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规考试——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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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开发商甲与某施工单位乙于2010年1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单位承建甲单位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2年,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工程进度一直滞后。

至2012年5月,工程尚未完工。

此时,甲乙双方就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1. 工程进度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交付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工程。

”本案中,乙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工程,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单位未按期完成工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款项支付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本案中,甲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就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

(2)调解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向相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以解决争议。

(3)仲裁解决: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争议。

(4)诉讼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交付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工程。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某地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拟建设一住宅小区。

开发商委托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进行规划设计,并委托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施工质量等问题,开发商与设计院、施工企业发生纠纷。

后经协商无果,开发商将设计院和施工企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开发商、设计院、施工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设计质量。

”本案中,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审查批准。

”因此,设计变更需经审查批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设计变更合法。

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本案中,开发商对施工企业施工质量存在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影响了工程的质量。

(2)施工企业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施工企业存在质量问题。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项目违规开发事件为例,分析其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旨在提高房地产企业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二、案例概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B区取得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住宅项目。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当地政府发现后,立即责令开发商停工整改。

经调查,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 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高度;3. 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0年,甲公司通过投标获得了乙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

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的施工,工期为2年。

合同中还约定,甲公司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乙公司一定的工程款,并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证。

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于2012年完成了竣工验收。

然而,在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甲公司无法办理产权证,属于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甲公司无法办理产权证,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乙公司应当尽快解决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协助甲公司办理产权证。

(2)赔偿损失: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无法办理产权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甲公司无法办理产权证,属于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

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

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

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

汉阳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防汛办共同分担”。

整个外滩花园7万m²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

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

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

”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

(完整版)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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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

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

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

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

汉阳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防汛办共同分担”。

整个外滩花园7万m²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

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

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

”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

工程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工程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了工程的施工任务。

但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被告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原告进行整改。

原告对此进行了整改,但被告仍不满意,拒绝验收工程。

随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12月,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000万元及违约金。

被告则辩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在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且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原告进行整改。

原告在整改后,被告仍不满意,拒绝验收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应当履行债务;(二)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位于市区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开始进行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

该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为3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25万平方米,商业面积为5万平方米。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停工。

随后,施工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2.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3. 施工单位是否可以采取停工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本案中,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费用。

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勘察、设计、施工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时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应当支付违约金。

3. 施工单位是否可以采取停工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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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1
4
建设项目分解图例:
Xx学院新校区
教学楼
办公楼
学生宿舍
给排水工程 土建工程
电气照明
墙体工程
基础工程
柱梁工程
垫层
基础
防潮层
• 建设项目 单项工程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2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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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
• 甲方:M通用机械厂
• 乙方:N集团第八分公司
•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 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 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 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 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 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 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 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
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
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
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2020/5/11
10
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 案情简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
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2020/5/11
1
案例分析一
•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 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 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 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 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 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 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 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
2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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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 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 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 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 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 万元。
• M通用机械厂基建科:

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
(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鉴于贵方做
出“缓期施工”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可
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的费
用报告如下:
• 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工人住宿、食堂、厕所搭建 费;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接到图纸后时间 内);已购运进场材料费;已为施工办理各种手续费用; 上交有关税费;共计10项合计40.5万元。
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
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
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
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
•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
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
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
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20/5/119案 Nhomakorabea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 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 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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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 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 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
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2020/5/11
2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 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 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 案例评析:
•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
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
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
• 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 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 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 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 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 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 时,出现了问题:
• 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同意乙方退场决 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2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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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 案情简介
•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 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 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 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 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 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 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 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 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
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
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伍
已进场做了大量工作。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
缓期施工”。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快送来了
2020/5/1索1 赔报告。
6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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