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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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无效的常见原因

代书遗嘱无效的常见原因

代书遗嘱无效的常见原因
代书遗嘱无效是指遗嘱书写的过程、形式、内容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从而导致遗嘱无效。

以下是常见的代书遗嘱无效的原因:
一、书写过程不规范
代书遗嘱的书写过程必需规范,即应当在见证人的面前进行,以确保见证人的真实性和公证性。

否则,遗嘱将无效。

二、书面形式不规范
代书遗嘱书面形式,在行文上需要符合法定的要求。

行文的规范包括要求用书面进行,纸张的规格和质量等。

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书面形式的规范,遗嘱将无效。

三、内容不规范
代书遗嘱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的内容包括遗产的分配、遗产继承人的确定等。

如果遗嘱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将无效。

四、受益人存在瑕疵
代书遗嘱的受益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益人身份要求。

例如,如果受益人被定为未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遗嘱将无效。

五、不合法的陈述
在代书遗嘱中,如果有不合法的陈述,如并没有遵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遗嘱的草拟,或者被迫签订遗嘱等,则遗嘱将无效。

总之,如果要使代书遗嘱生效,遗嘱本身必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书写过程、书面形式、内容、受益人身份、陈述的合法性等方面。

因此在起草代书遗嘱之前,建议请专业的遗嘱公证律师进行咨询,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随着⼈们掌握财产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希望通过⾃⼰的意愿来确定⾃⼰去世后相关财产的归属及分配,现在的遗产继承纠纷很多都是因为对遗嘱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产⽣争议⽽诉到法院的,因此如何认定⼀份有效的遗嘱就是⾮常重要的问题了。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讲解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第⼀,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定要件。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遗嘱、⼝头遗嘱,上述遗嘱⽅式都是法律允许的,只要符合该种遗嘱成⽴的相关要求,就可以成为⼀份有效的遗嘱。

由于此部分相当重要,每种遗嘱形式的具体成⽴条件将另⾏专门介绍,请点击“继承法系列知识”查找。

第⼆,存在多份遗嘱时如何确定有效遗嘱。

如果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且每份遗嘱从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的,原则上以形成时间⽐较晚的遗嘱为依据。

因为⽴嘱⼈可以撤销、变更⾃⼰所⽴的遗嘱,⼀旦形成⼀份与此前内容不同的新遗嘱,就意味着⽴嘱⼈变更或撤销了此前的遗嘱,应该以新遗嘱为准。

当然,如果两份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不同,并不冲突,那么并不影响前⾯遗嘱的效⼒,如果有部分冲突,那么不影响不冲突部分的效⼒。

但是,以时间先后确定适⽤遗嘱的原则也有例外:如果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不论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

因为《继承法》规定“⾃书、代书、录⾳、⼝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要想以遗嘱的⽅式撤销公证遗嘱,只能办理新的公证或撤销原公证遗嘱,这是法律赋予公证遗嘱的特殊效⼒。

第三,⽴嘱⼈必须具有相就民事⾏为能⼒遗嘱才能有效。

遗嘱是⼀种重⼤的民事⾏为,因为⽴嘱⼈必须具有完全民事⾏为能⼒,⽆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都不能⽴有效遗嘱。

且其相应的法定代理⼈即使是最亲的配偶、⽗母、⼦⼥也⽆权代为以遗嘱的⽅式处分其财产。

往往会发⽣在⽼⼈年龄⽐较⼤,且⾝体状况不好的情况下所⽴遗嘱是否有效的争议。

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代书遗嘱的⽆效情形有哪些我们都知道遗嘱是⽴嘱⼈在死前所⽴下的,⽬的是为⼦⼥进⾏遗产的分配。

另外,⽴嘱⼈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亲⾃写遗嘱,往往采⽤代书遗嘱的形式。

那么代书遗嘱的⽆效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书遗嘱的⽆效情形有哪些遗嘱⼈⽴遗嘱时没有遗嘱能⼒,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效。

⽆效情形⼀:遗嘱⼈⽴遗嘱时没有遗嘱能⼒案例:1985年,吴-东与李-伊登记结婚。

1986年,吴-东夫妇⽣⼀⼦吴-常。

后吴-东夫妇离婚,⼉⼦吴-常由吴-东抚养,李-伊每⽉⽀付抚养费100元。

离婚后,吴-东的妹妹吴-铃常来照顾吴-常,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常同吴-铃的感情⽇益加深。

2000年7⽉,吴-东死亡,其⽣前存款17万元,该遗产由吴-常继承。

由于吴-常孤⾝⼀⼈,吴-铃便将吴-常领到⾃⼰家⽣活,吴-常继承的遗产由吴-铃代管。

2001年初,吴-常患了癌症。

吴-铃多⽅为吴*寻医治病,花去⼈民币5万多元。

2001年11⽉,吴-常写下书⾯遗嘱,将继承其⽗亲的遗产17万元全部留给⼩姑吴-铃。

2005年12⽉,吴-常病故,李-伊收拾吴-常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李-伊要求继承吴-常的全部财产,⽽吴-铃则以遗嘱为据不同意,于是李-伊诉⾄法院,要求继承吴-常的遗产。

法院最终认定吴-常死亡时虽已成年,但其在⽴遗嘱时年仅14周岁,⽴遗嘱时是限制民事⾏为能⼒⼈,依法,吴-常所⽴的遗嘱⽆效。

遗嘱能⼒是遗嘱⼈⽣前依法享有的订⽴遗嘱、独⽴⾃由地处分⾃⼰财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为能⼒或者限制⾏为能⼒⼈所⽴的遗嘱⽆效”,最⾼⼈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遗嘱时必须有⾏为能⼒。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为能⼒的⼈包括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限制⾏为能⼒的⼈包括:⼗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

《民法典》6种遗嘱形式规定及生效要件

《民法典》6种遗嘱形式规定及生效要件

遗嘱形式一、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而且只能由遗嘱人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

(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不是正式制作,仅是在日记或有关的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其财产如何处理,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须注明年、月、日,不仅可以确定自书遗嘱的成立时间,在发生纠纷时方便辨明遗嘱的真伪,而且可以判明遗嘱人在立自书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确定遗嘱是否有效,还有助于辨明多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以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

(5)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二、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并由一见证人代书。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三、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4)最后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出镜见证,见证人应把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及年、月、日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包括年、月、日),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

遗嘱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订立之后遗嘱不一定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遗嘱人的遗嘱存在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形,那么遗嘱就无效了,对此要想避免遗嘱无效,则必须要符合法定要件。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遗嘱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遗嘱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一)主体合法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必须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二)客体合法1、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如果处分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不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就要部分或全部无效;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三)内容合法1、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2、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不得违其他法律。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遗嘱的不生效,是指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

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的无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处。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遗嘱的无效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

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无效,是指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只要不符合遗嘱有效条件之一,就是不应发生法律后果的无效遗嘱。

但继承法特别强调下述几种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也仍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

遗嘱定义的法律规定(3篇)

遗嘱定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及其他事务进行处置,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在其去世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遗产继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遗嘱的定义、法律规定、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遗嘱的定义1. 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及其他事务进行处置,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在其去世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 特征(1)主体: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内容:遗嘱内容主要包括遗产的处置、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他事务的处置等。

(3)形式: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包括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

(4)效力: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遗嘱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关于遗嘱法律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也对遗嘱进行了规定。

2. 遗嘱的种类(1)口头遗嘱:遗嘱人因紧急情况口头表示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应当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3)代书遗嘱: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当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上签名。

(4)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公证遗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的遗嘱。

3. 遗嘱的效力(1)遗嘱的生效: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

(2)遗嘱的撤销:遗嘱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撤销遗嘱。

(3)遗嘱的变更:遗嘱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变更遗嘱。

(4)遗嘱的继承顺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四、遗嘱的效力认定1. 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合法。

(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4)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未撤销或变更遗嘱。

遗嘱代书人的法律规定(3篇)

遗嘱代书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遗嘱人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安排的生前法律行为,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遗嘱代书人是指在遗嘱人不能亲自书写遗嘱时,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的人。

遗嘱代书人的存在对于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遗嘱代书行为,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遗嘱代书人的资格、程序、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遗嘱代书人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遗嘱代书人的资格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代书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遗嘱代书人最基本的资格要求。

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具备书写能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备书写能力,能够准确、清晰地书写遗嘱内容。

这是确保遗嘱有效性的关键。

不具备书写能力的人,无法保证遗嘱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容易导致遗嘱被篡改或误解。

3. 无利益冲突遗嘱代书人应当与遗嘱人无利益冲突。

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代书人不得与遗嘱人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等利益冲突。

若有利益冲突,遗嘱代书人应当回避,由其他人代为书写遗嘱。

4. 了解遗嘱法律规定遗嘱代书人应当了解遗嘱法律规定,能够正确指导遗嘱人表达其真实意愿。

这是确保遗嘱合法性的基础。

不了解遗嘱法律规定的人,容易导致遗嘱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影响遗嘱的效力。

三、遗嘱代书程序1. 遗嘱人提出要求遗嘱人因自身原因无法亲自书写遗嘱时,可以提出代书遗嘱的要求。

遗嘱人应当向遗嘱代书人明确表达其意愿,并要求代书人按照其意愿书写遗嘱。

2. 遗嘱代书人审查遗嘱代书人在接受遗嘱人要求代书遗嘱后,应当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等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否被准确表达。

3. 遗嘱人签字、盖章遗嘱代书人在审查无误后,应当指导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或盖章。

遗嘱人签字或盖章是对遗嘱真实意愿的确认。

一份“代书遗嘱”效力认定引发的探究和思考

一份“代书遗嘱”效力认定引发的探究和思考

一份“代书遗嘱”效力认定引发的探究和思考【摘要】文章以笔者代理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为例,经过对案件中所涉“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深入探究和思考,阐述如何书写有效的遗嘱。

【关键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书遗嘱;遗嘱无效遗嘱继承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文化,在中国自古有之,最为鲜明的就是遗产分配往往局限在家族亲属之间。

对于现代每个家庭而言,“立遗嘱”是对一生财富进行处分的大事,是财富传承的关键步骤。

立遗嘱可以有效避免家庭财产的无序分配和随机分配,也能实现家庭财富在重要血脉中传承的目的。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方面的新规定更是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继承篇针对继承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

尤其是遗嘱继承中的诸多新规颇受热议,譬如录像遗嘱、打印遗嘱等新形式,遗嘱起草、代书遗嘱、遗嘱继承等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又有哪些潜在法律风险需要防范?这些都会对今后遗嘱继承法律实务产生颇为深远的影响。

本篇论文所涉为“代书遗嘱”的法律问题。

一、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里的见证人和代书人可能存在重合,总计两人以上,并不是将见证人和代书人的人数分别计算的。

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需要具有时空一致性,除此之外,代书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法律对于遗嘱见证人的身份也有要求,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代书人、见证人还身兼证人的身份,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代书人需要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完整、如实地陈述遗嘱订立的过程,实务中不乏因见证人“记不清了”、“未在意”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件,下文案例中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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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

原告刘大光、刘二光诉称,刘建、季菜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子女:二原告与二被告。

2011年、2015年,刘建、季菜先后去世。

刘建去世前曾订立录音录像及纸质遗嘱,决定由二原告继承其所有的怀柔区南苑小区303号房屋及屋内院内一切物品。

二老去世后,被告长期霸占涉案房屋,拒绝原告行使继承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令:1、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苑小区303号正房5间由二原告继承,院落由二原告使用;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三光辩称,1、我只是看管涉案房屋,未在那居住。

2、不认可该遗嘱的合法性。

3、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法定继承。

被告刘四光辩称,1、分家时,我分得大刘村311号正房3间及院落,被告刘三光分得大刘村313号正房3间及院落。

2、认可遗嘱,同意原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建、季菜订立纸质遗嘱,决定由二原告继承涉案房屋及相关物品,证明人田小贵,曹大萧,整个过程由曹梦梦录像。

根据原告刘大光述称,由于两位老人年岁已高,所以遗嘱为曹梦梦代书,签字也并非刘建、季菜本人所签,当时证明人田小贵,曹大萧不在场,签字系曹梦梦代笔,曹梦梦本人作为代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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