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涉港澳海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涉及港澳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港澳案件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发生的,涉及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三地法律关系的案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一国两制”政策的实施,港澳与内地的经济、文化、社会交往日益密切,港澳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也日益增多。
为了妥善处理港澳案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本文将对港澳案件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港澳案件法律规定概述1. 基本原则港澳案件法律规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一国两制原则:尊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2)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处理案件。
(3)司法管辖原则:依据案件性质,适用相应的司法管辖权。
2. 法律渊源港澳案件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渊源:(1)基本法: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分别规定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2)法律、行政法规:针对港澳案件,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条例》等法律法规。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港澳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
(4)国际条约: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三、港澳案件法律规定具体内容1. 司法管辖权(1)地域管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案件,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涉及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内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涉及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的案件,由内地法院专属管辖。
2. 法律适用(1)香港、澳门基本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案件,适用香港、澳门基本法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2)内地法律:涉及内地法律问题的,内地法院可以适用内地法律。
(3)国际条约:涉及国际条约问题的,可以适用国际条约。
涉港澳台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这些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如何正确处理这些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涉港澳台案件的特点、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港澳台案件的特点1. 法律体系不同: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法律体系上存在较大差异。
内地实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香港实行普通法体系,澳门实行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相结合的体系,台湾地区则实行大陆法系。
2. 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港澳台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在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存在差异。
3. 国际因素影响:涉港澳台案件往往涉及国际私法问题,如跨国诉讼、司法协助等,国际因素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一定影响。
4. 情感因素复杂:由于地域、文化等因素,涉港澳台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情感因素较为复杂,容易引发争议。
二、涉港澳台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定主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港澳台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2. 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对于涉及民族地区的案件,应尊重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适用。
3. 司法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港澳台案件在司法管辖上应遵循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协议管辖原则。
4. 国际私法原则:涉港澳台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国际私法原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等。
三、具体案例探讨1. 案例一:内地与香港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内地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内地运至香港。
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意外,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涉港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的回归,涉港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香港作为一个具有独特法律体系的地区,其法律制度与内地法律体系存在诸多差异。
在处理涉港法律问题时,如何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涉港法律适用问题的背景、现状、挑战以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港法律适用问题的背景1. 香港回归后的法律地位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成为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在此背景下,涉港法律适用问题应运而生。
2. 法律体系差异香港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特点;内地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特点。
这种差异使得在处理涉港法律问题时,如何协调两种法律体系成为一大难题。
三、涉港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1. 法律冲突在涉港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冲突问题较为突出。
如内地与香港在合同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时出现矛盾。
2. 法律适用争议在处理涉港法律问题时,内地与香港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
如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案件管辖权等问题,两地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分歧。
3. 法律适用障碍由于法律体系差异,内地与香港在司法协助、证据认定、判决执行等方面存在障碍。
这给涉港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涉港法律适用问题的挑战1.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内地与香港在法律适用标准上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结果不一。
这给涉港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2. 法律人才短缺涉港法律适用需要既熟悉内地法律体系,又了解香港法律体系的专业人才。
然而,目前我国内地与香港两地法律人才短缺,难以满足涉港法律适用需求。
3. 国际法律环境复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涉港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复杂。
国际法律环境的变化对涉港法律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涉港案件的特点出发,分析了我国法律在涉港案件中的适用原则,并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我国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涉港案件的特点1. 地域性:涉港案件主要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涉及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法律关系。
2. 涉及面广:涉港案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婚姻、投资、贸易、知识产权、金融等。
3. 法律冲突:涉港案件往往涉及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
4. 国际化:随着香港国际地位的提升,涉港案件可能涉及国际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国际法的适用。
二、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在涉港案件中,首先要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我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2. 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涉港案件中,要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3. 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在涉港案件中,要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有效实施。
4.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涉港案件中,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公正、公平、公开。
5. 坚持平等互利:在涉港案件中,要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妥善处理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1. 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的适用:在涉港案件中,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的适用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香港基本法,内地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普遍约束力,但需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对于涉及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冲突的案件,应优先适用香港法律,但在必要时可以参照内地法律。
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在涉港案件中,可能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问题。
对于涉及国际法的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法,但在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不一致时,可以参照国内法。
涉港澳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回归,涉港澳案件在数量和种类上不断增加。
为保障涉港澳案件的法律适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司法合作,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本文将就涉港澳案件法律进行探讨。
二、涉港澳案件法律概述1. 涉港澳案件的概念涉港澳案件是指涉及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民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需要依据我国法律、香港法律和澳门法律进行审理。
2. 涉港澳案件法律的特点(1)适用法律多样:涉港澳案件涉及的法律包括我国法律、香港法律和澳门法律,以及相关国际条约。
(2)司法管辖权复杂:涉港澳案件涉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司法管辖权问题,需要明确管辖范围。
(3)法律适用困难: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涉港澳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
三、涉港澳案件法律适用1. 民商事案件(1)合同纠纷:在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合同纠纷较为常见。
我国法律、香港法律和澳门法律均承认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约定适用法律。
如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可参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2)知识产权纠纷: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适用于涉港澳知识产权纠纷。
香港和澳门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与我国法律存在一定差异,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法院可参照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法律进行审理。
2. 行政案件涉港澳行政案件主要包括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行政争议和港澳地区行政机构对内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国法院可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香港和澳门地区的行政法律制度进行审理。
3. 刑事案件涉港澳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跨境犯罪和港澳地区行政机构对内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适用于涉港澳刑事案件。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国法院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刑法制度进行审理。
涉港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祖国,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涉港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法律依据以及具体操作,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自1997年回归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享有高度自治权。
然而,在处理涉港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港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涉港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1.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
”在处理涉港案件时,必须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有效实施。
2. 依法治港原则依法治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的基本原则。
在处理涉港案件时,必须遵循《基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3. 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具有独特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
在处理涉港案件时,应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充分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4. 适度干预原则在处理涉港案件时,应适度干预,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避免过度干预。
三、涉港案件法律依据1.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律,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法律地位、政治体制等。
在处理涉港案件时,《基本法》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成文法等。
在处理涉港案件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3. 国家法律法规在处理涉港案件时,国家法律法规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4. 国际条约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际社会的一员,在处理涉港案件时,可以参考国际条约,但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涉港澳案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港澳案件也随之增多。
涉港澳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如何在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涉港澳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问题和应对策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港澳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1.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在涉港澳案件中,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始终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捍卫国家利益。
对于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进行处理。
2. 一国两制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
在涉港澳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充分尊重和保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维护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3. 国际惯例原则在涉港澳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充分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法律和实际情况,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4. 诚实信用原则在涉港澳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涉港澳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1. 法律冲突问题在涉港澳案件中,法律冲突问题较为常见。
如内地与香港、澳门在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法律存在差异。
针对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应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适用特别行政区法律。
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案件的,优先适用特别行政区法律。
(2)尊重当事人选择。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协商选择适用法律。
如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司法机关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优先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借鉴国际惯例。
在法律冲突无法解决时,司法机关可借鉴国际惯例,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处理。
2. 法律适用范围问题在涉港澳案件中,法律适用范围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法律适用。
如内地与香港、澳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2)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
如内地与香港、澳门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执行等方面的司法协助问题。
涉港澳台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港澳台案件也日益增多。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涉港澳台案件,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分析涉港澳台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如何准确把握法律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
一、引言涉港澳台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与港澳台地区有关的案件。
由于港澳台地区与内地在法律体系、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港澳台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涉港澳台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涉港澳台案件的法律适用必须维护国家主权,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在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同属一个中国,任何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的案件,都应遵循这一原则。
2.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依法独立审判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涉港澳台案件的法律适用也不例外。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区别对待原则由于港澳台地区与内地在法律体系、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涉港澳台案件时,应区别对待。
既要尊重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又要确保内地法律的适用。
4.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处理涉港澳台案件时,应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涉港澳台案件的法律适用具体分析1. 法律冲突的解决涉港澳台案件的法律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的冲突。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确定适用法律。
(2)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制度差异引起的冲突。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特点,尊重其法律地位,同时确保内地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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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涉港澳海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在我国的涉外海事审判中,涉港澳案件所占比例呈高。
涉外审判与非涉外审判的本质区别在与法律(准据法)的选择适用。
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是涉外审判的关键。
由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在适用法律上亦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处理,又由于港澳地区与内地的法律渊源不同,法律冲突在所难免,而此间所呈现的内地与港澳间的海事法律冲突及如何解决冲突并作出正确的法律选择,是作为承担着我国大部分涉外审判任务的海事法院法官共同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
随着港澳与内地经贸活动的日益紧密,涉港澳海事案件的增多是可预见的,故探讨港澳海事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颇有意义。
论文百事通一、问题的背景 1.区际法律冲突的存在。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随着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以后,香港、澳门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而这两个地区的法律又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就在我国内部同时存在着四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法域-内地、香港、澳门、台湾。
由于各个地区法律不一,在各法域的民众间结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
较之其他多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的区际法律冲突。
从宪法角度说,单一制国家内部各个地区是每有权利从国家分立出去的,所以这就意味着虽然内地和港澳地区有法律冲突,不可能演变为国际的法律冲突。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法律冲突,如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冲突。
(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属于一个法系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属同一法系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香港属英美普通法系,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台湾法受德日影响较大,也属大陆法系。
我们内地是相对比较独立的法系。
(4)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个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
(5)在民商法领域,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是在特定时期内属于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之间法律冲突。
比如在内地审理涉港澳案件时,作为全国性的法律当然应该适用于港澳,但是实际上民商法律不能够适用于港澳,还需在港澳法律和内地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2.港澳航线的特殊性。
香港、澳门回归后,香港、澳门已成为中国境内的一个沿海港口,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内地与港澳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应属于国内沿海运输,但根据两个基本法,港澳地区在航运政策上,仍保持原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仍单独进行基本自由的开放型船舶登记制度,不同国籍船东的船舶都可以在本地登记注册获准悬挂中国国旗和港澳区旗,进而再以中国船东身份经营港澳与内地间的海上运输,这事实上等于向世界各国开放了港澳与内地的沿海运输权。
因此,三地间的海上运输虽属沿海运输,但应有别于纯粹的内地港口间的沿海运输,应视为国际海上运输。
另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将内地与港澳航线定为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内地和港澳航线视同外贸运输,体现两种制度的原则:航运管理应该依据内地与港澳各地的航运制度与法规来进行管理,港澳到内地的对外开放港口,允许在港澳登记的船舶来经营。
这就反映了在“一国两制”下,按特殊管理的航线来对待。
故海上客货运输视同国际海上运输,在法律适用上,受《海商法》第四章的调整,而不受规制国内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及据其制定的《水路货物规则》和《水路货运合同实施细则》之约束。
这两者之间在承运人之免责、责任限制等方面规定存在诸多差异,就为实务中适用法律冲突埋下伏笔。
3.法律之规定。
早在最高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意见》中曾规定:“涉港澳同胞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
鉴于港澳地区的特殊地位,审理这类案件,可参照民诉法第五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后在1987年出台《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嗣后又于1989年颁发《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审理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即在诉讼程序方面按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在实体方面,按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地五章的规定办理,应适用香港、澳门地区法律或外国法律的,可以适用。
但在试行之民诉法废止后,最高院在其后所作的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中却未能重申这一原则。
直至1993年最高院发布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冲突之概述。
由于前述之原因,港澳地区虽然与内地属同一主权国家,但在程序和实体方面按涉外案件处理,故不可避免地发生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冲突的现象。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同胞或法人,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介入涉港澳因素,或者争议的标的物在港澳地区的,属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但作为一个涉港澳海事法律关系,并非有涉港澳因素介入,就成为冲突法调整的对象,还需看是否有了这种因素而涉及港澳法律或外国法或本国法的选择适用。
即要存在法律冲突。
目前涉港澳海事案件的法律冲突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内海事冲突。
如前所述,我国国内的沿海、内河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分别受不同的法规调整,而内地与港澳航线视同外贸运输,而两个法律规范存在诸多差异,如责任基础不同,《海商法》规定承运人有十二项免责事项,而沿海运输中承运人享受不到驾船或管船过失免责;又如船东责任限制不同,由于水路货物运输有一个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特别规定,与《海商法》责任限额不同,故产生冲突在所难免,虽然此类冲突不属于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冲突,但在实务中适用法律时亦有困惑。
二是区际法律冲突。
目前港澳与内地的海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海事法律冲突规范方面的冲突,首先包括基于对同一事实,各地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引起的冲突;其次是由于各地的海事法律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归纳到实体法或程序法,进而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引起的冲突;3再次是适用相同的冲突规范,但由于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不同,对同一事实的法律性质认识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引起的冲突,如同为海事责任限制,内地法律认为是实体性权利而适用实体法律规范,香港法律则认为是程序性权利而适用程序法律冲突规范等。
2.与整个涉区海事司法制度及海事法律选择(适用)制度相关的诸如识别、反致(转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对方法律内容查明等制度方面的冲突。
三是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
当涉港澳案件因某事实因素而产生适用除内地或港澳法律以外的外国法律的连接点或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就产生了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
三、法律适用之解读对于国内法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可从一宗案件得到启示。
在原告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南洋船务公司货损赔偿一案中,原告将一批柴油交由被告从福建肖厝港运往蛇口港(途经香港转换提单),在运输合同中定明“合同未及之处以交通部有关规定为准。
”后发生海损事故,原告请求法院依照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51条的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全部损失,而被告抗辩称,此案是涉港海事纠纷,《货规》不能适用本案,应适用交通部1959年发布的“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亦可适用海商法或国际惯例,该次海损属驾船或管船过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显然此案涉及对法律适用条款的解释问题,原、被告所签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中所谓“交通部有关规定”,显指以我国交通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而不是《海商法》或国际惯例,故被告认为应适用海商法或国际惯例之主张不能成立;本案所涉及运输关系属涉港运输,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鉴于交通部就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与非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不同规定,本案“合同未及之处”显然应适用交通部对非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作出的规定,否则同样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故原告要求适用《货规》亦不成立。
对于非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交通部在1959年发布了《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本案“合同未及之处”应适用这一规定。
至此,通过对运输合同法律适用条款的解释,找出了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由于水路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运输的两套规定,当一种法律关系同时受数种法律规范调整,或某一法律事实或行为涉及数种法律规范调整,而数种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法官应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去解决。
虽然海事案件法律适用条款的解释,我国没有作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但结合《海商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并参照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尽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该法不适用用国际运输合同)但其所确立的一些法律制度,对涉港澳海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仍有指导作用。
关于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然国际冲突法与区际冲突法之关系有不同的学说。
但主旨还是如何确定法律适用规范,两者的区别也不妨碍我们参考和借鉴国际冲突法的一般原则、规则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就是确定案件的准据法,即应适用的具体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
明确了准据法后,就要正确地适用该实体法,从而得出正确、合理的裁判结果。
当我们对案件的争议性质进行“识别”后,找出应适用的冲突规则。
因冲突规则是确定准据法的基础。
具体的说,“冲突规则”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冲突规则包含的法律关系部分,“系属”是冲突规则包含的适用法律部分。
就法律适用而言,内国法院在一定情况下承认和适用域外法是冲突法理论展开的基本背景。
在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只能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来解决目前的冲突。
根据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对冲突所涉及的多个法域的法律应平等的进行选择,或可能是域外法,或可能是内域法。
我国在区际法律冲突中也应适用这一原则,应根据《民法通则》和《海商法》中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章节的规定来确定涉港澳案件应适用的准据法。
确定适用法律不外乎有如下几种方法:1.意事自治原则。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商法》第269条亦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明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