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谈危险化学品的非法储存与违法储存

合集下载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案例分析及教训总结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案例分析及教训总结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案例分析及教训总结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化学品的广泛应用,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总结出其中的教训和启示,以期引起人们对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的重视。

案例一: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发生了一起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造成173人死亡,数百人受伤,上千户房屋被毁。

经过调查,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管理不善和安全监管不到位。

在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存放和运输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违规存储、违规运输等问题,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教训一: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防范事故的关键。

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检查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二:美国切尔诺贝利核事故1986年4月26日,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核事故,造成了大量的辐射泄漏,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事故的原因是核电站设计存在缺陷,操作人员在试验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反应堆爆炸。

教训二:加强核安全意识和技术培训核能是一把双刃剑,可以为人类提供清洁能源,但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可估量。

因此,加强核安全意识和技术培训是至关重要的。

核电站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加强核安全合作,共同制定和遵守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确保核能的安全利用。

案例三:日本福岛核事故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核事故,由于地震和海啸导致核电站的冷却系统失效,反应堆过热并发生熔毁,释放出大量的辐射物质。

事故造成了数千人死亡,大量人口被迫撤离。

教训三:加强核电站的抗灾能力核电站作为一种高风险的设施,必须具备强大的抗灾能力。

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案例(3篇)

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化工厂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化工厂的废弃物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2019年,该化工厂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处置危险化学品,导致周边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事件发生后,当地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并对该化工厂进行了处罚。

二、案件经过1. 环保部门调查2019年4月,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化工厂违规处置危险化学品,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环保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化工厂进行调查。

2. 案件认定经调查,某化工厂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混合在一起,直接倾倒至厂区内的一处废弃坑塘。

该坑塘位于化工厂围墙外,与周边农田相邻。

由于处置不当,部分危险化学品渗入地下,导致周边农田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

3.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某化工厂作出了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2)罚款人民币30万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某化工厂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擅自处置危险废物。

”同时,该厂在处置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环境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污染环境的行为。

”2. 法律责任分析(1)行政责任:某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环保部门对其作出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处罚决定,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险物品存储13个案例而分析

危险物品存储13个案例而分析

危险物品存储13个案例而分析01深圳市杰昌实业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列违法行为案2020年5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杰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危险化学品(氨水)的储存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危险化学品(过硫酸钠)未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5.危险化学品双氧水与硫酸、盐酸、硝酸混存;6.危险化学品仓库(酸仓)内危化品存放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墙距不符合要求);7.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8.腐蚀性仓库(氨水)防腐地面破损;9.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10.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45万元罚款。

02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等系列违法行为2020年5月6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排查记录表未如实记录集尘室、有限空间、危险品仓库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隐患);2.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硫酸的储存墙距不足30cm,硝酸与高锰酸钾混存,不符合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的规定;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危险品仓库管理员陈某某未经专门安全培训);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A栋车间后方集尘室)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十宗典型案例案例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发生事实:2015年10月18日,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二期120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催化重整联合装置加热炉炉管蠕胀破裂造成管内原料石脑油、氢气泄漏,导致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1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事故起因是操作工违规操作引起炉管管道短期过热致使炉管破裂。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点评:本案涉案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具体表现为: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二: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事实:2015年5月,安监局接到该区某公司员工举报,反映该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导致该公司一名派遣员工在冲压车间生产过程中受伤。

区安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背景2015年8月12日晚上,天津港发生了一起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事故导致173人死亡,数百人受伤,严重损坏了港口设施和周围建筑物。

该事故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关注,并对天津港及其安全管理措施提出了质疑。

二、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1.非法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天津港Ruihai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了大量危险化学品。

这些化学品包括硝酸铵和氯化钾等易燃易爆物质,其储存条件和方式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2.管理不到位:天津港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的瑕疵。

由于监管不到位,容许了危险化学品的非法储存和销售行为。

此外,安全审查、培训和监测等方面的问题也存在。

3.违反规定操作:事故现场的调查显示,工人们在处理危险化学品时没有按照规定操作。

他们没有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4.安全隐患暴露:在事故发生之前,天津港曾多次接到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投诉举报。

然而,港口管理机构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5.监管体系问题:天津港的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多个部门和单位负责港口的安全管理,但缺乏协同合作,导致了监管措施的松懈和责任的推卸。

三、事故教训和改进措施1.加强安全管理:港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监管,确保他们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同时,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完善监管体系:建立一个整体协调的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职责。

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提高安全管理的效果。

3.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和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惩,以起到警示作用。

4.改进安全审查:加强对企业的安全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对于储存危险化学品这类高风险企业,应加强常态化监管,并开展定期的安全演练和培训。

违规经营案例分析

违规经营案例分析

三个案例结果案例一:非法经营金额20万,判刑1年3个月,处罚金2万,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非法经营金额5万,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处罚金2。

4万.案例三:非法经营获利3万,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

判决依据液化石油气是明确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可以找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液化气石油气在作为城镇燃气使用之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液化石油气是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同时,一旦作为城镇燃气适用,液化石油气适用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来管理。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的一种,也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商品。

总之,液化石油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按照相应条件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均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案例一2013年11月,嘉定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案,法院审理后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月,王某驾驶装有110瓶液化石油气的车辆途经嘉定区朱桥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

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

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给环境、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认识,本文将分析几起典型案例,并总结出教训,以期对未来的危化品管理和事故防控提供经验指导。

案例一:某化工厂氨气泄漏事故某化工厂某天发生了一起氨气泄漏事故,导致数人中毒,多人死亡。

经调查发现,该化工厂缺乏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人员不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教训总结:1. 加强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工人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2. 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遵守操作规程;3. 强化安全培训,保证员工了解事故防控措施和紧急救援知识。

案例二:某仓库火灾引发化学品爆炸事故某仓库存储的易燃化学品在高温下引发了火灾,并发生了爆炸事故。

这导致火势失控,波及附近居民区,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调查显示,仓库管理不善,防火措施不到位,没有进行定期检查和演练。

教训总结:1. 强化仓库管理,确保存储的危险化学品符合规范,做好危险品分类存放和标识;2. 加强防火措施,确保防火设施完善、灭火准备充分;3. 定期进行火灾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训练,增强员工逃生和灭火的能力。

案例三:某化工企业泄露毒性气体事故某化工企业由于管道泄漏,导致毒性气体泄露,数十名员工中毒,数人死亡。

经查,企业缺乏管道泄漏的监测系统,员工缺乏及时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案。

教训总结:1. 建立完善的气体泄漏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危险情况;2. 提供员工给予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理培训;3. 定期检查和维护管道,确保安全运营。

结语:以上案例仅仅是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几个典型例子,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得出了一些重要的教训。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管理不善、操作不当和监管不到位所导致。

因此,为了防止危化品事故的发生,我们要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危化品行业的安全运营。

易制爆案件典型案例

易制爆案件典型案例

易制爆案件典型案例健身器材“供出”亿元硫磺案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泄露、丢失或被不法人员利用,将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昨天,南通市警方发布消息,在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侦破一起公安部督办特大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案,涉及全国26个省市,涉案价值过亿元。

健身器材暗藏秘密社区民警发现重大线索今年7月,如东警方社区民警在日常走访交谈中从一名工人处了解到,健身器材的生产有一项“硫化”工艺流程。

“硫化”必然需要使用硫磺,而硫磺作为制作黑火药的主要成分,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有着严格的管理要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经营硫磺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要向公安机关报备。

“健身器材生产需要硫化,那其他类似企业是否也需要硫化呢?”带着这一疑问、凭借职业敏感,社区民警迅速对辖区的健身器材等相关生产企业开展排查,并调阅危险化学品台账进行核对。

核查发现,硫磺使用单位中,很少有到公安机关备案,存在着安全漏洞!随着对相关企业的核查、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入,硫磺的来源也逐渐清晰,纷纷指向南通某贸易公司,这家企业涉嫌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案件的性质已从违规上升到涉嫌犯罪。

开发票避开硫磺字眼警方斗智斗勇识破伎俩情况迅速上报至如东县公安局和南通市公安局。

为查清实际情况,杜绝管理漏洞,公安机关迅速组织力量对南通该贸易公司开展调查。

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公司法人王某某称企业并不经营使用硫磺,从公司的票据凭证看,也没有硫磺的痕迹。

实际情况怎样?在对嫌疑人的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运用专业知识,将嫌疑人的辩解一一拆穿,并通过治安检查查获了硫磺实物。

原来,该企业为躲避监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利用危险化学品专业性较强、普通人情况不了解的特点,在进行硫磺交易时,将开具的发票货物名称变更为“橡胶助剂”,避开了本应开具的“硫磺”,以此企图逃避监管。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掌握了该贸易公司600余条交易记录以及关联的55家南通本地单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SY-AQ-07908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从一起案例谈危险化学品的非法储存与违法储存
Discussion on illegal storage and illegal stor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s from a case
从一起案例谈危险化学品的非法储
存与违法储存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胶州市安监局监察大队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该公司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一门头房销售危险化学品。

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时,发现该公司门面房后院内另有一间房屋,里面存有危险化学品。

对这一行为该如何认定,是否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如果是非法违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呢?还是定为“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

对这一案件到底应该怎么认定呢,笔者结合自己的体会谈一些个人意见,与同行商榷。

一、是否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问题
对这一行为的认定,首先,要查看其《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方式,是有储存经营还是禁止储存经营;其次,查看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房屋是否为专用仓库,即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设立安全审查、设立批准、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等手续。

1、如果是有储存经营,且该房屋是专用仓库,那么该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经营行为。

2、如果是禁止储存经营,那么要查看该房屋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如果只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且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可以将该房屋认定为是经营店面的一部分,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是认定为“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还是认定为“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1、如果是有储存经营,但该房屋不是专用仓库,那么应当认定为“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是一种违法行为。

2、如果是禁止储存经营,且该房屋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大,不符合国家规定,那么应当认定为“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是一种非法行为。

三、两种行为的区别
1、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45条规定: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因此,“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是一种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则是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两种行为违法依据不同。

“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国家对
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

“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两种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

“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依据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第1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10万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而“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对应的行政处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3项“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此案例,我们在日常办案过程中,一定多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刻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更要注意判断和收集相关的证据,
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案件合情、合理、合法。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