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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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

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

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篇一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哎呀妈呀,读了这《刑事诉讼目的论》,我这脑子简直像被塞进了一团乱麻!刚开始的时候,我觉得这书可能会无聊透顶,毕竟刑事诉讼啥的,听起来就很严肃,很专业。

可是读着读着,我发现这里面的东西还真有点意思。

也许有人会说,这跟咱们普通人有啥关系?但我觉得吧,了解一下没坏处,说不定哪天就能派上用场呢!书里讲的那些关于公正、效率、人权保障啥的,让我想起了一些新闻里的案子。

有时候,可能为了追求速度,就忽略了公平,这能行吗?我觉得不行!但又想,要是为了绝对的公平,案子拖个没完没了,那受害者的权益咋保障?这可真是个头疼的问题。

我就在想啊,这刑事诉讼的目的到底是啥?是为了惩罚犯罪,还是保障人权?也许两者都得兼顾,可这度咋把握?就像走钢丝一样,稍微偏一点可能就掉下去了。

还有啊,这书里说的那些理论,啥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听起来高大上,可落实到实际中,咋就那么难呢?我都怀疑,是不是那些制定规则的人自己也晕乎着呢?反正读完这本书,我是一脑门子的问号,这刑事诉讼的目的,到底该咋整?我可能还得再琢磨琢磨。

篇二刑事诉讼目的论读后感嘿,朋友们!我刚读完《刑事诉讼目的论》,这感觉,真是五味杂陈!一开始,我是硬着头皮翻开这本书的,心里想着:“这得多枯燥啊!”没想到,读着读着,我居然被吸引进去了。

你说刑事诉讼的目的到底是啥?是为了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还是为了保证整个诉讼过程的公正合法?这就好比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让人纠结得要命!书里提到的那些案例,有的真让人愤愤不平。

比如说,明明罪犯的罪行确凿,可因为诉讼程序上的一点点小瑕疵,就有可能让他们逃脱制裁。

这能行?我觉得这简直就是对正义的亵渎!可反过来想想,要是为了定罪,不择手段,忽略了程序的合法性,那不是也很可怕?也许,刑事诉讼的目的就像是一场拔河比赛,双方都在使劲,一方是惩罚犯罪,一方是保障人权。

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找到那个平衡点。

但这个平衡点到底在哪?我也说不清楚,可能得靠法律工作者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第三章 刑事诉讼目的

第三章 刑事诉讼目的

惩罚犯罪为主
同时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人权保障的关注
• • • • • 1、进一步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完善辩护制度,扩大犯罪嫌疑人、 2、完善辩护制度,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辩护权 3、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 4、完善强制措施 强化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5、强化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确立了讯问犯罪嫌 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明确了技术侦查手段适 用的范围、 用的范围、条件 审判阶段,增设量刑辩论程序, 6、审判阶段,增设量刑辩论程序,规定简易程 序公诉人应当出庭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7、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 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8、增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加强对未 增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成年犯罪嫌疑人、 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增设当事公诉案件人和解程序,赋予被害人 9、增设当事公诉案件人和解程序 赋予被害人 一定的程序选择权
相关链接: 相关链接: 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
四、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必要性
第一,追求控诉力量均衡以实现实体公正的要求。 第一,追求控诉力量均衡以实现实体公正的要求。 第二,防止国家司法机关权力滥用的必要条件。 第二,防止国家司法机关权力滥用的必要条件。 第三,维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第三,维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近年冤假错案
1987年吉林王海军被控“杀妻”蒙冤19年后被宣判无罪 1987年吉林王海军被控“杀妻”蒙冤19年后被宣判无罪 年吉林王海军被控 19 2000年海南黄亚全 黄圣育因“抢劫罪”蒙冤10 年海南黄亚全、 10年被宣判无罪 2000年海南黄亚全、黄圣育因“抢劫罪”蒙冤10年被宣判无罪 1993年黑龙江史延生因 抢劫杀人”一家7口蒙冤5 年黑龙江史延生因“ 1993年黑龙江史延生因“抢劫杀人”一家7口蒙冤5年后被宣判无罪 2001年江西涂景新因 贪污”被判死缓蒙冤7 年江西涂景新因“ 2001年江西涂景新因“贪污”被判死缓蒙冤7年被宣告无罪 2003年江西叶烈炎涉嫌 爆炸罪”被羁押941 年江西叶烈炎涉嫌“ 941天后被无罪释放 2003年江西叶烈炎涉嫌“爆炸罪”被羁押941天后被无罪释放 1998年山东陈世江 故意杀人”蒙冤8 年山东陈世江“ 1998年山东陈世江“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告无罪 1999年广西覃俊虎 兰永奎因“抢劫杀人”被羁押4 年广西覃俊虎、 1999年广西覃俊虎、兰永奎因“抢劫杀人”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1999年重庆童立民因 奸杀小保姆后碎尸”被判死缓4 年重庆童立民因“ 1999年重庆童立民因“奸杀小保姆后碎尸”被判死缓4年后被无罪释放 1996年四川李杰等 人因“故意杀人”蒙冤8 年四川李杰等4 1996年四川李杰等4人因“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 2001年福建陈信滔因 敲诈勒索”含冤3 年福建陈信滔因“ 2001年福建陈信滔因“敲诈勒索”含冤3年后被宣判无罪 1996年黑龙江杨云忠 故意杀人”蒙冤7 年黑龙江杨云忠“ 1996年黑龙江杨云忠“故意杀人”蒙冤7年被宣判无罪 1996年云南孙万刚 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 年云南孙万刚“ 1996年云南孙万刚“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1995年云南陈金昌因 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 年云南陈金昌因“ 1995年云南陈金昌因“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年后因真凶落网获释 1999年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相落网后被无罪释放 1999年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 年云南杜培武

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

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

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谷梦缙摘要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之一,从各国学术界对刑事诉讼目的研究探讨的发展趋势来看,主要观点集中于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保护人权,或以一者为重或二者兼备,本文拟从分析比较这些观点浅析刑事诉讼目的更深层的可能性即发现事实真相从而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程序正义解决纠纷作者简介:谷梦缙,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6-02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之一,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概念,在刑事程序领域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内在要素和基本前提,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刑事诉讼目的的具体内容可能也各不相同。

一、国外刑事诉讼目的论概述美国学者帕卡提出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的基础是以控制犯罪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最重要机能。

其主要的价值理念是追求高效率的打击犯罪,奉行有罪推定,充分信任审判程序前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掘事实的真实性,尽可能的减少刑事诉讼中对国家官员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从而达到快速惩罚犯罪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目的。

在犯罪控制模式之下,由于以达到惩罚犯罪的高效率为目的,刑事诉讼程序就必须注重速度与判决的终局性,而为了保证裁判的及时有效,就对正式审判以前的非正式程序,如侦查,审查起诉等有十分严格的要求。

一个案件审判前的程序中必须经过严格的层层过滤,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真实,才得以实现审判顺利快速的进行。

而要实现判决的终局性则须设法减少被诉人的上诉机会。

在此种模式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心在于正式审判前的侦查和起诉程序,要求警察和检察官通过审前一系列程序将无辜者排除在正式审判程序以外,而在此后各阶段均基于"被告人很有可能有罪"的偏见而运作。

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基于警察和检察官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给予他们充分的信任,赋予他们广泛的权力。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的目的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的目的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诉讼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具备着一定的目的。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并非单一,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考量和追求。

本文就名词解释刑事诉讼的目的展开论述。

一、保护被告人权益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面临着可能被剥夺自由、财产和声誉等重大后果,因此,他们享有被尊重、公正审判和合法辩护的权利。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可以为被告人提供争取自己清白和正当权益的机会,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既体现了法治原则,也体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二、维护公共利益刑事诉讼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社会秩序的维护离不开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制裁。

通过刑事诉讼,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起诉和惩罚,进而达到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的效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刑事诉讼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深入调查,从而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安全,确保正义的实现。

三、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意味着法律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人。

刑事诉讼应当依法公正地审判案件,确保每位当事人在程序上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障。

司法的公正性不仅表现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客观评判上,也体现在对权利的平衡和被告人的合理防护上。

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程序的公正处理,实现司法权力的合法行使。

四、推动法治建设刑事诉讼的目的还包括对法治建设的推动。

刑事诉讼程序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案件的审判和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各种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运用,这对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刑事诉讼,可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同时也可以对司法机关的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法治体系,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刑事诉讼目的之内涵及现有理论之评述

刑事诉讼目的之内涵及现有理论之评述
讼 根 本 目的 与 直 接 目的 的 关 系 而 言 的 层 次 性 ,笔 者认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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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2 0 ()9 n 7 2 5 作 者简介 : 吴 位 锦 ( 1 9 6 3
法 学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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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 目标 ,即刑事诉讼追求 的基本 目标 ,主要是 自由和安 全 。『我国学者 对刑事诉 讼 目的这一 概念的界 定 ,有 以下 l 几 种 :1 事诉 讼的基本 目的是设计 和运 用刑事诉讼 制度 刑 想 要追求 的基本 目标和 想要 获得 的主要结 果 。口2所 谓刑 . 事诉 讼 目的 ,是指 国家进行刑事诉讼 所达到 的具 体 目标 ,

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理论反思与体系重构--以《刑事诉讼的目的》为参照

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理论反思与体系重构--以《刑事诉讼的目的》为参照

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理论反思与体系重构--以《刑事诉讼的目的》为参照付奇艺【摘要】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层次性、多元性和变动性三大属性。

以此检视现有目的理论,可以发现其存在以下缺陷:第一,未能合理体现层次架构;第二,未能全面囊括多重要素;第三,未能及时顺应制度发展。

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系应当涵盖直接目的、中间目的和最终目的三个层次。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刑事案件。

在解决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教化国民、抚慰被害人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中间目的得以实现,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方能达成。

【期刊名称】《犯罪研究》【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7页(P2-8)【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模式;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作者】付奇艺【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之一,对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对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与设置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模式、构造、制度的设计以及刑事诉讼实施效果的优劣。

现实中,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理论上,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什么?通过何种方式、构造以及制度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这些都是亟待解答的问题。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教授耗时17年从不同的角度和具体的制度对刑事诉讼目的这一主题进行了探讨,形成了《刑事诉讼的目的》这一杰作。

该书作者并未将目光局限于本国,也并不满足于目的理论的抽象推演,而是借镜外国制度、学说的动态,结合具体制度对日本传统刑事诉讼目的论提出了质疑和重构,给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事实上,书中提到“司法制度改革的动向正在实现”。

①[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的目的》(增补版),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增补版前言。

作者自己也坦言:“在这个意义上,本书是对日本传统刑事诉讼法学进行批评的著作,也是面向未来的著作。

”②[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的目的》(增补版),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中文版序言。

浅谈国学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目的论

浅谈国学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目的论

浅谈国学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目的论论文摘要刑事诉讼目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国内外法学人士对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并形成许多理论。

本文在评析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刑事诉讼历史的了解,形成的是揉入国学思想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论。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之中。

同时,新刑诉法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方面对人权进行全面系统的保障。

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改,直接彰显人权保障理念在立法方面的巨大进步。

一、刑事诉讼目的论的基本梳理(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论评析宋英辉教授在《刑事诉讼目的论》中提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单纯是为惩罚犯罪服务的程序法,同时也是从程序上规定国家司法权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特别是人身自由的保障性法律。

”同时,刑事诉讼目的具有层次性,即有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之分。

惩罚犯罪这一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单一的惩罚犯罪,此观点在我国古代比较盛行,弊端就是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那些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有被刑讯,没有任何人权可言的。

而保障人权这一观点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会大众的人权。

这一观点将保障人权的主体范围扩大化,也将社会大众纳入其中,体现了我国人权观念的深化。

中国政府对人权保障虽以做出承诺,但要切实履行“人权入宪”,国家就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出实质性的努力,要求各个法律部门逐步把这一承诺转化为具体的规范和规则。

但如果过度强调保障人权又会出现另一极端即放纵犯罪。

所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必须要结合起来,虽然这一目的论理论目前是我国的通说,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二者不可以完全割裂开来。

如果割裂开来单独适用就会出现两个极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而该观点的弊病就是当两者之间出现矛盾与冲突时,如何解决是一个最大的问题。

与西方刑事诉讼目的学说比较,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体现出惩罚犯罪与刑事程序上保障人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与维护合法程序这两对关系的高度辩证统一。

刑事诉讼目的论的读书报告

刑事诉讼目的论的读书报告

刑事诉讼目的论的读书报告
《刑事诉讼目的论》是赵传琳教授所著的一本法律类书籍。

这本书主要围绕刑事诉讼中的目的论问题展开讨论,阐述了刑事诉讼的本质和目的,提出了刑事诉讼的理性化、程序化、人权化、法律化的核心要求,为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参考。

本书共分五章。

其中第一章介绍了刑事诉讼目的论的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针对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原则”、“法律权利保障原则”等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和解释。

第二章主要探讨了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和基本原则,着重阐释了“程序正义”、“证明责任”、“责任承担原则”等重要原则。

第三章分析了刑事诉讼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指出刑事诉讼不仅是刑罚实施的前提,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体现。

第四章就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人权保障、证据规则、司法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最后一章用案例分析的方式,讨论了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证据收集的规范化、当事人诉讼中的合法性等,力求在理论和实践之间建立有机联系。

此书的优点是紧扣刑事诉讼目的论问题,在丰富的刑事诉讼新思想和新论点中,着重阐明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理念,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不足之处是有些观点偏向学术范畴,涉及到广大基层干警的实践问题时显得过于理论化,不够具有可操作性。

总体来说,《刑事诉讼目的论》是一本难得的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正义性和有效性探究的著作,对于深入理解和遵循刑事诉讼目的论,
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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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摘要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之一,从各国学术界对刑事诉讼目的研究探讨的发展趋势来看,主要观点集中于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保护人权,或以一者为重或二者兼备,本文拟从分析比较这些观点浅析刑事诉讼目的更深层的可能性即发现事实真相从而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程序正义解决纠纷作者简介:谷梦缙,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6-02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之一,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概念,在刑事程序领域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内在要素和基本前提,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刑事诉讼目的的具体内容可能也各不相同。

一、国外刑事诉讼目的论概述美国学者帕卡提出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的基础是以控制犯罪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最重要机能。

其主要的价值理念是追求高效率的打击犯罪,奉行有罪推定,充分信任审判程序前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掘事实的真实性,尽可能的减少刑事诉讼中对国家官员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从而达到快速惩罚犯罪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目的。

在犯罪控制模式之下,由于以达到惩罚犯罪的高效率为目的,刑事诉讼程序就必须注重速度与判决的终局性,而为了保证裁判的及时有效,就对正式审判以前的非正式程序,如侦查,审查起诉等有十分严格的要求。

一个案件审判前的程序中必须经过严格的层层过滤,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真实,才得以实现审判顺利快速的进行。

而要实现判决的终局性则须设法减少被诉人的上诉机会。

在此种模式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心在于正式审判前的侦查和起诉程序,要求警察和检察官通过审前一系列程序将无辜者排除在正式审判程序以外,而在此后各阶段均基于”被告人很有可能有罪”的偏见而运作。

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基于警察和检察官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给予他们充分的信任,赋予他们广泛的权力。

如果制定过多的规则约束他们,就会削弱其打击犯罪的力度。

因此此种模式认为警察侦查活动中滥用权力是难免的善意过失,不应当基于此而放纵犯罪,对于警察的错误只要通过行政惩罚即可,不能接受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排除其非法取得的证据,并撤销依次等证据所作的有罪判决的规则。

无疑,这种刑事诉讼模式对于国家官员的个人能力和素质有着极高要求,这种理想状态在实践中是难以实现的。

正当程序模式的价值理念并非与控制模式完全相反,其价值系统是由若干价值理念共同组成,其中有些是对控制犯罪模式所主张理念的批驳,如奉行无罪推定,主张限制国家官员的权力运作,强调非正式和非裁判性质的发现事实程序发生错误的可能性。

有些则基于完全不同的考虑而产生,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求平等的观念,重视辩护律师的机能等。

在正当程序模式之中,认为为达效率而不择手段,只求迅速获得有罪判决,绝非实现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途径。

刑事诉讼程序对于保护无辜者与使有罪者得到有罪判决两方面应受到同等重视。

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和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实力悬殊是公开且明显的,基于公民个人的弱势,必须对于国家公权力的运用予以限制约束。

由于奉行无罪推定的理念,被告在被法院裁判有罪以前都假定其是无罪者,控方必须在审判中证明被告有罪,刑事诉讼程序以审判为中心。

对于滥用权力的警察或检察官,应由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实施制裁,承担可能导致事实上的有罪者在法律上无罪的后果。

基于平等理念,此模式认为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应尽可能的保障被告之间的差别待遇降至最低,不致因被告之间的资力存在差异而造成其主张权利的障碍。

辩护人的存在也可以起到监督刑事程序公平与否,保护被诉人个人权益的作用。

正当程序模式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被诉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维护这套程序是需要耗费巨大物资财力的,因此必然会存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效率较低的问题。

格里费斯提出的家庭模式。

格里费斯认为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将国家与个人置于对立的关系之中,因而是争斗模式的两个分支,并提出了与其相反的家庭模式。

他认为国家对公民之间的关系如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对于“犯错误者”应当采取关爱保护的态度,而非一味的使用严厉的惩罚措施,处罚只有在犯罪人无法实现自我控制时,得以为之。

强调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对犯罪人的尊重和教育。

此模式认为,对于国家官员的信任与其正当行使权力之间成正比关系,给予国家官员充分的信任,他们也将回报这种信任,从而减小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家庭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一样,也肯定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保障犯罪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格里费斯的观点过分关注对于犯罪者的爱护,显然忽略了刑事诉讼作为实现实体法的程序,本身所具有实现刑法目的——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更何况,将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完全等同,忽视了实在法作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的实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亲子关系完全是一种理想的超阶级状态。

对于国家官员权力的运作仅仅采用信任的方式试图对其加以约束,也必然会导致公权力的滥用。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对于刑事案件,在维护公共福祉与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查明案件真相,正确而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

”该规定说明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障基本人权和发现实体真实。

在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人权这两个目的上,又分为对立说和统一说两种观点。

对立说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是处于对立关系之中的,而刑事诉讼目的不能是这两个对立的要求,二者必择其一。

实体真实是基于必罚主义的理念,正当程序则是基于无实者不处罚的理念,因而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正当程序。

统一说认为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是可以调和统一的。

正当程序虽然是以保护人权为其主要内容,但并不完全排斥对犯人的必罚。

实体真实主义也不能简单的被认为是必罚主义的代名词,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的真实主义力图实现凡是犯罪必然被发现,必然被处罚;消极的真实主义力图做到无罪者不予处罚。

从整体上看,实体真实主义包括了必罚主义的要求,也包括人权保障的要求,因此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有统一面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目的论概述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国内主要学说有:单一目的论,主要是指把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双重目的论,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我国学界关于刑事诉讼目的通说;层次目的论,认为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只是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制度以及社会稳定。

单一目的论将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这种单一的以惩罚犯罪为主的价值取向与现代社会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观念相违背,不符合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已属于过去式。

双重目的说作为我国理论界的通说,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但随着学界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学说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和质疑。

首先,“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样的表述似乎天然的倾向于前者,仍然有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主要目的的色彩,不符合现代社会追求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而把惩罚犯罪作为刑诉目的也有着先天的缺陷。

刑事诉讼活动是动态发展的,具有不确定性,即并非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最终都能进入审判阶段,嫌疑人可能并不会进入法庭审判程序成为被告人,被告人也极有可能在经过审判程序后被宣告为无罪之人,因此惩罚犯罪的目的随着刑事诉讼活动的进展完全有落空的可能性。

另外,惩罚犯罪这样的说法本身也有违无罪推定的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以前都是无罪之人,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之中的,以惩罚犯罪为目的就必然会导致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机关是否就已经在进行惩罚犯罪的活动的问题。

其次,强调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并立,忽视了实际刑事诉讼过程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必然存在的对立矛盾。

要打击犯罪必然会以牺牲一定人权为代价,如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侦破案件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或是为了逮捕嫌疑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而如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出于保障人权的需求,对于侦查机关的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又必然会降低侦破案件打击犯罪的效率。

因此,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绝对协调统一在实践中几乎是无法实现的,那么在二者发生冲突不可偏废的情况下,以何者为重又是一个新问题。

三、刑事诉讼目的之我见不可否认,刑事诉讼活动作为实现刑法的程序,必然要以实现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为目的,但也并不能简单将刑事诉讼的目的完全等同于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

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并非每一个环节都能毫无阻碍的进入下一个环节,最终进入审判环节,以及判决之后的刑罚环节。

即只有当一个案件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人被判决有罪,确定为罪犯后,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在此之前,基于无罪推定的精神,惩罚犯罪这一目的是不得以实现的。

而要实现惩罚犯罪这一目的的先决条件是要发现案件真实,确定犯罪者为何人,因此窃以为以发现案件真实为刑事诉讼目的之一更为妥当。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应当是法学概念上的真实,而非自然科学中绝对的真实。

自然科学中的真实是客观存在,可以为人发现并通过反复试验进行验证,得出唯一确定的结果;而在刑事案件中的真实,一旦发生即成为历史,永远不可能被绝对客观的还原。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能是一种尽可能接近事实真相的真实。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从而恢复和维护社会秩序。

犯罪的本质实质上是犯罪者与利益被侵害者之间的冲突,以及犯罪者与整个社会之间的冲突。

前者主要体现在被害人的法益被直接侵害,后者主要表现为稳定的社会秩序被扰乱。

要想实现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就必须先解决这些纠纷和冲突,恢复社会关系的平衡。

然而解决纠纷所依据的事件真相一旦成为历史就不可再现,因此客观上就决定了我们只能竭尽所能探寻“最接近事实的真相”。

而由于冲突双方所处立场不同,因此双方试图复现的案件真相也就不尽相同,尤其是在诉讼双方中的一方——控诉方——多数情况下并非是冲突事件的实际参与者,因而我们需要创造出一种能为双方所接受的探寻真相的方法。

刑事诉讼的存在就是这样一种探寻真相用以解决纠纷和冲突的规则。

这种规则给冲突双方一个均等的机会展示案件真实,双方为实现自身诉求必将竭尽所能提供一切对各自有利的证据以支撑自己的主张。

法院在这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倾听者和判断者,通过这些证据最大程度的拼凑出一个最接近真相的事实,并据此解决纠纷。

然而在双方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作为被指控的公民个人与行使侦查控诉职能的国家机关相比,孰强孰弱是不言而喻的,此时就需要通过制定一些特别的规则,给弱势一方提供防御强者的能力,使双方力量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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