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意义与作用
招聘中的违约金约定

招聘中的违约金约定在招聘过程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同是雇佣关系的基础。
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承载着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其中,违约金约定是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保护招聘双方的利益。
一、背景和定义违约金约定是指在雇佣合同中对于员工在规定约定期限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员需要向雇主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设定旨在强化招聘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和尊重。
二、合同约定1. 违约金的数额: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来确定。
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会根据员工的职位、岗位的重要性以及公司的规模等因素来进行评估。
2.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雇佣合同中应明确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违约金可以分期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
具体的支付方式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也是雇佣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常见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包括按月计算、按工资比例计算或者按特定公式计算等。
雇佣合同中应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免发生纠纷。
三、违约金的目的和意义1. 防止人才流失:通过违约金约定,雇主可以有效地防止员工在短时间内频繁跳槽,减少人才流失的风险。
违约金作为一种经济约束,能够提高员工对于合同的尊重和保持稳定的工作状态。
2. 补偿雇主损失:一旦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雇主需要重新招聘和培训新员工,这将耗费时间和资金。
违约金的设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雇主因员工突然离职而产生的损失。
3. 保护员工权益:违约金约定不仅仅是对员工的一种约束,也是对员工权益的保护。
通过约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可以避免雇主对员工的滥用,同时保障员工的权益和职业发展。
四、注意事项1. 合法合规:违约金约定需要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定,不能违背员工合法权益。
在制定和执行违约金约定时,雇主需要严格遵循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明确约定:违约金约定应明确和清晰,双方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计算方法等应有清楚的共识。
合同法“三金”如何适用

合同法“三金”如何适用合同法中的“三金”是指违约金、赔偿金和保证金。
这三种金钱涉及到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经济责任,对于合同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合同法中,“三金”的适用与处理,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违约风险,促使合同的有效履行。
下文将对合同法中的“三金”的适用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违约金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或者未按约定质量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的一种金钱补偿。
违约金的适用主要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违约金旨在引导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降低违约风险。
如果一方未按时或未按质量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根据违约金的约定请求违约金的支付。
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违约金的数额明显高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受损害方可以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因此,违约金的适用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并遵守合同自由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
其次,赔偿金是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经济补偿。
当受损害方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并能证明自己遭受了实际损失时,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受损害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并应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合同法对赔偿金的适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但在违约发生前对方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不予赔偿。
赔偿金的适用要遵守损害赔偿原则和依法进行。
最后,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签订时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的一定金额。
保证金可视为一种履约保障措施,可以强化合同当事人的信用,减少违约风险。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一般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保证金的适用要遵循好信原则和合同约定,不得滥用或超过合理范围。
综上所述,合同法中的“三金”即违约金、赔偿金和保证金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
运输中的违约金及赔偿规定

运输中的违约金及赔偿规定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违约情况,这不仅给运输双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到货物的安全和交付时间。
因此,制定合理的违约金及赔偿规定对于维护运输秩序和保障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违约金的定义与计算方式运输过程中,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被认定为违约。
那么,违约方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对损害另一方利益的经济补偿。
违约金通常以固定金额或按照违约程度逐级递增,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在货物未能按时送达的情况下需支付每天200元的违约金给B公司。
假如A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延误了3天,那么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600元的违约金。
二、赔偿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方法除了违约金外,当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时,违约方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比如货物损坏、延误交付等。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可以依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评估,并记入赔偿金额中。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在货物未能按时交付情况下,因此产生的间接损失,比如合同无法履行、信誉受损等。
这部分损失的计算较为复杂,通常需要根据具体合同和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商谈协商,并由双方达成一致后确定赔偿金额。
三、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对于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承运人应当尽力完成货物运输任务,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及时交付;发货人应当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和必要的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等费用。
违约责任通常由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双方需在合同签订前对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充分的协商,确保责任的分配合理公正,同时也要注重两方的权益平衡,避免其中一方过度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运输中的违约金及赔偿规定在保障运输双方权益和维护运输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合同违约金万分之一点五每日的写法

合同违约金万分之一点五每日的写法摘要:一、合同违约金的概念与作用1.违约金的概念2.违约金的作用二、合同违约金万分之一点五每日的写法1.写法规则2.举例说明三、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意义1.保障合同履行2.维护双方权益四、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与追偿1.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违约金的追偿程序正文:合同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具有督促合同履行、弥补守约方损失、惩罚违约方等作用。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有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中,违约金的写法一般为“违约金人民币【金额】元,按【支付方式】支付。
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支付违约金【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五。
”这样的写法既明确了违约金的支付方式、金额,又明确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例如,在一份购销合同中,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则甲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 元,按每日支付的方式支付。
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支付违约金100,000 元的万分之一点五。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对于督促双方履行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违约金的约定可以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避免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其次,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违约金可以作为守约方的赔偿,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最后,违约金还可以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警示违约方遵守合同。
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的计算与追偿是关键环节。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金额× 违约天数×万分之一点五。
例如,在一笔借款合同中,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则乙方应支付违约金10,000 元,按每日支付的方式支付。
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支付违约金10,000 元的万分之一点五。
那么,违约5 天后,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为:10,000 × 5 × 0.00015 = 7.5 元。
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追偿违约金。
合同法中三金制度

合同法中三金制度合同法中的三金制度是指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后需要支付给守约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息。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惩罚违约方并促使其履行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三金制度的具体内容,解释其作用和意义,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违约金是违约方因违反合同而需要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金额。
违约金的数额多由合同各方另行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规定。
它主要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起到惩罚作用,使得违约方后悔违约行为并避免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二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弥补其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三是推动合同履行,增强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的约束力。
如若违约方未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赔偿金是违约方因合同违约而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金额,用于弥补守约方无法通过追索违约金来弥补的损失。
赔偿金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害而设立的,违约方应根据实际损失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通常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无法评估,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界定。
赔偿金的作用主要是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再次,罚息是违约方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需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利息。
罚息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促使违约方履行合同,并在违约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罚息的数额通常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限制。
罚息的作用主要是给违约方带来经济压力,激励其尽快履行合同,以减少自己所需支付的费用。
然而,在实践中,三金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违约金、赔偿金和罚息的数额如何确定是个难题,因为各种因素都会对其产生影响,如合同金额、违约类型、过错程度等。
其次,如何确保违约方能够履行支付三金的责任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违约方可能没有足够的财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支付。
最后,有时候守约方可能过于依赖三金制度,而忽视了防范违约的其他措施,从而未能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汽车租赁中的违约金规定

汽车租赁中的违约金规定在汽车租赁中,违约金的规定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用于约束租车双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行为。
违约金的设定旨在保护租车公司的权益,同时也对租车客户提出一定的警示作用。
一、违约金规定的背景与意义汽车租赁作为一种商业合作方式,租车公司和租车客户在签订合同时会约定车辆的使用期限、租金、押金、违章处理等各项条款。
这些条款的约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租期内实现公平交易和互利双赢。
然而,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某些客户的个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原定计划履行,这时候就需要违约金作为一种补偿机制。
违约金规定的背景是为了对违约行为进行限制和处罚,让双方都能够遵守合同的内容及其约定。
违约金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对违约行为提供经济的教育代价,使违约成本变得昂贵和不划算;另一方面,违约金能够对租车公司的经营收益进行一定的保护,并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用以弥补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二、违约金规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违约金的规定应当合法且有效。
首先,违约金的金额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或公序良俗的底线。
其次,违约金规定应当体现出合同双方的平等协商和自由意志,不能单方面地对租车客户强加制约。
在违约金的规定中,租车公司应当明确说明其所遭受的损失和成本,并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计算和明确。
例如,对于未预定取消的情况,租车公司可能会承担车辆闲置时间所带来的收益损失,这部分损失可以作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三、违约金规定的主要内容1. 提前取消合同的违约金规定当租车客户提前取消合同或未及时取车时,租车公司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一般与合同的具体条款有关,其中包括租期的长短、车辆的型号和使用时间等因素。
一般来说,租车公司会根据取消的时间距离租期开始的时长来进行计算,取消时间越早,违约金越低。
2. 违章行为的违约金规定在租期内,如果租车客户发生交通违章行为,租车公司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一般与交通违章的性质和情节有关,对于严重的违章行为可能会导致更高的违约金标准。
2023年中国银行违约金的标准

2023年我国银行违约金的标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银行违约金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制度,对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银行违约金的标准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运行和秩序,我国银行违约金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了解2023年我国银行违约金的标准,我们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一、我国银行违约金的概念及意义1. 银行违约金是指在银行业务中,客户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履行合同责任,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情况下,银行向客户收取的一定金额作为补偿的费用。
2. 银行违约金的设立有利于激励客户按时履行合同责任,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降低银行的业务风险。
二、2023年我国银行违约金的调整原因1. 经济环境的变化:随着我国经济体量的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的深化,银行业务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因此需要对违约金的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2. 法律法规的更新: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更新也为银行违约金的标准提供了新的依据,需要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三、2023年我国银行违约金的标准调整内容1. 追加最低违约金标准: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追加了最低违约金标准,以更好地保障银行利益。
2. 调整罚息计算方式:对违约客户的罚息计算方式进行调整,更加合理地反映违约行为给银行带来的损失。
3. 修订特殊业务的违约金标准:对信用卡、贷款等特殊业务的违约金标准进行修订,更加科学地确定违约金额度。
四、2023年我国银行违约金的标准调整影响1. 对银行:银行根据新的标准,可以更好地规范客户行为,降低违约风险,提升经营效益。
2. 对客户:客户必须更加严格地履行合同责任,避免违约行为导致的额外费用支出。
3. 对金融市场:新的标准有助于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提升整体运行效率。
五、2023年我国银行违约金的标准调整对策1. 银行应加强对违约金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客户充分了解新的规定,规避违约行为。
2. 客户应加强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合同法中“三金”制度

合同法中“三金”制度合同法中的“三金”制度是指保证金、履行保证金和违约金这三个金钱性质的约定机制。
这些金钱规定在合同缔结时约定并起到承诺履行、责任约束的作用。
下面将对合同法中的“三金”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保证金。
保证金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一种单方面支付或提供的担保性金钱。
保证金一般是由买方或租赁方提供给卖方或出租方作为对交易或租赁履行承诺的一种担保。
如果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买方或租赁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卖方或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同样地,如果卖方或出租方出现了违约行为,买方或租赁方可以要求退还保证金,并获得违约金作为补偿。
保证金的设立有效地增加了合同履行的可靠性,减少了违约的风险。
其次是履行保证金。
履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中约定的,由承揽商提供的担保性金钱。
它是对合同约定的履行进行保证的一种手段。
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履行保证金,以确保其能按照合同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程。
如果承包方不能按照约定完成工程,业主可以从履行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同时,履行保证金也能够作为工程质量问题的解决资金,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
当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履行责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违约金的意义在于给予违约方一个经济上的制约和压力,以促使其履行合同,避免违约的发生。
同时,违约金也可以作为双方争议解决的一种手段,减少争议的发生和纠纷的扩大。
总结起来,合同法中的“三金”制度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保证金的设立增加了合同的履行可靠性,履行保证金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果,违约金起到了经济制约和约束的作用。
通过建立和完善“三金”制度,可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同时,对于涉及合同约定的纠纷争议,也提供了一种便捷、有效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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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意义与作用违约金不仅具有一般的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而且由于其具有预定性的特点,更能充分地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
一般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其实是一种潜在地威慑机制的预防,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是一种规范意义上的。
虽然当事人知道违反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其承担的量却只有在诉讼结束时才能确定,所以当事人可能会由于对违约损害赔偿数目的不同预测在明知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如潜在的违约当事人认为其赔偿的数额会低于履约成本)可能还会选择违约。
但是在有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由于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违约金的数目已经确定,就不会出现因预期不同而违约的情况,从而更有效地预防了违约行为的发生。
如果在有违约金条款地情况下当事人还是选择了违约,那就是一个效率违约问题了。
违约金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损害赔偿的方式,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但由于我国分析法学的不发达,加上对民事责任性质与功能的认识不清,造成了理论上的模糊。
本文分析了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属性,并指出其根本特性在于其预定性。
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违约金的功能,指出惩罚性和补偿性也不是违约金独有的功能,而是一般民事责任的功能。
违约金的功能除了补偿非违约方、惩罚违约方以外,还具有体现效率原则的更加明显的预防违约的功能。
最后,笔者对立法和司法中对于违约金应采取的态度与做法提出了建议。
违约金作为一种传统的民事责任形式,由于具有预先确定性的特点,简便易行,省却了违约后计算实际损失的麻烦,又便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估算成本和收益,以及其所伴随的风险。
所以违约金一直是传统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倍受学界关注。
但无论是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还是之后对于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达成共识,有些问题仍存模糊之处,并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也相应的造成了守法过程中的无所适丛。
为使我国的违约金立法和司法更具科学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为我国市民社会的市民的守法创造良好的预期,就必须对违约金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澄清各种模糊认识,达成共识,并在司法实践中以一贯之的执行。
笔者仅就违约金制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讨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作引玉之文。
一、违约金的概念1、概念之界定违约金的名称在我国并不统一,除了有违约金的叫法外,还有违约罚款、违约赔偿、违约等。
[1]其概念自然也是各种各样,九十年代以前的通说认为:违约金是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应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额。
[2]笔者以为这是一种描述性的定义,其只指出违约金就是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一定金额,没有揭示出违约金的根本特性是其预定性,[3]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易和其他违约责任如违约损害赔偿所支付的金额相混淆。
进入九十年代后,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逐渐认识到这一概念的缺陷,开始进行改正。
王利明先生在其修订版的《违约责任论》[4]中的定义是: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2000年新版的《合同法原理》认为: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5]这一概念准确地概况出违约金的预先确定性的特点,深值赞同。
根据我国统一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我国立法认为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一种损害赔偿额。
2、违约金的预先确定性违约金属于违约民事责任中的预先确定的赔偿数额,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形式。
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实际履行、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补救措施)之间的区别在于它的预先确定性,这一点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明确的表示。
在大陆法系,如日本民法典第420条规定:“赔偿额的预定:(一)当事人可以就债务不履行预定损害赔偿额。
于此情形,法院不得增加或减少其数额。
(二)赔偿额的预定,不防碍履行或解除的请求。
(三)违约金推定为赔偿额的预定。
”从中可明白无误地看出违约金的预定性。
而德国民法典第339条规定:1、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其不能履行或不能依适当方式履行时,应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者,在其迟延时,罚其支付违约金。
2、以不作为为给付的,于为违反行为时,罚付之。
”该法第342条还规定了三种“不依适当方式履行时的约定违约金”,都明白无误地表明了违约金的预定性。
我国合同法也在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可见,大陆法系各国均认为违约金是一种预先确定的违约赔偿金,其突出的特征就在于它的预定性。
在英美法系,如英国有liquidateddamages一词,杨良宜先生译为“议定赔偿”,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违约金,只不过其更能反映出违约金的预定性而已。
[6]根据美国权威法律辞书《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定义,“议定赔偿”是指“在合同中预定的,当一方违约时作为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害赔偿的合理估计数额”(Liquidateddamages:Anamountcontractuallystipulatedasareason ableestimationofactualdamagestoberecoveredbyonepartyiftheotherpart ybreaches)。
[7]王军先生在其《美国合同法》一书中则直接将“liquidateddamages”一词翻译为“违约金”,而且在书中还专门讨论了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
[8]可见,英美法上的“liquidateddamages”就是大陆法上的违约金,而其名称则更加清楚地揭示了违约金的预定性。
所以,从两大法系的立法和法律实践来看,违约金实际上就一种对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其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其预定性。
违约金制度就是在订立合同时通过双方协议一致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预先确定的制度。
二、违约金的性质1、违约金性质的含义“性质”一词,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著的《现代汉语词典》,原指“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据此,违约金的性质的问题应当探讨的是违约金“是什么,或不是什么”的问题,即违约金的本质属性问题。
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却多有模糊之处,几乎所有的关于“违约金的性质”的讨论都不是按照这一原则进行的。
众多的学者均将“惩罚性”或是“补偿性”,即违约金的功能当成了违约金的性质;而将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还是担保方式,即违约金的性质当成违约金的功能。
[9]实际上,根据最常用的定义方法,即“最邻近的属加种差”的方法。
[10]违约金应当定义为“预先约定的违约的民事责任”。
其中,“违约责任”是属概念或上位概念,“预先确定”是区别违约金和其他违约责任之种差。
违约金的上位概念是违约责任,而违约金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责任。
所以关于“违约金是属于民事责任还是担保方式”的争论当属违约金的性质讨论的范畴,但这只是一种上位的讨论,还没有触及违约金最本质的属性。
违约金的最本质属性应当是其预定性,即是合同缔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
当然,关于违约金属民事责任形式,还是担保方式的争论仍属违约金性质争论范围,所以我们首先分析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属性。
2、性质之争对于违约金的性质问题,学界历来就有责任说、担保方式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
[11]而现在持折中说的人越来越多。
[12]而实际上,这三种观点只是责任说和折中说之间的争论。
因为没有哪位学者回认为违约金只是一种纯粹的担保方式,将其认为是纯粹的担保方式与违约金在各国的运用并不相符。
折中说得到了较多学者的支持,并且其所阐述的理由或依据也较以前更为充分,对责任说的反驳也较为有力。
其具体理由重要有以下三点:第一,违约金具有从属性。
违约金一般依照违约金约款产生,而违约金是从属于合同债务的从债。
因为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等传统民法的担保方式也正是为主债实现而设立的从债,因而违约金具有担保性。
第二,违约金的设立可以使当事人预先知道不履行的后果。
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均能事先了解,当事人为了避免支付违约金,就必须正确履行合同。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违约金可以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债权的实现。
[13]第三,责任说以伟约金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后的实际结果来否定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理由不充分。
担保不是保险,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即使传统民法中的担保方式也不能保证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
[14]王利明先生在其修订版的《违约责任论》中仍持这种观点,只是将第三点理由改为: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较多,且与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此种形式更能有效地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持责任说的学者认为违约金与传统民法中的担保方式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它并不能确保债权人的债权最终得到清偿,而只有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起到一定的督促合同债权实现的作用。
但这并不是因为违约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正是所有的民事责任的一般的预防作用。
[15]违约金与其他各种传统担保方式不同,它不是使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掌握对方的一定财产作为满足自己债权的担保,而是在违约事实发生之后才开始兑现,一旦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违约金也会和主债务一起陷入无法清偿的泥坑,自身都难以保障,自然就谈不上担保主债务了。
[16]正如有的论者指出:责任说与折中说意见相左源于两派对于担保的认识或理解不同。
[17]按折中说,担保是“促使债务履行的法律手段”,而这种法律手段效力的强弱,对最终实现债权的保障作用有多大,应不是担保的实质,不是判断某种法律手段是否为担保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