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制度经济学思考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概述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概述及存在的问题一、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污染问题不断地浮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相应的“污染者付费”制度,其中排污收费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政府通过对企业、机构、个人等单位的排放污染物进行收费,以此达到鼓励环保、减少污染的目的。
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有效地解决企业排放问题,推进可持续发展。
二、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的环保实践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下所述:1、收费标准不够合理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收费标准不同。
但是我国目前的很多地方的收费标准都较低,未能真正发挥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减排的作用。
同时,一些地方暂停或免收污染源排放费的做法,也造成了企业对环境的过度依赖。
2、政府监管不到位对排污企业实行民事责任,要求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一些企业违法违规排污未受到有效的惩罚,政府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
因此,一些企业存在隐瞒排放数据、压低技术标准、安装欺骗性污染处理设施等行为。
3、难以确定污染源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中,缺乏对污染物来源的准确识别和取证手段。
对于零散式污染现象较多的小型企业,尤其是无证小作坊,其排放量、排放物种、排放路径等均难以监管,并容易造成监管漏洞。
4、与企业发展的不平衡排污收费制度实行的初衷是鼓励企业发展环保技术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增加环保投入,减少环境污染。
但这种制度建立的太早,有些地区实行起来过于单纯,造成企业开展环保投入增加的压力,与企业发展规律不相符,限制着企业的发展。
三、结论排污收费制度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正视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只有逐步完善收费标准、加强政府监管、拓宽监管渠道、鼓励企业自觉接受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行解决污染问题,并将政策与法规、经济手段相结合,才能发挥行业环保引领作用,使排污收费制度达到更好的效果。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环境保护政策,兼具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治污成本的特点。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均以试点形式存在,尚未制定全国统一性的法律文件。
从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入手,阐明了排污权的性质和实践状况,分析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条件,重点论述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总体构建。
关键词:总量控制;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126-02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排污权一词以经济学中的“产权”学说为原型,历经经济学、法学、环境保护领域的长期实践最终演化而来。
排污是一种权利,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它属于全民共有的权利。
而具体到某一个国家,则应为该国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由国家统一管理,排污者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获得排污资格。
根据排污权交易理论和实际操作中排污权的行使方式分析,“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可以界定为行政许可性权利”[1]。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政府为履行控制污染职能而采用的一项环境保护措施。
不仅可以调动排污者减排的积极性,提高治污效率,而且能够节约整个社会的治污成本。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成为当前备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2]。
二、排污权交易国内外实践(一)国外的排污权交易实践1972年,美国在世界八大公害事件的影响下,为了保护环境出台了排污总量控制政策,这成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奏。
1990年美国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
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将二氧化硫排放量纳入酸雨控制计划,同时还进行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权交易,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锌、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探索并取得良好效果。
而后,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借鉴。
有些国家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例如,澳大利亚为防治水污染,模拟排污权交易模式进行了盐度交易计划和磷的排放权交易;还有些国家,如加拿大和德国,这些国家虽尚未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但允许在排污者之间流转污染物排放指标或者出台与总量控制政策相仿的环境保护政策。
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意义对比分析

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意义对比分析【摘要】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同时作为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本文从经济学的视角,对二者在经济学理论基础和产生效应上进行了对比分析,最终得出排污权交易在实行过程和产出上更具优势的结论。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经济,对比1、引言排污收费是指针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收取费用。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环境管理政策中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两个重要经济手段,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一定程度的区别。
二者目的相同,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排污收费是由政府定价,市场确定总排放水平;而排污权交易则是由政府确定总排放量,市场确定价格。
2、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意义对比分析2.1经济学理论基础排污收费制度是在“庇古税”的基础上进行改善发展而来的。
庇古建议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这就是“庇古税”的由来。
最优“庇古税”的确定是在企业边际损害成本与边际私人纯收益相等的情况下确定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很难获得企业的边际私人纯收益,所以现实中很难达到最优污染水平。
收费是征收庇古税的代替性解决办法,更具有实践性。
排污权交易制度则是在科斯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
科斯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就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和经济组织的优化选择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排污权交易就是当事人进行协商的结果。
由此可见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为从污染源治理环境污染提供经济刺激。
关于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分析

在“ 污染 者支付 原则( P 上的 。 P ) P” 在西方
经济学中 ,环境 污染被定义 为一种 外部 不经济性 , 即是会带来负 的外 部效应 。 如 果不对其进行一定 管理 、 限制 , 个企业 一 所带来 的环境污染将 由一个 地区或更大 区域 的人们 共同承受 ,这 对于他们来说 是 不公平 的 。所 以建立一 定的制度对污
公共物 品理论也是排污 费的形成理
保局 、 国家物价 局 、 财政部 发布 了《 于 关
调整 超标 污水和统一 超标噪声排污 费征
染 进行约 束 、 管理 , 使污 染者减 少 、 促 清
除污染 ,来 达到保护 和改善 环境的 目的 是势 在必行的 。下 面从 两个方面来说 明 排污收费 的理论来源 。 早在 2 0世纪初 , 国经 济学家庇古 英
维普资讯
E O O I A  ̄C ・ C N MC R C E 经济工作 ■■■—一 P
关于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分析
文 / 国宴 张
一
、
排污收 费的理论来源
论, 可以说 是排污费最初 的理论来源 。 庇 古在论述 “ 社会资 源适 度配置理论 ”时 , 还通过 私人 边际成本 与社 会边际成本 的 关系, 进一步 阐述 了庇古税 的观 点。 他认 为 ,当存 在环境污染 等外部不经济现象
业 把 排 污 费转 嫁 给 消 费者 的不 正 确 行
为 ,同时能激发 企业对其污染进行 更得 力治理 的积极性 。
00 15元 / 这些政 策的出 台, t : 一方面约束
了企 业 的 排 污 行 为 , 彻 了 “ 污 染 , 贯 谁 谁 付 费 ”的宗 旨 , 一方 面规 范 了企 业 的 治 另
污 费的无偿使用 为有偿使用 ,逐步取消 “ 回” 策 。 返 政 这样 , 既解 决 了资金 分散 使 用的问题 ,使 排污 费更能集 中用于重 点 污染源 的治理 ,又增强企业 用款责任 心 , 高排污 费的使 用效益 , 提 同时还保证 了专款专用 , 防止将排污费挪作他用 。 ( ) 四 排污管理模式 的改革 建立健 全统 一的管理模 式 ,避免排 污费资金 管理的混 乱和环保 系统 内部 上
中国排污费制度及其完善

中国排污费制度及其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历程:排污收费制度起源于工业发达国家,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大约开始于20 世纪 70 年代初。
当时,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在环境政策领域中逐步引入和实行了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的制度。
我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8—1981 年。
这是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和试行阶段。
1978年12 月,中共中央批转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的设想;1979 年9 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自 1979 年开始至 1981 年底,全国有 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开展了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从1982—1987 年。
这是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阶段。
1982年 2 月,国务院在总结全国 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实行排污收费的目的、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做出统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
第三阶段,从1989 年至今。
这是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发展和不断完善阶段。
1988 年7 月,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10号令,颁发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全国实行了排污费的有偿使用,由此拉开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帷幕。
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制定排污收费法规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一系列单项法。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第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过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对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工作的思考

第21卷 第1期环境研究与监测2008年01月问题讨论(44~47)对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工作的思考杨玲(兰州市七里河区环境保护局,甘肃兰州 730050)摘要:排污收费是环境收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充分认识环境资源价值的必然结果,是人类文明达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成果.文章简要论述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内涵和理论基础,同时指出了在目前排污收费标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完善排污收费工作的基本途径,并提出了强化排污收费管理的主要措施.关键词:排污收费;污染;管理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G)08060(2008)0120044204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的环保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在吸取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保工作的实际,大胆尝试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开始实行排污收费制度.这是在中国环境管理中最早提出并普遍实行的管理制度之一,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有力措施[1].排污收费工作的开展,使企业、事业单位提高了环保意识,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筹集环保专项资金,控制环境恶化趋势;为我国经济与环境的持续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推动了环保事业的发展.但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也存在着若干弊端,严重制约其作用的发挥.本文就加强排污收费工作,完善排污收费制度作了一些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1 排污收费的发展历程自1979年首次开始征收排污费到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出台,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大体经历了试行、实施和完善三个阶段[2].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工作会议并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自此,我国逐步重视并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8收稿日期22作者简介杨玲(),工程师,现从事环境监测工作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从而在法律上初步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随后,江苏省苏州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对15个企业征收排污费的试点工作.同年,云南省和河北省也开始排污收费试点工作.1980年,排污收费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到1981年底,全国各地除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陆续开展了征收排污费的试点工作,其中22个省、市、自治区发布实施了《征收排污费试行办法》.1982年,国务院在总结各地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对象、范围、标准、依据、主要政策、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其实施是建立和发展排污收费制度的一件大事,不仅促进了各地排污收费工作的迅速发展,而且强化了环境管理的手段,使环境保护在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在管理环境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确立.由于征收排污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国家环保局于1985年11月决定设立“征收排污费管理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全国征收排污费工作.该办公室的设立,得到全国各地环保部门的积极响应,由此推动了各地排污收费专职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从此,我国排污收费制度逐步走向正轨.2003年1月2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宣布废止年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按总量排污收费的全面推行随后,国家有关部委又联合发布了一系列规定,从而形成:20080108.:1971-.19822.了一套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为核心的征收排污费制度体系.2 排污收费的内涵与理论基础2.1 排污收费的内涵在国外,排污收费被称为污染收费或征收污染税.而在我国,排污收费是指国家以筹集治理污染资金为目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法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费用的制度,是贯彻“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一种形式.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促使排污者治理污染、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来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3].排污收费与使用者收费、产品收费、管理收费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环境收费体系,它作为环境收费的一种重要手段也可望与其他经济手段和管制手段组合使用,最后取得刺激削减、筹集资金和标准执行3种效果.2.2 排污收费的理论基础从经济学观点看,环境资源是一种稀缺资源,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环境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综合体,包括自然的和社会的.环境资源的使用价值来源于它的稀缺性,如空气、河流、天然森林、矿藏等有使用价值,这一点是公认的.它是否具有价值,是有不同看法的.早期,人们认为环境资源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恩赐,它没有凝结人类劳动,不是劳动产品,所以不具有价值.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地球环境中获得愈来愈多的资源,甚至超出了地球环境的承受能力,至此,地球环境不再慷慨的对贪得无厌的人类赐与资源.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出现了“环境生态危机”; 70年代出现了“资源、能源危机”,这说明环境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时至今日,环境已不完全是自然的产物,它所以仍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就在于人类为保持适宜的环境质量和净化被污染的环境使之再生,付出了大量的费用.既然人类为环境资源的维持和再生付出了许多劳动,那么环境资源就具有价值的.环境资源的价值既包括社会财富的经济价值,又包括自然景观的美学价值,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和生物种群的科学价值等.充分认识环境资源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对全面推行排污收费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3 排污收费标准的确定一般来说,排污收费体系的建立是以人们较为熟悉的环境质量标准为基础,通过对环境损害行动制定价格,来实现预定的环境标准.“为环境损害行动制定价格”是指确定一个恰当的收费水平(即建立收费标准).要建立的收费水平应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能引起某个区域某种污染物的各个污染源削减其排放量;二是综合效果能达到期望的环境质量目标.为了实现这两个目的,首先应分析排污收费是如何发挥其作用,在此基础上确定排污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标准是有时间性的,一般说,标准的适用周期是3~5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标准也应该不断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变化了的情况.标准管理是衡量环境管理是否走上轨道的重要标志,环境管理工作的好坏就看能否按标准进行监督.3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标准存在的问题排污收费标准制定的合理与否,是决定能否有效发挥排污收费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我国的排污收费标准制定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轨之初,虽然在制订工作中市场经济占主导因素,但不可避免地留下了计划经济的烙印.3.1 收费标准偏低,征收项目不全如果一个企业的污染治理成本或边际成本低于或等于收费标准,而且该企业的行为符合费用最小化或利润最大化原则,那么该企业就会设法消减污染物排放以节省费用,从而增加利润.因此,企业在排放标准之内,是选择排放污染物还是缴纳排污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收费标准的高低[5].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低于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成本,大多数只有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左右,有的甚至不足10%,不但达不到刺激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而且造成企业花钱买排污权的现象.黄河、淮河的污染加剧,从一定程度上说,就是这种收费标准偏低的原因造成的.所谓单因子收费是指在征收排污费时,对同一污染口所排污染物中所含的众多有害物质中超标值最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的收费办法.比如,外排污水中所含p H、SS、COD、石油类、硫化物类等有害物质,采取按其中超标值最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而不逐项将污染物超标值叠加计征收费这种单因子收费不能有效的刺激排污者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使污水污物无休止地超标成为必然54第1期杨玲:对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工作的思考4.2...3.2 收费标准不配套忽视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忽视各地技术水平,污染状况的不同,全国进行一刀切,制约了排污收费的实际作用.而收费标准一成不变,不适应物价不断调整的动态变化,客观上造成了收费标准与排放标准的不配套和有排放标准无收费标准的现象.如汽车尾气的污染,就有具体的排放标准,而无可行的收费、管理标准.4 完善排污收费工作的基本途径4.1 严格执法,强化监督排污收费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的经济手段,如果把排污收费工作看成是单纯收费,无视排污收费的目的,必然会造成执法不严、人情收费、协商收费等[6].因此,首先要强化征收工作,在收费工作中不搞议价收费,不搞人情收费,扩大开征面和开征项目,把排污费收足收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新、老污染源防治,并为污染积累资金.其次,要严格管理.排污费是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家规定了专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环保部门要严管这笔资金,防止排污费被政府或相关部门等挪用.山东、辽宁两省完善法规体系,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建立计划指标考核和社会网络协调制度等措施,强化征收环节,使开征户和征收项目不断扩大,征收额持续增长.同时,两省将征收的排污费列入预算,由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主要用于补助企业治理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工程,使两省的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山东、辽宁的做法说明排污收费立法是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严格执法是实现排污收费法制化的根本保证.只有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才能保证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真正体现排污收费的目的[7].4.2 建立健全环境监理机构排污收费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监督管理工作.1998年,全国收费户数已达到18.81万个,其收费总额达到17.52亿元,如果没有相当规模的一支队伍,如此繁重的工作是很难完成的.据统计,至2000年底,全国已建立各级排污收费监理机构1008个,专职排污收费监理人员一万余人,这支队伍是在排污收费工作的实践中应用而生的,并在“十五”期间得到迅速发展.环境监理队伍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治理设施运转情况,执行环保法规的现场检查,运用排污收费这一强有力的经济手段,真正强化了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尽管如此,环境监理队伍本身的建设还有待于健全、完善、提高.因此,建立健全环境监理机构,是强化排污收费工作的组织保证,而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精通、善于管理、为政清廉、立志为环保事业贡献力量的执法队伍,又是使排污收费工作顺利实施的有力保证.4.3 建立良好的收费环境在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各个环节上,均与财政物价、金融等综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争取相关部门对排污收费工作的支持,建立各个部门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是做好排污收费工作的必要条件.正是由于这些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十五”期间,原有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得到调整,排污费征收手段得到加强,新的排污费会计核算机制逐步建立,排污费有偿使用改革也顺利进行,为我国排污收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为今后我国排污收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4.4 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由于排污费的征收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在环境资源价值观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还没有完全成为企业经营者的自觉行动的今天,争取各级领导对排污收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十分关键.“十五”期间,李鹏总理专门就排污收费工作做了十二项重要指示,有力地推动了全国排污收费工作的开展.山西等省的人大在执法检查中,把依法征收排污费列为重点,促进了排污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8].江西、山东等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亲临本省征收排污工作会议,给与明确的工作指示.马鞍山市、沈阳市政府也高度重视排污收费工作,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其他地区的党委、人大、政府树立了榜样.因此,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明确各级行政首长的环境保护责任,各级领导带头守法,才能使排污收费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 强化排污收费管理的主要措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协调发展,向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是做好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经济手段.从目前世界各国环保领域的进展及我国的发展前景来看,更多地应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保护环境是大势所趋我们应该结合实际,对现行的制度进行改进,使排污收费制度有一个新发展和突破64环境研究与监测第21卷..5.1 加快收费标准体系调整和改革的步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和物价水平的变动,原定的收费标准已经严重背离了防治环境污染的目标,刺激污染防治的作用不断递减,低价购买合法排污权的负面影响在增大.因此,应按依照论证的要求,较大幅度的提高收费标准,使排污收费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污染的作用.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水平,将环境要素成本化;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以支持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为突破口,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9].5.2 变单因子收费为多因子收费和污染量收费[10]单因子超标收费向多因子叠加收费和污染量收费转变,会使企业在相同的排污量下,所承担的排污费大幅度提高,经济压力加大,可以杜绝低价买排污权的现象,从而促进污染治理[11].在污水超标上,实行多因子叠加收费,企业就会因排污费的加重而控制污水的排放量,并着手进行治理,以减少经济负担.这样,既节约了水资源,又解决了排污问题.经过这两项措施,收取的排污费总额加大,为治理跨流域和跨地区的水污染解决资金困难.5.3 浓度控制收费向总量控制收费转变[12]对污染物质实行总量控制,就是要实现排污收费由目前按质收费转为直接按污染量来收费.目前的按质收费,就是在污染物超标的情况下,对传递这种污染的水或气收费,即每吨水收多少,每立方米废气收多少,而不是直接计算排污染物每公斤收多少.最近,国家进行SO2的收费试点,采用每排放1kg SO2收取0.2元的按量收费办法.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应尽快推广到水和气的各项收费标准之中.5.4 制定配套系统的收费标准现有的收费标准,仅限于废水、废气、环境噪声、放射性等的排污收费,并且有些仅有排放标准而无收费标准,要尽快出台收费和排污的各相关标准,以适应环保工作的需要.在制定配套标准时,要考虑地区差异,增加对标准值的调整幅度,以适应各地不同的经济环境.对城市第三产业的排污管理工作目前仍是混乱无序,亟需在现行排污收费的基础上,制定合理又易操作的收费标准和办法.而且,应拓宽排污收费领域,增加排污收费项目,使排污收费制度扩展至危险废物等新领域,特别要增加对流动源污染(主要是机动车)征收排污费.5.5 大力宣传,争取社会共识环保部门应多提供数据,多作说服工作,向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进行宣传和解释,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识,以便齐心协力做好排污收费管理工作.参考文献:[1] 龚辉文.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195.[2] 巫肖芬.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分析[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21(2):101~103.[3] 张友国,郑玉欲.中国排污收费征收标准改革的一般均衡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5,5:3~17.[4] 王延荣,王雅华.张海丰.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思考[J].水利经济,2006,24(1):6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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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排污收费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会计思考

污收 费制度与排 污权 交易制度是其 中两项重要 的环境政策 。 其
目的 是 通 过 解 决 排 污企 业 负外 部 性 所 造 成 的 市 场 失 灵 问题 , 达 到 让 企 业 减 少排 放 , 理 环 境 污 染的 目的 。 两种 环 境 政 策对 企 治 业 有 不 同 的财 务 影 响 , 何 真 实全 面 地 反 映 和 披 露 相 关会 计 信 如
其排污量指标必 须通过该中心的交易平台购买 , 则不予通过 否
环保 审批 。交易中使 用的价格 , 是环境保 护行 政主管部 门会 同 物价 等部门 , 按不 同行业类 别削减成 本确 定的排污权交 易出让
价 和排 污权 交易转让价 。购买排污量指标 ( 污权 ) , 排 后 企业 方
排污费作 为一种损益性支出进入企业 当期的经营成本 , 最终体
、
排污 费的会计处理及其问题
排污 收费制度源 于“ 庇古税” 是通 过征 收排 污费 , , 给企业 的污染行为确定一个均衡价格 , 这样企业 的外部环境成本就 可 以实现 “ 内部化” 。加 大企业 的排 污成本 , 使之 与社会成本相 一
致, 从而有效地限制企业的排污量 , 以保护环境。实施排污收费 制度 , 一般是 由政府环保部 门对企业规定统一 的排 污标 准和排 污价格 , 由政府对所有 的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在这种制 度安排
力。因此 , 污收费制 度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效果并不理 排 想, 不利于社会环境 的进一 步改善 。 二、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兴起及其相关会计研究 排污权交易 制度是一种 对污染物排 放进行 管理和控 制的
美 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时间最长 ,9 3 3 , 19 年 月 美国联
邦 能源管制委员会( E C 首次发布排污权交 易会 计处理的委 FR )
循环经济下排污收费机制的经济学分析

循环经济下排污收费机制的经济学分析本文运用经济学理论对循环经济及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分析,重点阐述了循环经济背景下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以及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原理,及其在运用过程中的局限性,提出了正确认识和分析循环经济背景下的排污收费机制,促进排污收费制度的创新,保障循环经济持续发展。
关键词:循环经济排污收费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的概念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在工业化国家出现,是针对传统经济发展导致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而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实现形式。
其基本含义是指:通过废弃物或废旧物资的循环再生利用来发展经济,其目标是使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投入的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即实现低投入、高效率和低排放的经济发展,是在强化节能、环保的基础上发展经济。
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式直线过程,创造的财富越多,消耗的资源就越多,产生的废弃物也就越大。
而循环经济是要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达到污染低排放或零排放的一种经济体系。
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环境保护问题(一)理论依据循环经济寻求的是资源环境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的协调,将资源环境纳入到经济运行分析框架当中,但是资源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其存在很强的外部性,从而造成市场失灵,因此,缺乏切实有效的市场激励和利益驱动机制成为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
目前,国际环境保护政策的理论基础经过了三个时期发展的历史集合。
1.庇古理论。
1920年庇古出版的《福利经济学原理》,被公认为是当代公共经济学的开山之作。
其中庇古从生产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中,看到了“市场失灵”的表现与政府干预的潜在可能性与合理性。
即工厂生产的成本是私人成本,但生产本身会造成污染,因而它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了“负外部性”,这就导致了企业生产的总成本(社会成本)——其中包括生产污染带来“负外部性”,成本(外在成本)将大于其企业实际支付的私人成本;而市场机制本身无法通过价格机制使企业经济行为的外在成本内在化,无力使这两种成本达到平衡,而导致了市场失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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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经济学思考
在大力发展工业来促进国民经济的提高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雾霾、温室效应这些污染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
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是从经济学角度制定出来的、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将试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排污收费,又称为征收排污费,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
①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对社会损害的经济责任,使得“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主要有:污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废气、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五项。
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所有收缴的排污费,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外部性实质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额问题,这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决策行为产生的结果,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
如果行为产生的收益全部或部分被他人占有,则产生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反之,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全部或部分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
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基本途径是使负外部性内部化,即通过确立一定的制度使经济主体决策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之间重新具有一致性,排污收费是实现“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治理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
例如,我国现在严重的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组成,是一种典型的大气污染。
产生雾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气资源的使用费未加入到污染者的生产成本中,污染者出于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考虑,无约束的开发、
利用,不仅浪费了大气资源,而且严重地破坏了大气环境,没有排污者会主动限制自己使用大气资源或改善大气资源状态。
经济主体都把利润作为自己的追求,每个排污者都肆无忌惮的往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由于外部成本顺利转嫁到社会,排污者便会丧失保护环境、减少排污、治理污染的自我约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由此可以看出,利用环境资源从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污染具有典型的外在性,即外部性,并且属于负外部性。
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造成这种外部不经济性的经济责任,即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过程。
环境污染者要么建立治污设备、及时治理污染,要么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
还是拿雾霾来说,污染者建立治理大气污染设备的费用和缴纳的大气排污费都会核算到生产成本中,出于对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追求,污染者会对建立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所需要的费用和缴纳的排污费做一个对比,如果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高于排污费时,就会选择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反之,需要缴纳的排污费高于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就会选择建立治污设备,治理污染。
三、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评析
从以上对排污收费制度的探究,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制定出来的排污收费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条成功的环境管理经验,激励了我们对生态环的保护。
排污收费制度是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使污染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无疑会促使建立治污设备,并积极投入使用到生产过程中,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
排污收费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环境法受益者负担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经济学和法律相结合的成功典范,发挥了法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强制作用。
虽然,排污收费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效益,但是我们也得看到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主要存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复杂、难度大,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信息不真实性,排污费据实收缴难度大等问题。
四、结论
综上所述,确立排污费制度,对我们的生态保护具有积极作用,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我们在看到排污收费制度带来的效益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排污收费制度本身也存在的一些缺陷和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这些问题的出现,势必要求我们要继续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大惩治污染的力度,真正地做到“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使我国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