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答案(参考)

《刑事诉讼法》考试简答题1.拘留(P298)答: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又称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2.申请回避(P204)答: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审判管辖(P247)答: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简言之,就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4.审查起诉(P316)答: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阶段,对侦查机关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所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处理决定的一项具有诉讼意义的活动。
5.申诉(P388)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是指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
6.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答: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和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程度高低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7.形式简易程序(P366)答:形式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8.指定管辖(P249)答: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9.证明责任(P159)答: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使自己的主张成立而收集、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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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零号石头整顿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旳参与下,根据法律规定旳程序,查证、核算被告人与否实行了犯罪,与否应当受到刑罚惩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惩罚旳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旳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旳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旳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也许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旳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旳其他诉讼活动旳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旳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祈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旳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旳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献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旳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旳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规定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旳人。
9刑事诉讼旳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旳,贯穿于刑事诉讼旳全过程或重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照旳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旳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助于被指控人旳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旳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旳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看待和处理旳一系列诉讼行为旳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旳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旳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一般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旳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根据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旳分工制度。
刑事诉讼法 期末复习小抄 名词解释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3.刑事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划分。
4.刑事诉讼回避:是指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查、审判等人员不得参加处理该案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5.强制措施: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按照一定程序,依法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报告人所采取的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的总称。
6.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令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7.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限制器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9.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0.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被害人的申请,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诉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问答及部分案例)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
1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
指定辩护;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强制措施:公、检、法为了有效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掠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手段。
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职能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审判: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集中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是持续而无间断地进行,亦即审理程序应尽可能地一气呵成,即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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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作业1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答: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揭露、证实和处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所有活动。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对于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指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3、职能管辖答:职能管辖又称备案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4、辩护答:辩护是指针对控诉,提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去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5、刑事诉讼代理答: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1答: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备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通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备案和审判。
这类案件称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2.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3.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5.起诉:起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者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6.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7.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8.拘传:拘传,指公检法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强制方法。
9.传唤:传唤,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诉讼活动。
10.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处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
11.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2.逮捕:逮捕,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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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2.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3.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5.起诉:起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者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6.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7.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8.拘传:拘传,指公检法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强制方法。
9.传唤:传唤,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诉讼活动。
10.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处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
11.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2.逮捕:逮捕,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
13.立案:立案,即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及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14.反诉: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牵连的犯罪行为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15.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16.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17.刑事第二审程序:刑事第二审程序,即为上诉审程序,它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上诉或者抗诉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划的总称。
18.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了解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指派或聘任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的书面结论。
19.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使自己的主张成立而收集、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20.秘密侦查:秘密侦查,是指侦查机关采取隐匿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1.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1)真实性: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可靠。
(2)关联性:同案件事实之间都必须具有某种客观联系。
(3)完整性: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
(4)协调性:间接证据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排他性:综合分析间接证据后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唯一的。
2.逮捕的条件是什么?(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3.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有哪些?(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思念更是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排除: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系盲、聋、哑人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4.论述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情形。
A.概念: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提起公诉所做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B.适用情形:(一)法定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赦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 (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5.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及各个阶段对于此情形的处理方法。
(1)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赦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起诉阶段:法定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6.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处理。
(1)条件: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2)处理:○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可能注明具备不起诉的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3对于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符合刑诉法15条规定),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7.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14-16(不含16周岁)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不含18周岁)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4)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判决宣告,一律公开进行。
8.指定辩护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三十七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9.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会见通信权、阅卷权、了解案情权、提出意见权、请求解除强制措施权、调查取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申请取保候审权、代理控告与申诉权、上诉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10.使用回避的情形有哪些?(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6)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财物、其他好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7)在本诉讼阶段前曾参与办理此案。
11.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2.地区管辖的原则有哪些?(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1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六种适用情形及不适用情形。
(1)适用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不宜羁押的情形。
○4对于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询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而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5已经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不适用的情形: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的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