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人社农发[2014]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4.11.18【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4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的规定,现就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被征地人员落实保障方案的拟订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以下简称“落实保障方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和文号。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三)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以下简称“被征收单位”)。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数(以下简称“被征地人数”),具体为:被征地人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8]2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用人单位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明确的“从2018年至2020年在全国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相关要求,现就在本市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通过“护航行动”,推动本市全面、规范实施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政策,努力实现符合申领条件的用人单位全覆盖,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成本,为持续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兜牢民生底线与助力发展并重。
既要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的基本功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兜牢民生底线,又要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支持,降低成本,助力发展。
(二)坚持精准帮扶和全面落实并行。
既要继续加强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政策支持,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专技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8]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24【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2号)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本市试点开展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遵循职业教育特点以及中专技校教师的专业特征和成长规律,坚持产业发展方向就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方向,建立符合教师职业特点、序列完善的中专技校教师职称制度,设立正高级职称,拓宽中专技校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本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正高级职称的评聘,坚持立德树人、以人为本,遵循中专技校教师的专业特征和成长规律,提高教师的专业地位,促进教师全面发展;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培育教书育人的模范、学科教学的专家、教育研究的带头人、校企合作的示范者、专业发展的引领者。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03
•【字号】黄府办发〔2016〕059号
•【施行日期】201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
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6〕059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协助行政、司法(人民/社会团体)事务目录清单(2016年2.0版)》和《黄浦区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2.0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附件1:。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2008―2009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0]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0.02.03【实施日期】2010.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2008-2009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沪公局发[2010]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先进,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市综治领导小组决定,评选2008-2009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一)打击(包括侦察破案、扫黄打非、禁毒缉毒、排查整治等);(二)防控(包括“110”接处警、巡逻盘查、社区警务、防火防爆防治安灾害、治保调解、群防群治、义务巡逻、物业参与、企地共建、社区科技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等);(三)管理(包括特殊行业、集市管理、重点单位保卫、物品管理、出租屋管理和来沪人员、社区青少年、重点人口教育管理等);(四)建设(包括领导责任制、目标责任制、法规制度、组织机构队伍、经费投入、培训指导等);(五)教育(包括法制和综治工作宣传教育、司法调解、见义勇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综治工作调研等);(六)改造(包括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吸毒人员和其他重点人员帮教工作等);(七)维稳(包括信访接待、排查化解矛盾、突发事件处置、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等);(八)平安建设(包括平安建设实事项目、基层平安创建工作等)。
同时,参照2009年度《上海市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实施细则》的相关指标内容进行推荐评选。
上海大事记(2009年3、4月)

上海大事记(2009年3、4月)作者:来源:《上海党史与党建》2009年第06期三月1日,市委举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动员会议。
2日,韩正在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2009年春季班开学典礼上作专题报告,分析了当前上海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瓶颈和困难,并介绍当前措施和长远发展思路。
1日至5日,第19届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在本市举办。
3日至13日,上海代表团参加全国“两会”。
与会代表、委员在会议期间与全国各地的代表、委员们共商国是,共谋国策,共克时艰,履行了崇高的使命和职责。
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习近平与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代表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8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举行“政协委员谈上海世博会”专场中外记者会。
9日,上海世博会组委会在北京举行世博会筹办情况通气会。
11日,国家卫生部与上海市政府共建共管在沪卫生部管理医院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建设第二军医大学签约仪式在京举行。
12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联合主办的王瑛同志先进事迹报告团在沪举行专场报告会。
市委书记俞正声、市长韩正要求全市开展学习和宣传王瑛同志先进事迹活动。
1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界定标准,并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鼓励优惠。
14日、17日,俞正声、韩正等市领导分别前往黄浦区、闸北区调研旧区改造工作。
16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十一届全国人大=次会议、全国政协十一届=次会议精神。
18日,本市召开推进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20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上海市平安建设推进大会”,会上推出了今年上海平安建设的十项实事。
21日,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I心在北外滩航运服务集聚区开工。
中心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将围绕航运交易的核心功能,形成以航运办公为主、兼有综合商业配合的多功能商务社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沪人社福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为做好两部文件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三、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即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缴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沪人社专〔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2023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和中级职称(馆员)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初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实行聘任制,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聘任办法(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自主开展聘任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档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上海市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委会”),分别负责本市档案系列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和馆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相关部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2010―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2]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2010-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沪公局发〔2012〕13号)
各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近两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政法、综治干部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精神,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扎实推进平安建设,实现了治安状况良好、市民心齐气顺、社会平稳
有序的工作目标,为上海经济稳步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市综治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授予浦东新区潍坊街道等177个单位“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乔军海等178名同志“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扎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再立新功。
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政法、综治干部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模范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社会发展脉搏,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为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荣获2010-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务员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荣获2010-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先进集体(175个)浦东新区
潍坊新村街道
沪东新村街道
花木街道
陆家嘴街道
东明路街道
洋泾街道
高东镇
航头镇
申港街道
周家渡街道
浦兴路街道
书院镇
南码头路街道
新区司法局
徐汇区
枫林街道
田林街道
长桥街道
龙华街道
天平路街道
区司法局
徐汇公安分局徐家汇派出所
长宁区
新华路街道
华阳路街道
周家桥街道
北新泾街道
程家桥街道
区综治办
普陀区
宜川路街道
长风新村街道
长征镇
普陀公安分局
工商普陀分局
上海华敏储运有限公司(普陀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闸北区
共和新路街道
大宁路街道
芷江西路街道
彭浦镇
区委政法委
铁路上海站地区管委办
虹口区
广中路街道
曲阳路街道
凉城新村街道
虹口公安分局
区绿化市容局
区教育局
杨浦区
延吉新村街道
长白新村街道
五角场街道
新江湾城街道
杨浦公安分局
工商杨浦分局
黄浦区
南京东路街道
小东门街道
五里桥街道
淮海中路街道
区综治办
上海青艺滑稽剧团
外滩街道宁波路居委会静安区
南京西路街道
区综治办
静安公安分局
宝山区
友谊路街道
月浦镇
杨行镇
罗泾镇
庙行镇
区法院立案庭
宝山公安分局顾村派出所
闵行区
虹桥镇
马桥镇
浦江镇
华漕镇
区综治办
闵行公安分局
区城市综合管理应急联动中心嘉定区
真新街道
菊园新区
嘉定工业区
南翔镇
区综治办
工商嘉定分局
金山区
石化街道
枫泾镇
金山卫镇
金山工业区管委会
区司法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松江区
中山街道
岳阳街道
小昆山镇
泗泾镇
新浜镇
佘山镇
青浦区
赵巷镇
青浦公安分局
工商青浦分局
区司法局香花桥司法所夏阳街道仓桥居委
奉贤区
金汇镇
奉城镇
南桥地区综治委
奉贤公安分局
庄行镇西校村
海湾镇五四社区中港居委崇明县
绿华镇
竖新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