高血压病和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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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
(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

针对存在的可能影响生育的健康问题,提出建议。

孕前医学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和影像学等辅助检查)应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应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1.了解一般情况。

了解准备怀孕夫妇和双方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重点询问与生育有关的孕育史、疾病史、家族史、生活方式、饮食营养、职业状况及工作环境、运动(劳动)情况、社会心理、人际关系等(见附件1)。

2.孕前医学检查。

在健康教育、咨询及了解一般情况的基础上,征得夫妻双方同意,通过医学检查,掌握准备怀孕夫妇的基本健康状况。

同时,对可能影响生育的疾病进行专项检查。

体格检查:按常规操作进行,包括对男女双方生殖系统的专业妇科及男科检查。

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血糖或尿糖、肝功能、生殖道分泌物、心电图、胸部X线及妇科B超等。

必要时进行激素检查和精液检查。

专项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广东、广西、海南等地的地中海贫血;可能引起胎儿感染的传染病及性传播疾病,如乙型肝炎、结核病;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梅毒
螺旋体、艾滋病病毒等感染;精神疾病;其他影响妊娠的疾病,如高血压病和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三)健康指导。

根据一般情况了解和孕前医学检查结果对孕前保健对象的
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遵循普遍性指导和个性化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对计划怀孕的夫妇进行怀孕前、孕早期及预防出生缺陷的指导等。

主要内容包括:
1.有准备、有计划的怀孕,避免大龄生育;
2.合理营养,控制饮食,增补叶酸、碘、铁、钙等营养素及微量元素;
3.接种风疹、乙肝、流感等疫苗;及时对病毒及传染性疾病已感染情况采取措施;
4.积极预防、筛查和治疗慢性疾病和传染病;
5.合理用药,避免使用可能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药物;
6.避免接触生活及职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放射线、高温、铅、汞、苯、农药等),避免密切接触宠物;
7.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如吸烟、饮酒、吸毒等)及生活方式;
8.保持心理健康,解除精神压力,预防孕期及产后心理问题的发生;
9.合理选择运动方式;
10.对于有高遗传风险的夫妇,指导其做好相关准备、提示孕期检查及产前检查中可能发生的情况。

二、孕前保健服务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卫生行政部门应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妇联、残联、教育、文化和广电等有关部门合作,积极支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前保健服务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可与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积极配合,广泛联系新婚夫妇,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居民委员会,向每一对准备怀孕的夫妻宣传孕前保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孕前保健服务的实施办法及服务规范,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服务评估标准;组织由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及其他相关学科业务骨干组成的技术指导组,对孕前保健服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对孕前保健服务机构进行考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加强管理,规范开展孕前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照本《规范》全面实施和落实孕前保健服务。

1.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设孕前保健服务门诊,将具有良好人际沟通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的专业人员作为孕前保健服务的业务骨干;同时,合理利用现有房屋和设备,制定具体的孕前保健服务流程和规章制度(见附件2)。

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尝试婚前、孕前、孕期、产时、产后保健“一条龙”等系统化生育健康服务。

在孕产期保健管理的基础上,加强生育健康服务的管理。

2.建立孕前保健资料档案,及时进行资料的汇总、统计和分析。

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并与现行的孕产期系统管理相衔接。

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孕前保健服务模式;同时,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孕前保健服务的技术指导、培训、资料收集和汇总等工作。

(三)孕前保健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孕前保健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唤起全社会特别是新婚夫妇以及准备生育的夫妇的积极参与。

同时,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相约健康社区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将
预防出生缺陷的科普知识送到农村、城市社区,引导群众树立“生健康孩子,从孕前做起”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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