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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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新规点评:定调纯粹型金融控股模式,期待后续细则出台

金融控股新规点评:定调纯粹型金融控股模式,期待后续细则出台

事项: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监管新规符合预期,较征求意见稿变动不大通过梳理自2018年来有关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监管政策和表态不难发现,其实近年来,监管层一直在稳步有序的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建设。

央行在此前的货政报告、金融稳定报告中都曾对其基本监管思路有所阐述,本次正式稿在前期征求意见稿出台1年多的基础上正式落地,符合市场预期。

从正式稿内容来看,内容共分为七章,监管主旨在于“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全面、持续和穿透监管,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明确股东资质条件,加强资本管理,要求股权结构简明、清晰、可穿透,规范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

其条款的核心内容较征求意见稿并未有较大改动,主要是在监管处罚力度方面有所加强,同时将提出申请金控公司的时间期限从6个月延长到1年等。

图表1. 过去两年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政策内容整理资料来源:央行官网、中国政府网、中银证券弥补监管空白,定调纯粹型金融控股模式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我国金融控股集团主要可分为以下两大类别,一是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中逐步发展成综合化的金融集团,典型代表就有银行系的国有大行。

二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

通过梳理不难发现,其中有些公司已经发展成为牌照丰富、资产规模可观的集团公司,但一直以来却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对其加以监管。

本次正式稿的落地就很好的弥补了这一政策空白。

图表2. 我国主要金融集团类型资料来源:《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银证券从国际经验来看,金控公司主要分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事业型金融控股两大类。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说明如下: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必要性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

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

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

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为此,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许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实施监管。

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进行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办法》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

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股东和最终受益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等。

从负面清单看,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鄂金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4日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增信服务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机构在湖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纳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北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情况,综合分析评估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合规情况和经营情况,依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金控公司迎来“新监管时代”

金控公司迎来“新监管时代”

金控公司迎来“新监管时代”金控公司,全称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和非金融机构产融结合下的产物,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02年设立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到2018年首设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试点,再到2020年正式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文简称《准入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文简称《金控办法》),金控公司经历了从粗放式发展到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2021年6月,央行受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设立金控公司的申请,标志着金控公司的实质性监管落地,金控公司迈向持牌经营的“新监管时代”。

《金控办法》落地意义重大第一,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当前,广义的金控公司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其监管体系更为健全,尤其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等制度相继落地,进一步填补了表外资产监管的空白。

第二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控公司,大多属于跨界经营,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较大,目前还没有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

《金控办法》主要针对第二类金控公司,弥补监管制度空白,统一了金控公司的监管标准,有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传染。

第二,发挥牌照优势,促进业务协同。

《金控办法》以严格的市场准入筛选出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利用金控牌照依法拓展业务,集结优质资源,形成规模优势,丰富和完善金融服务。

金控公司能够发挥集团整合、统筹、协同各类金融资金和资源的优势,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第三,引导合规稳健运营,助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成长迅速。

部分金控公司的不规范发展导致金融业乱象丛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加大了监管难度。

如部分中小金控公司体制机制相对不健全、公司治理基础薄弱,存在效率低下、管理混乱、关联交易等问题。

针对这些痛点,《金控办法》从公司治理与协同效应、并表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出发,覆盖股权结构、治理架构、股东资质、资本充足性、关联交易等关键环节,为金控公司的合规发展指明方向。

个人金融信息跨境传输合规要点

个人金融信息跨境传输合规要点

个人金融信息跨境传输合规要点前言在深化改革开放和“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金融业务量逐年攀升,个人金融信息跨境传输场景随之增加。

与此同时,各国出于网络安全和数据主权战略的需要,纷纷规制本国数据向境外传输,使得个人金融信息跨境传输规则愈加复杂和困难。

为此,金融业机构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本文拟探讨我国金融业机构该如何做到合规地向境外传输个人金融信息。

需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个人金融信息跨境传输与我国法规表述的“出境”含义基本相同,本文金融信息跨境传输是指将个人金融信息主动向境外主体提供,或者授权境外主体访问等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传输或线下提供。

一、何为个人金融信息(一)个人金融信息的内涵2011年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下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通知》”),规定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

2016年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银行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征)》”)将个人金融信息表述调整为消费者金融信息。

2020年2月13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下称“《规范》”)正式发布,《规范》对个人金融信息的定义是:金融业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或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

结合上述规定可知,个人金融信息的认定在于三个要素:1.金融业机构;2.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3.不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但具体业务场景涉及个人金融信息处理。

(二)金融机构与金融业机构从上述规定来看,个人金融信息认定与金融业机构认定相关。

补齐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短板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补齐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短板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专家观点补齐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短板 増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文陈敏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控股公司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金融体系中占 据重要地位,为规范其发展,防范风险交叉传染,这 些经济体均强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并建立了适合 本国的监管体系。

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开放力度 不断加大,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也在快速发展。

2020年 9月,《国务院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简称《准入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 行办法》(简称《金控办法》)相继发布,初步构建 起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

这对于补齐监管 制度短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一、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是国际金 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从世界范围看,在市场竞争、科技创新等因素 的综合推动下,金融控股公司因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金融创新、有效隔离风险等优势,获得快速发 展。

在危机中,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因具有更均衡的业 务结构、更稳定的资金来源、更完备的风控能力,通 常能抵御住风险并快速恢复。

危机后许多大型金融*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单位观点。

机构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30家全球系统重要性 银行(G-SIBs)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是金融控股公 司或金融集团。

而同时,鉴于金融控股公司通常规模 大、业务多元、关联度较高、风险外溢性强,美国、曰本、韩国等国家都有专门的立法,明确对金融控股 公司实施准入许可和监管,并根据自身经济金融发 展、金融结构、监管体制等因素,形成了伞型、双 峰、统一等不同监管架构,构建了适合本国的金融控 股公司监管制度,监管重点普遍集中在股权结构、股 东资质、资本充足、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等方面。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组织和主要经;齐 体均从宏观审慎管理角度,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为 核心,提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一是 更加强调集团监管的整体视角,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 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 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共同设立的联合论坛,针对 危机中所暴露出的金融集团监管问题,于2012年发布 了修订后的《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强调要认清金融 集团组织体系的复杂性,并了解其可能引发的风险,格外关注集团内未受监管的机构,构建清晰、统一 的金融集团监管框架,强化整体监管;应有监管者负EB2020年第12期•总第325期月刊专家观点老取食什责集团层面监管并具有必要的授权和资源,强化董事 会责任和全面一致的治理架构;要求集团建立良好的 资本和流动性管理政策程序,强调风险加总和集团层 面压力测试等。

一图看懂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学习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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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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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
四是分类提出关联交易管理具体要求。针对本级关联交 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 的合规性和公允 性,建立关联交易协议签订、内部审批等全流程管控措施。 针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应充分发挥指导 督促作用,重点关注重要附属机构、未上市且未受监管实体 4 的关联交易 管理合规性。针对集团内部交易管理,金融控股 公司应重点评估交易的合理性、各机构之间的依赖关系 以及 风险传染性等。针对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 应重点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 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等。
第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附属机构关 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提升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集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准确、
《办法》的全文学习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是指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范围的所有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应 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实质控制和风险相关性,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 规定,审慎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第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财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遵循诚实信用、穿透识别、合理公允、 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的原则,强化金融控股集团不同法人主体之间的风险隔离。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2020年9月11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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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金控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为基础,按照全面、持续、穿透的原则,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并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行为。

《金控办法》的实施,继续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风险交叉传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对于《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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