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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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2篇)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2篇)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同时也对如何保护受保险人的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下面就我对保险法的学习心得进行总结和归纳。

首先,保险法的学习使我更加了解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要素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等,这些要素的明确是保险合同有效性的基础。

同时,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文本形式。

对于电子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要求,这使得保险合同的订立更加便捷和高效。

其次,保险法还明确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有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有及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同时,保险人有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权利,被保险人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

这些规定使保险合同的履行更加公平合理,保障了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保险法还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了规定。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期间届满、双方协商一致、一方解除、保险标的毁损等情况下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解除通知书、解除协议等,解除的程序和要求标准化,这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例如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丧失行为能力等。

最后,保险法还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惩罚。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欺诈行为包括虚假投保、虚报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这些行为会对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的干扰。

为了保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法规定了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处罚,并设立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

总的来说,通过学习保险法,我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保险法的学习使我认识到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的核心,只有依法合规的保险合同,才能保护受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新《保险法》学习试题

新《保险法》学习试题

新《保险法》学习试题一、单选题1、根据保险法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C)A.15、1B.30 、1C.30、2D.60、5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C)A.书面B.口头C书面或口头D书面且口头3、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B)A.1B.2C.3D.54、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何种原则(B)A 稳健性原则B 安全性原则C 收益性原则D 稳健性与收益性结合的原则5、甲将自己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后甲将车转让给乙,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做批改。

假设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根据新修改的保险法的规定,谁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B)A.甲B.乙C.甲乙均有权D.由于保险公司未作批改,甲乙均无权6、甲有一辆汽车,价值50万。

甲分别向A、B保险公司投保全车盗抢险50万元,后该车在一有偿收费停车场被盗。

此情形下,甲最多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金是多少?(C)A.100万B.75万C.50万D.257、上题中,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否进行追偿(D)A. 不能追偿B. 可以追偿,但对象只能是偷车贼C. 可以追偿,但对象只能是停车场D. 可以追偿,对象既可以是偷车贼,也可以是停车场8、下列对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理解,正确的是( B)A.投保人投保后,凡有损失的,保险人均应予以赔偿B.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C.损失多少,赔偿多少D.补偿范围仅限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在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

保险法心得体会模板(3篇)

保险法心得体会模板(3篇)

保险法心得体会模板一、对保险法的基本认识1. 保险法的定义和作用2. 保险法在保障个人和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3. 保险法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和发展的重要意义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等2.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自愿、合法、平等、互利等3. 保险法的基本制度:保险合同制度、保险责任制度、索赔制度等三、保险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1. 保险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风险管理、保护个人和社会财产等2. 保险法与金融市场的关系: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有重要影响3. 保险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保险法的完善对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起到重要作用四、对保险法的改革和完善的思考1. 加强保险法的立法工作,提高保险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2. 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推动保险产业的健康发展3. 加强对个人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提高保险法执行的效果和公正性五、保险法实践应用的心得体会1.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2.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3. 保险法实践中应注意的事项和经验总结六、展望未来保险法发展的方向和趋势1. 加大保险法宣传和教育的力度,提高公众对保险法的认知度和法律意识2. 积极参与国际保险法合作和交流,推动保险法国际化进程3. 着力解决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不断完善保险法体系以上是保险法心得体会模板,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参考和修改,注意根据要求确定文章的字数和结构,尽量做到逻辑清晰、条理清楚,语言简练、准确。

同时要注意从自身实践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和经验进行论述,使文章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保险法心得体会模板(二)保险法心得体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保险法作为保险业的法律基础,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对保险行业的运作机制和法律要求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保险法实务》课件

《保险法实务》课件
探索保险公司市场准入要求和执业资格。
保险的责任与赔偿
1
保险责任
解释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2
保险赔偿
讨论保险公司对受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限制。
3
赔偿方式
介绍保险赔偿的方式和程序。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
案例分析
深入分析实际保险案例,探讨 法律实务应用。
法律解读
解释法律条文在案例中的适用 和解释。
判例研究
研究相关法院判决和裁决,结
回顾《保险法实务》课程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观点。
2 提问环节
为学员提供提问和讨论的机会,进一步加深对保险法实务的理解。
《保险法实务》PPT课件
探索保险法的实际应用,了解保险法律基本概念、合同法律要素、保险公司 管理法规以及保险责任与赔偿。
课程介绍
1 为何学习《保险法实务》
了解保险法律对于个人和组织的重要性,掌握保险法的基本知识。
2 学习目标
掌握保险法的核心原则和相关概念,能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保险案例。
3 教学方法
通过案例分析和实例讲解,深入浅出地介绍《保险法实务》的关键内容。
保险法基本概念
保险法定义
了解保险法的含义和作用,明 确保险法的法律地位。
保险基本原则
探索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例如 合法性、公平性和善意原则。
保险法分类
介绍不同类型的保险法,包括 人寿保险法和财产保险法。
保险合同法律要素
保险合同要素
详细解释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包括合同成立、合同内容和合同 解除。
保险合同形式
讨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和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保险合同签订
解释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和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公司运营管理法规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保险法是保险业的法律基石,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对保险行业的法律框架、监管机制和保险业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为保险业务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在学习保险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订约自由、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等。

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平衡。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履约义务等。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深刻认识到保险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责任,对于保险业务的开展和保险纠纷的解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保险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和保险业务的特殊规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等。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对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例如,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主要包括寿险、医疗险、意外险等。

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的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主要包括车险、住宅险、财产损失险等。

责任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的民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主要包括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承包商责任险等。

通过学习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我了解到了各类保险业务的特点和操作要求,为将来从事保险业务提供了基础知识。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人的监管要求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

保险业是一个涉及巨额资金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业,因此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十分重要。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准入要求、经营范围、资本金要求、偿付能力要求等。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监督工作。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了解到了保险业的监管机制和运作方式,体会到了保险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最后,学习保险法还让我认识到了保险法在推动保险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学习保险课后的心得体会5篇

学习保险课后的心得体会5篇

学习保险课后的心得体会5篇学习保险课后的心得体会【篇1】自从__人寿保险公司实习以来,到现在已经学习了20天了。

虽然自己仍然一个单子也没有做成,还交了400元的各项费用和押金,但是学到了很多东西。

在学校里一直认为工作了什么事情就都简单了,不用那么用功学习了,可是在新华的这段时间我发现,越是工作越需要学习。

在新华不仅仅新的员工需要学习(比如:保险法的相关知识,考取代理人资格证书以及相关的业务技能培训),而且各个级别的都需要不断的培训学习。

而且这里的工作氛围很好,每天都有晨会,大家高高兴兴的一起学习,分享经验,是快乐的工作。

在这里,能学到很多的知识。

不仅仅是保险的,而且有关理财的知识、人际交往的知识等。

退一步说,即使我以后不适合作保险,也锻炼了自己,增强了自身的一些素质。

另外,我们新华保险公司有很多的激励机制不断的鼓励我们去奋斗,挑战自我。

我感觉不仅仅是作保险需要这样,人的生活也是这样的。

以前从没有穿过西服、打过领带,来到公司这些都是需要的(当然,现在去应聘都得这样)。

学习了一些基本的礼仪,还有针对同行业的竞争,我们是绝不能说一些诋毁的话语。

虽然这些都是一些基本的职业道德,但是我却经常听同学说其他保险公司诋毁我们。

这一点我感到很欣慰。

一个公司不是把精力放在自夸和贬低对手上,而是切切实实的去为了客户的利益去努力的服务。

总之,我是被新华十年的发展速度折服了!他那过硬的产品、深厚的文化氛围等深深地吸引住我了。

我会不断的学习,早日成为新华的正式员工!学习保险课后的心得体会【篇2】我非常荣幸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第一期岗前培训班,首先要感谢公司给了我这次培训的机会,作为人保公司的一员,我十分珍惜这次培训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是我职业生涯的加油站,更是人生道路上实现服务公司、自我价值的重要一课,让我对自己有了一个新的定位和目标。

在培训中,对于咱们新华人寿,我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而且了解了保险的基础知识,对保险有了新的认识,起码不再是白板一张,张口不能说话了!在这次学习中,我认识到了现在保险行业的发展位置、未来的趋势以及保险销售的基本理念。

社会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

社会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

•社会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大纲简版)院系:姓名:学号:学习时间:指导教师:•社会保险法•概述•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社会保险法》第2条•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要参加;•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社会保险法》第64条•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社会保险法》第64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法》第64条•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按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的;•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公民在年老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社会保险法》第12条•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社会保险法》第14条•个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第14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基本养老金分情况领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享受的遗属津贴•《劳动法》第73条第2款社会保险待遇专属于劳动者,不能继承,劳动•遗属津贴•为解决死亡劳动者善后事宜和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向其遗属提供的一种物质帮助;•死亡者的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救济费;•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病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在境外就医;•失业保险基金•参保范围和保险费缴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社会保险法》第45条•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领取的保险金额由省级政府确定,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最长24个月;•失业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48条•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陪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符合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择一选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法》第52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培训;•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两个或以上劳动关系: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承担;•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承担;•单位指派:指派单位承担;•违法转包:用工单位承担;•个人挂靠: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情形•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预备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从基金名支付•治疗的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情形•《社会保险法》第39条•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费的支付•《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单位不支付的,从基金中先行支付;•基金中先行支付后由单位偿还;•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国家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缴费规则(单缴)•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的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不予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应予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单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军人保险法•军人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专款专用,按规定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改变支出标准;•军人保险类型•军人伤亡保险•因战、因公死亡: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退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保险法》第11条•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军人个人不缴纳保险费;•退役养老保险•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入伍前,或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服现役+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医疗保险•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由国家以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由国家补助;•服现役+入伍前+退役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入伍前,或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就业安置或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随军期间+在地方缴费期间: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险经办与监督•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应按时足额支付军人保险金;•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军人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保险法教案

保险法教案
第一编保险法导论 第一章保险法的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第三节保险法的概念的地位 第四节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 第二章保险制度的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节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四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近因原则 第二编保险合同总论第五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缔约义务 第七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第三节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 第四节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八章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九章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适用第三节人身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三章各类人身保险合同比较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第四编第十五章保险业法概述
第一编 保险法绪论
第一章 保险之范畴
保险的缘起
一、危险
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其特征如下:
1.客观性。
2.不确定性。
3.可测定性。
4.损失性。
二、危险的处理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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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产保险而言,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 之时,具体内容详见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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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保险利益原则
虚拟场景:罗某,男,30岁。一日罗某的女朋友凤姐回到家发现家里满是鲜花蜡烛,原来是罗某为其准备的 求婚现场,罗某从背后缓缓抱住其女友凤姐,说:亲爱的,虽然我没有富有的财产,但是我愿意赠予你百万的 身价,这是我为你买的百万医疗保险合同,嫁给我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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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 信息不对称存在于一切交易之中,但是信息不对称对子保险交易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 在客观上,一方面,保险合同高度专业化,内容复杂精细,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 另一方面,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危险水平并不知情。 因此,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如何,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如何,均有赖于当事人的信息披露才可以使对方知晓。 在保险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要求是保险人应当向相对人说明保险合同,尤其要明确说明合同中的免 责条款;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相对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得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囤保险相对人应当维护保险标的的 安全,在事故发生后尽力减少损失;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不得伤害被保险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
保险法的修订
1995年6月30日设立; 2002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二次修订; 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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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ONTENTS
01 总则
02 保险合同
03 保险公司
04 保险经营规
总则
第三条 境内/国内有啥区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解读: 本条所规定的,是保险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具 有约束力。 所谓“境内”,是指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所谓“国内”,则既包括境内,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这也就不难理解,通常我们见到的保险条款,均提到类似“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描述。
在艾思宁顿案中,树上掉下来-受伤-肺炎-死亡四个事件,关键环节是受伤-肺炎,这两个事件之间没有充 分或必要的逻辑关系,任意一个事件都不是其他时间的必然结果。但是,在特定的场景设定下,寒冷的冬季, 孤立无援的荒野,受伤后无法获得救援的被保人染上肺炎就成了几乎唯一的结果。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 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解读: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保险利益意在明确,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以及在财产 保险中有权获得保险金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是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密切利害 关系的人,并且是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会造成其损失的人。
对于人身保险而言,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且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要求在订立合同之时, 具体内容详见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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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四条 合法、守德、公益原则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解读: 本条规定了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合法,是一切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在民事活动的范畴内,所谓合法,不是指每一个活动都必须具有法 律依据,而是指每一个活动都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换言之,法无禁止即自由。 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积累起来的,形成广泛共识的行为规范。社会公共利益是代表多数社会成 员的总体利益,该总体利益涵盖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 道德与公益相辅相成,法是道理的提炼和升华,因此合法、守德、公益等三项原则水乳交融,共同构成 保险活动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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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七条 境内投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
保。
解读: 采取境内投保原则,既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保险赔付,也有利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保险事业的健康 发展,还有利于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业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维护保险相对人的权利。因此保险法规 定,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法 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领取营业执 照的个人独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我国企业法人 的分支机构等。 境内保险,主要是指保险标的在境内的财产保险,以及被保险人主要在境内活动的人身保险。 境内的保险公司,是指经我国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在我国开展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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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八条 分业经营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
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保险、银行、证券、信托均属于金融业务。现阶段,我国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总体不强,如果允许金融业进 行混业经营,会增大风险控制难度,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同采取金融业不同业务之间分业经营 的原则。
本案例中,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发生在一般健康人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女士身故的原因是心脏病所 致。虽然车辆碰擦是意外,但不是导致其死亡的近因,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某英国居民冬季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染上肺炎 死亡。家人拿着意外伤害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定致死原因是肺炎,非意外事 故拒付保险金;法院认为被保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判定保险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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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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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六条 经营主体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
经营保险业务。
解读: 保险业虽然是企业化经营,但是由于其经营内容是社会风险的集中和再分散,因此具有强烈的社会化功能。 保险业如果经营不当,将有可能成为巨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将保险业纳入法律或政府许 可经营的范围,并为经营者设定了较高的准人条件。 本法所称的保险公司。主要是名称中冠以“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的企业法人。 本法所称“其他保险组织”,主要包括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 此外,保险个人代理人、保险机构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所从事的业务,也属于广义的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拒绝给付保险金。陈艳在为王某购买人身保险时,明知患有癌症,她却隐瞒了他的病情,其欺骗行 为是显见的。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方对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的情况以及其它是否符合可保 险条件的情况均应据实告之,不得有任何隐瞒欺骗。否则,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 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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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扩展: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 益的规定。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 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 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三、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 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 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 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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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二条 保险的定义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等条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解读: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保险行为。因此,本条定义的是商业保险的概念而非保险的概念。 商业保险的概念是一切商业保险活动的基石,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皆由此派生。 保险的目的在于危险的集中和再分散,保险人基于收取保险费,承担特定人的危险,再将其承担的危险 向不特定的其他投保人进行分散。 商业保险是一种交易行为,本质在于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对价,换保险人的保险保障。 保险的保障不是万能的和无限的,保险人承保的范围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范围。 除非法律有专门规定,均以合同的约定为判断依据。保险消费者应当牢固树立合同意识,在投保时应仔 细阅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赔偿处理”、“保险金给付”等条款,这是保险的保障功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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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近因原则
A女士在马路上正常行走,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 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家人拿着意外伤害保单及死亡 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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