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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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上海市××协会(或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商会,如有英文名称,还需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本市××××(指有关的人员或单位,比如:卫生工作者,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等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或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团体的宗旨(必须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和任务,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本团体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本团体的工作任务(一)××××××××××××;(二)××××××××××××;(三)××××××××××××;(四)××××××××××××;(五)××××××××××××;( )××××××××××××。
商会公益事业章程范本

商会公益事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商会公益事业的行为,提高商会公益事业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商会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商会成员的发展。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商会成员参与的公益事业,包括但不限于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商会公益事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商会设立公益事业委员会,负责商会的公益事业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商会成员自愿报名,经选举产生。
第五条公益事业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商会公益事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公益事业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具体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策划、组织协调、宣传推广等。
第三章公益事业项目第七条商会公益事业项目应当符合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力。
第八条商会公益事业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计划和预算,并经过公益事业委员会的审核和批准。
第九条商会公益事业项目应当注重实效,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商会应当设立公益事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商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公益事业专项资金应当有专门的账户和管理人员,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商会公益事业项目应当制定预算和决算报告,定期向会员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商会应当建立健全公益事业的监督机制,对公益事业进行全程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商会应当建立公益事业的考核机制,对参与公益事业的会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章程或者违反公益事业规定的会员,商会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商会所有。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日常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成立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慈善基金会章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是为了规范慈善基金会的组织架构、运作机制、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慈善基金会的活动合法、透明、有效,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基金会名称慈善基金会的正式名称为“XX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三、基金会宗旨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四、基金会的组织架构1. 理事会: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不少于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任命。
理事会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等,并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执行机构:基金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项目筹划、实施和管理。
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执行机构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进展和财务状况。
3. 监事会: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任命。
监事会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和审计。
五、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管理1. 资金来源: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捐赠、遗赠、投资收益等。
基金会接受来自个人、企业、机构等的捐赠,不接受政府部门的直接资金支持。
2. 资金管理:基金会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基金会的资金应当用于慈善事业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扶贫、环保等领域。
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法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六、基金会的项目管理1. 项目筛选:基金会根据慈善事业的需要,制定项目筛选标准,并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估和筛选,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项目实施:基金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基金会可以与其他慈善组织、公益机构、社会团体等合作,共同实施项目,提高项目的影响力和效果。
3. 项目评估:基金会应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绩效的重要参考依据。
商会互助基金管理制度

商会互助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会互助基金的管理,保障会员利益,提高商会整体实力和凝聚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商会互助基金是商会为会员提供的一种资金互助机制,用于解决会员在生活和工作中的突发困难或者重大事件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商会互助基金的管理遵循“自愿互助、公开透明、合规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效果明显。
第四条商会互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的捐赠、活动筹款等。
商会互助基金可用于会员间的资金互助、公益项目支持等。
第五条商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商会互助基金的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商会理事会主管,并有专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商会互助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使用规定、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监督机制等。
第七条商会互助基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章商会互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第八条商会互助基金的设立应当经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九条商会互助基金的管理委员会由商会理事会主管,并有专人具体负责。
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能力。
第十条商会互助基金由商会理事会主管,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
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使用规定、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监督机制等,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一条商会互助基金的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商会互助基金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十三条商会互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商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商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三章商会互助基金的使用第十六条商会互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互助、困难救助、公益项目支持等。
第十七条会员如需申请商会互助基金支持,应当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描述申请事由及所需资金。
投资管理制度商会

投资管理制度商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投资管理制度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是由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自律、促进发展。
商会秉承“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宗旨,主要开展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投资风险管理、投资者教育、行业研究等活动。
第四条商会的工作重点是:推动投资管理制度建设,加强自律监管,促进行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五条商会的管理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商会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商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具体职责由商会理事会规定。
第七条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遵循商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第八条商会依法纳税,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地位。
个人会员应为从事相关职业的专业人士。
第十条商会会员应遵守商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维护商会声誉,积极参与商会活动。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有权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享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商会会员有义务遵守商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商会工作,维护商会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商会会员有权根据章程规定参与商会的管理机构选举和决策。
第十四条商会会员应及时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商会理事会制定。
第十五条商会会员应保守商会和会员之间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商会对违反章程和有关规定的会员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等处罚。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商会理事会是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商会的全部工作。
慈善基金会章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旨在规范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管理制度,确保慈善基金会的合法性、透明度和效益性。
本章程适用于慈善基金会的所有成员和相关方。
二、基金会名称慈善基金会的正式名称为“XX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三、基金会宗旨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关注弱势群体的福利,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基金会致力于资助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灾害救助等公益项目,提供社会服务和资源整合,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基金会组织结构1. 理事会: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不少于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创始人和资深公益人士组成,任期为3年,可连任。
2. 执行董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运营和项目管理。
3. 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项目执行情况。
五、基金会运作方式1. 资金来源: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来自捐赠者的捐款、企业赞助、基金会投资收益等。
2. 资金使用:基金会根据其宗旨和项目需求,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3. 项目评估:基金会设立专门的项目评估部门,负责对申请的公益项目进行评估和筛选,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透明度和公开性:基金会应定期公布财务报表、项目执行情况和捐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的查询。
六、基金会管理制度1. 决策程序:基金会的重要决策由理事会讨论和决定,执行董事负责具体实施。
2. 财务管理:基金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3. 项目管理:基金会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面规划、执行和监督,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成果。
4. 人力资源管理:基金会应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吸引和留住具有公益慈善经验的专业人才。
七、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全体理事的讨论和表决,修订案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支持方可生效。
八、附则1.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基金会的一切活动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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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会基金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河南**商会基金会。
本基金会在河南**商会内部成立,以河南**商会章程为依据并服务于广大河南**商会会员。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开基金会。
筹集资金只限于河南**商会内部自愿出资的会员,本章程不会对任何会员有强制性。
第三条设立基金的宗旨是:帮助会员解决应急性资金的困难,为会员企业开拓良好的融资渠道。
第四条本基金会原则:谁加入谁受益。
基金的使用坚持单独核算、规范管理、应急互助、短期有偿、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及收益第五条基金的资金来源:本基金全部来源于会员的自愿认购,分为基本认购和存入基金。
基本认购除非退会不能取用,基本认购数额最低为人民币1万元,分为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八个档次;存入基金不限数额,存取自由。
加入基金会的会员必须自愿进行基本认购,基本认购资金在退会或基金解散时本息退还。
第六条基金的收益:基本认购基金和存入基金的收
益按照月利率1%计算确定。
基本认购每年发放一次收益。
存入基金取出时计算本金和收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基金的管理第七条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理事的资格:从已认购基金的会员中选出5名理事,与河南**商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基金理事会,会长任基金理事长。
理事会人员负责日常的基金认购和借款工作。
第九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理事由全体会员选举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全体会员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1
第十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
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投票方式可以用现场表决、书面授权或电子投票):(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设监事5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监事是基本认购最多的前五名的会员担任,在认购额变动时,下届监事人亦会变更。
监事人员会同河南**商会会长负责借贷审核。
第十六条监事的权利和义
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在本基金会理事和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管理基金是义务的。
2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②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③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④ 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⑤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⑥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基金由河南河南**商会自主管理,河南**商会内部成立基金理事会,基金的管理由基金理事会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决策、集中审批的机制。
第二十条基金理事会为本基金的常设管理机关,负责本基金章程的制
定、修改和解释;负责基金的筹集、审批和清算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 1.基金实行确保安全及保底收益原则。
在未借贷的情况下,由保底人使用。
保底使用人员房产证应交给理事长负责保管,并按照月利率1%计算基金收益。
2.基金实行分散放贷,对同一个人员放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3.设立银行专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私分。
4.会计与出纳分开(会计:***;出纳:*** )。
5.建立严格的账务登记,保证账务登记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账务登记及原始资料皆应妥善保管,可供随时查阅。
6.定期公布账务。
每季及时公布基金的每笔收支和结余情况。
第四章基金会资金运作方法第二十二条基金由理事会全体成员和5名监事共同管理,第二十三条各会员所基本认购的资金作为本会资金10倍信用的依据。
如基本认购资金1万元可借用资金10万元。
非基本认购的河南**商会会员借款最高额度是5万元(含)。
第二十四条借用资金按每月1.5%计收费用,即:借10,000元每月付费用150元,如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五
条基金会资金借用人原则是本河南**商会会会员,认购人员 3
优先借用,借款数额不能超过本人基本认购基金的10倍且不能超过提供担保人员基本认购基金的总额。
在借款时应先与主管人员提出申请,负责办理借贷手续,按照10万元(含)以下需2名基本认购人、10万元以上需3名基本认购人员为担保人的原则,根据借用金额找够担保人签字,经理事长批准后,会计进行登记并通知出纳准备放款。
出纳放款时要查看本人基本认购基金的数额和提供担保人员基本认购基金的总额。
第二十六条借用资金应是在基金会能力范围之内。
时间的长短由双方协议但不能超过12个月,借用时间双方协定好后,借款人应按时归还。
如出现到期无能力偿还者,经担保人同意可延后,时间最长为一个月。
借款人到期仍无法偿还的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时将本金与利息一并交给出纳,出纳人员将收款凭据交给会计人员登记入账。
第五章基金会退出和清算第二十八条会员退出基金时,需提前一个月提出
申请,经基金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九条对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河南**商会章程》规定的会员,基金理事会可以责令其退出。
第三十条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一)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要求撤资的;(二)基金理事会决定解散的。
解散应参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清算。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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