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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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与衡量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与衡量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与衡量近年来,厦门市建筑市场蓬勃发展,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庞大,竞争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价与衡量,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力,也能够有效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本文将从信用评价的目的、方法、指标体系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提出一套适合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与衡量的有效方法。

一、信用评价的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1.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能够让不诚信企业受到惩罚,提高市场对不良行为的容忍度,从而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促进企业竞争力:优秀的企业信用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赢得更多的商机和项目机会,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3.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信用评价是对企业综合实力的一种综合评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良好的信用评价可以让业主有选择权,选择信誉好、质量有保障的建筑施工企业,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信用评价的方法在进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过程中,可以选用多种方法。

其中,较为常见的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两种方法。

1.定性评价:采用定性评价方法,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的信用历史、业绩记录、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给企业一个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

这种方法具有便捷、直观的优点,适合大规模的信用评价领域。

2.定量评价:采用定量评价方法,主要是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分项评估,最终得出一个综合得分。

这种方法相对较为客观、准确,适合对企业的信用进行深度评估。

三、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是整个评价过程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决定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来进行评价:1.信用历史:企业成立时间、经营历史、信用记录等方面的指标,可以体现企业的经营稳定性和信誉度。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厦建筑[2017]7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局【发布日期】2017.11.20【实施日期】2017.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厦建筑[2017]7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厦建筑〔2016〕143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厦建筑〔2017〕65号),从即日起开展2018年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拟在厦门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不包括劳务分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混凝土专业承包、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参与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以及信用综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账号注册相关企业必须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注册账号,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按平台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

评价实施部门不再复核企业基本信息,只复核企业资质信息,因企业基本信息填报错误导致的无法参评或参评结果错误等问题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二、企业参评申报参评企业必须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提交参评申请,并选择参与“施工总承包系列”或者“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同时按平台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

“施工总承包系列”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系列”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系列”中应用。

三、信用评价信息采集(一)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评价周期。

2018年信用评价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评价周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有效期为2年的良好行为,采集评价周期为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此范围内的良好行为有效(以实际发文日期为准)。

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件2)。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2020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2020年版)
(4)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一项目得3分。
参建单位不得分。按照奖项的工程类别(房建、市政),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中加分。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1、评价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承建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以通报文书中注明的单位为准
2、自评价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4
奖励
信息
满分
4分
4.4通报表扬
4.4.1 企业参与福建省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表现突出的:
(1) 受到省委或省政府或住建部通报表扬,一次得1分;
(2) 受到设区市委或市政府或省住建厅通报表扬,一次得0.5分。
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满分2分)
注:应急抢险救灾包括参与应对台风、暴雨、地震、瘟疫的临时性工程建设活动,以及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不包括灾后重建、捐款捐物、扶贫等。
4.4.4 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通报表扬。
(1) 省住建厅通报表扬,一次得0.2分(满分0.4分);
(2) 受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0.1分(满分0.2分)。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满分
5分
3.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1.1企业上一年度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累计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指标仅适用于房建总承包序列,市政总承包序列不考核):税收排名第1名的企业,得5分,其他企业的分值根据其税收缴纳情况按照线性差值法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分值低于0.5分的,按0.5分计取。没有缴纳税收或未填报的企业,不得分。
2、以联合体形式实施的工程,各联合体成员视为承建单位。
3、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一、引言随着福建省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诸多问题,如施工质量、履约能力等,给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水平,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福建省建设厅决定开发并实施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二、系统概述1. 系统目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旨在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打造优秀的建筑施工企业榜样,提高企业的诚信和履约能力,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系统功能(1)信用信息录入与管理: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信用信息录入和管理功能,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业绩评价、合同履约情况等。

(2)数据分析与评估: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分析和评估,为企业提供信用综合评分和排名结果,帮助企业了解自身信用水平。

(3)信用查询与展示: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和展示功能,使企业和相关部门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信用情况。

(4)信用激励与处罚: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激励和奖励,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处罚和限制。

(5)系统管理与维护: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三、系统设计1. 数据库设计系统的数据库设计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信用评估表、信用记录表等。

其中,企业基本信息表用于存储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估表用于存储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信用记录表用于记录企业的信用变化情况。

2. 界面设计系统的界面设计应简洁、直观,并符合用户的操作习惯。

主要包括登录界面、主页、信用录入界面、数据分析界面、信用查询界面等。

3. 功能设计系统的功能设计应满足用户的需求,包括信用信息录入、数据分析与评估、信用查询与展示、信用激励与处罚、系统管理与维护等功能。

每个功能应有相应的操作界面,并能够实现相应的功能。

四、系统实施与运行1. 系统实施系统实施包括软件部署、用户培训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篇一: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XX]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XX〕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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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在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施工的市场经营和工程现场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系列。

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参与信用综合评价时,应自主选择参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其中一个系列的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为准。

施工总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工程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应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等。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依据项目监管权限、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负责具体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第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记入、更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逐步探索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及各类专业承包系列独立评价。

逐步探索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监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逐步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章信用综合评价容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和企业不良行行为评价3部分组成,3个部分各占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不包括额外奖励分),额外奖励分不超过3分。

第九条信用综合评价总分计算方式:S = 5^ + + Sg其中f是指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是指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七是指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

第十条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缴纳税金总额指标量化评分组成。

(一)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 1计算方式:''■丄包括缴纳税金总额得分上丄、额外奖励分”--■■二+ "八(二)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得分-丄丄的计算方式:企业缴纳税金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得分「□的计算公式:其中 r表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得分的满分值,表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二_D_Dd ___________ 巴(三)额外奖励分得分:上的计算方式:企业缴纳税金总额超过满分的缴税额标准值的,给予奖励加分,奖励分累计不超过3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主要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的奖励、表彰、批评及处罚等。

第十二条企业良好行为和企业不良行为分为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社会责任五个信用专项类别,五个信用专项类别在综合评价中各占一定的权重。

第十三条五个信用专项类别分别为:(一)工程质量管理。

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服务标准的情况,包括执行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建筑材料设备检验检测及竣工验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履行合同中与工程或工程服务质量有关约定的情况;(二)安全生产管理。

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使用、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三)文明施工管理。

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文明施工标准、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及使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建筑市场管理。

主要指遵守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资质管理规定情况,建筑业产值报送情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业资格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企业承诺人员到位或场所配备情况等;遵守有关招投标、工程或工程服务的计价、价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担保及收费等方面规定或规的情况;履行工程合同或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工期、价款结算及支付、服务标准等情况;(五)社会责任。

主要指遵守有关税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等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良好行为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是指在评价周期,建筑施工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在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行为的综合量化评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计算方式。

(一)企业良好行为的档次设置企业良好行为分为C1--C4档次,以作出表彰(奖励)的部门的行政级别(或相当级别)予以认定,分别为:C1、部级表彰、C2省级表彰、C3市级表彰、C4区级表彰。

(二)企业良好行为的评价得分 V采用总体控制上限评分法:G = W] Gj + W2G2+W3G34- +W S G5::第]个信用专项类别的权重:在评价周期,企业在第-个信用专项上的良好行为累计得分。

匚:在评价周期,企业在五个信用专项上的良好行为累计得分的加权平均值。

-:良好行为评价得分的满分值。

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二使用五个类别信用专项良好行为得分的加权平均来计算,满分值为E,若平均得分超过满分值,按满分值计算。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J计算方式。

(一)企业不良行为的档次设置不良行为分为P1-P6档次。

(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综合评价得分’采用修正水桶理论法:::第,个信用类别专项的权重。

I:在评价周期,企业在第个信用专项上的不良行为累计扣B I耳分。

」:不良行为综合信用得分满分值。

:企业在第'D_Dd _____________ ??犹D_Dd ___________ —-:水桶理论调节系数,-=10。

第十七条市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产业发展或政策引导需要,在信用评价周期开始信用综合评价前,公布信用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和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布设置方案。

信用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包括: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得分、企业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得分的分值指标,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五个信用专项类别的权重分配指标,企业缴纳税金总额满分的税金标准值,额外奖励分计算分值,不同良好行为档次的得分值及不同不良行为档次的扣分值。

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布设置方案包括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布名额或比例第二章企业基础信息和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的米集第十八条在行政区域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参与企业基础信息和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的采集和评价。

第十九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地址、在厦所属区、在厦经营住所、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在厦主要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承接的工程信息等。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额为企业年度(税款所属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缴交的国税、地税总额,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在每年2月15日前录入评价系统,经公示后生效。

第二^一条企业基础信息和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主动申报。

第四章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的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主动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

第二十三条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由评价实施单位根据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不良行为档次相关操作标准,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在行政处罚或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正式作出后的15日,将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评价系统,经公示后在评价系统公开。

第二十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作出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履行告知程序。

第二十五条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系统以外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凭处罚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主动申报。

对不按时申报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整改,并按操作标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信息审核和管理第二十六条信用评价申报信息米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对企业申报的主要经济指标、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作实质性核查,进行网上形式核对,主要核对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及主要经济指标的填报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正确,核对后在评价系统公示公开。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和发布,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在评价系统对外公布。

对公示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记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建筑施工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3年。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为3年。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九条市建设局应当每月定时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市建设局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三十条市建设局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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