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保险学第二章作业.
保险学作业 (2)

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共同海损:
意外伤害保险,
生死合险,
未赚保费、
纯保费与毛保费换算
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保费。
重复保险: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P85
定值保险: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火灾保险: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P113
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人的生老病死,均属此类风险。P1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被看做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P49
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学作业
名词解释
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人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P24
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P17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诈骗、纵火等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均属于道德风险因素。P11
中南大保险学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与功能(含答案)

中南大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含答案)一、名词解释1、保险2、损失说3、二元说4、商业保险5、社会保险6、非损失说二、填空题1、非损失说的主要观点有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
2、损失说的主要观点有______、______和______。
3、二元说的主要观点有______和______。
4、保险的基本职能是______和_______。
5、保险的派生职能是_____和_____。
6、保险商品价值量的货币表现是_________。
7、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货币表现是________。
8、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
三、单项选择题1、损失分担说的倡导者是()。
A、华格纳B、马修斯C、魏兰脱D、劳斯塔2.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要解决()问题。
A、人身伤害的给付B、物质损害的补偿C、责任赔偿D、信用关系3、人身保险中大部分险种带有()性质。
A、赔偿B、给付C、储蓄D、保险4、保险分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关系。
A、保险B、利益C、社会D、经济5、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仅表现为()之间的保险分配关系。
A、投保人B、保险人C、会员D、社员6、保险的作用是保险诸职能的发挥所产生的()。
A、社会效应B、经济效应C、政治效应D、商业效应7、二元说的代表人物是()。
A、日本的米谷隆三B、德国的马修斯C、美国的休勃纳D、德国的爱伦贝堡四、判断题1、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
()2、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量的规定性是保险金额。
()3、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它与保险的自然属性相同。
()4、保险的法律关系产生出保险的分配关系。
()5、保险商品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是活劳动。
()6、保险监督危险的职能是补偿损失职能的派生职能。
()7、保险商品的消费主要是物质上的消费。
()8、保险分配是价值形式的分配。
()9、保险商品价值的量的规定性是净保费率。
保险学第二章(2015)

2.法律角度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保险法》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 险合同成立”。
《保险法》第11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 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5
3.社会功能角度
保险是一种风险损失转移机制 保险有“社会稳定器”之称
16
三、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以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 数单位和个人的风险,用科学计算的方法 共同聚资,建立专用基金,对特定的灾害 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事件的发生, 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与自保
比较
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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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与自保
自保
经济单位自己提留一定的货币或实物,作为 对灾害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后备基金。
相同:
都是对灾害事故所
区别:
(1)所采取的具体方法不同 (2)保障程度不同 (3)对基金的权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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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经济损失进行补
偿的方法。
(二)保险与储蓄
相同:
观点: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 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 留为共同准备。
12
二、保险的性质
1
经济角度
保险 性质
3
2
法律角度
社会功能角度
13
1.经济角度
(1)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 (2)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 (3)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看,保险起到 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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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财产
2.人身保险
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内因保险危险的发生而伤残、死亡 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 金的保险。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章 保险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章 保险制度一、名词解释1.保险答:《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保险进行定义:①保险的法律定义。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保险关系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②保险的经济学定义。
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意外损害的一种财务安排。
保险体现了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转移风险,保险人集中大量的同质风险,通过收取大量的保险费来补偿少量的意外损害。
保险以保险人为中介,多数人参加,分摊少数人的损失。
2.原保险答: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所确立的保险关系。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赔偿或给付责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①合同主体不同。
原保险合同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②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及其利益、责任和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责任的一部分。
③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人寿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分摊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
3.再保险答: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关系。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分出业务的一方是原保险人,接受业务的一方是再保险人。
原保险人转让部分保险业务的动机是避免过度承担风险责任,目的是稳定经营。
张洪涛《保险学》(第3版)课后习题(第二章 保险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章保险概述一、概念题1.保险答: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本定义有三个要点:①聚资建立基金。
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离不开用法律秩序认可的形式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这是保险正常运行的经济基础。
②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
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不是为所有的危险提供保险,仅为法律秩序认可范围内的特定危险提供保障。
③财务转移机制。
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当特定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都将赔付保险金,使受益人在经济上得到一定补偿。
2.保障答:一般而言,保障是指保护(生命、财产、权利等),使不受侵犯和破坏。
保险保障是指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
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不是为所有的危险提供保险,仅为法律秩序认可范围内的特定危险提供保障。
即商业保险仅履行合同范围内的保险责任,其中财产保险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身保险则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因死亡、伤残、疾病给付保险金;同样,社会保险也仅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危险承保,如中国的社会保险仅对全体劳动者的生育、养老、疾病、伤残和失业等进行保障。
3.危险答:危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性是指损失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危险进行如下分类:①按其发生原因,可以分为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②按其发生的形态,可分为静态危险和动态危险;③按其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可分为基本危险和特定危险;④以损失的后果为依据,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危险与信用危险。
危险与风险通常不加以区分。
但严格地讲,危险指损失的不确定性,而风险可以指损失也可以指盈利的不确定性。
4.风险答: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这种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是指出现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1.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行实施的一种保险。
2.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自愿组合而建立起的保险关系。
3.足额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价值的全部投保,在投保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通常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一种保险。
4.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5.保险深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收入与该国或地区的GDP的比率。
6.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二、填空题1.按照保险标的划分,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按照承保方式不同,保险可以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3.按照风险转嫁方式不同,保险可以划分为(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4.按照保险性质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5.按照经营目的不同,保险可以划分为(盈利保险)和(非盈利保险)。
6.按照投保单位不同,保险可以划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7.凡为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而遭受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种原则称为(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原则,并于公元前916年为(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
8.1667年,(尼古拉·巴蓬)开设了第一家专门承保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并于1681年改组,正式设立火灾保险公司。
9.近代海上保险发源地是(意大利)10.(大数法则)的编制和运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1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不同表现在(实施方式)、(举办主体)、(保费来源)和(保险金额)等。
三、判断题1.非寿险就是指财产保险。
(×)2.按照投保时是否足额保险,财产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3.国外最早产生保险思想的并非现代保险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是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巴比伦、埃及和欧洲的希腊和罗马等文明古国。
(完整版)保险学原理课后题答案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什么是风险?风险由哪些要素组成?答: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保险理论中的风险,是指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
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害。
2.风险的分类因素有哪几种?答:按性质来分类,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按风险对象来分类,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按风险产生的原因来分类,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按风险的影响程度分类,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3.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有何区别?答:⑴概念不同。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害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害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⑵后果不同。
纯粹风险所导致的后果有两种:损害和无损害;投机风险发生的结果有三种:损害、无损害和收益。
⑶是否具有规律性。
纯粹风险的变化较为规则,有一定的规律性,可以通过大数法则测算;投机风险的变化是不规则的,无规可循。
PS:纯粹风险为可保风险,投机风险为不可保风险。
4.什么是风险管理?如何理解风险管理的基本内涵?答:风险管理是指为实现一定得管理目标和策略,在全面系统及动态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种风险管理方法进行选择和组合,制定并监督实施风险管理总体方案的决策体系、方法与过程的总称。
从管理的角度: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学科----《保险原理与实务》吴小平从决策的角度: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的决策过程。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管理的识别、估测、评价、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保险术语》PS:见书P9-P105.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什么?简述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风险管理的目标。
⑴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成本收益原则):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⑵风险管理的损害前目标:通过加强损失控制、事先安排损失融资方式及组织内部积极采取措施抑制风险等风险管理手段,有效地减少风险损害发生的频率及损害程度,减轻经济主体对潜在损害的烦恼和忧虑,从而优化资源配置。
保 险 学(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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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的含义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特别注意:保险利益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但并非保 险标的本身,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 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 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 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 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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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的商品属性
(二)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2.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质和量 (1)质的规定性——提供经济保障。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它 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 ,具体表现为: ①免除恐惧——观念上的消费; ②补偿损失——实质上的消费。 保险商品的实质性消费是观念上消费的物质基础,但保险商品的消费 主要是观念上的消费,体现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共济 理念。 (2)量的规定性——保险金额。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以货币为衡 量单位,具体表现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 件发生后,履行赔付或给付的最高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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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点
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举办主体
实施方式
保险公司
自愿
政府有关机构
强制
保费来源
保险金额 目的意义 权利义务
投保人
投保人自定 营利;经济保障 对等
个人、企业和财政
国家统一规定 社会公平 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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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政策性保险比较
政策性保险可分为两类,一是社会政策性保险, 即社会保险;另一是经济政策性保险,也就是 政府为实现某项经济政策而举办的保险,如农 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经济政策性保险的 对象一般是关系国计民生比较重大的项目。 (1)举办的主体不同 (2)经营目标不同 (3)承保机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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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D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是: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C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保险利益。
3.A 轮胎压飞石子,石子击中路人眼睛而造成路人失明,则近因为:轮胎压飞石子4.D 具有派生原则的保险基本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5.简述最大诚信的含义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
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和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6. 简述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原因。
(1这是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7.简述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四种情况:一是漏报;而是误告;三是隐瞒;四是欺诈。
不同的情形处分也不同。
一般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如实告知,当足以影响保险人解决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肌肤保先进的责任,但是可以退还保费。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对于保证的事项,无论故意或者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相同的,及时违反保证的实施更有利于保险人,保险人仍可以以违反保证为由是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而且对于破坏保证,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费。
8.简述保险利益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9.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在各类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犹豫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经济上或者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3投保人于其所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4信用与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履行应尽义务,是权利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而当权利人担心亦无人的履约与否,守信与否时,义务人因权利人对其信誉怀疑而存在保险利益10. 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
11.简述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额赔偿责任。
12.简述如何判断近因。
第一种方法是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第二种方法是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13.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在于:第一: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其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第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第三:坚持损失补偿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14.简述如何应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行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补偿金的数量受到实际损失,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
(1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2危险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15.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为什么说它们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2代位原则(3保险委付16. 简述代位追偿权产生所具备的条件。
第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第二: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第三: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17.简述委付及委付成立的条件。
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偿的行为。
委付成立的条件是:第一,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第二,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第三,委付必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第四,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第五,委付不得有附加条件。
18.简述代位追偿与物上代位的区别。
第一,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需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义务和权利全部接受,既获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又须承担该标的的产生的义务。
第二,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后,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处置而取得的额外利益由保险人获得,而不必返还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
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
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
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
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
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意外死亡。
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
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权利。
但是法院最后驳回了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例中,夏仲青买的是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混合保险、储蓄保险、养老保险,它是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当事故发生时,夏仲青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为什么会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而法院同样驳回了他的诉讼要求?因为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他俩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是一种非法同居,是违法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规定,夏仲青和邱小眉之间不存在我《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夏仲青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而法院也因为相同原因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根据保险法和婚姻法分析,对于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和法院的判定结果是错误、不当的。
原因有以下:1.本案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了婚姻事实,尽管未进行登记,他们的婚姻是违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他们两人的婚姻关系仅仅是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形式条件(即没办理结婚登记,却符合结婚成立的实质条件的,他们双方完全志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除此之外没有妨碍到公共秩序;2.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适用《保险法》关于配偶之间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但是夏、邱二人同居在一起,生活在一起,两人在经济上具有较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是不能忽视的。
夏出于对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和保障与他一起生活、同居的邱的利益而决定投保,应是合理的,并且夏为邱投保人身保险是征得了作为被保险人的邱的统一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否定夏对邱因获得后者同意而有保险利益的这一事实。
这点上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3. 保险法律关系和婚姻关系是同一关系吗?保险法律关系可以用《婚姻法》来调整吗?答案是否定的,《保险法》涉及的是保险合同主体之间及保险行政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此案涉及的是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
《婚姻法》涉及的是婚姻及基于婚姻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尽管两者有联系,除非法律上有明确的准用性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可以用《婚姻法》来调整保险法律关系,更不能用《婚姻法》的规定否定《保险法》条款的法律效力。
所以夏仲青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案例: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 10 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 4 万元。
保险期为1 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执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 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 2 800 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 4 000 元。
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
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
试分析后得出结论。
分析与结论: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的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保险人。
”因此,本案保险人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
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推定全损的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 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买保险不能赚钱。
”因此,保险公司要求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 0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