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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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11.21•【文号】厅水字[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厅水字[2008]146号)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规范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在有关情况发生后的15日内向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履行报备手续:(一)企业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见附件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内容未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增加新股东的,还应提供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中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及其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章程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2.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8.25•【文号】厅水字[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经营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资格凭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左右。

2003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这批证件将于2008年10月31日到期(以下将2008年10月31日到期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简称为旧证)。

为保障经营者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管理,部决定对即将到期的旧证统一换发新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对象、时间及旧证有效期(一)换证对象。

本次换证对象是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10月31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含企业、个体经营户)。

(二)换证时间。

结合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换证工作,换证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三)旧证有效期。

由于旧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与换发新证存在时间差,为不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我部决定将旧证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09年4月30日。

二、换证要求(一)申请换证的经营者应通过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

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不予换发新证。

(二)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或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换发新证。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或因行政区划建制变化需要相应变更企业名称的,凭已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在换发新证时作相应变更。

(四)换证应提供的资料:1.凭有效旧证(正、副本)换发新证(样式不变)。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交通运输部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doc

交通运输部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水发〔2014〕141号发布日期:2014-7-15执行日期:2014-7-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水条》和两个《规定》赋予的管理职责。

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水条》和两个《规定》确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个管理事项由一个部门或机构负责的原则,明确本级具体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和职责,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和船舶的经营资质管理。

本规定所称国内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港区内的驳运、拖航和船舶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运输、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输等港口经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按照其所经营船舶的种类或运输形式分为货船运输、客船运输和拖航运输。

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

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受部委托从事相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设立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第一节经营资质条件第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经营船舶的种类,其中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自有并经营的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四)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五)有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安全管理制度。

珠航局召开珠江水运企业座谈会并宣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珠航局召开珠江水运企业座谈会并宣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运 就 分 流 承 运 了
30 0 0万 吨 。珠 江 内
河 水 运 的优 势进 一 步 凸 显 ,有 力 地舒
缓 了三 角 洲 日益 紧 张 的陆 路 交 通 运 输 压 力 ,西 江 航 运 干
珠 江 水 运 企 业 座 谈 会 暨《 内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国 宣贯 会 会 场 线 先 后 开 通 了 贵港
曼 工作 取得 新 成 效
朱江 航 运 发 展 , 航 局 积 极 开 展 珠
南方 雨 雪 灾 害期 间认 真 做 好 电煤 运 输 保 障协 调 工作 , 加
强奥运期间珠 江水路运输的安全工作 , 确保西江航运干
线 和珠 江 三 角 洲 、 粤港 澳 运 输 安 全 和通 道 畅通 。四是 积
货 物周 转 量 分别 为 1 4 吨 、5 亿 吨公 里 ,同 比分 别 . 亿 7 20
增 长 1 .% 、.% 。 51 61
20 0 7年珠 江 水 系水 运工 程 建 设 也 取 得
突 出 成 就 ,全 水 系
完成 水 运 基 本 建 设
投资 1 . 元 。在 29亿 珠 江 三 角洲 ,仅 煤 炭 的 转 运 ,内河 水
增 长 了 1 .% 。 2 0 3 5 0 8年 上 半 年 , 江 水 系 完 成 货 运 量 和 珠
珠 江 水 运 业 座 谈 会 , 以加 强 珠 江 水 运 工 作 交 流 , 取 听 有 关 意 见和建 议 , 一 步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水 平 , 时 宣 进 同
贯 《 内水路 运 输 经 营资 质 管理 规 定 》推 进 水路 交 通 现 国 ,
极 参 与 珠 江 流 域综 合 规 划 修 编 工 作 ,组 织 开展 西江 、 北 游通 道 建 设 , 织 中 央新 闻媒 体 组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流业的不断壮大,水路运输已成为我国物流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水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水路运输业的安全、顺畅和高效运营,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之一便是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介绍和解析。

二、制度背景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内陆河运输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十二五期间,打造内陆河运输体系,实现高效、安全、环保的运输服务。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改革和完善水路运输管理体制显得尤为重要。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制度的制定,正是为了落实国家提出的相关目标和要求。

三、主要内容1.资格证书颁发机构:由交通运输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2.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内河、沿海水路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所谓内河运输就是指在内陆河道运输货物,沿海水路运输就是指在海洋、近海、内水区域运输货物。

3.资质等级:依据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将其分为四个等级:一般货运代理资质、普通内河客运资质、普通内河货运资质和特种内河、沿海运输资质。

4.申请条件:申请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固定资产、人员组成、安全管理、业务经营场所等。

5.资格证书有效期: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办理资格证书。

6.证书管理:管理机构会对资格证书进行监管,定期检查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安全管理措施等,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者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7.附则:本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如偷逃运费、假冒资格证书等。

任何违规申请者都将被依法处罚。

四、制度目的1.规范内河、沿海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经营者的质量和信誉度。

2.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提高内河、沿海水路运输的安全和效率。

3.保障内河、沿海水路运输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内河、沿海水路运输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结论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内河、沿海水路运输的安全和有效运营,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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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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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2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5月5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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