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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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新型非典型雇佣策略研究——评《新就业形态中非典型雇佣关系优化与制度创新》

共享经济下新型非典型雇佣策略研究——评《新就业形态中非典型雇佣关系优化与制度创新》

当前,在网络及通信技术的推动下,涌现出许多新业态,大量新的工模式及就业形态也应运而生。

尤其是在共享经济发展中,灵活就业已成为重要的就业模式。

但从雇佣层面看,平台用工、网络众包和服务外包等非典型性雇佣策略,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

研究此新型雇佣策略,对保持企业积极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新就业形态中非典型雇佣关系优化与制度创新》(魏巍著,2019年3月中国财富出版社出版)一书,通过调查问卷、回归分析和理论分析等对非典型雇佣策略进行辩证分析,指出经济、社会、法制、技术等外部环境因素和宏观经济、政策、集体合同的签订率、权益诉求的解决程度、劳动保护、薪酬、工作乐趣等内部因素直接影响非典型雇佣关系,为探讨共享经济下新型非典型雇佣问题提供了重要资料和启示。

一、在线匹配:共享经济下的用工新模式网络共享经济模式下,许多企业多借助在线用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获得人力资源。

而第三方在线劳务平台通过数字技术向企业提供短期的劳动服务,利用构建劳动服务需求方与供给方的联系去获取收益,在共享经济环境中,这种商业模式是资源再配置的主要表现。

同时,部分需要从外部劳务市场中快速寻求人力资源的企业,利用同在线用工平台的合作动态化地匹配其用工,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组织快速适应动态变化的能力和辨别市场的机会。

正如学者魏巍所言,在此雇佣环境中,有些企业是在线用工的第三方机构,有些是利用第三方平台以在线用工方式快速匹配来获取人力资源的企业。

能够适应此雇佣的新型非典型雇佣策略,通过在线匹配的方式实现用工需求,也就是以网络技术实现用工方与劳动方的连接,以数据技术实现劳动服务需求与供给的精准匹配和即时匹配,并在大数据的驱动下,以智能算法的管理策略去规避相应的用工风险。

在线匹配模式的用工策略中,劳动供给方能够在外部劳动力市场中自由流动,用工需求方法在网络平台中发布用工信息时,其能够自主选择和接受此任务请求,进而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

非典型雇佣关系的影响因素及优化研究

非典型雇佣关系的影响因素及优化研究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应重视文化建设,建立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同时,应 鼓励员工参与企业文化活动,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提高员工参与度
企业应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满意度。同时,应鼓励员工提出建 议和意见,及时了解员工的需求和反馈,以便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
非典型雇佣关系通常可能无法提供与全职员 工相同的福利待遇,这可能会影响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职业发展问题
管理难度
非典型雇佣关系可能会限制员工的职业发展 ,导致员工无法获得晋升机会或长期职业规 划。
非典型雇佣关系需要企业具有更强的管理能 力,如何有效地管理这些员工可能会成为企 业的挑战。
04
非典型雇佣关系的优化策略
临时雇佣:这种关系通常持续时间较短,员工在 完成特定任务后即结束雇佣关系。临时工通常没 有长期的工作保障,但可以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 和相对较短的试用期。
远程工作:这种关系允许员工在远离办公室的地 方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工作灵活性和自主权,但 也可能导致沟通困难和缺乏团队凝聚力。
02
非典型雇佣关系的影响因素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高质量化
非典型雇佣关系逐渐成为高质量就业的代表,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 和福利待遇。
挑战与困境
法律与制度缺失
权益保障不足
职业稳定性低
管理难度大
非典型雇佣关系在法律和制度方 面存在空白,导致雇主和员工面 临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员工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如 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职业发展 等方面的问题。
优化策略研究
针对非典型雇佣关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优化策略。这些策略包括完善政策法规、加强企业文 化建设、提高员工参与度等,以促进非典型雇佣关系的健康发展。

浅议商业银行“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浅议商业银行“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浅议商业银行“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赵禹【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年(卷),期】2015(000)004【总页数】4页(P69-72)【作者】赵禹【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基于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以及商业银行的业务实际需要,商业银行为了自身长远发展把更多精力投入核心业务,将非核心业务环节外包出去。

如果银行在具体实践中操作不规范、管理不严格,很容易导致“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的情况,从而引发劳动纠纷,为银行带来声誉风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用工单位采取“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等形式规避滥用劳务派遣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这对商业银行利用业务外包这种补充用工形式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本文对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的区别进行了总结,并梳理了商业银行“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的用工模式的法律风险,建议从制定完善的合同及积极防范管理风险等方面,进一步防范业务外包的法律风险,确保商业银行外包业务的健康发展。

根据银监会办公厅2010年6月4日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第3条的规定,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业务外包模式一般是银行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外包服务合同,由服务提供商独立完成外包业务。

在实践中,根据专业程度和与银行业务的关联程度,业务外包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同银行主业关联程度不高的业务外包,包括安全保卫、物业管理、住宿餐饮、租赁车辆、清洁服务等;第二类是同银行主业关联程度较高,具有较强专业性或技术性的业务外包,包括信息技术(如系统开发及维护、软件的开发、灾难备份、数据处理)、法律事务、审计事务等;第三类是银行部分业务操作环节的外包,比如信用卡的制作、客户信息录入、银行会计凭证档案制作等。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我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日趋严格和规范,对商业银行使用劳务派遣这一非典型用工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动法 第十三章 非典型用工

劳动法 第十三章 非典型用工
劳务派遣则与此不同:(1)劳务派遣为一种间接用工,即使用别人雇用的劳动者实现自己的生产经 营目的,本质上是一种外部用工。
(2)主体结构呈现为三元化特征,包括用人单位(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3)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下,形成了三个法律关系,分别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
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管理 关系。
第一节 非典型用工的概念和种类
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劳动法》是按照典型用工设计的制度体系,没有涉及非典型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则单独设立一章(第五章“特别规定”)作出特别规定,实现对集体合同、劳务派 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制。
其中的“集体合同”本质上也不是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其加以规定未必适当。同时, 集体合同也不是非典型用工形式。
(三)三方主体相互间的权 利义务
➢ 1.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 2.用工单位的义务 ➢ 3.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第十三章 非典型用工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制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 概念
➢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 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 用工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短时工,顾名思义,就是 并非按照标准工时全天工作,不是按日按月计酬 而是按小时计酬的一种短时用工方式。
(二)劳务派遣的适用 岗位和数量限制
➢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 形式。劳务派遣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 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上使用。所谓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 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 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 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 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 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内,可以 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实务分析

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实务分析

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实务分析审判研究欢迎您的关注订阅和转发分享阅读提示:非典型劳动关系相比一般劳动关系,呈现出形式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它很难用法律条文直接、全面予以描述。

文章阐述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针对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六类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分析。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实体法和程序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一切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问题。

现实中,非典型劳动关系相比一般劳动关系,呈现出形式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它很难用法律条文直接、全面予以描述。

由于确认难度较大,此类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相对处于模糊化和边缘化的状态,因此更加需要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整理分析。

一、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劳动法乃劳动关系之法,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定义劳动关系的: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个定义表明劳动关系包含四个要件:劳动者须为单位成员;劳动者须在单位的管理之下;劳动者为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为劳动者支付报酬。

从四个要件之中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关系特征。

[1]应该说,前两个要件更能体现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前两个要件是对劳动关系人身性特征的说明,劳动者在单位的管理下劳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或实际用工行为建立的。

后两个要件是关于劳动关系财产性特征方面的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非典型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非标准劳动关系、非正规劳动关系以及特殊劳动关系等,是指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等多个方面不同于传统固定用工形式和就业形式的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

如果我们非要给非典型劳动关系归纳一下特征,董保华教授在《论非标准劳动关系》中提出的将劳动关。

非典型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非典型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样化 和柔性化 ;()在 企业方 面 ,为 了减少 费用 开 2

收 稿 日期 :2 0 —0 —0 09 9 7
作 者 简介 :高 国梁 (94 ) 1 7 一 ,男 ,陕西 米 脂 人 ,硕 士 , 师 ,主 要 从事 法 理 学 及 劳 动 法 学 研 究 。 讲 基金 项 目 :江 苏 工 业 学 院 人文 社 会 科 学 研究 资助 课 题 阶段 性成 果 (W 2 O 1 ) J 0 9 1
型 劳动 者 大 量 产 生 的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几 个 方 面 :
() 1 在客 观环境方 面 , 伴随着 国 内外 竞争 的激化 , 企
业 把就业形态 多样化作 为经 营战略积极 推进 ,而产 业 中心从第一 、第二产业 向第 三产业 的发展 ,导致
势 。与典 型劳 动者相 比,非典型 劳动者主要 具备以
高 国梁 .非 典 型 劳 动 者 的 法律 保 护
对 他们可 能没有工 作 时间 、工作 场所 的限制 ,他们 的工 作报酬 也完全 由工 作 内容所决 定 。 比如计 算机 程序 设计员 、 互联 网 中的 自由撰稿 人 、“ 远程 就业 ” 、 “ 家庭就业 ” 独立 就业 ” 承 包就业 ”等 ,劳动者 、“ 、“ 对用 人单位 的组织关 系 开始逐 渐弱 化 ,劳动者 不 以 参与 用人单位 的生产 组织 成 为其一 员 ,或 出现 在特 定生 产场所为 要件 。 劳动 者可 以 自己决定 生产场 所 , 不与用 人单位 的组织 发生 直接 联 系 ,劳 动者与用 人
的生产关 系 中的劳动者 和用人单 位 的关 系 ,各 国传
统 的劳动法 以典 型劳动者 为调整 的基本对 象 。随 着 各 国经 济社会环境 的 巨大 变化 ,非典型劳 动者开始 在各 国大量涌现 。非典型 劳动者 ,包括 临时工 、非

劳动法第5章非典型劳动合同第一节

劳动法第5章非典型劳动合同第一节

两个月内没有提供劳务,而且劳务派遣的工资一般都是用工单位
向其提供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而在这两个月中,张某没有工
作,也就没有用工单位,所以无权取得报酬。
1、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其中没有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在
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否影响该劳动合同的效力?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有什么x样x 的待遇?(58.2)
.
xx
15
案例 助贤责任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与速达货运
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助贤公司向速达公司派遣劳务工
作人员15名。该劳务派遣协议还对派遣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问题作了
明确约定。另外,关于派遣期限,速达公司表明其本意为长期用
商品化倾向。
典型劳动关系:
即劳动关系的一般形态,是指现代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合同期
限不确定、全日制的雇佣关系典型模式,其特征是雇佣关系的稳
定性,劳动合同的合同性质模糊化和劳动的非商品化。主要体现
在:劳动合同的不定期化(长期化),全日制、单一雇主和解雇保
护制度。
★★《劳动合同法》中规范的非典型劳动关系有两类:
.
xx
19
第五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务派遣 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与乙
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派遣劳务人员10 人,从事零售服务,派遣期限为两年。在乙公司用工期间,乙公 司又与丙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其中5人被派遣劳动者再派 遣至丙公司。被再次派遣的5人并未提出反对,但当地劳动行政 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

水下礁石爆破施工非典型工艺探讨

水下礁石爆破施工非典型工艺探讨
( )应 对 策 略 二
顺序是依次完成第一第二第 三断面的第一 排孑 后 ,依次对第 L
三第二第一断面的第二排孔施工 ,接着第 一第 二第 i断面的
第三排孔 ,依此类推。在三个断面礁石施工完成 后 ,跳一个 断面 ,继续施工直到最后。然后挖泥船进场开挖 ,具备条件 后对剩余 断面继续钻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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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q 。取 值参考下表 ,一般来说 。因孔径大 ,H。越小 q 。取
值越偏大 ;
a一
等待水位上涨 .运用钻爆船继续按计划实施 ,在枯水期 的柳 江几乎是不可能 的。组织陆上钻孔设备进场施T也是备 选计划 ,此时其他丁地也急需此类设备 ,短期难以实现 。这 样一来 ,工程施 要承受T期延长成本上升的压力 。经过对 金滩 的水位水情 、地质条件 、航槽状况 、周边环境及 _期成 r
台钻 机同时对套管加压 ,进一步加大倾斜度 ,达到倾斜布孑 L
水 下起爆 网路一般采用并联 网路 。在抗震动要求不高情
况 下 ,一 般 以每 1 3孔 并 联 为 一 组 ,每 6组 ( 排 6排 1 孑 ) 8 L
的。j是 加强爆破安全警戒组织管理 ,制定详细 的爆破安全
并联为一起爆组。在导爆 系统 中采用不 同段别 的毫秒延期雷 管 ,实现微差爆破 ,每一排 3孔为一齐发起爆段 ;在抗震动 要求高情况下 ,为了减少爆破地震波 、冲击波 的影响 ,则采 用每孑 为一起爆段。网路起爆顺序要有利于后继钻孑 和爆渣 L L
二 、工程 实例 一
( )施 工 难 点 一 柳 江 金 滩 航 道 整 治 _ 程 水 下 礁 石 爆 破 施 工 ,炸 礁 面 积 [
3 0 m ,炸礁量 5 0 80 z 4 0i 。在施工后 期 因柳 江枯水期 水位下 n 降 ,剩余 面积 1m×8m礁 区 ,礁 面水深 0 07 0 0 . . 5~ m,吃水 08 . m钻爆船不能进入实施作业 ,岩石厚度 1 m。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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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非典型用工模式所涉法律风险及其缓释措施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就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下的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除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的企业基本用工模式之外,为生产经营所需,企业还广泛存在着非全日制用工模式、退休返聘用工模式及双重劳动关系下用工模式等三类非典型用工模式。

为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和员工结构,避免企业用工风险,保障和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分别从三类非典型用工模式的概念、法律风险及其缓释措施进行分析。

一、非全日制用工(一)非全日制用工概述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工作相对称的,在典型的劳动用工模式下,以每天8小时的全日制工作时间为常态,然而由于受到经济不景气、就业压力增大、就业观念转变等诸多因素影响,非全日制用工逐渐成为企业的一种重要用工模式。

相比于全日制工作,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劳动时间上的灵活性,对于企业而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劳动力余缺,节省人力成本的支出;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享受更大的时间自由度,解决职家冲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标准为: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为体现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和灵活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可随时终止用工关系,工资结算周期不超过15天。

(二)非全日制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1、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导致的法律风险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仅从日、周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对非全日制与全日制两种用工模式进行界定,该标准虽然从字面意义角度明确清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问题,继而引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为非全日制用工方式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主要诱因包括:因“加班”等原因导致日、周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限;未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且缺乏考勤记录导致无法证明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等。

若非全日制用工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责任。

2、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导致的法律风险由于未签订书面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或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等原因,导致非全日制用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若在用工期间,劳务提供者发生人身意外,企业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之工伤赔偿责任更重,且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方式将赔付风险予以合法分散,因此,此类法律风险较高。

3、未购买工伤保险导致的工伤赔付风险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资双方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基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增减调整方便,许多单位未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纳入单位人力资源库,相应的社会保险购买义务也容易被忽视,同时,部分劳动者也为多获得现金而要求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会保险,由此导致用人单位未为非全日制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形大量存在。

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则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标准向工伤者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三)非全日制用工风险的缓释措施1、签订书面协议,购买社保由于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条件与劳动者个别情况相对应,自身呈现多样化,因此,非全日制用工比全日制用工更容易产生混乱和纷争,为了避免纷争,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劳动条件较全时劳动关系更加必要。

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可区别于全日制用工性质、区别于被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为确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最好证明,对用人单位而言有着减小用工风险的作用。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至少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由于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可有效分散工伤赔偿风险同时也是区别于劳务关系及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再加之,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并不高,因此,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可有效防范对外承担工伤赔付或人身损害赔付的风险。

2、加强用工管理,规避利益冲突在做好签订书面协议、购买社保基础上,用人单位还应做好用工管理,具体包括:(1)做好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考勤管理工作,通过考勤机制关于工作时间等信息的记录进一步佐证非全日制用工性质;(2)避免出现诸如“加班”等事由导致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限情形;(3)在涉及商业秘密领域避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若确需使用,则应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

二、退休返聘(一)退休返聘概述退休返聘,系指已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是因自愿或经单位同意同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通过签订协议或以事实工作方式而继续带薪工作。

退休返聘主要包括三种表现形式:1、办理退休手续后,又继续延长在原工作岗位的工作时间;2、办理退休手续后,又应聘或受聘回原单位工作从事同类或不同类的工作;3、办理退休手续后,在劳务市场择业,被应聘到单位工作的情形。

目前,我国对退休返聘有较为明确规定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为《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但效力层级较低且内容仅涉及协议签订、解除、争议受理等,未明确规定退休反聘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雇佣)关系,但在实践操作中,大部分的司法机关根据退休人员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一般将退休返聘视为劳务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规定。

另外,诸如上海地区也将退休返聘作为“特殊劳动关系”予以处理,仍适用于劳动条件、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二)退休返聘存在的法律风险1、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导致的风险若退休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在用人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再由用人单位返聘工作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若用人单位基于其退休人员身份而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则存在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工伤赔偿等重大法律风险。

2、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若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用人单位仍然要对退休人员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标准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向退休人员给予赔付。

(三)退休返聘法律风险的缓释措施1、做好身份审查工作在返聘录用之前,用人单位应对返聘者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及是否开始享受养老待遇进行尽职调查,避免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被动局面,若对方未达到退休年龄,则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

2、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虽然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一般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仍应与退休人员签订书面的退休返聘协议,协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双方的主体情况及协议期限等;(2)退休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时间、考勤标准、处罚等;(3)退休人员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式等;(4)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方式。

3、加强日常管理,避免过错责任由于退休人员大都年龄较大,若出现意外事故,则用人单位仍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在危险岗位或区域使用退休人员,避免返聘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避免退休人员长时间、超负荷工作,同时,加强对退休人员活动区域的安全维护工作,避免因工作场所地滑、坠落物等原因导致退休人员的人身损害。

4、购买雇主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用人单位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的方式转嫁雇主损害赔偿的风险,避免向退休人员承担高昂的赔偿费用。

另外,我国部分地区已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制定了专门的从业伤害保险规定,可按照相关规定购买从业伤害保险。

三、双重劳动关系(一)双重劳动关系的概述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指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工关系。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甚至部分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及政府规章对双重劳动关系予以书面认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三)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风险缓释措施1、加强招聘录用环节的审查在招聘录用新人员时,(1)在录用条件阐明:尚未与其他单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手续的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2)在人员录用面试过程中,应询问对方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情况;(3)要求劳动者正式入职前提交其与前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进一步电话核实;(4)在员工手册阐明:若与员工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坚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针对已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被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风险;用人单位应为该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避免因员工工伤导致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

3、逐渐减少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逐步减少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量,尽量不在重要的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及涉密岗位等岗位上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尽量只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避免既是全日制用工又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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