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版非经常性损益认定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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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收益的非经常性损益本质分析

证券投资收益的非经常性损益本质分析

证券投资收益的非经常性损益本质分析[摘要]证监会在最新修订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规则中将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列为一项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

文章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的盈余持续性及证券投资收益的交易性质、交易频率与交易本质等方面,分析了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的非经常性损益本质,以期加深对证券投资收益这种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理解,便于实务界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准确的会计确认。

[关键词]证券投资收益;盈余持续性;非经常损益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1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该规则是对2007年的旧规则的修订。

新规则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等6个项目。

虽然关于新规则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确定已被理论界、实务界所谙熟,但是鲜有文献对于新规则中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的非经常性损益本质作出分析。

以上分析对于理论界加深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理解,以及实务界对现实中非经常性损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都非常重要。

一、一项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在2008年非经常性损益新规则增加的6个项目中,其中重要的一项是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企业的现实经济事项中,对企业会计利润影响较大的是上市公司持有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收益。

吴战篪等人(2009)、王伟(20lO)的研究均表明,在2007年度及2008年度有近半数的上市公司参与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且所取得的证券投资收益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

一些上市公司出现剔除证券投资收益后“转赢为亏”的现象。

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收益对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的影响较大,证监会将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列为非经常性损益的重要一项,必将对上市公司的投融资决策现在及潜在股东对上市公司定价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非经常性损益word版

非经常性损益word版

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营性损益》中特别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单独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经营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

非经常性损益概念的发展非经常性损益这一概念是证监会在1999年首次提出的,当时将其定义为: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

《问答第1号》则指出:非经常性损益是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支;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等方面的原因,影响了非经常性损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支。

新概念放大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外延:即使不是公司“一次性或偶发性”的收支,但只要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均可归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应地,新标准中增加了不少新项目,如短期投资损益、资产置换损益等。

相信通过新标准的具体落实,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现象将进一步得到遏制。

但《问答第1号》中并未给出一个界定是否“影响了真实公允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标准,对于哪些该算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难以进行穷举,只能依据会计准则进行实质性判断。

在中国证监会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盈利作为发行新股、再融资及ST公司摘帽的考核标准后,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问题已成为制约相关会计监管的瓶颈。

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规定公司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时,应遵循如下规定:规定1.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非经常性损益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规定2.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三)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五)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六)委托投资损益;(七)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九)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十)债务重组损益;(十一)资产置换损益;(十二)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十三)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此前在首页部分显示#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九)债务重组损益;(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我国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

我国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

我国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作者:许新亮来源:《商情》2015年第18期【摘要】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提出时间在国际上都较晚,而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并未明确对其进行定义和界定。

基于其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本文将对我国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进行界定。

【关键词】非经常性损益 ;界定在我国,按照性质不同,企业的经济活动一般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常项目,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交易和事项;二是非正常项目,是指区别于企业的正常活动、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交易和事项。

而按照发生的频率不同,又可以把企业的经济活动分为两大类:一是经常项目,是指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频繁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二是非经常项目,是指在企业的非日常活动中偶尔、一次性发生的交易和事项。

由此根据这两种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经济活动具体分为四种交易或事项:正常的、经常性损益,正常的、非经常性损益,非正常的、经常性损益,非正常的、非经常性损益。

可见,非经常性损益不仅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损益,还包括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但其发生的金额和频率等因素会影响到公允判断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非持续性损益。

在报告期内,非经常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相抵后的余额即为非经常性损益。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明确提及非经常性损益这一概念,一般都是从证监会的规定中引用而来。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需从1999年年报起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当时证监会将非经常性损益定义为:“除去公司正常经营损益外所发生的具有一次性或偶发性特点的损益”。

这是国内首次以概念的形式提出“非经常性损益”。

但由于当时并没有对非经常性损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这一指标的披露存在不少的问题,使得它的可比性大大降低。

为此,证监会于2001年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问答第1号”),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和披露范围作出了界定:非经常性损益是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过程没有直接关系,即使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联,但要求其发生的性质、金额或者频率必须能影响了真实、公允对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相关收入、支出作出评价。

会计基础知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会计基础知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会计实务优秀获奖文档首发!会计基础知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公司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1.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2.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1)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2)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3)资产置换损益;(4)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5)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非经常性损益还可能包括以下项目:(1)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2)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委托投资损益;(4)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析上述项目的实质,准确界定非经常性损益。

公司若将上述项目不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应充分说明其原因及涉及金额。

公司在计量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扣除所得税影响数。

结语:总而言之,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

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几个问题

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几个问题

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4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问答》),对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拟以《问答》为基础,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判断标准、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问题做一简单的探讨。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根据《问答》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在理解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非经常性损益即国际会计准则中所提到的利得和损失。

公司如果发生非经常性收益,则会导致公司经常性活动产生的净利润要低于利润表中所反映的当期净利润,从而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标就会小于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所得出的结果;如果发生非经常性损失,则会导致公司经常性活动产生的净利润要高于利润表中所反映的当期净利润,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标就会高于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所得出的结果。

(二)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发生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的相关领域。

比如,公司出售分部或子公司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很多公司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但是,非经常性损益也有可能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比如在关联交易中,大股东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上市公司供应原材料,从而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

由于按照非公允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所获取的利润并不是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可以获取的利润,因而也应该算做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因此,在确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切记非经常性损益与非经营性损益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公司完整的经济活动应该包括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部分,除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应该包括企业基于各种战略考虑所进行的对外长期投资活动等资本经营活动,也应该包括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自行进行的短期投资活动和相关的筹资行为。

浅谈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界定与确认原则

浅谈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界定与确认原则

浅谈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界定与确认原则作者:彭勃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08期摘要:本文通过比较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及我国相关规定,对我国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涵进行了初步概括。

并深入分析证监会发布的有关公告,揭示非经常性损益的实质及其基本确认原则,为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与披露提供依据,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还原企业真实业绩。

关键词:非经常性损益;确认原则;准则规定;利润质量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1依据目前我国相关规定,尽管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并不会对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列报产生影响,但如果界定错误,将影响净投资收益率、每股收益①等盈利指标的数额,从而不利于反映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

由此可见,明确非经常性损益的实质性内涵,正确区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际比较: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1.国际及美国相关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中的非常项目与我国非经常损益具有相似性,其定义为“明显区别于企业正常活动,因此预计不会经常发生或不定期发生的事项或交易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非常项目”仍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其是否在利润表中进行披露应取决于本身的性质而不是发生的偶然性。

因此,在2003年改进的第1号准则中,不再允许收入和费用以非常项目的名义进行列报,而是直接将投资处置、不动产处置等重要的非常项目单独列报即可,从而消除了企业划分正常损益与非常损益的武断性。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30号意见书将非常项目定义为“性质异常并且具有偶发性的交易或事项”。

其中,异常性指交易或事项与正常经营业务相比,在性质上具有极大反常性;偶发性指无法合理预计交易或事项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会再次发生。

在判断异常性与偶发性时,应同时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

只有同时满足异常性与偶发性两个标准,才可作为非常项目列报,否则只能成为异常或偶发性项目。

中级会计实务非经常性损益的识别与计量

中级会计实务非经常性损益的识别与计量

中级会计实务非经常性损益的识别与计量在中级会计实务中,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日常经营业务无关的一次性或非常规性项目所引起的损益。

准确地识别和计量非经常性损益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识别和计量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偶发发生的、与其日常经营业务无关的、一次性或非常规性的项目所引起的损益。

它与企业的常规经营活动无关,属于非经常性项目。

常见的非经常性损益包括政府补贴、折旧、调整期间的利息费用、重大事项亏损等。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识别原则1. 显著性原则:非经常性损益应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即对公司当前期间或未来期间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损益项目。

2. 一次性原则:非经常性损益应具备一次性的特征,即不符合日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且一般不会在未来的经营期间内再次出现。

3. 非常规性原则:非经常性损益应属于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无关的非常规性项目。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计量方法非经常性损益的计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 实际发生额法:根据损益发生的实际额进行计量。

2. 正常水平法:根据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水平,通过对比所发生的损益额度与正常水平之间的差异进行计量。

3. 定量评估法:根据特定的经济指标或评估模型,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定量评估和计量。

4. 固定比例法:根据历史数据或行业平均数,将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计量。

四、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处理准确处理非经常性损益对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非常重要。

一般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 将非经常性损益从净利润中分离出来,以便区分常规经营业务的真实盈利情况。

2. 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列示非经常性损益,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更清晰地了解非经常性项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3.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详细说明,包括损益的性质、发生的原因和相关的计量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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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非经常性损益认定规则解读
一、定义比较
08版规则将非经常性损益定义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上述定义相对于07版定义的主要变化在于:一是根据新会计准则下利润表列报要求的变化,考虑到公司经营业务的多样性,以“正常业务”取代了“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二是强调了非经常性损益的特点是“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三是将界定非经常性损益的判断标准确定为是否“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二、新增列举项目
1.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2.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正常账龄计提转回为经常性损益,单独计提为非经常性转回)
3.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4.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5.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6.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三、做了修改的列举项目
1.明确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应当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除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外,要求将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3.明确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判断标准,一是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二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三是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计算,四是能够持续享受;
4.针对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列举项目部分排除了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例外条件;
5.除取得子公司时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即通常所说的“负商誉”)外,根据相同的原则,要求将取得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6.除委托投资损益外,要求将类似的委托管理资产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
露;
7.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相应修改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这一方面考虑了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变化,另一方面也根据实际情况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内容;
8.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修改为“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突出了公司根据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加以判断的信息披露责任。

此外,08版新规则明确规定,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扣除涉及的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

四、信息披露方面的新规定
1.公司在原有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的基础上,根据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2.公司应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内容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3.如果公司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未将新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应当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评论
1.在以往的实践中,对非经常性的认定有“重列举、轻定义”的现象。

即很多公司只将规则明确列举的事项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对于规则没有明确列举,但其性质和频率却具有非经常性的事项则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监管层显然意识到了这一本末倒置的现象,所以在08版规则中除了重新界定定义外,还特别突出了定义的重要地位,让定义来统领全局。

2.强化公司的主动判别和充分披露义务。

对于没有明确列举的事项,公司应从性质、发生频率和对报表的影响等三个方面来主动判断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并在附注中充分披露。

对于有明确列举的事项,若公司依据自身具体的经营情况来判断,也可以将其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并在附注中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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