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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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范文(3篇)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范文(3篇)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2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2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三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三篇篇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XXX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增强全镇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制定XXX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本镇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XXX委、XXX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处理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等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本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五条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二)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被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四)本行政机关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五)因违法行政执法造成群众集访,影响治安秩序、社会稳定等其他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第六条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一)非法拘禁;(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第八条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违法进行委托处罚的;(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七)不适用罚款收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八)为牟取个人或本单位私利,以权代法,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部赔偿费用。

(六)任何因个人行为或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对大队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应由个人独立承担。

若全年出现上述(一)、(二)项所列情形,该员工在年底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若发生(三)、(四)、(五)项所列情况,将责令其下岗接受培训,经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将限期调离岗位,并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同时该员工所在中队将不得参与先进评选。

第九条。

城管大队督查中队在发现错案线索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具体天数需明确)内完成调查报告,形成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

此报告需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后,方能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条。

对于任何涉及吃请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导致错案发生的,城管大队将负责立案调查。

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若构成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若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个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具体天数需明确)内,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将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具体天数需明确)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将由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五篇: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的行为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并强化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本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指的是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其职责,从而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进而影响行政效率和秩序,给行为对象、国家或公共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即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行政过错:(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导致办事者受到延误的;(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受理、许可而未予受理、许可的;(三)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发生争执的;(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改变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七)徇私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十)不持证上岗,不亮证执法,隐瞒或伪造证据的;(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十三)其他应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管理行为,强化行政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在行政机关管理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违法、过失或者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法严格区分责任,明确追究主体和程序。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权人以及受害人等。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第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履行职责,如实录入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证据,确保行政过错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并公开联系方式,接受被侵权人和受害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事前预防、事中追究和事后处理三个阶段。

第十条事前预防阶段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促使行政机关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事中追究阶段主要包括被侵权人或受害人的投诉和举报,行政机关接受投诉和举报后立即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事中追究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接受投诉和举报:被侵权人或受害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5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5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一)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

(四)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背景引言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日益扩大和行政行为的增多,行政过错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了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过错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能力,提高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过错责任的界定行政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适用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1.受理投诉与初步调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到行政过错行为的损害,可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投诉申请。

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投诉人提出的问题和事实。

2.行政机关通知被投诉方在初步调查后,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应当向被投诉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被投诉的内容、事实和理由,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3.听证程序如果被投诉方对行政机关的调查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作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决定。

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行政机关对于查实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职检查、降低级别、撤职、辞职、解聘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责任的追究如果行政过错行为是由于行政机关的组织、管理、监督不力或者失职、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受到行政过错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保护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协助受损方维权:行政机关应积极协助受损方提供证据和材料,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任何人或行政行为若以个人利益为导向,并对大队造成不良影响,其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将由个人独立承担。

在全年内,若发生以下列举情形中的(一)或(二)项,则年底考核将排除优秀评级资格;若涉及(三)、(四)、(五)项所列情形,将受到下岗培训的处分,且经培训考核未达标者,需限期调离岗位,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该中队将丧失先进评选资格。

此为第九条之明确规定。

针对错案线索的发现,城管大队督查中队负有立即展开调查之责,并需在规定时限内(具体天数待填写)完成调查报告,明确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该处理意见需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后,方可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此为第十条所述。

任何工作人员若存在接受宴请、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因此导致错案发生,将由城管大队负责立案调查。

一旦查证属实,将依法处理;若构成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

此为第十一条之规定。

对于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个人,若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限内(具体天数待填写)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此为第十二条所述。

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将秉持认真严谨的态度进行复审,并在规定时限内(具体天数待填写)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议裁决。

此为第十三条之明确。

关于本规定的具体实施问题,其解释权归属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执行。

此为第十四条所述。

另,为规范卫生局工作人员管理,提升工作责任感,加强廉政建设与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明确界定了行政过错的定义,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影响行政效率与秩序,给行为对象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对于此类过错,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与经济处罚。

卫生局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首问责任不履行、符合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服务态度不佳、超越权限许可、未履行办事承诺、徇私枉法、乱收费乱罚款、以权谋私、不持证上岗、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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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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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渎职,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由人事、纪检、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调查属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安全管理制度保安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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