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前的新股申购规则变化

2016年前的新股申购规则变化随着中国股市的发展和改革,新股申购规则也在不断变化。
本文将就2016年前的新股申购规则变化进行详细阐述。
一、首次公开发行(IPO)定价方式的改变在2016年之前,中国A股市场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主要采用的是询价定价方式。
这种方式是由保荐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向特定投资者询问其认购意愿和价格,然后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发行价格。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容易导致价格不公平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6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开始推行网上发行定价方式。
这种方式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让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认购申请,并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情况,利用科学的定价模型来确定发行价格。
这种方式有效地提高了新股发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新股申购的承销方式的变化在2016年之前,新股申购的承销方式主要采用的是固定配售方式。
这种方式是由保荐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事先确定每个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数量,然后按照这个比例和数量进行配售。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容易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6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开始推行网上申购方式。
这种方式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让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购申请,并根据每个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和总申购金额的比例来确定每个投资者的中签情况。
这种方式有效地提高了新股申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三、新股申购的中签公布方式的改变在2016年之前,新股申购的中签公布方式主要采用的是纸质公告方式。
这种方式是由保荐机构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贴出纸质公告的方式公布中签结果。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容易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中签结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6年开始,中国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必须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布中签结果。
这种方式可以让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互联网平台查询中签结果,提高了信息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方便了投资者获取中签结果。
新股发行与定价问题

120天
240天 全部新股
问题成因
市场主体 责任不清
新股流通 比例不高
特有文化 习惯的影响
少数大户推 高新股牟利 散户为主体
的市场结构
PPT DESIGN
机构配售 比例偏低
需要思考并明确的几个问题
?改革自主运行的定价体 系。建立何种机制促进各主体归位尽责?监管与 市场机制作用的边界何在?
核准制
保荐制度
发审会制度
PPT DESIGN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1
受理 材料
分发、分送材料 2 初审会
见面会 3 问核 4
反馈会
预先披露
落实反馈意见
5
6
出具初审报告;告知发行人及 其保荐机构做好发审会准备工 7 发审会 8 作
落实发审委意见
核准发行 PPT DESIGN
10
会后事项审核
封卷
内部认购和新股认购证 PPT DESIGN
2009年以来两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优化价格发现功能 强化内在制衡机制
提升股份配 售机制有效
性
重视中小投 资者参与意
愿
强化一级市场 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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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市场化方向
改革预期目标
2009年以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主要举措
第 一 轮 改 革 措 施
扩大网下询价范围,主承销商可自 主推荐网下询价对象
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
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网 上申购不足可向网下回拨;网下申 购不足可中止发行
改革效果
1、新股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接轨; 2、一级市场聚积巨额认购资金的状况 明显改观; 3、市场自我调节功能逐步发挥作用, 一级市场固有风险开始显现; 4、市场约束机制初见成效,市场主体 各担其责的意识明显增强。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研究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研究【摘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确定是投资银行业务的关键步骤。
文章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总结了首次公开发行从行政化定价方式到市场化定价方式的演变过程及理论依据,梳理出首次公开发行定价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首次公开发行;行政化定价;市场化定价;定价约束机制一、引言首次公开发行(inltial public offering,IPO)股票是公司从私有企业变为公众公司的重要步骤。
而价格的确定是公司股票发行能否成功的关键。
股票发行能否成功不仅关系到发行人与承销商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乃至证券市场的兴衰。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10]第69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因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一般是承销商根据市场的需求,与发行人协商后确定的。
市场需求是首次公开发行定价的决定因素。
在此基础上,为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承销商需要对所承销的股票进行估值,提供定价的理论依据。
从理论上讲,估值方法可以分为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也称可比公司法,是指选取同一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公司,采用比率指标(市盈率、市净率等)进行比较,以确定被评估公司的价值。
绝对估值法,也称内在价值法,是指通过预测公司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出的公司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常用的市盈率法和现金流量法等,有时还使用市净率法、经济增加值法、实物期权法等评估公司价值。
随着20世纪90年代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继设立,我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截止2011年底,两市A股上市公司数量已达2299家。
而首次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也经历了从行政化定价向市场化定价方式的过渡,再逐渐理性回归的一个过程。
二、首次公开发行的行政化定价方式及理论依据(一)行政化定价背景及方式从1983年深宝安发行股票到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以前,首次公开发行采用了行政性固定价格公开认购方式。
2012年第三期保代培训记录.

2012年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摘要2012年第三次保荐代表人培训班于9月6、7日在成都举行。
培训内容目录如下:第一节开班致辞开班致辞由创业板部冯鹤年主任主讲,冯主任主要对创业板部开板近三年来发行审核、发行市盈率等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未来将进一步增加审核透明度,西部地区12个省区单独排队,优先审核,并称可以上创业板的行业、准入门槛未来将进一步放开,统筹推进发行制度改革。
下一步工作设想:1、进一步推进修改完善发行规则,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风险提示,不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2、优化首发管理办法,设定合理财务指标,降低准入门槛并放开行业限制,设定多元化、灵活的上市指标体系3、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造假上市企业及各种失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创业板预审员会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节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一、发行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1、管理体制的改革:(1)97年前,实行总量控制,在额度内尽量多推企业上市。
导致上市企业规模偏小、大中型企业上市困难。
(2)97年--2000年,实行总量控制和家数控制相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规模偏小问题,但一些地方仍将发行上市作为国企解困的手段。
(3)2001年至2004年,核准制、总量控制、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4)2004年至今,保荐制、实行总量控制和家数控制相结合,逐步减少行政干预2、新股定价制度演变(1)97年前,发行人与承销商自行定价,证监会控制市盈率上限(2)2001年,短暂尝试上网竞价,后重新严格控制市盈率(3)2005年,开始实施询价制度(4)2009年,完善询价制度3、新股配售制度演变(1)93年以前内部认购和新股认购证(2)93年,与银行储蓄挂钩(3)96年,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4)99年,上网发行与法人配售相结合(5)2001年,上网竞价,后改市值配售(6)2004年后,资金申购4、发行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1)审核的法规体系: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首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2)证券发行监管的四项基本制度:以保荐制度为核心的中介筛选推荐制度、监管机构职能部门初审制度、发审委制度、新股发行及定价制度5、2009年和2010年,按照分布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推出了两阶段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措施,遵循市场化改革方向,紧紧围绕定价和发行承销方式两个关键环节,完善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约束,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证协发〔2021〕213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13号各证券公司:为落实注册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承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促进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强化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科创板、创业板承销规范进行了整合,并制定了《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9月18日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A股市场IPO发行定价研究综述

金融天地267中国A股市场IPO发行定价研究综述王轶男 郑州大学摘要:中国股票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攀升,股票发行市场作为开端至关重要,股票发行定价直接反映了整个股票市场的稳定性和成熟度。
目前上市公司低质量,低价格,高抑价现象、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一直困扰着证券监管机构和广大投资者。
新股发行定价应以经典金融学的定价理论为基础,分析影响股票发行定价的各种因素,在具体情况下确定适合的发行机制和合理的发行价格。
关键词:IPO;有效市场假说;累计投标询价;健全发行方式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267-02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拉开了中国股票上市交易的序幕。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股票市场正逐渐成为整个经济市场中最活跃、最引人注目的市场。
根据统计年鉴显示截止到2015年,上市公司已达到2827家,总市值53.13万亿元。
股票发行市场是指股票从策划到销售的全过程,是资金需求者直接融资的一级市场。
不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新股发行都在证券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
但是目前,新股发行确实还存在很多问题,给投资者、上市公司和政府带来了巨大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股票市场价格的确定进行系统的研究。
股票发行定价从过程来看可分为首次公开发行(IPO)定价和再融资(包括配股和增发)定价。
由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融资规模较大,其定价与股票市场融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直接相关,因此本文研究的是IPO 的定价制度。
而无论是上市公司的数量,或总的市场价值,我国A 股市场都比其他股更具有代表性,所以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 A 股市场的 IPO 定价问题。
二、股票定价理论概述(一)股票定价的内在价值法1.股息贴现模型。
William(1938)提出该模型,认为股票的内在价值等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公式表达如下:()()()∑∞=+=Λ++++++=1332211111t t tr D r D r D r D V (1.1) 该方法是在股票价值的方法的基础上,如果能准确预测未来的股票的股息,可以使用上面的公式(1.1)计算股票的内在价值。
【文献综述】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定价研究

文献综述金融学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定价研究本文材料均来自中国知网上的核心期刊,关于IPO定价问题的相关文献。
IPO定价是国际金融界最具迷惑性的难题之一。
在这一价格的确定程序中,相关的影响因素包括公司帐面价值、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股票发行数量、行业特点及市场波动状况等,而这些因素的量化过程会随着定价者选用方法的不同而出现很大差别。
因此,一个超脱、客观的IPO价格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最成功的IPO定价就是发行人能够以投资者可容忍的最高价格顺利发行,而发行失败或以过低价格发行则意味着定价的失败。
确定合理的新股定价发行方式,不仅关系到新股能顺利正常地发行以及发行人、投资者以及承销商的利益,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较为常见的情况是,出于风险规避的考虑,承销商往往不会把其获得的所有信息融入IPO定价程序中。
股票发行制度是遴选合格上市公司、发挥资源配置功能、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之一2004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
在《通知》中,中国证监会明确了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这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变革迈出坚实的一步。
至此,我国实行的询价制度,采用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在框架模式上基本接近国际市场。
所谓"询价机制",是指主承销商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召开路演推介会,根据需求量和需求价格信息对发行价格反复修正,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
目前主流的IPO定价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股票内在价值评估法2.贴现现金流估价法。
包括:红利贴现模型、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股权资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科创板知识测评20个题目的答案

科创板知识测评20个题目的答案1.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A〕A. 对B. 错2.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完毕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按照〔A〕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展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每个交易日的〔A〕作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
A 时间; 15: 05-15: 30B 价格; 15: 00-15: 30C 时间; 15: 00-15: 30D 价格; 15: 05-15: 303. 科创板股票自〔D〕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A、上市交易满 1 个月B、上市交易满 2 个月C、上市交易满 3 个月D、上市首日4.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D〕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A. 1B. 2C. 3D. 55.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A 〕股,且不超过〔A〕万股;A. 200 10B. 100 10C. 200 20D. 100 206.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方式,不包括〔D〕。
A. 竞价交易B.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C. 大宗交易D. 场外交易7. 科创板业务中,通过限价申报买卖时,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通过市价申报买卖时,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B〕A. 5 万股 10 万股B. 10 万股 5 万股C. 5 万股 5 万股D. 10 万股 10 万股8.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B〕。
A. 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B. 具有 6 个月以上的证券交易经历C. 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D. 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9.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B〕。
A. 衍生品合约账户B. 沪市 A 股证券账户C. 在证券公司开立的 TA 账户D. 深市证券账户10. 科创板业务中,通过市价申报买卖时,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 A〕:A. 5 万股B. 10 万股C. 100 万D. 不设置限制11. 以下关于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表述,不正确的选项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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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2-05-30 来源:
各发行人、保荐机构: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对新股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促使市场参与各方切实履职尽责,合理定价,理性参与,现将新股发行定价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价格区间上限、下限之差应在合理范围内),也可通过其他合理方式预估发行价格区间。
初步沟通不得采用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不得向询价对象提供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二、发行人预估发行价格区间的,应在发审委会议公告前向发行监管部门提交关于发行价格预估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初步沟通的具体情况、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区间及其对应的市盈率(或其他估值指标,下同),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比较分析情况,预估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市盈率的理由及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同时提交对预估价格的专项意见并在初步询价时披露。
三、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自身行业归属,并分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相关内容在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
所属行业存在多级分类的,按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细分行业确定行业归属。
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
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无相应行业市盈率数据的,参考所属市场板块同期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进行比较。
四、发行市盈率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净利润计算,或者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净利润计算(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
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审阅意见与发行市盈率信息同时披露;审阅报告须报监管部门备案。
预估的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市盈率的,发行人需在正式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相关风险因素,并在初步询价公告中提醒投资者关注可能存在的估值及投资风险。
五、根据预估的发行价格,如预计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超募资金用途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发行人需分析资金缺口对项目正常实施的影响,合理确定资金缺口的解决办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六、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下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确认,并讨论分析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
七、发行人董事会讨论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是否同意拟定的发行价格,以及董事会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二)分析最终发行定价是否考虑了发行人已公开披露的所有风险因素。
(三)分析预计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公司主业的贡献和对业绩的影响,尤其是公司绝对和相对业绩指标波动的风险。
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讨论的充分性发表意见。
发行人需在董事会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董事会决议及讨论分析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
董事会讨论情况应在公告后报监管部门备案。
八、经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在报备的定价报告中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一)定价是否充分考虑了询价对象的报价申购意向,与所有报价的平均值、中位值及基金类询价对象报价的平均值、中位值的差异率及其合理性,同时应结合适合发行人的其他定价方法进行比较分析。
(二)分析发行人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具体优势,发行人在评估上述优势对发行定价的影响时是否审慎、恰当。
(三)分析发行定价是否考虑了发行人已公开披露的所有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是否得到了恰当评估。
(四)结合其他新股依据初步询价结果定价时的申购倍数及其上市后的市场表现,比较分析本次发行定价是否审慎、恰当。
上述分析内容应在发行公告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披露,并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九、经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应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并在公告盈利预测报告后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应重新询价。
十、经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发行监管部门将按照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将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审核通过后重新询价。
(一)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二)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三)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十一、需要重新询价或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中止发行并公告。
中止发行后,经向发行监管部门备案或经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准后,可再次启动发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