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雇佣还是劳务合同

合集下载

本案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本案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本案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曲延兴律师案情:2004年3月,某机械维修公司的职工王某在未经自己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刘某私下介绍,口头约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帮忙维修机器。

2004年7月的一天,王某依约来到某机械有限公司维修机器,在维修过程中,王某不慎被机器挤伤,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时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一切费用。

王某治愈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遂诉讼至法院,要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人身损害。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本案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提供劳务,被告给付报酬,结合交易习惯,双方行为可以认定是事实雇佣关系。

雇员在履行职务中受到损害,应由雇主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维修机器,其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自主安排工作,且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属于交付劳动成果,被告按原告交付的劳动成果来给付报酬,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

原告在加工承揽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原告的义务是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的义务是给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仅是纯粹的劳务合同关系。

在劳务过程中原告被砸伤,非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因此,责任应由原告自负。

但被告作为受益方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评析: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及劳动合同区别

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及劳动合同区别

雇用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差别雇用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差别是怎么样的呢?和一同阅读吧 !一、问题的提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 法发〔 xx〕11 号) 的规定,劳务合同纠葛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葛”中之“合同纠葛”中之“劳务 ( 雇用 ) 合同纠葛”,而劳动纠葛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划分什么是劳务 ( 雇用 ) 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用、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一) 雇用合同雇用,是指当事人商定,一方于必定或不按限期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酬劳的契约 [1] 。

依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供应劳务,雇用人支付酬劳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域民法”第 482 条,《瑞士债务法》第 319 条第一项,《德公民法》第 611 条,《日本民法》第 623 条,都对雇用合同作出了规定。

因为存在反盘剥的思想等原由,我公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用合同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若干问题的建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伤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对波及雇用合同纠葛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补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固然在实务中常常说起,但在法律条则和司法解说中没有规定。

一般以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供应给社会的服务,往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 [2] 。

广义的劳务合同包含合同法中以供应劳务为标的的出名合同、花费服务合同及雇用合同样,比方王全兴教授就以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种类,它包含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拜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样”。

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含雇用合同。

(三)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两方权益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对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劳社部发 [xx]12 号) 从此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切合法律、法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 用人单位依法拟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合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的劳动;(三) 劳动者供应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构成部分。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是劳动法中常见的合同类型。

尽管它们都与劳动关系有关,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种合同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劳务合同1.1 劳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劳务合同是指一个人(劳务提供方)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与另一方(劳务接受方)达成的合同。

劳务提供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一定的劳动力或技术服务,劳务接受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1.2 劳务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务合同主要适用于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形式的劳动关系。

劳务提供方往往是一个独立的服务提供商,而劳务接受方则是一个需要特定劳务的企业或个人。

1.3 劳务合同的法律保护劳务合同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2.1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约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2.2 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适用于普通的劳动关系,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直接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通常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2.3 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劳动合同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并承担相应的劳动保护责任。

三、雇佣合同3.1 雇佣合同的定义和特点雇佣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订立的,约定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力,雇主支付雇佣报酬的合同。

雇佣合同强调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强调劳动力的出售和购买关系。

3.2 雇佣合同的适用范围雇佣合同适用于个人雇佣关系,雇主为个人雇员提供工作岗位,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力。

雇佣合同常见于个人家庭雇佣、个人服务等领域。

3.3 雇佣合同的法律保护雇佣合同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雇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雇佣报酬,雇员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

劳务合同原告代理词

劳务合同原告代理词

我是原告的代理人,受原告委托,依法参加本案诉讼。

在此,我代表原告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案情概述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1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某项劳务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资。

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工资,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代理词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资,但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

2. 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资,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合理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劳务工作,被告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资。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4. 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各种辩解理由,但经查,其辩解理由均不符合事实和法律。

首先,被告以原告工作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资,但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质量符合要求。

其次,被告以原告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工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文档

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文档

2020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文档CONTRACT TEMPLATE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一、问题的提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xx〕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一)雇佣合同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

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

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

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24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泽华温双双刘辉【审理法官】田泽华温双双刘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军;秦红兵;长垣蒲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军秦红兵长垣蒲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陆军秦红兵【当事人-公司】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垣蒲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华峰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华峰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华峰【代理律所】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垣蒲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陆军;秦红兵【本院观点】关于陆军主张的工资数额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合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第三人新证据自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陆军主张的工资数额问题。

根据一审中陆军提交的工资明细表显示秦红兵欠付陆军的工资款数额为178000元,虽然陆军在工资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但并不必然表示陆军已收到了全部款项,结合陆军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蒲新公司向陆军支付了30000元,诚宸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或秦红兵等向陆军支付了剩余款项,故原审认定秦红兵欠付陆军工资款148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诚宸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问题。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诚宸公司认可其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了陆军施工。

因秦红兵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诚宸公司属于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秦红兵雇佣了陆军在涉案工地提供劳务,原审认定诚宸公司对秦红兵欠付陆军的工资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无不当。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标题: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在劳动关系中,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规范雇佣关系而签订的合同,但是在具体内容和法律约束上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一、劳务合同1.1 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通常用于短期项目或临时工作。

1.2 劳务合同的特点劳务合同具有临时性、特定性和灵活性等特点。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具体的工作内容、报酬和工作期限。

1.3 劳务合同的法律约束劳务合同的法律约束性较低,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二、劳动合同2.1 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用工关系,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通常用于长期雇佣关系。

2.2 劳动合同的特点劳动合同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法定性等特点。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并约定具体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2.3 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性较高,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法定的劳动权益保护。

三、雇佣合同3.1 雇佣合同的定义雇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建立的雇佣关系,规定了雇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具体事项。

3.2 雇佣合同的特点雇佣合同具有雇佣关系、单次性和灵活性等特点。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具体的工作内容、报酬和雇佣期限。

3.3 雇佣合同的法律约束雇佣合同的法律约束性较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以合同约定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四、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4.1 合同性质区别劳务合同是为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是为了建立长期用工关系而签订的合同;雇佣合同是为了雇佣特定雇员而签订的合同。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标题: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这几个词汇,但很多人却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详细介绍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劳务合同1.1 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一方为了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1.2 劳务合同的特点:主要特点是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为目的,报酬主要以项目或任务完成为基础。

1.3 劳务合同的区别:与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相比,劳务合同更加注重任务的完成和报酬的支付,双方关系更像是委托和承接的关系。

二、劳动合同2.1 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约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协议。

2.2 劳动合同的特点:主要特点是以劳动者为单位,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为主要内容。

2.3 劳动合同的区别:与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相比,劳动合同更注重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更多的管理权和责任。

三、雇佣合同3.1 雇佣合同的定义:雇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约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3.2 雇佣合同的特点:主要特点是以用人单位为单位,支付报酬为主要内容。

3.3 雇佣合同的区别: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相比,雇佣合同更注重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更多的管理权和责任。

四、合同关系4.1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但其重点和内容有所不同。

4.2 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关系: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都是以提供劳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但其双方关系和责任有所不同。

4.3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都是以用人单位支付报酬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但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和责任有所不同。

五、总结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之间的区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按习惯主动为他人卸货遭受损害本案是雇佣还是劳务合同发布时间:2003-10-20 15:51:39案情:2001年3月24日,朱某从山东购买一汽车麸皮。

朱某门市所在地装卸货物已经形成习惯:无论谁家门市有货物,当地人都可以主动去卸货,而货主不论卸货人有多少,仅按实际的货物吨数以较为固定的价格,给付卸货人费用,由卸货人自行分配。

当日下午,尹某与王某等人看见朱某门市来了一车货物需卸,便主动共同为朱某卸货。

此时,朱某看见尹某等人卸货,并未阻止。

卸货过程中,当汽车驾驶员解开后车斗的缆绳时,由于货物堆放过高,麸皮包掉落砸伤正在车斗边扛麸皮的尹某。

尹某受伤较重,被送往医院。

货物卸完后,朱某不知有哪些人卸货,将劳务费给了王某,由王某平均分配给每个卸货人。

尹某领到4.3元的劳动报酬,而受伤共花医疗费2 4 17.21元。

后尹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赔偿医疗费。

评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如何定性及责任承担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劳务,被告给付报酬,结合交易习惯,双方行为可以认定是事实雇佣关系。

雇员在履行职务中受到损害,应由雇主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雇佣关系可以认定,但原告作为雇员未能注意安全,导致损害发生,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的义务是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的义务是给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仅是纯粹的劳务合同关系。

在劳务过程中原告被砸伤,非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因此,责任应由原告自负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不应承担责任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均有不同。

具体而言,劳务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劳务合同的临时性。

具体体现在合同对象的临时性、合同订立的临时性及履行时间的短期性三方面。

对象的临时性是指劳务合同往往是针对临时性的事务而达成的协议。

合同订立的临时性是指双方合同关系的形成仅是临时建立的一次或几次性的合同关系。

合同履行的短期性是指提供劳务人提供的劳务是临时的、短期的,而非定期或长期的。

雇佣合同则不同,雇员一般从事的是雇主的日常事务而非临时事务,双方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相对稳定的、长期的合同关系。

虽然本案中原告卸货已形成习惯,无需明示,但每次卸货在合同主体、内容上都是相互独立的,不能视为一种长期的雇佣关系。

第二,劳务活动的独立性。

劳务人所提供的劳务是独立完成的,在从事工作时,不受雇主的意志左右,无须服从雇主的监督、管理,双方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

而雇佣关系明显不同,雇员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监督被监督和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地位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

第三,标的物的特定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仅是一方提供的劳务。

雇佣合同中,雇员有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的要求。

第四,在报酬支付方式上,提供劳务人完成劳务后,双方即进行结算,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的关系。

雇佣关系则是比较固定的,一般以一周、一月等周期性地领取。

由于劳务合同的上述特性,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劳务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应当自负。

本案中,原告以出卖自己的体力而获得报酬,被告以不特定的提供劳务人为给付对象,按货物数量支付报酬。

当被告有货物需要卸时,原告按习惯主动为其卸货,在被告未表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即以默示的方式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

这种习惯仅是双方合同成立的一种便利条件,并不是事实雇佣关系的形成。

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双方仅临时就货物装卸达成协议,至于卸货人有几人在所不问,被告仅按货物的数量一次性支付报酬。

原告提供劳务的行为也不受被告意志的左右,无须服从被告的监督与管理。

双方之间并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货物卸完给付报酬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终结。

因此,本案是劳务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合同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原告损害是由自己行为所致还是驾驶员等其他人的侵权行为,则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读后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是四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特定劳务为标的,提供劳务人和接受劳务人没有相互间的监督、指挥、服从关系;雇佣关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雇主和雇工之间具有监督、指挥、服从关系,且从事的劳务不是特定的;承揽关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特定物而非劳务为标的;劳动关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双方关系具有长期稳定性,一般用工方应有营业执照等依法取得的特定资格。

上述案例理解为劳务关系没有错误,接受劳务人不应承担基于劳务关系合同的责任,但是接受劳务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人的司机由于疏忽砸伤了提供劳务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而司机是接受劳务人的雇工,因此该案应提起侵权之诉,而非劳务合同之诉,以接受劳务人和他的司机为被告,由接受劳务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司机因重大过失而与其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案例是2003 年发布的。

2010 年7 月1 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人应对提供劳务人工作期间的伤害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而提供劳务人给第三人照成的伤害有由接受劳务人承担责任。

应该认为,新的《侵权责任法》与原最高院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并不冲突,前者规定的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后者规定的是雇佣关系雇佣、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辨析2010-06-17 、问题的提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一)雇佣合同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 [ 1]。

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 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 《日本民法》第623 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

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

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管理,从事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 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

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

该观点为并列说。

(五)总结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

),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

三、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辨析(一)理论上的区别: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

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 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