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修正案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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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监狱的影响及对策

《刑法修正案(九)》对监狱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 : 《 刑 法修 正案 ( 九) 》 的颁 布 实施 不可避 免地 会对 监狱 行刑 产 生影 响 , 重刑观 、 万 能观 下监
狱的被动承受 , “ 犯罪化” 下监狱 的关押及改造受到考验 , 这些都会使监狱的风 险增加 。对此, 适度 增 加监 狱数 量 、 推进 高戒 备度监 狱 建设 、 规 范 罪犯危 险评 估是 监狱监 管工作被 动 之 下的 出路 ; 同时, 监 狱也 需要 发挥 主动 性 , 通过 减刑 、 假释 的 合 法、 有 效运作 , 构 建 罪犯 再 社会 化体 系来寻 求罪犯 改造 工作 “ 入” 与“ 出” 的平衡 。
Vo L 1 4 No . 4
《 刑法修正案 ( 九) 》 对 监狱 的影 响及对策
曾小 滨
( 中央司法警官学 院, 河北 保 定 0 7 1 0 0 0 )
审 ‘ 咛’ ’ 审 ‘ ‘ 争’ 中 ’ 争 ’ 审 ‘ 审 ‘ 审 ’ 审 ’ 夺 ‘ 夺 ‘ 夺 ‘ 夺 。 审 ‘ 夺 ‘ 夺 ・ 夺 ・ 牵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 争・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在 此仅 述 与监狱 相 关 的变动 , 但并 不是 全部 涵 盖 。 ( 一) 是 对 宽严相 济刑 事政 策 的真正 贯彻 建 设 和谐社 会要 把社 会 最不 和谐 的领域 —— 犯 罪 领域 的 治理放 在 首 要 地 位 , 要 明 白用 什 么 刑 事 政
背后所引申的观念看 ,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最终是
只要刑罚存在 , 更进一步说 只要 自由刑存 在,
监狱 行刑 就会 现实 地存 在 , 而监 狱行 刑也 会 因刑罚 、 形势 政策 的变化 而受 到影 响 。因犯罪 发展 变化 及 刑

关于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关于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监狱工作影响及对策的调研报告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带来较大的影响,尤其对监狱的监管安全稳定方面。

要求监狱必须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和分析,以应对新修正案对监狱安全稳定、罪犯的改造带来的变化,探究新的关押和管理模式,制定针对性强的教育改造方式,加大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要管得住,保安全,促稳定,更要履行监狱惩罚犯罪,改造罪犯,预防狱内犯罪,保持社会稳定的根本职能。

本报告将从我狱以重刑犯为主的事实出发,对刑法修正案(八)部分条款的分析,罪犯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由此带来的对监狱管理和改造方面等工作影响,需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研讨探析。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与相关服刑罪犯修订的条款和原刑法条款的对比。

1、新修正案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二年服刑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有期徒刑幅度比原刑法少减刑5-10年;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了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明确法律规定。

3、原判无期徒刑罪犯的最短服刑年限比原刑法延长3年(原为10年,现改为不能少于13年)4、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最短服刑年限,比原规定延长8年或13年(原来是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无期、死缓罪犯尤其死缓罪犯的改造态度、尊规守纪意识将会出现大的转变,势必会对监狱安全稳定及日常管理产生大的影响。

新的修正案中实施后罪犯减刑机会将会面临更加严格的限制,很多死缓罪犯出狱时的实际年龄已为五十岁以上的年龄,势必促使大多数原判死缓罪犯产生极强的前途无望,人生无奔头消极思想。

原来监狱执行多年的考核、减刑假释等有效奖惩激励机制的效果对死缓罪犯将大打折扣,极易大幅出现以下几种严重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刑法修正案(八)》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刑法修正案(八)》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加趋于合理,减刑、假释等内容的完善,势必对监所检察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

笔者对《刑法修正案(八)》中会直接影响监所检察工作的条款内容进行了解读,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监所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然后就如何应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监所检察应对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并已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加趋于合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也将对监所检察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监所检察工作的内容(一)完善管制刑以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将管制、缓刑和假释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这是在全国各地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果基础上,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管制、缓刑和假释罪犯的刑罚执行。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进入刑法的视野,明确了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法的法律地位,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的一次重要改革。

(二)严格限制对某些被判处死缓罪犯的减刑《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贯彻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严格限制了对某些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罪犯的减刑,延长了其实际刑期,体现了法律的严惩性。

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样的改革,能最大限度地解决一些重大犯罪罪犯减刑过快过滥等不正常现象,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延长假释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刑期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按照原刑法规定是是十年以上),其它条件符合,才能办理假释,这样就提高了假释的门槛。

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变化与影响

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变化与影响

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变化与影响近年来,我国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和实施,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和加强司法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变化和产生的影响,以深入了解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进展。

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背景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迅猛进步,我国刑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确保刑法的适用和执行能够与时俱进,刑法修正案不断推出,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刑事司法制度。

二、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变化1.罪名与处罚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对一些罪名的界定和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

例如,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增加了对金融犯罪、虚假广告等新型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此外,刑法修正案还对网络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领域的罪名和处罚做出了细化和完善。

2.刑法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还对刑法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加明确和针对性。

司法解释的修订减少了对相关罪名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提高了刑法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3.保护弱势群体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例如,增加了对家庭暴力、性侵害等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4.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刑法修正案修改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修正案的出台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也为其追究犯罪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刑法修正案的影响1.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刑法修正案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通过加强对各类犯罪的打击,确保社会安全与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2.推动司法公正与规范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推动了司法公正与规范的实现。

修正案的司法解释使刑事司法实践更加规范化,并减少了对法律适用的主观性和歧义性,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3.打击犯罪与保障民众安全刑法修正案的修订加大了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机关的打击犯罪效率。

这有助于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刑法修正案的影响与变化

刑法修正案的影响与变化

刑法修正案的影响与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刑法不断需要进行修正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犯罪情况和社会需求。

各个国家都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对刑法进行修订,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刑法修正案带来的影响与变化。

一、刑法修正案的背景与目的刑法修正案的通过往往意味着社会犯罪形势的变化和新的挑战。

犯罪手段的先进化、新型犯罪的出现,以及公众对于刑法的期待,都是刑法修正的动力所在。

修正案的目的在于完善刑法体系,提高对罪行的制裁力度,并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平。

二、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关键点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修改或废止刑法相关条款,以及对犯罪分类、刑罚幅度、证据的认定等方面进行调整。

这些调整往往与当前社会的犯罪形势息息相关,旨在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犯罪。

三、刑法修正案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刑法修正案的通过对司法实践会带来直接的影响。

首先,修正后的刑法条款将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

其次,修正后的刑法将对辩护律师、检察官等司法从业人员的工作产生影响,他们需要对新的法律条文进行理解、解读和应用。

四、刑法修正案对社会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首先,刑法修正案能够提高犯罪分子的威慑力,有效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通过修正刑法,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的认知也会有所提高,有利于形成社会共识和价值观,凝聚社会力量。

此外,修正案还可以促进法律意识的普及,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五、刑法修正案的挑战与争议刑法修正案往往涉及到社会各界的利益纠葛和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修正案过于严厉,会对人权产生冲击;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修正案不够严格,无法有效遏制犯罪行为。

此外,确保修正案的适用一致性和公平性也是一个挑战,需要法律执行机关进行有效监督和执行。

六、刑法修正案的前景与展望刑法修正案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力量,其成果也需要一定的整合和调整。

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刑法修正也将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分析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这是继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的第八次修改和补充,也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八)》贯穿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中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对社区矫正作出了规定。

这些修改和补充必将对监狱行刑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即不仅会出现押犯数量和构成的变化,也将促使监狱的教育、管理模式出现新的转变。

一、《刑法修正案(八)》与监狱行刑直接相关的内容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与监狱行刑直接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于刑法第五十条、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的修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限制对死缓犯的减刑《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内容对《刑法》第五十条作了两点重要修改:一是将原规定中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二是增加规定第二款内容,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这方面的修改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建立严格的限制适用死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执行制度。

另一方面,对死缓犯减刑的严格限制将使监狱关押死缓犯的数量逐步增多,加大了重刑犯监狱的监管压力。

(二)延长死缓、无期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的内容对《刑法》第七十八条有两点重要修改:第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由10年提高到13年。

二是《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对《刑法》第69条作了修改,对数罪并罚后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执行的刑期最高可达25年,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就要超过10年(不能少于12.5年)。

刑法修正案(八)减刑假释制度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减刑假释制度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减刑假释制度对监狱工作的影响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对刑法中的减刑和假释制度进行了相关修改和完善。

这对于监狱工作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影响,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它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首先,减刑假释制度的改变将给监狱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

根据修正案,减刑假释的标准将更为严格,申请减刑假释必须满足更为严格的条件,这将使得监狱要更加注意来检查申请人的情况,更加保护社会的安全。

此时,监狱将需要动员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确保这项制度不断的完善和一切准确无误的执行。

其次,减刑假释制度的改变将改变犯罪者的心态和行为。

减刑和假释作为一个固定的政策,给犯罪者以获取更多自由和便利的机会。

虽然减刑假释等制度有促进服刑人员的改造和帮助他们回归社会的作用,但也会给犯罪者一种期望,他们可以依靠减刑假释等制度来获得更多的自由,这也会影响监狱工作的稳定与安全。

最后,减刑假释制度经历了大量的经验积累,而各类型的减刑假释制度也在实践中设计和完善。

以下是三个减刑假释制度案例:案例一:2012年,四川省资阳市资溪中学高三学生雪艳被八名男学生强奸致孕,案件被警方查出后,七名涉案男生被判刑,其中主犯免除刑罚。

2019年7月,四川高院依照《刑法》新修正案,废除了对免除刑罚犯罪情节的惩罚,将主犯雪艳的免除刑罚离间罪职务犯罪改罪为强制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这个案例因此引发很大争议,但被告雪艳在其中就获得了减刑假释机会。

案例二:江西一男子杨某周因纵火谋杀罪被判处死刑,因其到案后爱慕上一位狱警,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根据《刑法》新修正案,罪犯在服刑期间结婚生子,可以申请减刑和假释,并根据自身表现和犯罪性质的不同,获得24个月至10年不等的缓刑期。

当地监狱立即动员全力保障了两人的婚姻自由以及杨某周的减刑假释机会,杨某周获得了假释后,与其恋爱关系的狱警也辞去了职务,两人顺利结婚。

案例三:重庆市一名杀人案犯经过近20年的服刑后,感到自己已从心理上得到了极好的改变,不再有犯罪意识和行为,因此要求从刑事控制下解放,杀人的罪名也使人不敢置信他的言辞。

刑法修正案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刑法修正案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刑法修正案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分析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对于刑罚执行和犯罪预防都有着深远影响。

在该修正案中,关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保护被判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对特定犯罪形态的特殊处理等都进行了许多重大改变。

这无疑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策的制定和实施将对改进刑罚执行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准备担任监狱工作的人员培训、提高刑罚执行机关管理水平、加强被判刑人员的教育和改造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狱工作人员具备更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监狱安全管理水平。

因此,把培训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是关键。

为了适应新的法律要求,监狱系统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刑罚执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以及心理援助和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监狱工作人员应参与实践操作,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处置能力。

其次,加强刑罚执行机关的管理水平也是关键。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执行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为了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监狱工作人员应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对刑罚执行过程中问题的监督和审查。

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对监狱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此外,加强对被判刑人员的教育和改造也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重点。

修订案要求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注重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监狱系统应做好个案管理,根据不同的犯罪形态和个人特征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计划,通过心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思想政治教育等手段,引导被判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和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这需要监狱工作人员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努力适应新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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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刑法修改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相当于前7次修改的总和。

修正案共50个条文、7313个字,修改了刑法50个条款,涉及49个问题。

其中涉及总则的20条,分则29条,也是历次修订中首次对刑法总则部分进行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贯穿了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其中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对社区矫正作出规定等内容,必将对监狱工作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

3 月23日下午,省司法厅厅长孙建新在省监狱局政委许晓刚等陪同下,到蜀山监狱就刑法修正案出台后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进行调研。

厅局主要领导的行动已经表明,面对刑法的修改,监狱要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对变化,科学管理罪犯、确保监所安全,提高改造质量。

一、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产生直接影响的相关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监狱工作产生直接影响的主要涉及第五十条、六十九条、七十八条、八十一条和八十五条。

现将上述五条变动情况解读如下:(一)原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解读:变动之一: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延长。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判处死缓的罪犯,两年考验期内只要没有故意犯罪的话,就应该对他进行减刑。

一般情况下减到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的话,可以直接减到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此次修改,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只能减为25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期至少要27年。

与原条款相比,最大服刑时间相差10年之多。

变动之二:五十条增加第二款。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修改和增加本条内容,立法原意是把死刑减少、把生刑坐实,一方面是适应现代刑罚趋势的需要,加大对死刑的控制,逐步减少死刑;另一方面是贯彻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

“加重重刑犯刑法”,体现法律的严惩性。

此外,依法延长死缓罪犯服刑时间,从一定意义上,也能最大限度地解决少数罪犯减刑过滥过快等不正常现象。

(二)原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解读:此处修改对重刑犯监狱必然会产生影响,标志着我国刑罚制度的新实破,即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刑二十年以上,直至二十五年,罪犯的执刑期将延长。

(三)原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解读:变动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实际执行刑期延长三年;变动之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

即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这是新增加条款。

现行刑法中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数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即原死缓罪犯最低服刑14年变动为最低22年或27年。

这一变动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影响极大。

(四)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变动之一: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原是十年以上),其它条件符合,方能办理假释;变动之二:增加不得假释的罪名,原指“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现修改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变动之三:将假释条件中“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此处的改动,蕴涵着“监狱工作首要标准”、改造质量科学评估的精神。

对拟报假释的罪犯,原规定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笼统且难以考量,现在要求考察入监以来整个改造表现,结合犯罪基本情况,出狱后谋生、家庭状况等要素进行科学综合评定。

通过科学评定,才能作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的结论。

变动之四:对罪犯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决定罪犯能否假释,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改造表现,还要考虑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当地社区是否接纳、监管是否有条件、受害方是否谅解等。

(五)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解读:明确规定将假释罪犯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这是将各地关于假释罪犯管理监督工作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进一步规范了假释罪犯的刑罚执行。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的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的规定,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的一次重要改革,目的是对部分服刑人员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督管理方法,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完成从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二、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产生的的影响(一)监狱押犯人数逐年增多,监狱将人满为患由于新法延长了重刑罪犯的实际服刑时间,限制了部分罪犯的减刑,这些人只进不出或者多进少出,所以从理论上说,监狱的押犯会越来越多。

国家不可能无限制地多造监狱,所以如何保持监狱收放人员的平衡考验着监狱人的智慧。

(二)押犯构成逐步发生变化,管教工作面临严峻考验由于重刑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的加重延长,重刑罪犯在监狱会越集越多,在押犯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特别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在监狱占押犯比例逐年上升。

所以,监狱在行刑理念、规章制度、运行机制、管理手段、教育措施、基础设施等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这样,对于监狱工作的冲击是空前的,特别是关押死缓罪犯的重刑犯监狱。

(三)监狱奖惩制度的激励作用将弱化,罪犯的积极性难以调动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延长、规定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体现了法律的严惩性,但限制了减刑的杠杆后,目前监狱普遍推行的罪犯计分考核管理规定将对这些罪犯失去应有的意义,重刑犯在改造中看不到希望,面对着真的要把牢地坐穿的现实,我们拿什么来调动他们改造的积极性。

(四)对落实“首要标准”提出许多新的课题一是教育改造质量问题。

我们一直告诉罪犯,要在希望中改造,早日获得新生,回家和亲人团聚。

这是我们日常教育改造罪犯最具说服力的地方,或者说是中国监狱的特色。

然而,新法的执行,势必会导致监狱具体教育改造此类罪犯时,说服力不强,底气不足,甚至出现回避推诿现象。

重刑犯面对漫长的刑期,想到出来后人也老了、家也散了,改造好与坏,没多大差别,不如破罐子破摔,混一天算一天,消极抗改行为也就很自然产生了。

二是回归后社会保障问题。

美国经典影片《肖生克的救赎》最令我们震撼的是已垂垂老矣的老布鲁克斯在服刑50年后走出监狱,却因无法适应外面的生活,最后选择了自杀。

以此结束自己的生命,对他或许是一种解脱,但却发人深思:监狱的价值何在?解决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问题,仅靠监狱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保障机制不建立,服刑人员在监狱改造得再好回归社会后也是无所适从。

(五)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定位问题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我国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实行强制劳动改造,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的刑罚执行制度。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回归社会后能够自食其力。

现在我们对罪犯的劳动定位是“习艺劳动”,使之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将来回归社会后能谋生就业,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尽量回避创造社会财富的说法。

而新法执行后,部分重刑期罪犯可能青壮年时期都是在监狱参加劳动,少有机会能在社会上谋生就业,是否可以理解为监狱企业的特殊职工。

提出劳动改造时,可能要重新定位。

是否可以表述为通过劳动创造价值,回报社会,保障自己出狱后的生活。

三、对策探讨刑法修正案(八)即将在五月一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正在修改完善之中。

监狱要预见和正视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以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需要。

(一)充分利用好新法执行的缓冲区刑法执行有一个溯及力的问题,即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怎样适用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

从中国现行刑法第12条的规定来看,中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处罚较轻的除外。

而此次刑法的修订,对重刑犯来是加重处罚,所以从法理上来看新法对5月1日之前已经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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