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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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内容包含: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二类精神药品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专锁。

(二)药库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月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药房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人员要作好出入库登记。

要做到两人复核。

(四)药房管理麻醉药品人员每月对所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盘点,要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需时可以查找或者追回。

(六)依照规定保管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各种登记。

篇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一)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依照年度采购计划,到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依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

(三)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四)库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需做到双人验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清点到最小包装,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作好验收登记。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需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登记内容包含: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六)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要求双人清点登记,及时上报医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医院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要遵守一定的处方保管制度。

首先,必须使用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印制完成后,需要移交给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专人、专柜、专管的管理。

管理人员应当清点并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并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帐册,内容包括日期、收入处方品名、收入数量、处方编号、保管员签字。

除了处方保管制度,医院还需要遵守处方领取制度。

同样需要使用专用处方,并认真填写领用单。

领用人经核对无误后,需要在专用帐册上签字。

保管员需要逐笔记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出入帐,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

登记内容包括领用日期、领用部门、处方品名、处方编号、领用人和发放人签名。

保管员需要按月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情况汇总,汇总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院长、医务科和药库。

除了处方保管和领取制度,医院还需要遵守处方使用制度。

执业医师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医师需要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并确保签名与留样一致。

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护士长需要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和使用处方医生。

领用人需要妥善保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作废处方需要交回,空白处方需要按编号使用,如有遗失,需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医务科和药库,由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进行处理。

最后,医院还需要遵守处方退回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需要登记记录,并由护士长交回给保管员处。

保管员收到各科室退回的作废处方时,需要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保管、领取、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保管、领取、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保管、领取、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药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并结合我院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麻精药品的保管:根据医疗需要,定期采购精、麻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专薄记录,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做到五专:专人帐册,专人登记,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处方。

药库、调剂室和病区按月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储存在保险柜中,且保险柜有明显标识;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设置;储存温度在2-20℃,储存湿度在45-75%之间,避免光线直射。

二、麻精药品领取:各调剂室、病区根据需要定期领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取时根据出库单对药品的批号、品名、规格、数量、有效期、产地等进行核对,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

三、麻精药品的退回、销毁:对过期失效、损坏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销毁时,应向**县药监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在其监督指导下执行相应销毁程序。

发出的注射剂或贴剂,再次调配时,应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空安甑或废贴交回,并记录其数量、批号。

各病区、手术室调配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注射剂应收回空安瓶,核对批号、数量并做记录,及时交给调剂室回收。

各调剂室对使用过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瓶、废贴由专人负责,每月药剂科统一销毁一次。

销毁要有记录,签字:包括销毁的时间,地点,品名、规格、数量、销毁人、监督人等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第一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领用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并在专用账册上签字确认。

第二条领用人员必须对所领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核对,确保数量、品种、批号、有效期等信息与专用账册相符。

第三条领用人员必须按照医疗需要使用药品,并在专用账册上及时记录使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

四、报损、报废、销毁制度第一条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现损坏、过期、变质等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对于已经过期、变质、损坏等不能再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三条销毁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并经过严格审批,确保销毁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第二条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管,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条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制度:过期或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销毁,并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详细记录销毁时间、地点、内容、数量、执行人和监督人等信息。

六、丢失、及被盗案件报警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医院应配备保险柜,门、窗应设置防盗设施。

药房设周转库的,也应配备保险柜和必要的防盗设施。

在储存、发放、调配和使用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同时,应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建立统一编号的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如果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被抢、骗取或冒领等情况,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丢失的人员,视情节严重追究责任。

七、值班巡查制度:为保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医院应设值班人员进行巡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XXX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贯彻《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管理规定》及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我院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医教科、药剂科,护理部,门诊部,保卫科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

组长:阿迪力(主任医师)副组长:XXX(副主任药师)成员:XXX(主治医师)XXX(麻醉医师)热孜万古丽(主管护师)吐尔地·图拉提(主治医师)库尔班江(药师,专职人员)XXX(库管)专职人员(药剂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事情。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导小组事情职责:一、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并定期考核;2、树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三、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四、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质量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五、组织研究相干的法令、律例、划定,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事情;6、定期对触及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令、律例、划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7、划定和审批临床使用科室的储蓄品种和数量;8、对过时、破损和收受接管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办理相干的销毁手续;九、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历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领用规定;十、及时报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它特殊药品的数据信息;十一、定期召开会议和修订相关制度及规定。

关于作废麻醉、第一类精神药物及毒性药品处方销毁流程的通知

关于作废麻醉、第一类精神药物及毒性药品处方销毁流程的通知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卫生部印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由各临床科室护长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向供应科领用;
二、各临床科室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登记册,详细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取、使用、销毁记录,对处方发放情况进行计数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1、处方领取:
各医生领取专用处方时,必须按要求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取登记本,认真填写领取日期、领取处方医生姓名、领取处方张数、处方编号和处方保管人姓名。

2、处方使用:
各临床医生必须认真书写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等各项内容,医师签章要清晰并注明工号。

3、处方销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不得任意丢弃,无法使用的处方必须交保管员回收,在处方销毁登记册上详细记录销毁日期、销毁处方编号、销毁处方数。

已登记作废的麻醉、精一处方由保管员报专科主任批准后,在病区护长的监督下进行销毁操作,并对销毁情况进行记录,登记册上双签名确认。

2013年2月1日
药学部。

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制度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印制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专人、专柜、专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帐册。

三、帐册内容包括:日期、收入处方品名、收入数量、处方编号、保管员签字。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取制度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认真填写领用单,领用人经核对无误后,要在专用帐册上签字三、保管员要逐笔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出入帐,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领用日期、领用部门、处方品名、处方编号、领用人、发放人签名。

四、保管员要按月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情况汇总,汇总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院长、医务科、药库。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不得为她人开具不符合规定得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得专用处方。

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

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三、、各科室使用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得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四、领用人要妥善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作废处方要交回,空白处方要按编号使用,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医院保卫科、医务科、药库,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进行处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措施及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措施及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措施及管理制度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

二、麻醉药品、一级精神药品管理纳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四、麻醉药品、一级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专业制药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六、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七、根据医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费用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在到货入库验收时进行检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九、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然后询问供应商、处理。

十、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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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中山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专人、专柜、专管。

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帐册。

三、帐册内容包括:日期、收入处方品名、收入数量、处方编号、保管员签字。

2012年8月制定
2014年3月修定
中山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领取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认真填写领用单,领用人经核对无误后,要在专用帐册上签字
三、保管员要逐笔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出入帐,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领用日期、领用部门、处方品名、处方编号、领用人、发放人签名。

四、保管员要按月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情况汇总,汇总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院长、医务科、药库。

2012年8月制定
中山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

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

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三、、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四、领用人要妥善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作废处方要交回,空白处方要按编号使用,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医院保卫科、医务科、药库,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进行处理。

2014年3月修定
中山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退回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要登记记录。

二、各科室登记后由护士长交回保管员处。

三、保管员收到各科室退回的作废处方时,要登记记录。

2012年8月制定
2014年3月修定
中山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员要对回收的处方进行登记,并定期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并记录。

2012年8月制定2014年3月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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