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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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物权概述)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二、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②权利内容不同。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③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他物权则不同。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用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的物权。

(3)二者的区别是: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②存续期间不同。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侵权责任法概述(见表41-1) ★★表41-1 侵权责任法概述概念和调整对象体系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体系和功能 保护范围功能 责任重合概述:概念、特征、相关法规 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 侵权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归责原则概述:概念、体系、意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概述考点二: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见表41-2)★★★表41-2 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考点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概述(见表41-3)表41-3 归责原则概述2.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4)表41-4 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5)表41-5 无过错责任原则4.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见表41-6)表41-6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如下:①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②就其性质来说,均具有明确的补偿性;③均为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④均具有制裁性(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见表41-7)表41-7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41.2 课后习题详解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答: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具体而言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2条第2款则对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作出了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性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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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见表37-1)★★★表37-1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考点二: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见表37-2)★表37-2 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考点三:继承权的保护(见表37-3)★★★★表37-3 继承权的保护37.2 课后习题详解1.试述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具体内容为:①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不是一种完全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于将来继承一经开始即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资格,可以解释为“为继承的权利”或“应为继承人的权利”,此时的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

②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继承权,一经接受即为完全的、具体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或“为继承人的权利”。

人们称此时之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

在接受继承权之前,此种权利具形成权性质;接受继承权之后,则具支配权性质。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

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②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③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离开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权永远是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离开了被继承人留有遗产这一事实,继承权无法形成支配性的财产权利。

2.试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相邻关系)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相邻关系)

第十六章相邻关系16.1 复习笔记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又称为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

2.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3)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包括两个方面:(1)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必须要合理分配自然流水。

(2)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2.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行关系包括如下情况:(1)因袋地所产生的通行问题。

(2)通行困难,此种情况被称为准袋地,是指一方不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就会导致另一方的通行费用甚巨、具有危险或非常不便。

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其主要存在着两种情况:(1)一方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2)一方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因此产生的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有必要为他人提供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便利。

(2)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日照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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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连带责任(见表43-1) ★★★★★表43-1 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概念、类型和份额确定 概念全部责任+补充责任 完全补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类型 概述 相应补偿责任适当补偿 补偿义务的数额补偿的数额与补偿人的追偿权补偿人的追偿权 数人的侵权责任考点二:按份责任(见表43-2)★★★★表43-2 按份责任考点三: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见表43-3)★★★表43-3 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考点四:适当补偿(见表43-4)★★表43-4 适当补偿4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

答: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1)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形态,还必须具备以下特殊要件:①主体的复数性,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②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③结果的统一性。

(3)共同侵权行为的特例①教唆与帮助的概念:教唆即教导和唆使,为加害行为之造意者。

帮助是指为他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便利或实施辅助性的行为,使得加害行为得以完成。

教唆、帮助是故意行为,而且在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通常存在意思上的联络。

②教唆与帮助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承担规则。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保全和担保)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23.1 复习笔记一、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2.债权人的代位权(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①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以下含义:a.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b.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c.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②性质。

通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

从权利的作用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为形成权(区别于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为管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并且排除债务人享有的具有专属性的、不得让与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不问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经债权人催告等情况。

②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③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3)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和方式①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均享有代位权。

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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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非登记担保物权
依据效力的不同
①留置性担保物权。 ②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依据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 ①保全型担保物权。
债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②投资型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见表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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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2 担保合同
要点 概念 流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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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消灭
要点 担保范围 权利竞存 及其处理
人保与物保 并存时的责
任承担
消灭原因
具体内容
指在担保物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或出现
概念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财产通过拍
卖或变卖所获价金可用来清偿的债权范围
法定担保 包括:①主债权;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
范围 ⑤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⑥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①先押后质:已登记抵押权效力优
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存
于后设立质权;未登记抵押权效力 劣于后设立质权。
②先质后押: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存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①有约定时从约定。
②未约定的,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
①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赔
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
主合同和担保合 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同均无效时 ②担保人没有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
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3.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消灭(见表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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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担保物转化后的其他价值形态
有关担保物权的学说存在“物权说”“债权说”和“中间权利说”三
种。我国通说采用“物权说”
其物权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担保物权对标的物价值的支配权。
②担保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可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③担保物权受到侵害时,既可获得债权救济方式的保护,也可获得
物权救济方式的保护。
抵押人
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资格 ②公司:只要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设定抵押的程序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对外担保即属有效。
“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立法例,但不承
认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追偿关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如下:
保证人的 责任承担
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 人丧失物上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②对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对保证人的担保责任的影
响尚无规定
2.抵押权当事人(见表 23-5)
表 23-5 抵押权当事人
要点
具体内容
抵押权人
概念 范围
指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人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概念 指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
①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条件
②须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
①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以其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如

考点一:担保物权总论 ★★★
1.担保物权概述(见表 23-1)
表 23-1 担保物权概述
要点 概念 特征 性质
分类
具体内容
指为了确保债权清偿,在他人的物或权利上设立的一种定限物权
①从属性:设立、移转及消灭从属于债权。
②不可分性:支配担保财产的全部价值,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
④担保物权实现时无须借助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依据发生原因或
①法定担保物权。
设立方式的不同
②约定担保物权
依据设定担保物权时是否 ①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 ②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①动产担保物权。
依据担保标的物的物理性质 ②不动产担保物权。
③权利担保物权
依据担保物权的设立
①登记担保物权。
是否必须登记
主合同有效,担 保合同因自身原
因而无效时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 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主合同无效导致 担保合同无效时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 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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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 2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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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难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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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 绝对优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③未约定的,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和物上
保证人处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和物
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①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与对优先”立法例。
追偿方式 ②在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采纳
包括:①主债权的消灭;②担保物权实现;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二:抵押权 ★★★★
1.抵押权概述(见表 23-4) 表 23-4 抵押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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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概念
要素 种类
具体内容 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 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情形时,债权人可就该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①抵押权为担保物权;②抵押权的标的物为特定财产;③ 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④抵押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①不动产抵押权;②权利抵押权;③动产抵押权
无效及 法律后果
具体内容
指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指双方当事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概念 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关键是看合同是否排除了担保物权实现时对债权、债务以及担保 认定 财产的清算程序
流质契约无效并非指整个担保合同无效。该内容的无效如果不影 效力 响担保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则担保合同其他内容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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