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简介(票据法课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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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形成原因

空白票据形成原因

从国外立法看我国空白票据关键词:空白票据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百姓金融网内容摘要:在票据产生之初,由于空白票据与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等基本法律特征相违背,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它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达而产生的。

目前我国票据法只承认空白支票,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而且对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十分简单。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据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等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需要我国票据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促进并保障票据的流通,发挥其积极作用。

本文从空白票据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并结合国外票据立法相关规定对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提出粗浅看法。

一、空白票据概念所谓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预先签名,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一部分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

《日本票据法》称之为“白地手形”,英美法将这种票据称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

空白票据的范围,从票据种类的角度讲,包括空白汇票、空白本票、空白支票。

我国票据法只允许空白支票,不允许空白汇票、空白本票。

二、空白票据构成要件空白票据的构成,一般认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出票人签发所谓出票人签发,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授权他人补充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签发与一般票据签发相同,都是由出票人签发,且都应当依据票据法规定记载各种应当记载事项。

但是对于出票人的授权意思表示应否在票据上表示,各国票据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学者主张应当记载该授权旨意,从而减少因补充记载而造成的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将空白票据与欠缺应记载事项的不完全票据相区别。

2、票据上应记载事项必须有欠缺至于全部欠缺还是一部分欠缺,对于空白票据的构成没有影响。

实践中,通常欠缺的事项是票据金额、出票日或到期日。

3、给予原因关系上之理由出票人签发票据时,之所以欠缺记载事项主要是基于原因关系方面的理由。

4、授权补充记载也就是说出票人必须对他人授予空白补充权。

空白票据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空白票据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空白票据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空白票据法律问题研究一、选题背景空白票据是指不填写债务人、票据金额、付款期限等具体内容,仅填写票据种类和出票人名称的票据。

空白票据有着广泛的应用场景,如贸易融资、保函授信等方面。

但是,由于其便利性,空白票据也面临着被滥用的风险。

空白票据的填写者,在填写空白票据前未能确切知道所债务人、票据金额、付款期限等相关信息,因此,空白票据也为滥用者提供了制造虚构债务、骗取信用的渠道。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从法律角度出发,全面系统地探讨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包括其定义、种类、法律规制、滥用形式、导致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社会对空白票据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水平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参考。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1. 空白票据的定义、种类及流转方式的梳理和分析。

2. 空白票据滥用的形式和常见案例的分析和总结。

3. 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研究,重点分析和解读《票据法》《刑法》中与空白票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4. 空白票据的法律作用、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途径的分析和研究。

5. 空白票据风险防控措施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的提出。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法和比较分析法进行,对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设性意见。

四、预期研究成果及其应用价值1. 对于加强我国空白票据的监管与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社会风险防范水平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和价值。

2. 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扩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空白票据问题的认识和风险防控具有指导作用。

3. 作为空白票据领域的研究参考,本研究成果也将为相关领域的后续研究提供基础和参照。

空白票据制度浅析

空白票据制度浅析

空白票据制度浅析作者:方晓宇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26期【摘要】现代各国票据立法普遍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空白票据于票据使用与流通而言,有其现实意义。

本文拟对空白票据制度的内容及各国立法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其法律效力作学理上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空白票据的立法有所启示。

【关键词】空白票据补充权法律效力立法完善失票救济一、空白票据概述(一)空白票据的概念与意义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指票据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仅须在票据上签章,无须在票据上记载某些法定必要记载事项,而容许经票据行为人授权由持票人补充记载该事项的票据。

票据为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其记载事项原应符合严格的法定要求,以明确票据关系之主体与内容。

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之票据,本应为无效,然就现实交易而言,出票人之出票行为于进行时,可能尚无法确定某些应记载之事项,而客观上该票据又必须作出,因此在现代,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均例外的允许空白票据的存在,肯定其效力。

[1]空白票据,乃为满足现实需要,应运而生。

(二)空白票据的成立要件空白票据之成立,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2]:1.须有出票人的签章。

依票据的文义性,唯有于票据上签章者,方承担票据责任。

故欲使空白票据成立,须有出票人签章于其上,否则票据行为无从谈起。

而若未亲自为签章而授权第三人作成票据者,则可能构成票据代理。

2.须有票据必要记载事项之全部或一部有所欠缺。

空白票据系指必要记载事项之全部或一部有所欠缺。

依学理上之一般通说,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欠缺,固为空白票据,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欠缺,亦为空白票据。

然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欠缺,纵未加补充,票据仍为有效,而由法律推定其所欠缺事项,于实务操作中甚为便捷,无须过多讨论。

本文中所讨论的空白票据,系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者而言。

至于所欠缺的程度或样态如何,则在所不问。

3.须有补充权之授予。

空白票据之成立,须有出票人将所欠缺之记载事项预留由持票人日后补充,依明示或默示授权持票人补充未记载事项,以完成票据。

关于空白票据法律问题

关于空白票据法律问题

关于空白票据法律问题什么是空白票据?空白票据是指在无具体指定付款人、金额及到期日等票据内容而只是注明票据类型、票面金额、发票日期等票据要素的票据,其交付并签发后可以被持有人在票面规定范围内填写必要信息后作为支付手段使用。

空白票据是票据法领域的一大特殊现象。

一些特定行业、特定业务,如金融业贷款、担保业务,需要使用空白票据作为担保方式之一。

空白票据的使用,对于控制风险、保障自身利益有着必要的作用。

但空白票据也经常被不法分子使用,以此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给社会和人民带来极大危害。

空白票据的法律属性空白票据的法律属性和一般票据相同,具有法律效力。

在空白票据被签发后,若被持有人在票面范围内填写必要信息,该票据便拥有了合法的票据属性,可以依法被承兑、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有人可通过签名方式转让票据。

空白票据在被签发后,由于其未被填写将付款人、金额和到期日等具体信息,其交付人仍然对该票据承担无限责任。

空白票据的使用风险空白票据的使用非常方便,但同时也会有一定的风险。

1.未填写的空白票据可能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由于空白票据的持有人不需要对持有该票据的人进行任何背景调查,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活动,如被作为贷款担保、变成民间借贷工具、通过营利组织贩售等。

此时,持有人一旦将空白票据交付给其他人,就容易发生票据的丢失、变造等问题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犯。

2.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票据容易被滥用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获得融资或者担保,会用空白票据作为担保方式之一。

此时,企业可将一定范围内的空白票据交给金融机构或者担保公司进行监管,但却往往不能使企业真正获得保障,甚至被不法分子滥用。

如何防范空白票据的风险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使用空白票据时一定要谨慎,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以下是建议:1.避免交付空白票据虽然空白票据使用方便,但风险也更大。

因此调整贷款方式,如选择其他证劵作为担保物,或者寻找可供选择的其他融资工具。

2.对合作伙伴进行背景调查如果必须要使用空白票据,建议在签署合同前,对签署方和一级、二级担保方进行之前调查,并且合理规范合同中对空白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数量。

票据法第八章空白票据

票据法第八章空白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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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补记完成后的效力
1.成为完全票据,具有完全的票据法律
效力; 2.该票据对补记完成前的任何票据关系 人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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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记权被滥用时的法律效力
1.授权人可以以滥用补记权为由对直接
当事人进行抗辩。但须对滥用行为进行 举证。 2.授权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在补记完成前的效力 1.持票人不具有票据上的请求权; 2.我国《票据法》第85条:“支票上的金额可 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 使用。” 3.《支付结算办法》第119条:“支票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 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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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参考结论


利沃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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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理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 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就本案来说,紫奇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意是授权汇兴有限责任公司补记 自己为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授权会计钱艳凯补记该支票的收款人。但是, 该支票收款人是空白的,根据这个事实,我们可以认为:足以推定紫奇有 限责任公司授权任何持票人补记收款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出相反 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这种授权。所以,会计钱艳凯可以将自己补记为收款 人。 退一步讲,即使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证明没有授权会计钱艳凯补记 自己为收款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对抗利沃有限责任公司。利沃有 限责任公司并不知道这些事情,利沃有限责任公司从会计钱艳凯那里取得 该票据是出于善意的。利沃有限责任公司善意取得票据之后,就成了票据 的合法持有人,有完全的权利从支票付款人处获得付款,当然也就没有义 务将获得的付款返还给汇兴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汇兴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比如根据民事程序 向会计钱艳凯追偿,从而得到保护。

票据法案例(空白票据)

票据法案例(空白票据)

票据支票遭拒付案情简介某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一张。

2003年4月1日,青年甲持该空白转帐支票到某百汇商厦购买物品,价值合人民币1万2千4百元。

某百汇商厦售货员根据该青年提示填写了支票,包括开户银行名称、签发人帐户、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事项。

其中大写金额中的“百”字错写。

4月2日,某百汇商厦财务持该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以帐户不符退回支票。

某百汇商厦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某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货款。

某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绝支付,某百汇商厦遂起诉。

有2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有关金融法规,擅自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

在该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致使他人冒用该支票购物,对此某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某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但是,某百汇商厦不能仅凭一张作废的支票,请求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参考结论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此负责。

参考理论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对空白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购物负法律责任。

(1)某有限责任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系违法行为。

国务院1988年12月19日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明确规定支票应按规定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定》以及《转帐支票使用须知》均强调“不得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某有限责任公司却无视上述规定,违法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2)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妥善保管支票,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

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支票已作废没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一、空白票据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空白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我国只承认空白支票,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且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出票行为中,在附属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中不允许空白票据存在,即不承认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二、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我国《票据法》关于空头支票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即要求在付款人处必须实有支票金额的存款,这便排除了预期或可能收到的存款,也排除了透支合同我国目前制裁空头支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结算办法》、《票据法》与刑法《银行结算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签发人必以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该办法实施几年后,普遍反映最低罚款额过低,XX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已将最低罚款50元提高到元我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第项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X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远期支票远期支票是指出票人不是将出票的当天日期记载为出票日期,而是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只要远期支票的记载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支票就是有效票据由于我国《票据法》没有明文规定不得签发远期支票《上海市个人使用支票、银行本票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签发支票应填写当天日期,不准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对远期支票视为即期,即予支付《上海市关于对签发空头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准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对提示储款的远期支票,以其提示日为到期日办理支付,存款不足支付时,即作空头支票处理。

空白支票法律规定(3篇)

空白支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空白支票作为一种特殊的支付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空白支票,是指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或金额,但预留有出票人签章的支票。

与普通支票相比,空白支票具有灵活性、便捷性等特点,便于出票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付金额和收款人。

然而,由于空白支票的特殊性,其法律性质、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空白支票的法律性质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空白支票是指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或金额,但预留有出票人签章的支票。

2. 法律属性:空白支票属于票据的一种,具有票据的基本属性,如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

3. 法律效力:空白支票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出票人对其签发的空白支票负有付款责任;- 收款人可以按照空白支票的记载,自由选择收款人名称和金额;- 付款人应当对持票人按照空白支票的记载进行付款。

三、空白支票的适用范围1. 个人之间:在个人之间,空白支票主要用于偿还债务、支付货款等。

2. 单位之间:在单位之间,空白支票主要用于支付工资、报销费用、结算往来款项等。

3. 银行之间:在银行之间,空白支票主要用于结算、支付利息、汇兑等。

四、空白支票的法律效力1. 出票人的责任:出票人对签发的空白支票负有付款责任。

若出票人未按约定支付,持票人可以依法要求出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收款人的权利:收款人可以按照空白支票的记载,自由选择收款人名称和金额。

但收款人应当保证收款人名称和金额的准确性,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收款人自行承担。

3. 付款人的责任:付款人应当对持票人按照空白支票的记载进行付款。

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依法要求付款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空白支票的法律责任1. 出票人的法律责任:出票人未按约定支付,持票人可以依法要求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本金、利息、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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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空白票据的效力
2、空白票据转让的效力
允许发行空白票据,一般对空白票据的转让 并不限制。空白票据经补充权人进行必要的补 充之后,即成为完全票据。随时可以进行自由 转让,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空白票据转让的规 定并不很明确。实践中, 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 让的效力,对于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确认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归属是十分必要的。如 果不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会导致合 法持票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因此,承认其转让的效力是必要的。
因此,票据立法应对空白票据的使用阶 段有所拓展,拓展到票据背书 、票据保证和 票据承兑阶段。关于这一规定,需要等空白 票据扩展到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时,才能实 施。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二) 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
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此没有任何规定, 但国外的票 据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此均作了规定。如 《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签发记载不完全的汇 票, 如不按原定合约补全者, 不得因未遵守该合约以对抗 持票人, 但持票人以恶意或严重过失取得汇票者除外。” 我们在立法中可以规定:“持票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补 记空白票据, 否则授权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授权人不得 以补记内容不符合授权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世界各国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 》的规定
该法典第3-155 条规定: (1)如果一份书面凭据从签名时的内容看具有作 成票据的意图,但签名时因缺少某种必要内容而不 完整,则该书面凭据在添补完整前不能强制执行 根据授权对其添补完整后,该书面凭据依照完整后 的条款生效。 (2)如果对书面凭据的添补行为未经授权,应适 用有关重大涂改的规定,即使该书面凭据并非由制 票人或出票人交付,但证明添补行为未经授权的举 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我们认为: 这是在现阶段的中国有一定道理的,和我 国信用制度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这样规定有 助于金融业稳定,避免银行资产的流失。
另外,空白票据仅限于支票,是和支票制 度有关的。支票制度中不允许空头支票的存在。 因此,并不会对银行资产造成影响。 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的存在,基于票据的 特征,如独立性、文义性等。可能会对持票人 造成资产流失的危险。
二、空白票据的效力
1、空白票据在依授权补记 完全后的效力
票据的效力 主要表现在:
2、空白票据转让的效力
3、空白票据在补记 完全前的法律效力
(四)、空白票据的效力
1、空白票据在依授权补记完全后的效力
空白票据依授权补充完成后, 空白票据 便成为完全票据, 补充后的完全票据具有与 自始完全票据同样的法律效力。票据义务人 不得以原来没有记载完全为由对抗持票人, 也不得以补充的事项不符合原订合同而对抗 持票人。
二、空白票据的产生
在票据产生之初,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 空白票据。因为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 载的严格性以及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 违背的。
⑴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出 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 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 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原因关系 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 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 他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
(二)空白票据的特征
1、它是出票人主观上故意留有“空白”的票据 即 “空白票据” 以出票人在交付票据时委托他人 补充票据要件之部分或全部的意思及未记载票据上必 要记载事项的故意。 2、它是附条件生效的票据 空白票据就是未完的票据附有空白补充记载权, 日后依补充记载权的行使而成为完整的有效的票据。 在持票人未补充记载完成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前,它 不发生法律效力。 空白票据行为人常为发票人, 但不 排除背书人以及保证人, 比如仅有背书人签名的空白 背书票据或仅有保证人签名的空白保证票据都构成空 白票据。
交付空白票据并授予持票人补充权
(三)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须有空白票据行为者的签章
须有票据要件之欠缺
四要件说
交付空白票据并授予持票人补充权
空白票据行为人交付空白票据
(三)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从世界各国票据的立法情况来看,采用四要件说 的较多。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争议在与,票据是否 有必要交付。
我们认为有必要做如此规定,理由如下: 空白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 行使票据权利 以持有票据为前提, 所以, 空白票据做成后必须经过 交付, 交付是一个必备要件, 没有经过交付, 不会产生 票据效力。如果空白票据在交付前因丢失或被盗,使 之违背行为人的意愿而流通时, 其解决办法适用于完 全票据相同的规定。即对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的, 可以以欠缺交付为抗辩理由对抗恶意持票人;而对 善意持票人, 则行为人须负签章的票据责任。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一)空白票据的范围狭隘 (二) 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 (三)滥用补充权的问题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一) 空白票据的范围狭隘
种类上仅限于空白支票
时间上仅限于出票阶段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1、种类上空白票据仅限于空白支票
很多学者认为:仅支票制度上存在 空白票据,不允许存在空白汇票和空白本 票。实践中,汇票和本票作为大宗货物 买卖的支付手段,其重要性远远胜过于 支票。将汇票和本票排除在空白票据之 外只是短期做法,承认空白汇票和空白 本票是实际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这样的规定使授权人既包括出票人, 又包括背书人、承兑 人、保证人等。持票人对滥用补记权的行为自负责任, 同 时适用对人抗辩切断, 把抗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 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既发挥了空白票据的作用, 又将其负 面效应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三)滥用补充权的问题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 86 条第 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 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 这两条是我国承认空白支票的法律基 础 。
四、世界各国关于空白二)日本法的规定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四)空白票据的效力
3、空白票据在补记完全前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据在补记之前, 票据因欠缺绝对应 记载事项,属于未完成票据。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不确定,票据义务人无从知道自己所要履行 之义务的内容,因而无法履行票据义务。据此, 未完成票据持有人不得行使未补充完全的空白票 据上的有关权利。持有此种空白票据的承兑提示 或者付款提示,当属无效提示。不发生票据法规 定的票据提示的效力。
(五)与不完全票据的区别
不完全票据是票据上缺乏绝对必要应 记载事项,发票人并无使之在补充完全后生 效的意思,所以是无效的。 空白票据虽然也是不完全的,但是发票 人有使之在补充后生效的意思,就不是肯定 无效的,而是有待补充的票据。 因此,是否具有发票人授予补充权,是 区分两者的关键。除发票人有明示外,发票 人在空白票据上签名并将之交付与人就是授 权的表示。
四、世界各国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一)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 》第 10条规定:“汇 票于出票时欠缺应记载事项,经补充记载完成,而 其补充不符合原订协议时,付款人不得以此对抗执 票人 但执票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汇票者,不在此 限 。”该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关于空白汇票的规 定适用于本票。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 条规定:“支票 于出票时欠缺应记载事项,经补充记载完成,而 其补充不符合原订协议时,付款人不得以其未遵 守协议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以恶意或重 大过失取得支票者,不在此限 。”
二、空白票据的产生
⑵ 因此,各国的票据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为确 保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善意持票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和金融事业的 发展,逐渐认可了欠缺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 项的票据的效力,即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 票据制度。
三、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我国 《票据法》 第 85条规定:
空白票据补充权,是指出票人以空白票据的形式 发行票据之后,由第三人对空白票据所欠缺的应记载 事项进行补充,使之具备完全票据的权利。 空白票据是未完成票据,一经补充记载完全,就 成为完全票据 只要是补充权人在有效期内完成,应 具有与完全票据同样的效力,其效力可追溯到出票行 为有效成立时。因此,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确定,对于 空白票据效力的确定至关重要,应当作为空白票据立 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 我国应参照国外相关立法明确规定滥用补记权者 的法律责任, 有效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
(二)空白票据的特征
3、必须有空白填充权的授予
空白票据的成立, 必须有空白填充权 的授予。而票据的空白填充权则伴随空白 票据的流通而流通, 同时为接受票据人取 得。
(三)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三要件说
空白票据构成要件说
四要件说
(三)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须有空白票据行为者的签章
三要件说
须有票据要件之欠缺
空白票据
一、空白票据的概述 二、空白票据的产生 三、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四、世界各国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六、空白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制度
一、 空白票据的概述
(一)空白票据的基本含义
(二)空白票据的特征
(三)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四)空白票据的效力
(五)与不完全票据的区别
四、世界各国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二)日本法的规定
《日本票据法 》第 10条规定:于未完成而已开立 的汇票上,补充与预先协议不同的内容时,不得以 其违反协议对抗持票人 但持票人因恶意或重大过 失取得汇票者,不在此限。
《日本支票法 》第 10条规定:于未完成的支票上 ,补充与预先协议不同的内容时,不得以其违反协 议对抗持票人 但持票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支 票者,不在此限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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