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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本文档是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的范本,供您参考使用。

请注意,本文档中的内容仅作为一般性指导,并不能替代法律咨询。

在实际使用中,您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以下为具体内容:一:引言公司上市是一项重大的法律事务。

本意见书旨在提供对于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并指导您进行相关法律程序。

在进行公司上市前,建议您在法律咨询师的指导下仔细阅读本意见书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关措施。

二:公司背景在本章节中,需要详细描述公司的背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地、经营范围等。

此外,还需要介绍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信息,并说明是否有其他法律纠纷或诉讼事项。

三:公司上市准备阶段这一章节需要指导公司在上市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相关文件和资料、准备财务报告、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起草上市文件等。

针对每项准备工作,需要详细列出具体的步骤和所需的时间周期。

四:法律程序在本章节中,需要详细介绍公司上市的法律程序。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上市申请材料、法律审核程序、监管机构审查等。

此外,还需要说明是否需要进行公开发行、公开募集资金等,并列出具体的法律文件和申请材料。

五:注册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上市需要遵守注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本章节中,需要详细介绍注册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要求、财务报告要求、内部控制要求等。

针对每项要求,需要列出具体的法律文件和说明。

六: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公司上市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法律风险和合规管理问题。

在本章节中,需要详细列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合规管理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此外,还需要说明公司应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以降低法律风险。

七: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请参阅:1)公司章程2)股权变更协议3)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和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本文档中出现的法律名词,如有需要,请参考以下解释:1)上市申请材料:指公司提交给注册监管机构的上市申请所需的所有文件和材料。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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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尊敬的相关部门/人士: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公司名称申请上市事宜,根据我们所掌握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我们的意见基于截至具体日期所获取的信息和资料。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一)公司的设立与历史沿革公司名称成立于成立日期,由创始人姓名发起设立,初始注册资本为具体金额。

公司经历了多次股权变更和增资扩股,具体情况如下:1、具体日期 1,公司进行了第一次股权变更,原股东姓名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姓名。

2、具体日期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具体金额,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姓名以货币方式认缴。

(二)公司的组织架构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公司的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各部门职责明确,运作良好。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详细经营范围。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活动。

二、公司的股本及股权结构(一)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截至具体日期,公司的股本总额为具体金额,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东姓名 1|具体数量|具体比例||股东姓名 2|具体数量|具体比例|||||(二)股权的清晰与稳定性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各股东的出资均已足额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三、公司的业务与经营(一)主营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主营业务内容,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优势,市场份额逐年扩大。

(二)业务的合法性公司的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已取得了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许可。

(三)重大合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签订了一系列重大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合作协议等。

我们对这些合同进行了审查,未发现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四、公司的资产(一)固定资产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均为公司合法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一、引言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意见书”)是根据李华律师事务所于年YY月ZZ日受聘为甲方(下称“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要求,就公司上市事宜提供的建议。

本意见书仅供公司参考,未经委托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二、背景以公司想要完成的上市计划为背景,经过诸多法律调研和分析,在以下方面提出了几点具体的法律意见。

三、股权结构调整1. 发起人股权持股比例:根据司法解释,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持有公司总股本的15%以上。

建议在上市前进行股权结构调整,确保发起人满足此要求。

2.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根据有关规定,公司上市前境外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5%。

建议对境外股东的股权进行调整或转让,以满足此要求。

3. 重大股东股权冻结:建议在公司上市之前,与重要股东签订股权冻结协议,以确保其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或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内部治理和合规1. 公司章程修订:在公司上市前,建议公司修订公司章程,明确公司上市后的管理架构、决策程序和股东权益。

2. 合规审查:建议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全面的合规审查,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合规性。

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 风险管理体系:建议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在上市后能够及时应对各类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1. 上市文件编制:建议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发行股份的法律文件等。

2. 定期报告和内幕信息披露:公司股票上市后,应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发布定期报告和内幕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

3. 审计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建议公司及时进行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合规性。

六、知识产权保护1. 商标和专利注册:建议公司在上市前对已有的商标和专利进行全面的登记和保护。

2. 版权保护:建议公司在上市前对版权的保护进行全面的规划和执行,确保公司的版权不受侵权行为。

新三板上市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

新三板上市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

新三板上市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你们委托我们为你们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开发行股份呈递法律意见书, 我们已经阅读审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现有法律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知识储备和对国家发展政策的理解发表如下意见:一、公司法人资格1.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等资料符合公司注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够合法代表公司签署各项文件和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符合登记规定。

3.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主要成员符合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等文件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的鉴证、交易、协议及其他文书的签署、授权手续规范合法。

二、公司的股份结构1.公司的总股本以及股东的数量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取得各自持股份额的合法证明。

2.公司完全实行股份制度,并已取得有关股份的证明文件。

3.公司各类股份或证券已经依法在机构或组织内部买卖、交易,并按照法规进行各类披露,无非法买卖或内幕交易现象。

三、公司涉及的有关证券、股票发行和募集资金等的法律问题1.公司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股票,并已依法按照规定进行募集,经上交所审核通过,获取挂牌及交易的资格。

2.公司在募集方面的披露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取得证券监管理部门的确认及批准。

3.公司申报新三板挂牌及发行股票的文件、意见及其他资料完全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4.按照行业标准和政策规定,公司可以进行此次股份发行和公开募集资金。

四、公司合法行动和其他有关法律问题1.公司按照国家法律和行业标准开展业务,并已依法获得有关资质证书。

2.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3.公司的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信用记录等得到较好的评价。

4.公司无其他有损当局或组织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

五、结论根据我们的审阅和掌握的资料, 我们认为xxx公司(简称“公司”)已具备三板挂牌及股份发行的主要法律资质,合法合规合理。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1. 引言本旨在为公司上市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公司上市是一项复杂的过程,涉及到众多法律事项和程序。

本将详细介绍与公司上市相关的法律要求和注意事项,并提供具体建议。

2. 公司组织形式和资格要求2.1 公司组织形式说明公司选择的组织形式,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并解释其各自的特点和要求。

2.2 资格要求详细公司上市的资格要求,包括财务报告要求、股东结构、经营历史等。

并提供针对公司目前情况的具体建议,以满足上市的资格要求。

3. 上市程序和文件要求3.1 上市程序详细阐述公司上市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审查流程、相关报告的准备等。

并提供建议,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3.2 文件要求列出和解释上市所需的各种文件,如注册文件、财务报告、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文件等。

并提供具体的建议和范本,以确保文件的完备和符合法律要求。

4. 相关法律风险和合规要求4.1 法律风险明确列出与公司上市相关的法律风险,如不合规行为、违反证券法规等,并提供详细的规避和解决方案。

4.2 合规要求解释公司上市中的合规要求,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以确保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 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5.1 公司治理详细介绍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要求和最佳实践,包括董事会结构、审计委员会、内控制度等,并提供建议,以确保公司具备良好的治理结构。

5.2 股东权益保护阐述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要求和机制,包括股东会议、股东投票权等,并提供建议,以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附件:1. 公司注册文件及证明2. 财务报告(三年报告)3. 公司章程及修订文件4. 投资者关系文件,如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保护声明等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证券法规:指用于监管和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股票交易所规则等。

2. 董事会: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负责公司决策和监管。

3. 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准备和审计工作的进行。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范文精简处理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范文精简处理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一、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是就公司申请在新三板上市挂牌的法律问题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基础上,我们作为律师事务所就法律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本意见书旨在帮助公司了解在新三板上市挂牌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并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参考。

二、背景1. 公司:概述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注册情况、主要业务、经营状况等。

2. 新三板:简要介绍新三板市场,包括新三板的定位、运作机制等。

3. 公司申请挂牌的原因和目标。

三、公司治理1. 公司章程:评估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挂牌要求,并提出修改建议。

2. 董事会结构:评估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合规,包括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董事情况。

3. 高管团队:评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合规性。

4. 内控制度: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包括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等。

四、财务状况1. 财务报告:评估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财务数据的收集和核实。

2. 风险披露:评估公司是否充分披露了与财务状况相关的重大风险。

3. 审计:评估公司是否进行了独立审计,并核实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五、法律风险1. 法律合规:评估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治理、市场竞争、劳动法规等。

2. 诉讼风险:评估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并分析相关风险。

3. 知识产权:评估公司是否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协助公司进行相关登记和保护。

4. 合同法律性质:评估公司已签署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修订建议。

六、合规要求根据新三板挂牌的规定,提出公司需满足的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股权结构、股东权益、重大事项披露等。

七、风险提示根据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结果,提出潜在的风险因素,并建议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八、结论根据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和相关法律要求,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公司申请在新三板上市挂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我们鼓励公司积极与其他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合作,共同推进挂牌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为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支持。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模版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模版一、前言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上市相关法律事项的审查和分析而出具的。

其目的在于为公司上市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协助公司及相关各方了解本次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为公司的上市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二、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的设立及历史沿革详细阐述公司的设立过程,包括设立的时间、方式、发起人、注册资本等情况。

梳理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权变更、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重大事项,说明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公司的股权结构列出公司现有股东的名称、持股比例、股权性质等信息。

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包括其身份背景、持股情况、对公司的控制方式等。

(三)公司的组织架构介绍公司的内部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说明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公司的业务与经营(一)经营范围与主营业务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并详细描述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或服务。

分析公司业务的市场竞争力、行业地位和发展前景。

(二)业务资质与许可审查公司从事现有业务所需的各类资质、许可证照的取得情况,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合法的许可范围内进行。

(三)重大合同梳理公司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合作协议等,评估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风险。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查,包括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类型和金额。

分析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的资产情况(一)固定资产对公司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进行清查和评估,确认其产权归属、使用状况和价值。

(二)无形资产审查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的取得方式、权利期限和价值评估。

(三)资产抵押、质押及担保情况调查公司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潜在风险。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新三板上市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新三板上市挂牌法律意见书的模版,以便为客户提供参考。

该模版涵盖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要点,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1. 引言和背景1.1 引言这一部分应简单介绍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和背景,包括但不限于:- 本意见书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其挂牌上市提供的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仅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给出意见,不对未来法律变化和司法判例进行预测;- 本意见书基于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该等文件和信息由公司负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2 背景这一部分应简要说明公司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质、经营范围等;- 公司挂牌上市的目的和计划;- 相关股东、管理层和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

2. 法律法规依据这一部分应列出与公司挂牌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公司业务活动和挂牌上市过程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示例:-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规则;- 挂牌上市指南。

3. 相关文件和合规事项3.1 公司章程这一部分应简要介绍公司章程对挂牌上市的要求和规定。

3.2 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关系这一部分应介绍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关系,并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3.3 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这一部分应介绍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3.4 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这一部分应介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安排,并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3.5 其他合规事项该部分应列出其他与公司挂牌上市相关的合规事项,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信息。

4. 法律意见4.1 挂牌上市的法律可行性这一部分应提供关于公司挂牌上市的法律可行性的意见。

4.2 公司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一部分应提供关于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意见。

4.3 其他法律意见该部分应提供其他与公司挂牌上市相关的法律意见。

5. 结论这一部分应对整个法律意见书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贵公司的要求,我为您准备了一份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

下文将对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为您提供相应的建议。

1. 公司上市的法律背景公司上市是指将私人公司转变为公开上市公司,并将其股份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

这项行为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遵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

2. 公司上市的法律程序公司上市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下是一般性的步骤:a. 进行内外部审核:公司需要接受内部和外部的审核,以确保公司符合上市的要求,如审计、内部控制评估等。

b. 准备上市材料:公司需要编制包括招股书、法律文件、财务报表等上市材料,以便提交给监管机构进行审查。

c. 申请挂牌:公司需要向相关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满足其规定的条件,如股权结构、业绩要求等。

d. 上市审查:监管机构将仔细审查公司的上市材料,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律要求。

e. 上市公告:公司通过公告宣布上市的消息,以便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并开始上市交易。

3. 公司上市的法律风险公司上市过程中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风险,贵公司应保持警惕:a. 披露风险: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如未披露重要信息或存在虚假陈述,将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b. 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情况下,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内幕交易防控机制,避免内部人员的违法行为。

c. 违规行为:公司应注意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或上市规则的行为,如操纵股票价格、虚假陈述等,以避免触犯法律。

4. 公司上市的法律合规建议为了保证公司上市的顺利进行,并避免法律风险,我向贵公司提出以下建议:a. 合规意识:公司应加强对法律合规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法律法规,并积极落实。

b. 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审计、财务报表审核等,以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c. 合规团队:组建专职的合规团队,负责监测和执行法律合规事务,并及时报告公司高层管理层。

香港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香港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一、引言近年来,香港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吸引了众多海内外企业纷纷选择在香港进行上市,以获得更广阔的发展机遇。

作为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针对香港上市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二、上市前准备在进行香港上市之前,企业需要明确自身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此外,管理层和主要股东的个人背景也需要进行审慎评估。

同时,在准备上市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法律架构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法律架构以符合香港上市的要求。

常见的法律架构包括有限公司、特许公司以及合资公司等。

选择合适的法律架构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使企业在上市后更容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信息披露在进行香港上市时,企业需要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准备详尽的招股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将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等信息向投资者公开。

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合规审查在进行香港上市前,企业需要进行合规审查,确保自身的业务和运营符合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合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合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全面评估,以确保上市后可持续健康地发展。

三、上市程序市场行情良好时,企业可以考虑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方式在香港上市。

以下是上市程序的一般流程:1.选择保荐人企业在确定上市计划之后,需要选择一家合适的保荐人,即承销银行。

保荐人将协助企业完成上市程序,并负责协调与香港证券交易所的沟通。

2.递交申请文件企业需要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准备并递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招股书、申请表格以及其他相关支持文件。

这些文件应该详细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关键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信息。

3.审核和批准香港证券交易所将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符合上市的要求,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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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暂行规定》 《并购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指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
第3号)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

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 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
本所律师认为,得利斯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有权部门批准。
1.2 农业科技
经核查,农业科技自设立至今一直为内资企业,其设立及股权转让无需商务 部门审批。
1.3 潍坊同路
1.3.1 关于潍坊同路设立的批复
潍坊同路是经潍坊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关于对“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 司”合同、章程的批复》(潍外经贸外资字[2000]第 49 号)批复,于 2000 年 3 月 21 日设立的。
根据《证券法》第 20 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等证据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结合商务部门的相关文件,请保荐人和律师对得利斯有限、农业科技、 潍坊同路、北京得利斯及西安得利斯历史沿革中设立及历次股权转让取得批文的 权限发表意见。
5-8-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 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 相同。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阅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8-7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批复,潍坊同路由得利斯集团和香港广豪贸易有限公司合资设立; 投资总额为 1,168.68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600 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从事生猪宰 杀,猪肉制品加工、冷藏、销售。
依据当时适用的《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扩 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在山东半岛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济南、青岛、烟 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七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 外资企业,凡属符合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 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投 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自行审批;其他市地的项目审批权限为二千 万美元以下;省外贸局、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项目审批权限为三千万美元以下。”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 1995 年第 1 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 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 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 批。”《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 号)第一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 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 1995 年第 1 号)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 部审批。”
1.1.2.3 得利斯有限股权转让不适用《并购规定》
根据《并购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 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 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 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 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其持有潍坊同路 74.79%和 有限公司”申请股权转让 潍坊外贸 2004 年 4
4
25.21%的股权转让予得利斯 的批复》[潍外经贸外资字 局
月 30 日
有限和新加坡得利斯
(2004)第 271 号]
《关于对“潍坊同路食品
新加坡得利斯将其持有潍坊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 潍坊外贸 2005 年 4
上述文件的生效时间是 2006 年 9 月 8 日,自此之后得利斯有限发生的股权 转让为庞海公司将其持有得利斯有限 22%的股权转让予同路人公司及农业科技 将其持有得利斯有限 50%的股权分别转让予同路人公司和诸城经开。而该等股权 转让为境内公司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 方股东将其所持股权转让予境内公司,不属于《并购规定》的适用范围。
庞海公司将其持有得利斯有
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 潍坊外贸 2005 年 7
3 限的 50%的股权转让予农业
让的批复》[潍外经贸外资 局
月 13 日
科技
字(2005)第 543 号]
庞海公司将其持有得利斯有
《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
限 22%的股权转让予同路人
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 潍坊外贸 2007 年 9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通 知》[鲁政办发(2002)42 号]的规定,“凡设立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下(不含
5-8-4
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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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万美元,下同)、属于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且不需要国家和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 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规定的除外),授 权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体业务由外经贸主管部门 负责办理。各市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报省外经贸厅备案”。
1.1 得利斯有限
1.1.1 关于得利斯有限设立的批复
得利斯有限是经潍坊外贸局以《关于同意设立合资企业“山东德立斯食品科 技有限公司”的批复》[潍外经贸外资字(2003)第 301 号]批复,于 2003 年 6 月 20 日设立的。
根据上述批复,得利斯有限由农业科技和东顺国际合资设立;投资总额为 2,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1,000 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从事低温肉制品、方便调 理食品、清香油和动物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
外经济贸
(潍外经贸外资字[2001]
月4日
转让予得利斯集团
易委员会
第 143 号)
《关于对合资企业“潍坊
得利斯集团将其持有潍坊同 同路食品有限公司”股权
潍坊外贸 2002 年 1
2 路 74.79%的股权转让予农业 转让的批复及换发外资
字[2002]第 050 号)
本所律师认为,潍坊同路的设立,已经有权部门批准。
1.3.2 关于潍坊同路股权转让的批复
1.3.2.1 潍坊同路股权转让及批复情况如下:
序号
股权转让
批复文件
批复机关 批复时间
《关于“潍坊同路食品有
香港广豪贸易有限公司将其
潍坊市对
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2001 年 4
1 所持潍坊同路 14.79%的股权
4 公司,农业科技将其持有得
让的批复》[潍外经贸外资 局
月 29 日
利斯有限 50%的股权分别转
(2007)第 438 号]
让予同路人公司和诸城经开
5-8-5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2.2 得利斯有限上述四次股权转让均已经有权部门批准
根据《股权变更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 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 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 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批准。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并且导致其投资总 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 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本所律师认为,得利斯有限的上述四次股权转让,均不适用《并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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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定。
1.1.3 得利斯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11 月 26 日,商务部以《商务部关于同意山东得利斯食品科技有限 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7]1979 号),同意得利斯有限 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潍坊外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
5-8-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08年3月19日出具了《北 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 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 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现根据中国证监会 有关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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