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桥财〔2015〕321号

关于印发《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集团公司制定了《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境)预算申请单

2.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

3.中铁大桥局职工出差证明及差旅费报销单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日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满足员工因公出差需要,参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差旅费管理办法》(股份办发财务﹝2015﹞29号)、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员工在境内、境外(含赴港澳台)因公出差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住宿费、出差补助、公杂费以及相关费用等。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遵循“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保证出差员工工作、生活需要,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和其他直属单位。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对差旅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条员工一律在本人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属单位或集团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境内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七条境内差旅费范围包括因公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出差补助。

(一)交通费

1.出差员工乘坐交通工具实行“限定等级、凭票报销、超支自理”的原则。即:出差员工按规定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实际乘坐交通工具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

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2.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出差员工应遵循交通费用就低的原则选择交通工具。《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序号中3、4、5类人员选择乘坐飞机,属集团公司机关和社

会事业管理中心人员的,应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属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和其他直属单位人员的,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到不通火车地区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的,凭据据实报销汽车票。其他交通工具不包含出租汽车和市内公共汽车。

4.出差员工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轨道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其他市内交通不予报销。

5.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费附加和交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据实报销。单位已替员工出差购买了全年交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的,不再报销境内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支出。

6.特殊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超过限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过标准的交通费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住宿费

员工出差住宿标准表

出差员

工住宿

费实行

“限额

内凭票

报销,超

支自理”

的办法。

即:出差

员工按

规定的标准,凭住宿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集团公司负责人可有一位随从人员最高适用上述第3档住宿标准。

2.住宿费发票是限额报销的凭据,住宿费发票应完整载明住宿人单位名称、入住离店日期、天数等内容。出差员工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

报销住宿费。

3.出差员工中途换乘,在晚上8点至早上7点间时段候车时间3小时以上,或者其他时段候车时间6小时以上,可以报销住宿费。

4.经批准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等,如由主办单位统一指定安排住宿地点且住宿费超出限额标准的,凭有关会议、培训通知经批准后据实报销住宿费。《员工出差住宿标准表》序号中3、4、5类人员属集团公司机关和社会事业管理中心人员的,应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属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和其他直属单位人员的,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出差补助标准

出差补助包括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每人每天发放出差补助100元。

第八条出差员工不能提供交通费和住宿费单据的,应书面详细说明出差任务、出差时间、出差所采用的交通方式及住宿方式、不能提供单据的原因、证明人等,经批准后计发出差补助。属集团公司机关和社会事业管理中心人员的,应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属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和其他直属单位人员的,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直属项目部(指挥部)所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施工范围跨地区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员工在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跨地区开展各项工作不作为出差,不计发出差补助。

第十条员工到集团所属单位调研、检查工作或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时间在30天(含)以内的,按标准计发出差补助,时间超过30天的,超过的天数减半计发出差补助。

参加会议、培训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收取伙食费的,凭有关会议或培训通知、单位同意参加会议或培训的批准件、主办单位开具的收费凭据等据实报销伙食费,会议、培训期间减半计发出差补助,在途期间按标准计发出差补助。

第十一条员工经批准到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等,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按照开支标准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不计发出差补助。

第十二条员工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临时借调到单位所在地以外的集团外部单位工作,交通费、住宿费等按出差办理,借调时间在30天(含)以内的按标准计发出差补助,时间超过30天的,超过的天数减半计发出差补助。若借调单位为借调人员免费提供了食宿或计发了借调期间食宿费用的,员工返回后应如实申报,借调期间减半计发出差补助,在途期间按标准计发出差补助。

第十三条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毕业生分配调遣,比照一般员工出差办理,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员工探亲路费报销按照劳资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临时出国(境)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获得出国(境)任务批件前,应按工作任务和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因公临时出国(境)预算申请单》(见附件1),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海外事业部、财务部审核并报集团公司分管海外业务和财务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作为审批出境任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和出国(境)费用的控制依据。

第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报销费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费用开支标准(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见附件2),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境外机构摊派转嫁。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所持因公证照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八条国际旅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严格按照任务批复的路线出访。如确有必要在出访途中改变线路,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二)选择经济合理的线路,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乘坐国际航班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不得包乘民航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飞机。

(三)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国境(外)城市间旅行的,应事先在出国(境)申请计划中列明,并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未列入出国(境)申请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在国外城市间往来的,需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四)交通工具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其他负责人、国家级专家和教授级高工年龄在50岁以上,因公出国(境)连续乘坐飞机(不包括待机、转机时间)5小时以上行程的,可乘坐公务舱;因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的人员可乘坐公务舱。

第十九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住宿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临时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国(境)外项目部开展检查、调研及其他工作的,应由国(境)外项目部安排在项目部食堂就餐,不再按标准领取伙食费,公杂费按标准领取。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五)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有必要宴请的,需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六)出访团组在国(境)外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需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掌握。

第二十一条因公证照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出访国家的要求,需要办理境外人身医疗保险、体检、公证、认证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详细列明,与出访计划一并审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受邀出访,由境外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出访费用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不再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因公出国(境)员工报销时,应提供因公出国(境)相关批准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经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预算申请单、外汇牌价及有效费用明细单据。在预算范围内使用出国(境)费用的,按规定流程履行审批手续后报销有关费用。超出预算范围的费用原则上由出国(境)人员自理,确有必要的支出,须由出国(境)团组书面说明情况并按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预算补报审批手续后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费用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四章审批报销

第二十五条审批权限

1.集团公司机关差旅费的报销审批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实行主要负责人相互交叉审批;集团公司其他负责人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集团公司部门正职以上人员(集团公司负责人除外)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的部门正职审批。

集团公司机关原则上只报销由人力资源部下达正式人事令人员发生的差旅费用。确因机关工作需要,抽调非机关人员与机关员工一同出差的,其差旅费经所在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在机关报销,同时计入部门差旅费指标,不单独增加部门经费预算。

2.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其他直属单位差旅费的报销审批

主要负责人实行主要负责人相互交叉审批;其他人员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3.本办法对相关费用报销有其他特殊审批规定的,应同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报销流程

1.出差员工应于出差任务结束后10日内如实填报《职工出差证明及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3),连同相关原始报销凭证一起粘贴,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财务部门应对《职工出差证明及差旅费报销单》、相关原始报销凭证及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合规性审核,计算确认报销金额并办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员工境内出差原则上不予借支差旅费备用金,国(境)外出差可在经批准的因公出国(境)预算内适当借支备用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集团各子公司应制定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中子公司负责人差旅费相关标准应符合《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桥劳社[2015]262号)的有关规定,其他标准应不超过本办法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海外分公司和提供境外施工(劳务、服务)的其他分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临时出国(境)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但所有程序性管理规定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所有开支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桥财〔20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因公临时出国(境)预算申请单

1.住宿费用、伙食包干和公杂费:

2.个人零用:5(美元)×(天)×(人)=(美元);

3.宴请:被宴请人或单位:;所需费用:(币种);

4.礼品:(币种);

5.国(境)外城际交通费用:

国家或地区:城际交通费用:(币种);

6.国际机票费用合计(元)

航线:自至;自至;

经济舱机票金额(元)×经济舱人数(人)=(元)

公务舱机票金额(元)×公务舱人数(人)=(元)

7.其他费用(币种)。

8.费用合计

分币种列示合计(按实际分列):

折人民币合计:元

9.相关情况说明。

申请人: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

集团公司海外事业部意见:集团公司财务部意见:

集团公司分管海外领导意见:集团公司分管财务领导意见: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意见:

附件2: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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