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XX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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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医院服务实施细则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医院服务实施细则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医院服务实施细则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医院服务实施细则 2-1 预约诊疗服务项目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评审要点档次评审方法评挡标准 2-1-1 实施多种形式的预约诊疗与分时段服务,对门诊和出院复诊患者实行中长期预约 2-1-1-1 实施多种形式的预约诊疗与分时段服务,对门诊和出院复诊患者实行中长期预约各项指标符合要求:B 现场摹拟预约1、专家门诊、专科门诊、普通门诊、出院复诊均开展预约诊疗服务。

所有普通门诊号源和专家门诊号源全部开放预约,专家门诊预约就诊率达85%以上,出院病人复诊预约率达到 100%5 分,号源未全部开放预约不得分;缺一项门诊预约扣 1 分;预约率每下降 10 个百分点扣0.5 分符合“B”,并:项目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评审要点档次评审方法评挡标准 2-1-2 有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有可操作流程,逐步提高患者预约就诊比例 2- 1-2-1 有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有可操作流程,逐步提高患者预约就诊比例 4、有出诊医师管理措施,变动出诊时间提前公告现场摹拟出诊检查5、医务人员熟知预约诊疗制度与流程现场检查符合“C”,并:B 现场检查A 查看预约率1、对预约转诊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持续改进转诊工作 5 分,未开展不得分 2-2 门诊流程管理 2-2-1 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 2-2-1-1 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各项指标符合要求:C 跟踪门诊患者就诊流程B 跟踪门诊患者就诊流程项目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评审要点档次评审方法评挡标准2-2-2 公开出诊信息,保障医务人员按时出诊,遇有医务人员出诊时间变更应当提前告知患者。

提供咨询服务,匡助患者有效就诊2-2-2-1 公开出诊信息,保障医务人员按时出诊,遇有医务人员出诊时间变更应当提前告知患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国卫办医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指导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促进医院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委印发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国卫医发〔2020〕26号)(以下简称《标准》)。

为指导各地充分理解和掌握《标准》,运用《标准》做好医院评审工作,指导医院利用《标准》加强日常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执行。

《细则》是评审标准配套文件,是各地开展医院评审工作和医院加强自身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前工作重点,结合本地特点,遵循“标准只升不降,内容只增不减”的原则,对《细则》进行调整,报我委备案后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病等三级专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6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肿瘤医院、三级眼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144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高嗣法、马旭东传真*************邮箱:****************.cn附件: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10月9日。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一、评审标准的制定目的三级综合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医疗救治、医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多项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三级综合医院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医院内部管理,特制定本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二、评审标准的内容1. 医疗设施和设备:评审标准将对医院的医疗设施和医疗设备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病房设施、手术室设备、医疗器械等。

2. 医疗服务水平:评审将考察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医生和护士的专业素养等方面。

3. 医院管理机制:评审将对医院的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进行评估。

4. 病人安全和满意度:评审将关注医院的病人安全保障措施、医患沟通机制、病人满意度等情况。

5. 医院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评审将评估医院的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

三、评审标准的实施程序1. 提交申请:医院向相关评审机构提交评审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 评审准备: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医院进行准备阶段的评估。

3. 现场评审:专家组对医院进行现场考察,并就各项指标进行详细评估。

4. 评审报告:专家组编制评审报告,对医院的各项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评价意见。

5. 结果公布: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向医院公布,并根据评审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评审标准的实施效果通过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医院管理水平的提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医院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竞争力,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五、总结本文介绍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实施细则,明确了评审标准的内容、实施程序和实施效果,对于规范和提高三级综合医院的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希望各医院能够认真遵守评审标准,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贯彻国家有关三级综合医院的规定,规范三级综合医院评审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评审内容1.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2.人员配置和继续教育3.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4.服务质量和满意度5.创新发展和科研成果6.行政管理和经济运营7.资产管理和技术装备三、评审标准1.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评审将对医疗质量监控和安全管理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包括医疗质量指标达标情况、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感染控制制度完善情况等。

2.人员配置和继续教育评审将对医院的人员配置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医院的职工配备是否合理,相应科室的医护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继续教育是评审的重要内容,需要评估医院是否为医务人员提供定期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3.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评审将对医院的各个科室进行评估,包括科室的规划、组织架构和管理情况,以及科室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设备设施情况。

4.服务质量和满意度评审将对医院的患者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包括门诊和住院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及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

评审还将关注医院对特殊群体患者的关怀和服务。

5.创新发展和科研成果评审将对医院的创新发展和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包括医院是否积极开展临床研究和科研项目,以及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情况。

6.行政管理和经济运营评审将对医院的行政管理和经济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医院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水平,以及经济运营的效益和财务状况。

7.资产管理和技术装备评审将对医院的资产管理和技术装备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医院资产管理的规范程度和技术设备的更新与维护情况。

四、评审程序评审将采用文件审核、申报材料审核、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评审小组将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编制成评审报告。

五、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医院需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整改不足之处,并向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和报告。

六、评审周期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医院设备管理
设备采购
医院应制定设备采购计划,根据临床需求购置先进的医疗设备。
设备维护
医院应建立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 设备正常运行。
设备更新
医院应及时更新老旧设备,提高诊疗质量和效率。
医院信息化水平
信息系统建设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信息共享和管理。
信息化应用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 施细则
• 评审标准概述 • 医院管理 • 医疗服务质量 • 医疗技术水平 • 医院设施设备 • 医院环境与卫生 • 医疗团队建设
目录
Part
01
评审标准概述
评审目的和意义
提升医院服务质量
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通过评审,促使医院不断完善内部管 理和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质量和 安全水平。
人才引进
制定并实施人才引进计划, 吸引高素质医疗和管理人 才加入医院。
Part
03
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服务流程
01
02
03
优化诊疗流程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诊 疗流程的效率和准确性, 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完善预约挂号系统
提供多种预约挂号方式, 方便患者提前安排就诊时 间。
加强医技科室服务
提高医技科室的工作效率, 确保检查和检验结果的及 时性和准确性。
医院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提供洗手液、卫生纸等基本用品,
并定期消毒。
医院感染控制
消毒灭菌
医院应采用适当的消毒灭菌方法,确保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无 菌。
隔离措施
针对感染性疾病患者,医院应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员工健康管理
医院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无传染病等健康问题。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XXXX版)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XXXX版)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 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评审组织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

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订。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第八条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XXXX版)》标准条款全院各科室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XXXX版)》标准条款全院各科室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印发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 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

为增强评审标准的操作性,指导医院加强日常管理与持续质量改进,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与评审工作提供依据,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适用于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其余各级各类医院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7章73节378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67 节342 条636款标准,用于对三级综合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48 项。

第七章共6节36 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综合医院的医院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一)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三级综合医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持医院的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对那些最基本、最常用、最易做到、必须做好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医疗安全与患者权益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项目主要是指可能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医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由政府特别控制,需要审批,而不能由医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表1 第一章至第六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章节条款核心条款(★)第一章坚持医院公益性6 31 33 4第二章医院服务8 33 38 5第三章患者安全1025 26 4第四章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27 16337927第五章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530532第六章医院管理11 60 107 6合计67342 636 48三、评审表述方式(一)评审采用A、B、C、D、E 五档表述方式。

三级眼科医院评审标准(XXXX年版)实施细则

三级眼科医院评审标准(XXXX年版)实施细则

三级眼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实施细则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卫生部印发了《三级眼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78号)。

为进一步解读评审标准,为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与评审工作提供参考,为医院开展自我监管与质量改进提供依据,制定本细则。

三级眼科医院是向本省或多个地区提供高水平的眼科专业医疗服务,以疑难危重症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较大规模的眼科专科医院;是省级或地市级区域性的眼科专业医疗技术中心。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三级眼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实施细则》适用于三级眼科医院,其余各级各类眼科医院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7章64节341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59节314条555款标准,用于对三级眼科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29条。

第七章共5节27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眼科医院的医院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一)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三级眼科医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持医院的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对那些最基本、最常用、最易做到、必须做好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医疗安全与患者权益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项目主要是指可能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医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由政府特别控制,需要审批,而不能由医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第一章至第六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见表1。

表1 第一章至第六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三、评审结果表达的方式(一)评审结果采用A、B、C、D、E五档表达方式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不适用,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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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加强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 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评审组织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

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订。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第八条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二)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负责制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选聘。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评审申请与受理第十五条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评审计划包括:(一)本年度参加评审的医院名册;(二)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三)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容。

第十七条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一)医院评审申请书;(二)医院自评报告;(三)评审周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四)评审周期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条医院在规定期限没有申请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一条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评审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医院也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

评审专家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医院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第二十五条书面评价的容和项目包括:(一)评审申请材料;(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三)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科评价、技术评估等的评价结果;(四)接受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质量评价控制组织检查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容和项目。

第二十六条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的容和项目包括:(一)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二)医院运行、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监测指标;(三)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评价医院绩效;(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容和项目。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价的主要容包括:(一)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三)医院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四)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容。

第二十八条社会评价的主要容和项目包括:(一)地方政府开展的医疗机构行风评议结果;(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的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容和项目。

第二十九条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一)评审工作概况;(二)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及社会评价结果;(三)被评审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四)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容。

第三十条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

具体程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评审周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医院的管理、专科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分值应当不低于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30%。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容与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评审结论第三十四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

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

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七条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组织听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

第四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公布。

第四十二条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提前评审:(一)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四)存在医院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一)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二)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五)未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前申请评审的;(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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