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释义详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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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将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水害防治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成熟技 术固化下来,作为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新规定。今天我们通过对新、 老规定对比,了解新规定的改进内容和原因。
《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哪些改变?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 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基础资料
第三章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本条为新增内容。有两层意思,一是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 监测内容: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与矿井涌水量,这是 针对全国的,有的矿区深部水补给后水温、水质有明显变化,但大多 数矿井水温、水质一致。二是复杂、极复杂矿井,采用微震或微震与 电法耦合监测技术,建立突水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导水通道,注浆 扩散范围。但实际效果有待商榷。(技术简介)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简单
中等
类别 复杂
极复杂
井田内 受采掘 破坏或 者影响 的含水 层及水 体
含水层(水体) 性质及补给条件
单位涌水量 q/(L.s-1·m-1 )
为孔隙、裂隙、 岩溶含水层,补 给条件差,补给 来源少或者极少
为孔隙、裂隙、岩 溶含水层,补给条 件一般,有一定的 补给水源
《煤矿防治水细则》
释义
《煤矿防治水规定》修订工作于2017年7月21日正式开始,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北京组织召开《煤矿防治水规定》修改工作启动
会,之后专家组立即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了桂来保局长
在启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具体研究了修订工作的技术方案,明确
了各章节修订人员。11月底完成修订初稿,经通稿后发各专家再次
原第十一条。变动如下: 1、取消老空积水量作为划分依据,由于积水量不管大小,只要条件清楚, 留足煤柱或超前探放都是安全的。 2、矿井涌水量(Q1、Q2、Q3)取消西北地区单独定标准,一是有利于 全国统一标准,二是西北地区随着开采深度增加,水文地质条件趋于复杂, 矿井涌水量大幅增加,如陕西彬长矿区个别矿井涌水量已超过3000m³/h, 内蒙乌海能源骆驼山煤矿突水量达7.2万m³/h。原简单类型Q3为“无”,不 科学,重新划定为简单Q3≤60m³/h。 3、矿井涌水量Q1、Q2、Q3以近三年最大值或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取 最大值。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三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节 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井下探放水 矿井防治水技术
地表水防治 顶板水防治 底板水防治 老空水防治 水体下采煤 防隔水煤(岩)柱留设 水闸门与防水闸墙 注浆堵水 井下排水系统
例如,焦煤九里山矿14采区采用底板注浆加固及改造技术,而 15、16采区采用疏水降压技术进行水害防治,15081工作面由于是 放顶煤开采,采取的防治水措施是对物探低阻区及含水层破碎带注浆 加固。
第八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 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 活动。
为岩溶含水层、厚层 砂砾石含水层、老空 水、地表水,其补给 条件好,补给水源充 沛
q≤0.1
0.1<q≤1.0 1.0<q≤5.0
为岩溶含水层、老空 水、地表水,其补给 条件很好,补给来源 极其充沛,地表泄水 条件差
q>5.0
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位置、范围、积 位置、范围或者积 位置、范围、积水
水量清楚
水量不清楚
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 正常Q1 Q1≤180
180<Q1≤600 600<Q1≤2100 Q1>2100
(m3·h-1) 最大Q2 Q2≤300
300<Q2≤1200 1200<Q2≤3000 Q2>3000
突水量Q3/(m3·h-1) Q3≤60
60<Q3≤600 600<Q3≤1800 Q3>1800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 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 工程师组织审批。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 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 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 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在原第八条部分内容的基础上修改,明确上述相关人员均有权利 下达紧急撤人命令,为人员安全撤离赢得宝贵时间。
原第八条。原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现改为“应当进行水文 地质补充勘探工作”,更具体。在第三章中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对 各种不同水文地质条件均有具体的补充勘探要求。增加“水害隐患未 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内容,“未查明”“未消除”两选一, 要么是查明了无水害隐患,要么是查明了有水害隐患,则必须消除此 水害隐患才能生产。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露天煤矿防治水 水害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及实施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 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原第一条。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水系统等 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 况;
(六)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 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原第五条。增加原第十条基础上修改内容,原第十条为水文条件 复杂、极复杂矿井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现改为所有矿井。 实际上水文条件简单、中等的矿井也会发生水害,必要的抢险救援设 备和物资是必须储备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 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 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 置制度等。 原第六条基础上增加部分制度,这是对防治水方面的制 度进行补充完善。
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 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 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 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 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 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
注:1.单位涌水量
q以
井田采害主掘影要工响程充不水受含水水层矿掘,全中井工但偶程不有有受威代突水胁表水害矿性, 影 井的采 响 安最大矿 程 胁值井 、时 矿为有 井分突 安类水 全依, 受据采 水掘 害;工 威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 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 重威胁
防。治含水水2工.矿层作井富难易涌水程水性度量及Q突1水、点Q等防2治和级水突划工水分作量标简Q准单3见以防者附近治易录3水于一年工进;最作行大简单值或并结防 工合治 程地水 量质工 较报作 大告难度中较预高测,涌防 程水治 量量水 大作工为作分难类度高依,据工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二条 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 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 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 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 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 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原第七条。增加“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等内容。由于同一矿区 不同矿井、同一矿井不同采区、同一采区不同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条件 不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也不相同,必须针对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 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第二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原第二条。删除了原“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 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 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 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 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 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
原第九条。增加防治水技术人员的再教育,掌握防治水方面的新 技术、新方法,提高技能和水害处置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 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 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原第十条。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原第十二条。增加防排水系统的情况介绍,应为水文地质类型报 告的重要一部分。如是否有防水闸门、潜水电泵,排水系统是否满足 需要。增加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对矿井未来3年防治水工 程难易程度及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作出正确的预测。水文地质类型划 分工作必须认真进行,如果划分不准确,对矿井防治水工作造成影响, 如邢东矿发生突水事故后,事故调查时认定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不合理,进行了地面区域水害治理,防治水工程难易程度评价为中等 是错误的。
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 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原第四条。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 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 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 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 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 水工作体系。
原第三条。增加2015年邢台全国煤矿水害防治现场会提出的煤 矿水害防治新的理念。
审查,按桂局长要求参考《冲击地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修改后汇
总于12月初成稿。并与2018年3月全国征求意见,再次修改后定稿。
2018年6月4日国家煤矿安监局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颁
布,于9月1日起施行。
规定→细则
规程>规定>细则
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前言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提升全国煤 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规定出台距 今已有9年时间,很多内容不适应当前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要求,需要 进行完善。同时,随着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15年邢台全 国煤矿水害防治现场会召开以来,煤矿水害防治理念不断更新,防治 水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升。比如地面区域水害治理技术、 微震监测技术、对老空水威胁矿井实行分区管理的方式等一些先进技 术和管理手段的应用。
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 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 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原第十三条。较大以上水害事故为死亡3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1000万元以上,发生事故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必须在恢复生产 前重新确定。原为首次发生300m³/h以上突水或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突水事故,原为一年之内重新划分,时间拖得太长,必须及时划分, 并根据重新划分的类型,配备设备人员等,如果类型为复杂以上的, 无防水闸门的还得建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否则不能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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