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自律公约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公约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公约
背景
建设工程质量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而质量检验行业在建设工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制定本公约。
目标
本公约的目标是通过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业的行为准则和业务标准,增强行业自律能力,提高质量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行为准则
1. 诚信: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诚实守信,维护行业声誉。
2. 公正公平: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公正、公平、客观地进行质量检验工作,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保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秘密,不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他人隐私的信息。
4. 独立性: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在压力和干扰。
5. 全面准确: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全面、准确地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信。
业务标准
1. 资质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装备,以及相关的资质证书。
2. 测量方法: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采用科学、准确的测量方法进行质量检验工作。
3. 检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出具检验报告,将检验结果真实反映出来。
4. 责任追究: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如有任何问题,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
监督与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业协会将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约行为,将依据协会章程进行相应处罚。
结论
本公约旨在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业的发展和规范,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为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交通建设试验检测行业从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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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评估行业自律公约

建筑工程质量评估行业自律公约
目的:
本公约旨在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行业的自律和规范,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公众利益。
1. 定义
建筑工程质量评估行业:指从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监测、检测等相关业务的企业、机构和专业人员。
2. 基本原则
2.1. 独立公正:建筑工程质量评估行业应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受任何非法、不当的干扰和利益诱惑。
2.2. 保密性:建筑工程质量评估行业应严格保守工程评估过程中获取到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2.3. 专业标准:建筑工程质量评估行业应遵循国家和行业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行为规范
3.1. 诚实守信:建筑工程质量评估行业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和承诺,不得夸大工程质量或提供虚假资料。
3.2. 客观公正:建筑工程质量评估行业应客观、公正地评估工程质量,不受任何不正当因素影响。
3.3. 职业道德:建筑工程质量评估行业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客户权益,不得以不当手段获取利益。
3.4. 持续研究:建筑工程质量评估行业应不断研究专业知识和技术,保持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提升。
4. 争议解决
建筑工程质量评估行业应积极采用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业内的争议和纠纷,共同维护行业和谐发展。
5. 法规遵循
建筑工程质量评估行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6. 罚则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建筑工程质量评估行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公开通报处理结果,维护行业的声誉和利益。
有效期:
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届满后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延长。
(完整版)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建筑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行业、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凡从事我县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诚信守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许可范围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出借、转让企业的资质证照,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条坚持正当竞争,不与他人围标、串通投标,不以欺骗、弄虚作假、行贿、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在投标报价或施工承包合同中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计取不可竞争费用(规费),不损害、侵犯行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
确保企业的相关人员持有效证照上岗,确保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不允许其他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在本企业的工程中执业。
第七条确保工程质量,严格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确保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坚持文明施工,重视环境保护。
有效防止渣土遗洒、灯光、噪音扰民、扬尘、废污水直接排放,做好节能、节材、节水,为施工人员提供生产、生活、学习环境和条件,维护好施工现场的治安环境。
青岛市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

青岛市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本行业的社会声誉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增进企业的诚信建设,推动全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章程,结合建筑业的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会会员企业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企业经营行为准则第三条依法经营,保护建筑市场秩序。
凡我会会员企业及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建筑业管理规章制度,把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第四条规范行为,诚信经营。
必需依照资质品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出借企业的资质证书,不出借建造师证(项目领导证)、关键职位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等上岗证给外单位和个人利用,不准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高资质(特级、一级)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必需遵循平等互利、风险共担、诚实守信的原则签定合作协议,不得假借合作名义变相挂靠、转包工程。
第五条严格劳务分包资质管理和劳动用工合同管理。
不把劳务工程分包给无资小帮队伍,依法与务工人员签定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不私拉滥招,违法用工。
第六条增强业务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确保关建职位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各类人员无证施工。
第七条严格履行法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擅自动工。
第八条重合同、守信用。
增强企业的诚信管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
第九条保护青岛建筑业的整体利益,大力增强企业之间合作。
不以合同外让利或签定阴阳合同降低收费标准,投标不得低于本钱价;不以卖标、买标、围标和串标等不合法手腕参与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得有行贿、回扣等非法互利行为。
提倡公平竞争,不得彼此拆台。
第十条抵制违规行为。
自觉抵制建设单位违规肢解发包的工程及强行提供或指定的建筑材料,依照合理工期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紧缩工期。
工程质监站自律工作制度

工程质监站自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证工程质监站的正常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质监站自律工作制度适用于工程质监站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站长、副站长、质检员等。
第三条工程质监站是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其任务是对施工工程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条工程质监站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工程质监站的形象和声誉,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职。
第五条工程质监站应当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工程质监站负责人应当带头遵守和执行本制度,对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工程质监站的正常工作秩序,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工程质监站应当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做好对接和协调工作,实现监督和管理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工程质监站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监督和管控,保证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三)对施工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施工的进度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五)及时报告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方案,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工程质监站负责人应当对上述工作职责进行具体细化,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工程质监站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十二条工程质监站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监督和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质监站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工程质监站应当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自律公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和检测活动,维护建设工程检测行业信誉和检测机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诚信、有序的检测市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各检测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
第二章检测机构自律守则第三条检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守法、公正、科学、准确、诚信”的准则;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检测,认真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为检测委托单位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四条检测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业务,严禁挂靠、转包从中非法牟利。
依法签订检测合同,不得搞同体检测、不得搞“阴阳”合同。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和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签定检测业务委托合同。
第六条检测机构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资质证书》,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第七条检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减少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检测数量或降低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
第八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承揽与自身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建设、管理、设计、材供、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项目。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在检测活动中串通作弊、弄虚作假。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自觉维护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秩序,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损害他人和同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川价费[2004]28号)要求的有关检测取费办法及标准收取检测费用(最低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80%)。
《深圳市建筑行业廉洁从业自律公约承诺书》

主题:深圳市建筑行业廉洁从业自律公约承诺书一、概述深圳市建筑行业一直是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广大从业人员肩负着城市建设的重任。
在建设美丽我国、绿色发展的新时代,建筑行业廉洁从业和自律已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市特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行业廉洁从业自律公约承诺书》,号召全行业人员自觉遵守,并为此做出庄严承诺。
二、承诺内容1. 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建筑行业人员,要始终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要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公正廉洁竞争建筑行业竞争激烈,但我们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决杜绝贿赂行为,维护市场规则,保持良好的竞争环境。
3. 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行业工程牵扯到千家万户的安全,我们要时刻把民众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文明施工施工现场是我们的工作场所,我们要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安全和环保,避免因施工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5. 自律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自觉遵守企业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自我约束、自我审查、自我纠错,规范自己的行为和言行。
三、承诺意义遵守《深圳市建筑行业廉洁从业自律公约承诺书》,不仅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尊重和遵守,更是对员工、社会及自身的一种庄严承诺。
廉洁从业和自律是建筑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只有真正做到廉洁自律,才能赢得裙众的信任,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承诺效力凡是签署《深圳市建筑行业廉洁从业自律公约承诺书》的建筑行业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承诺书内容,不得违反承诺内容,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相关部门将对签署承诺书的人员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确保承诺内容得到切实执行。
五、结语《深圳市建筑行业廉洁从业自律公约承诺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树立廉洁从业和自律的行业风气,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全体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承诺书内容,自觉践行承诺,共同为建设美丽幸福的深圳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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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和检测活动,维护建设工程检测行业信誉和检测机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诚信、有序的检测市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各检测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
第二章检测机构自律守则
第三条检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守法、公正、科学、准确、诚信”的准则;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检测,认真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为检测委托单位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四条检测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业务,严禁挂靠、转包从中非法牟利。
依法签订检测合同,不得搞同体检测、不得搞“阴阳”合同。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和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签定检测业务委托合同。
第六条检测机构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资质证书》,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第七条检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减少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检测数量或降低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
第八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承揽与自身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建设、管理、设计、材供、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项目。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在检测活动中串通作弊、弄虚作假。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自觉维护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秩序,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损害他人和同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川价费[2004]28号)要求的有关检测取费办法及标准收取检测费用(最低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80%)。
目前没有收费标准的,双方可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积极抵制低价恶性竞争,维护检测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及个人不得故意损害委托方的利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或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赔偿。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在申请资质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信,不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五条提倡检测人员的合理流动,各检测单位之间不得限制检测人员的正常流动。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检测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
第三章检测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七条检测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纪律,行为规范,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技术标准、规范科学公正地出具检测报告,维护职业尊严和名誉,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坚持廉洁执业,不得与委托方或承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不得损害他人名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在申请注册时应提供真实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条检测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检测业务,不得在国家机关、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为所检测项目指定承建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得收受委托方任何礼金。
第二十一条检测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规范、标准,不断更新专业技术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检测技术水平。
第四章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从业人员如违反本公约,经核实后,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检测分会自律委员会根据违约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书面警告;
(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上通报批评。
(三)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对其信用值扣分;
(四)取消当年度参加评优资格,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相关检测资格的行政处罚;
(五)取消检测分会会员资格,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对检测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由有关单位批评教育
(二)由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处分;
(三)按《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对其信用值扣分;
(四)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自律委员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检测分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分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自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检测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并由自律委员会制定《惩戒程序》。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检测分会
二O一O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