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困境
关于建立我国遗产税征收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遗产税征收制度的思考孙维闻学颖摘要:遗产税是政府运用公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的一项措施,是国家对缩小贫富差距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顺利实现遗产税征收,特别是发挥其调控功能,建立一套良好的遗产税征收制度是必要的,而这种制度的建立需要的也不仅是一部遗产税税法的颁布,更需要对遗产税施行的可行性的分析、配套制度的完善。
本文对我国开征遗产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遗产税;问题;对策一、我国遗产税存在的问题1.遗产税税制设计困难据调查实行遗产税的国家遗产税的税制设计完全是面对富有群体。
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问题之一便是征税对象的确定,而富有群体的界定也是问题之一,还有规定的税率,也同样是需要研究探讨的。
2.个人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税面对的是逝者生前所留下的所有财产,不仅仅包括现金,还有房产、珠宝、汽车、股票等等一系列非现金财产,而对这些非现金财产的评估,也是对我们遗产税能否有效施行的重要环节。
一切税收项目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而遗产税能否做到这几点,财产的有效评估是重点,因此,在评估方面,我们就要提前设立标准和体制,更要有更多的专业人才,只有在普及施行的同时有众多保障才使得税收更有力度和信服力。
3.没有实行个人收入申报与财产登记制度没有实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特别是财产登记制度是我们国内的现状,这也直接导致了遗产税的征收困难。
因为征收遗产税,首先要对财产进行评估,而因为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导致我们只能看到明面上的财产,基于接受赠送或者转移的财产,亦或者是灰色甚至黑色收入,更有贪污腐败的赃款,这些度下各金融机构独立运行、自己承担风险的条例。
所以,面对这种情况,要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结构,降低政府干预的几率。
第四,要由浅入深,逐渐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创建要求多种体系的配合,例如公正角逐的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等,因此,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是一夕之间就能够建立的,它的创建需要由浅入深,选择适当的机会建立。
征收成本不突破“遗产税”难言开征

财 产 信 息 。但 是 , 中 国 个 人 财 富 的 透 明 度 明 显 不
足 , 没 有 建 立 起 一 套 完 善 的个 人 财 产 登 记 、 收 入 申
开 征才 具有 可 持续性 。 二 、 富 裕 阶 层 的 悄 然 崛 起 为 遗 产 税 收 入 奠 定
了 可 靠 的 基 础
有 的财产 也 极 其 复 杂 , 暂 且 不 论 珠 宝 、 字 画 、 小 件
贵重 物 品等 不 需 进 行 产 权 登 记 , 就 连 房 产 等 有 明 确交 易登 记 流 程 的 商 品 ,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也 往 往缺 乏有 效 监 管 。房 妹 、 房 哥 、 房 嫂 、 房 媳 、 房 叔 、
度 远超 美 国 , 两 极 分 化 已相 当严 重 , 美 国 5 % 的人
遗 产税 兼 具 的双 重 功 效 , 即 财 政 收 入 功 能 和 社会 效 益 。现今 遗产 税 筹 集 财政 收 入 的 功能 已被
显著 弱 化 , 成 为 附 带 性 , 并 且 推 动 其 开 征 , 也 不 再 是 诸 如 战 争 等 外 在 的 、瞬 时 的 触 发 机 制 。 根 据
至 2 01 2年 底 , 中 国 个 人 金 融 性 资 产 超 过 l千 万 的 人 群 已 达 到 70 万 , 预 计 2 01 3年 底 将 增 至 8 4万 。 同时 , 收入 分 配 差 距 不 断 拉 P k : , 贫 富 悬 殊 , 使 得 遗 产 税 开 征 具 有 一 定 紧 迫 性 。 近 年 来 我 国 的 基 尼 系 数 居 高不 下 , 一 度 超 过 了 0. 5, 2 01 2年 为 0. 4 7 4, 超 越 了 国 际 警 戒 线 。 有 关 资 N- 显 示 ,中 国 财 富 集 中
发展视角下我国遗产税开征困境再解

( 双 月 刊)
2 0 1 3 年 第2 期( 总 第7 8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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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佩 霞
内容提 要 :遗产税从 古代 演化到 当代 ,其轴线在 于社会 关 系的维护 与调 适 ,社会关 系构 成 了遗产税 的 内在发展 逻辑 。而围绕发展逻辑考察我 国遗产税 的开征 困境 ,抑制储蓄与投 资、 引发 资本 外逃等 “ 遗 产税 不宜”学说 由于不符 其发 展逻 辑并 不足 虑 ,因此 ,我 国遗 产税 开征
突破 路 径 。
一
、
我 国遗产 税 开征 困境 :酝 酿 与争议
作 为 以财 产所 有 人死 亡后 遗 留的财 产 作为课 税 对象 的 一类税 收 ,遗 产税 在世 界上 多 数 国家和 地 区具有 悠 久 的发展 历 史 。我 国 自民 国时期 曾经 开 征遗 产税 后 ,从 新 中 国建 国至今 ,虽然 几度 酝酿 , 但 是 , 由于种 种原 因,这 一税 种依 然 在我 国税 制 体系 中处 于 缺失 状态 。而 回顾遗 产税 在 我 国 的酝酿 历 程 ,应该 说 ,起 步 甚早 、但 屡屡 被搁 置 。事实 上 ,早 在 1 9 5 0年 ,国家 颁布 的 《 全 国税 政实 施纲 要 》 中就 已经包 括 了遗产 税 ;1 9 9 3 年 ,国务 院批准 的 《 工 商税 制 改革 实施方 案 》,再次提 出开征 遗产 税 ,
开征遗产税将促使 富人对外转移财 富,打击国内外投资者积极性,造成资本外逃;六,2 0 0 0 年以
来 世界 遗 产税 制 的变动 方 向在 于取 消 该税 或 降低 负担 ,我 国若 开 征遗 产税 将有 悖 于 国际潮 流 。 应 该说 ,构 成我 国遗 产 税 开征 困境 之上 述种 种 意见 ,并非 毫无 根据 的疑虑 ,其 论述 或基 于遗 产 税 功 能 、或基 于遗 产 税作 用 机理 、或基 于 征管 条件 之 准备 ,等等 。然 而 ,就 税 收 的发展 来看 ,一 个 税 种何 以存在 ,固然 与征 管 条件 、税 收 功 能 、经济 影 响等 具 有直 接 的联 系 ,但 是 ,在征 管条 件 、经 济 影 响等 因素 之 外 ,决 定税 种 是否 开征 、何 以开 征 ,关键 的 问题 在 于其 内在 逻 辑 ,即解 释税 种存 在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关注。
开征遗产税不仅能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还能够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遗产税的开征背景与意义遗产税,是指国家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贫富差距逐步拉大,遗产税的征收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开征遗产税的背景及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鼓励勤劳致富,降低财富继承的依赖性,从而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 完善税收体系: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其开征可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当前,我国在遗产税开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遗产税法,导致遗产税的开征缺乏法律依据。
2. 社会观念阻力: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征收遗产税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对开征遗产税存在抵触情绪。
3. 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征收遗产税需要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和高效的征收手段。
四、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分析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开征遗产税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其次,开征遗产税有助于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此外,完善税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目的。
五、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方案设计为了顺利开征遗产税,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案。
房屋遗产税最新消息2022年

房屋遗产税最新消息2022年遗产税是以被继承⼈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和受遗赠⼈征收的税。
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有⼀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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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遗产税难度⼤财政部在回复中表⽰,经过30多年的研究,遗产税呈现出三⼤特征。
1、征税范围复杂。
体现在遗产多种多样,既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包括银⾏存款、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珠宝等动产,还包括知识产权等⽆形资产,开征遗产税需要全⾯、准确掌握居民财产信息,以及遗赠、继承等具体情况。
2、征管程序复杂。
遗产税需要对各类财产进⾏合理估价,需要⼤量专业⼈员从事相关估价⼯作,征管中极易产⽣争议,争议解决程序通常也较为复杂。
3、征管配套条件要求⾼。
如不同政府部门的紧密配合、对拒不缴税的纳税⼈在法律中做出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制度安排等。
这些特征意味着开征遗产税所⾯临的是⼀项复杂的⼯程。
⼆、征收遗产税可能会导致社会负⾯效应财政部称,从近年来遗产和赠与税的国际发展趋势看,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在调节贫富差距的同时,可能会对⼀国的经济,特别是国外资本流⼊和国内资本流出产⽣⼀定的影响,是否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已逐步成为国家、地区间税收竞争、吸引投资的⼀项重要内容。
这⼀点指就是遗产税可能会导致的社会负⾯效应,体现在对资本的影响上就是,可能导致资本投⼊的减少;可能导致资本外流。
⼀国的遗产税过⾼,会影响投资的积极性,导致资本外流,甚⾄影响本国的经济稳定。
三、国际趋势对我国遗产税具有借鉴意义财政部称,下⼀步将继续跟踪国际上遗产税的发展趋势,进⼀步研究遗产税有关问题。
这说明,我国开征遗产税也会参考国际趋势。
但是,正因为遗产税是⼀项⽐较复杂的税种,⼀些国家遗产税变化较⼤。
据了解,美国遗产税⾃1797年⾸次开征以来便争议不断,时征时停,税率也起起落落。
⽐如,2001年美国遗产税的个⼈起征点为67.5万美元,夫妇为135万美元,税率是55%;⽽到了2011年,个⼈遗产税的起征点改为500万美元,夫妇是1000万美元,税率降⾄35%;从2013年开始,税率升到了40%。
我国遗产税开征相关问题探讨

门应冻结其财产等。 总之,目 前开征遗产税存在许多困难, 但
四、 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对策
来没有考虑过自己省吃俭用, 积攒一生, 为子
( 加 强文化宣传 , 一) 改变传 统观念 。做好 尽快立法, 开征遗产税 已是当务之急, 我们应
孙留下一些财产要交遗产税 总之 , 他们对于 税法知识, 尤其是遗产税法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对遗产税的开征持积极的态度, 不能等到条件 遗产税 是存 在疑虑和不解的 , 开征遗产税对人 工作, 利用各种工具和手段进行宣传, 解除老 完全具备才开征, 遗产税法的设计不应苛求一 们的观念冲 击较大 。
社会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不断加强, 我国居民收 因此, 在当前社会收入贫富差距悬殊、 社会矛 入的总体水平在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的同时, 收 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开征
入分配 差距不 断拉 大 , 富悬殊 , 贫 成为世 界上 遗产税,能够完善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
素。本文对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 存在的问题 分配差距和不公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 得税上 , 但我 国由于税 收管理 、 税制等 原因个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非常快。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夏业良的一篇文章 定数量的财政收入。 另外, 从发展趋势看, 我国遗产税具有一
征收遗产税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过大, 促 说:美国5 “ %的人1掌握了6 %的财富,中国 : 3 o
进 社会 的稳定 。 遗产税只针对 少数极度 富裕 的 则是 l %的家庭掌握了 4 %的财富;中国的 定的增长潜力, 1 4 按照国际上许多国家此税的规
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 目前世界上有 23以上 的发展 。造成我 国内需不足 的原因是 : / 我们习
我国遗产税开征探析

遗产税又称继承税 , 是以财产所有人遗 留的财产为课税对 象, 向财产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 、 遗产管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 税。 因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的死亡为征税条件的, 故又称 为 死亡税 ; , 同时 遗产税是因继承而产生的, 故又可称为继承税。 遗产税作 为一种古老 的税 种 , 早在古 代的埃及 、 罗马时 代就有痕迹 可寻 , 近代 的遗 产税起源 于荷兰 , 之后 的欧洲各
为计税方法的税 , 凡按课税客体 的数量 、 重量 、 容量作为计税 方法 的 , 为从 量税 , 称 课征遗产 税是 以遗产 的实际价值 来作
为计税方 法的, 故为从价税 。
二 、 国 开征 遗 产 税 的必 要 性 我
中国公民到国外继承遗产 , 都应按照遗 产所 在国法律缴纳遗 产税 。由于我 国尚未开征遗产税 , 致使 外国公民在我 国继承 遗产则不 需纳税 , 不仅 中国公民在 国外 的遗产 、 国公民在 外
第 3 卷 第6 1 期
V0 . 1 No6 1 3 .
我 国遗产税开征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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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大学, 山西 太原
[ 要] 开征遗产税有利 于增加 国家财政收入 、 摘 调节社会 财富、 维护 国家利益和公 民权益 、 完善我 国的税
制结构, 因此在我 国有 必要开征遗产税 。'前我 国开征遗产税还 面临一些 困难 , 3 - 如纳税人纳税 意识 薄弱 、 关部 相 门协作配合 欠缺 、 被继承人遗 留的财产价值难 以准确确定等。针对这些 问题 , 国应采取一些配套措施 , 我 包括提 高纳税人主动纳税 申报的意识 , 建立公 正、 独立、 科学的财产评估制度及机构等。 [ 关键词 ] 遗产税 ; 开征遗产税 ; 财产评估
现阶段我国不宜开征遗产税

种 , 优 点 是 显 其
而 易 见 的 。 首
先 , 产 税 采 用 遗 累 进 税 制 , 以 可 平均社 会 财富 ,
限制私 人 资本 ,
缓和社 会 矛盾。
其 次 , 产 税 以 遗
财 产 为 课 税 对 象 , 稳 定 的 税 有 源 , 以 增 加 财 可
2 对 财 产 的 评 估 上 存 在 偏 差 , 致 税 收 、 导
减 少 。 遗 产 包 括 财 产 所 有 者 死 亡 时所 有 的 财
政 收 入 。第 三 ,
遗 产税 可 以 消 除 人 们 对 遗 产 继 承 的 依 赖 心 理 , 利 于 推 动 社会 进 步 。 有 我 国 早 在 19 9 3年 国 务 院 批 转 的 国 家 税
务 总局《 商税 制改 革 实施方 案》 工 中就 已拟定
了遗 产 税 的 开 征 方 案 , 管 开 征 遗 产 税 具 有 尽
重 大意义 , 我 国至今仍 未正 式实施 遗产税 , 但 原 因 固 然 是 多 方 面 的 , 主 要 还 在 于 理 论 上 但
的 不 成 熟 。 现 在 对 于 是 否 开 征 遗 产 税 , 存 还 在 着较 大 的 争 议 , 同 的 观 点 认 为 开 征 遗 产 赞 税 具有 重 大 意 义 ; 对 的 意 见 强 调 了 开 征 遗 反 产 税 的 困 难 及 可 能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 应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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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在 遗产税 基 础上反 映出来。 由 于 以 上 在 遗 产 税 的 征 收 过 程 中 出 现 问 题 , 方 国 家 的 遗 产 税 从 来 就 没 有 成 为 政 府 西 收 入 的 重 要 来 源 , 产 税 占全 部 税 收 的 比 重 遗 相 当 小 。这 对 我 们 制 定 遗 产 税 可 作 参 考 。 二 、 前 我 国开 征 遗 产 税 面 临 的 问题 和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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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困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民间财富急剧增加,贫富差距越来愈大,作为调解贫富差距行之有效手段之一的遗产税的开征势在必行,正确面对实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推动遗产税的开征意义重大。
关键词:遗产税;困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6-0164-02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得以高速发展,民间财富急速增加,贫富差距现象日益显现,作为调解贫富差距行之有效手段之一的遗产税的开征,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组研究报告认为,无论从社会公平政策、转变增长方式,还是缩小贫富差距,开始征收遗产税的时机已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1]。
虽然时机和条件基本具备,但是我们不得不面临在遗产税开征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1 遗产遗产税纳税人方面的阻力
虽然随着社会发展,税收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公民整体纳税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公民缺乏对遗产税基本的认识和了解,不易被理解和接受,此外,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积累财富,不仅是提高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地位和个人价值的
表现,更多的是留给后代。
在一定意义上,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后留下的财产征税,这与他们的意愿相悖,因此财产所有者在生前会想尽办法将财产进行隐匿、分割、转移,更甚至于外流至国外低税或无税的国家[2],甚至于会出现“有税种无税收”、“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社会财富大量流失的局面,有悖于遗产税开征的目的。
从遗产税纳税主体上来看,虽然是对极少数人征税,但多数人的态度影响着遗产税的顺利开征。
2 与遗产税开征相配套的制度不够完善
2.1 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欠完善遗产税的征税税基是财产所有人(已故)留下的遗产,因此遗产税开征的基础是财产所有人个人财产状况,如何清楚的掌握个人财产状况的真实情况,迫在眉睫。
而我国现阶段与遗产税开征相配套的制度不够完善,如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财产登记制度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的完善,是顺利开征遗产税的前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现有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不够完善,申报和登记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对个人财产的监控无力,只能局限于其合法收入上,对于隐形收入和非大件不动产无从监管,造成开征遗产税后税源的减少。
没有形成统一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各管理部门从自身职能需要出发制定了不同的管理制度,有的甚至有相互冲突的情况,阻碍了遗产税的顺利开征。
为此,要建立统一完善的与之相配套的收入申报、财产登记、监控监管等制度。
2.2 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制度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总额,包括现金、房产、有价证券、汽车、珠宝首饰等等,非现金类资产的价值如何合理的确定,决定着遗产税应纳税款的多少,因此对于这一类财产的价值如何合理的确定,需要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按照合理的程序与合理的方法予以评估,确定其价值,采用何种手段或制度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等问题都是我国开征遗产税之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起步较晚,评估制度尚不完善,财产评估专业机构和人员匮乏,人员素质不高,监管机构监管乏力,如果评估不合理不公平,会导致遗产税税源减少,应征未征,不应征却征收的情况,更甚至于对公民情感造成伤害,严重制约着遗产税的开征。
因此,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式,扩大个人财产评估的主体范围,加大对个人财产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专业机构的公信力,确实保障评估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刻不容缓。
3 提升国家征税机构的税收征管能力
作为新型税种的遗产税的开征,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征管难题,这是新生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税收制度政策的水平和征税机构的税收征管能力决定着新税种顺利开征的速度。
就目前来说,我国税收征管机构的税收征管能力、技术征管手段,税款
结算和纳税申报征收方式、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相关部门协作沟通不畅,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程序不规范,对违法行为处罚不力,执法不严,征收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降低了税收征管部门在公民心中的公信力,对税收征管机构的能力持怀疑态度,从客观上阻碍了遗产税的顺利开征。
4 如何确定起征点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已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起征点如何确定,决定了遗产税纳税主体的范围。
随着经济发展及个人财富的急剧增加,众多学者对起征点提出了自己的标准,有的认为是40万,有的认为是100万,甚至更有人认为是1000万,《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组研究报告中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3]。
起征点的确认应该立足国情,立足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调节社会财富。
因此,合理确定立足实际、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起征点,决定着遗产税征税对象的范围。
虽然存在着阻碍,制约着遗产税的开征,但是我们对遗产税的开征应持积极的态度,不能等到条件完全具备后才开征,而应该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经验,破除阻碍,发挥遗产税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宇辰,任雪原.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2(中):162-163.
[2]张永忠.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形势判断[j].税收经济研究,2013
(1):17-21.
[3]白金娟.我国遗产税开征相关问题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11(下):9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