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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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协议书如何免责

代持股权协议书如何免责

---代持股权协议书免责条款甲方(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证号:______通讯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乙方(名义出资人、代持人):身份证号:______通讯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鉴于甲方实际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代持部分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事宜,特订立如下免责条款:一、免责范围1. 法律风险免责:乙方在代持股权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公司章程变更等原因,导致代持股权价值发生变化或代持股权无法行使相关权利,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市场风险免责:因市场波动、行业风险等因素导致代持股权价值下降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公司经营风险免责:因公司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代持股权价值受损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其他不可抗力免责:因地震、火灾、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代持股权价值受损或无法行使相关权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代持股权权益1. 收益分配:乙方代持股权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等)应按照甲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给甲方。

2. 表决权行使:乙方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但乙方不承担因行使表决权导致公司决策失误或损失的责任。

3. 信息披露: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提供公司相关财务报告、股东会决议等信息,但乙方不承担因信息披露不完整或不及时导致甲方损失的责任。

三、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代持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股权代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它通常发生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方(委托方)将其股权委托给另一方(受托方)代为持有。

在这种协议下,受托方通常不会行使股权,而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行事。

然而,股权代持协议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委托方和受托方都需要注意并加以防范。

首先,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存在的风险之一是委托方的权益受损。

在一些情况下,受托方可能会违反协议,行使股权或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导致委托方的利益受损。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委托方在选择受托方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受托方的信誉和资质,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资金实力。

其次,受托方可能面临的风险是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受托方通常需要对股权进行保管和管理,一旦出现股权纠纷或法律诉讼,受托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受托方在签订协议前需要对委托方的股权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确保股权的合法性和清晰性,避免因股权问题而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股权代持协议还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信息泄露和利益冲突。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受托方可能会接触到委托方的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一旦这些信息泄露,可能对委托方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委托方在选择受托方时需要考虑其保密能力和道德品质,确保受托方能够妥善保管委托方的商业机密。

另外,受托方还需要警惕利益冲突的可能性,避免因自身利益与委托方的利益发生冲突而导致协议无法有效履行。

综上所述,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需要委托方和受托方都高度重视。

委托方需要选择合适的受托方,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议终止的条件和方式,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

受托方则需要加强风险意识,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职责,避免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而导致风险的发生。

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降低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利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

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誉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肃的问题。

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显现在合伙企业中,特别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扼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期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一)司法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说明(三)》)中触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以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产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实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罚,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益为由,要求认定处罚股权行动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罚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缺失,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承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实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畴内承当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
持股权代持协议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1、合同效力问题:受让方(持股者)可能与发起方(被代持者)之间有重大利益冲突,代持人也很可能不愿意承担股权的义务,这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受到影响。

2、股权转让问题:代持人可能会违反股权转让程序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这可能会招致法律责任。

3、侵权责任问题:如果代持人违反股东关系权利或法律义务,则会遭受侵权责任。

4、股价风险问题:股票价格波动会影响受让方收益,如果受让方收益低于预期,将无法换取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巨大损失。

5、操纵市场问题:代持人可能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从而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审慎性,并可能使本来应获得的收益受损。

代持股权风险分析报告

代持股权风险分析报告

代持股权风险分析报告代持股权是指一方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持有,但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原股东所有。

代持股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企业投融资和股权转让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和风险。

以下是对代持股权的风险进行分析的报告。

首先,代持股权存在司法风险。

在代持股权的合同中,如果出现纠纷或争议,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然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司法程序可能繁琐、时间漫长,导致代持股权的转让过程变得复杂和不确定,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其次,代持股权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代持股权是通过金融机构或专业机构来实施的,这将涉及到金融市场的波动和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或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可能导致代持股权的价值下降。

此外,代持股权的交易可能受到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如果市场存在流动性风险,可能导致代持股权难以实施或转让。

再次,代持股权还存在着道德风险。

在代持股权的转让过程中,代持人需要履行诸多义务,包括妥善保管股权、防止未经授权的转让等。

然而,如果代持人不诚信或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导致代持股权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可能发生代持人侵占股权、篡改交易记录等情况。

此外,代持股权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代持股权的转让涉及到各方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包括股权标的的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等。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准确,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代持股权的价值和风险认知不足,从而增加了投资风险。

最后,代持股权还存在着监管风险。

代持股权的转让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运作和监管,如果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或存在监管漏洞,可能导致代持股权的转让存在合规风险。

此外,代持股权的交易是否合法合规也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其合规性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

综上所述,代持股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企业投融资和股权转让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和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代持股权交易时需要充分认识和评估这些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标准模板)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标准模板)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

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

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简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希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持协议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代持协议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代持现象日益普遍。

股权代持,即一人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变通方式。

然而,由于股权代持涉及多方利益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往往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代持协议法律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实际出资100万元,乙、丙各出资50万元。

由于甲与乙、丙关系紧张,甲要求乙、丙将股权转让给自己,但乙、丙担心股权转让后失去公司控制权,于是同意由甲委托乙代持公司50%的股权。

三方签订了一份代持协议,约定乙作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甲。

协议中还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一段时间后,甲与乙、丙关系进一步恶化,甲要求乙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自己,但乙以代持协议为由拒绝。

甲遂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代持协议的效力;2. 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3. 实际股东能否直接向名义股东主张股权转让。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代持协议是甲、乙、丙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关于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认为,名义股东乙应当履行代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等。

实际股东甲有权要求乙履行代持义务,但无权直接向乙主张股权转让。

法院判决如下:1. 乙作为名义股东,应当履行代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等;2. 甲有权要求乙履行代持义务,但无权直接向乙主张股权转让;3. 甲、乙、丙三方可协商解决股权转让问题,若协商不成,可另行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代持协议的法律争议,以下是针对争议焦点的分析:1. 代持协议的效力代持协议是甲、乙、丙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或股东个⼈需求,代持股已经成为⼀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很多⼈对代持股的认识并不全⾯,那么,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1、代持协议的效⼒问题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式进⼊相关⾏业,根据最⾼⼈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效。

2、代持股⼈滥⽤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为防⽌代持股⼈在实际出资⼈不知情情况下擅⾃⾏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代持股⼈的违约⾏为。

⽽且,如果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3、代持股⼈擅⾃出让或质押股权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名义股东为质押⼈。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同意,质押⼈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原因导致诉讼⽽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名下的代持股份当代持股⼈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于偿还代持股⼈的债务的。

真正的出资⼈如果未能及时阻⽌,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代持股⼈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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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四、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漏洞
来源:某律师博客
股权代持协议看起来十分完备,其实存在诸多法律风险,首先,如果代持方代持股份后擅自转让股份,委托方如何防范,毕竟代持方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其次,如代持方拒不归还委托方该股权,编造理由主张该股权委托方已经实际转让给代持方,委托方存在未偿付代持方债权等情形,则委托方将付出极大的维权成本,最后,尤其致命的是代持方代表委托方参与公司经营,而这一点在认定股权权属时会对委托方不利。

实际上,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因此为了保护委托方的利益,决不能仅凭这一份股权代持协议。

有关解决方案我们认为可以借鉴
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成长性公司的做法,采取股权抵押,股权期权购买协议、独家授权等一些列协议来解决。

对于有关股权代持的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如下几点阐述:
一、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是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是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二、必须要区分投资权益和股东权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隐名投资人(即实际出资人)面临着股权被无权处分的巨大风险,对此,法院认定按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处理原则处理,那么隐名投资人将极有可能面临无法追回股权的危险境地,该公司法规定仅仅对于隐名投资人对于名义股东享有追偿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代持股权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2-01-12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一、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

二是
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

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

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

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二)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
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

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三)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四)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五)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

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

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
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六)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

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

或者还可以限制代持股人不得自由转让股权。

(七)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

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及风险提示
原文发表:2013-04-24 来源:华税律师所
武汉市单笔最大代持股股权转让所得税近日顺利入库,涉及代持股权转让所得1.4亿元,企业所得税3473万元。

在该案件中,某酒店为名义股东,代某投资公司(实际股东)持有某证券公司1.63%的股权。

后该证券公司上市,某酒店与限售股解禁期后在二级市场分批出售上述股权,获得净收入1.6亿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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