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税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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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律案件案例(3篇)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多起税收法律纠纷,其中一起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6年,该公司在开发一宗土地时,因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 争议焦点该公司认为,其在转让土地过程中,支付了大量的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平整费用等,导致土地增值额较大,从而应缴纳较高的土地增值税。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导致少缴纳了土地增值税。

3. 调查取证为查明事实,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调取了该公司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土地平整工程合同等相关证据,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增值额进行了评估。

4. 裁决结果经调查,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少缴纳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了补缴土地增值税的决定。

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认为,其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已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税务机关的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扣除费用,存在偷税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评估机构对土地增值额的评估也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法院认为,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存在偷税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法律案例偷税漏税(3篇)

法律案例偷税漏税(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行使职能的基础。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破坏了经济秩序。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从法律角度分析偷税漏税的行为,探讨其法律责任,以期为我国税收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逃避国家税收,采取了一系列偷税漏税手段。

具体表现为:1. 采取虚假发票、虚开发票等手段,虚列支出,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2. 在工程结算中,故意压低工程结算价,少计收入,逃避营业税。

3. 在土地交易中,采取虚假土地交易价格,少计土地增值税。

4. 在关联交易中,利用关联公司降低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1. 虚假发票、虚开发票行为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发票。

”甲公司采取虚假发票、虚开发票等手段,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偷税行为。

2. 虚列支出行为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和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甲公司虚列支出,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偷税行为。

3. 少计收入行为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甲公司在工程结算中,故意压低工程结算价,少计收入,逃避营业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偷税行为。

4. 少计土地增值税行为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税务违法行为案例

税务违法行为案例

税务违法行为案例标题:税务违法行为案例分析与思考引言:税务违法行为是指个人或企业违反税法规定,在纳税义务履行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务违法行为对国家税收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严重影响。

本文将通过一些典型的税务违法行为案例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和规范纳税行为。

案例一: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某公司为了减少应纳税额,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虚构的交易作为实际交易,并通过虚假发票将应纳税额减少。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虚开发票行为,涉及金额上千万元。

分析: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税务违法行为,也是最为严重的一种。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虚开发票是通过伪造或者合谋伪造交易,减少纳税额或获取非法利益。

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必须采取严厉的查处措施,同时加强纳税人信息核查和风险提示,增加对涉嫌虚开发票企业的抽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从而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的发生。

案例二:偷逃税案例某个个体工商户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故意不申报部分收入和利润,从而逃避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发现该户偷逃税行为,对其进行了调查取证。

分析:偷逃税是个人和企业为了非法牟取暴利而故意隐瞒应纳税额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税务机关应当在发现偷逃税行为时,采取快速、高效、公正的措施,严肃查处,并公示相关案例,增加市民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风险和惩罚的认识。

同时,也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纳税档案和信息核查系统,确保真实纳税行为的可追溯和可审计性,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偷逃税行为。

案例三:大规模跨区域偷漏税案件某集团公司通过跨区域布局的方式,利用不同地区之间税收政策的差异,将利润主要集中在税收成本较低的区域,从而避免或减少了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和比对,发现了该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

分析:大规模跨区域偷漏税行为是一些大型公司常用的手法,通过合理利用地方税收政策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收负担较低的地区。

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案例(3篇)

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A企业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在2018年,A企业被当地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存在偷税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经调查,A企业自2015年起,通过虚列支出、少计收入等手段,隐瞒了部分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具体如下:1. 虚列支出:A企业将部分销售收入以“维修费”、“办公费”等名义列支,共计300万元。

2. 少计收入:A企业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假开票等方式,少计销售收入1000万元。

3. 少缴税款:根据以上情况,A企业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计200万元。

二、案件处理1. 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A企业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税务机关认定A企业存在偷税行为,并依法对A企业进行了税务处理。

2. 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A企业作出了如下处理:(1)追缴A企业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计200万元;(2)对A企业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3)对A企业偷税行为,依法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2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例中,A企业通过虚列支出、少计收入等手段,隐瞒销售收入,少缴税款,具有以下特点:(1)手段隐蔽:A企业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假开票等方式,使税务机关难以发现其偷税行为;(2)数额较大:A企业少缴的税款金额较大,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了较大损害;(3)影响恶劣:A企业的偷税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其他企业产生了不良影响。

2. 案例启示(1)加强税收法制教育:企业要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纳税意识;(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销售等方面的管理,防止偷税行为的发生;(3)加强税务监管: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企业的税务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公司偷税漏税法律案例(3篇)

公司偷税漏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在成立初期,凭借优秀的技术团队和良好的市场口碑,迅速在行业内崭露头角。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其偷税漏税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依法纳税,如实申报收入,不得隐瞒、少报、漏报税款。

然而,XX科技在经营过程中,却采取了各种手段逃避税款,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偷税漏税行为1. 虚开发票:XX科技在销售业务中,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将部分销售收入转移到关联企业,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 隐瞒收入:XX科技在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部分收入,未在税务机关申报,从而逃避纳税。

3. 虚列支出:XX科技在成本核算中,虚构或夸大各项支出,如虚列工资、福利、招待费等,以达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4. 关联交易转移利润:XX科技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降低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案件调查2018年,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对XX科技进行了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税务机关发现XX科技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涉及金额巨大。

税务机关依法对XX科技进行了税务稽查,查实其偷税漏税事实如下:1. 2008年至2018年,XX科技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共计1000万元。

2. 2009年至2018年,XX科技通过虚列支出、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等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共计800万元。

四、法律后果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XX科技作出了如下处理:1. 追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XX科技补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800万元。

2. 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对XX科技少缴税款部分,按日加收滞纳金。

3. 罚款:税务机关对XX科技偷税漏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共计900万元。

4. 移送司法机关:税务机关将XX科技偷税漏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涉税法律案例(3篇)

企业涉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但随之而来的是税务问题的复杂性增加。

2016年,XX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税务机关调查,并最终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本案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案件事实1. 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XX科技在与供应商A公司的交易中,虚构了部分业务,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些发票的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不符,导致公司少缴增值税。

(2)少计收入:XX科技在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了部分销售收入,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3)虚列成本:公司通过虚列各项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等,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2. 税务机关调查过程:2016年,税务机关在对XX科技进行例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

税务机关随即展开深入调查,调取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票等证据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3. 认定偷税行为:经过调查,税务机关认为XX科技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不满百分之六十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法律分析1. 增值税虚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XX科技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2. 企业所得税少计收入和虚列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XX科技通过隐瞒收入和虚列成本的方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偷税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XX科技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依法应予处罚。

税务人员违法典型案例

税务人员违法典型案例

税务人员违法典型案例一、虚开发票,税务人员沦为“帮凶”有这么一个事儿,在某个小县城里。

有个税务人员小李,他本来应该是维护税收公正的卫士,结果却被利益迷了眼。

当地有个小老板,开了几家空壳公司,想通过虚开发票来骗取税款。

这小老板呢,就找到了小李,各种讨好,今天请吃饭,明天送小礼物。

小李一开始还犹豫呢,可是经不住这糖衣炮弹的轰炸啊。

这个小老板跟小李说:“你看,你就稍微抬抬手,在发票审核的时候装作没看见就行,这事儿神不知鬼不觉的。

”小李呢,心里打着小算盘,想着自己能从中捞点好处,就答应了。

于是,那些空壳公司开始大肆虚开发票,金额越来越大,涉及的税款也不是个小数目。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啊,后来上级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稽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些异常的发票。

一查,就查到了小李头上。

小李呢,不仅丢了工作,还因为违法犯罪面临着牢狱之灾。

这就是被一时的利益冲昏了头脑,把自己的大好前程给毁了。

二、收受贿赂,随意减免税款。

再说说老张,他在税务部门可是个老资格了。

有个大企业的老板,想少交点税,就打起了老张的主意。

这个老板出手那叫一个阔绰,直接给老张送了一大笔钱,还说:“老张啊,你在这税务上的事儿门儿清,你看能不能给我们企业的税收减免一点,就当是帮兄弟一把。

”老张呢,看到那厚厚的一沓钱,心动了。

他就利用自己的职权,违规给这个企业减免了不少税款。

他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可他不知道,其他企业看在眼里,心里不平衡啊。

有个正直的企业老板就匿名举报了。

税务部门一调查,老张的那些事儿就全暴露了。

老张被处分的时候,后悔得肠子都青了,可是已经晚了。

他这一贪,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税务系统的公平公正。

三、泄露纳税人信息,引发信任危机。

还有个年轻的税务人员小王。

他有个朋友在一家财务公司工作,这个朋友呢,想拉业务,就想从小王这儿得到一些纳税人的信息。

小王刚开始还拒绝呢,说这是违反规定的。

可是他这个朋友一直软磨硬泡,说:“你就给我一点信息,我又不干坏事,就是想联系联系,看看能不能给他们提供更好的税务服务。

财政法律及税法相关案例(3篇)

财政法律及税法相关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2019年年度审计中,被税务机关发现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查,A公司在2018年度少计收入1000万元,少申报增值税150万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逃避税款。

”2. 违法行为分析:- A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计收入100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

- A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少申报15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

- A公司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少申报30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

3. 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作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决定。

具体如下:- 补缴增值税150万元;- 补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加收滞纳金;- 罚款30万元。

案例二:个人所得税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市B公司员工张某,在2019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5万元,其中含奖金1万元。

张某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将奖金计入综合所得,仅按工资收入计算。

后税务机关发现此问题,要求张某补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中的奖金,应当计入综合所得。

”2. 违法行为分析:- 张某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将奖金计入综合所得,属于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

具体如下:- 补缴个人所得税500元。

案例三:税收优惠政策滥用案案情简介:某市C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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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税法的案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艺精芒硝公司采取少列收入,建账外账的手段,少缴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被告人彭尔明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意公司财务人员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

沈阳庞大水泥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钱玉财,现变更为钱玉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经营水泥及水泥制品。

经查,该企业利用购货方是本地区不索要发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个人,采取设置“账外账”等手段,将这部分收入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2005年至2007年间,共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销售收入7617万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431万元、少缴纳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各税费285万元、少代扣代缴法定代表人个人所得税7.18万元。

少缴上述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税(费)款723.18万元,并处所偷税款50%罚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以涉嫌偷税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钱玉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一:绥中金利港务有限公司隐匿收入1600万元,漏缴税费87.2万元。

目前已被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268.8万元。

案例四:本溪富佳粮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偷税案,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款89.59万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44.51万元的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辽阳灯塔市柳河子镇前堡福利采选矿烧结厂水泉分厂偷税案,辽阳灯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企业查补税款53万元,罚款53万元,依法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将其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阜新“6·24”特大制售假发票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
17人,端掉5个制造、储存假发票窝点,收缴各类假发票55万余份,发票可开具金额高达556亿元,税额85.6亿元。

案例八:锦州彭立英等人倒买倒卖发票案,查获各类假发票
1909本,可开具金额达52.9亿,共涉及6个省32个地区,另有其
他各类假证件、假车牌500余件。

目前,涉案人员被判刑或处罚金。

案例九:抚顺新宾满族自治县嘉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230组,票面金额1123万元,税
额191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1组,票面金额1087万元,税额185万元。

犯罪嫌疑人已批捕或取保候审。

浙江省松阳县国税局在对某新型墙砖厂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该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于去年2月份将企业整体承包给钱某经营。

双方
签订合同后,发包人杨某未按规定保存以前年度的“内账”,而承
包人钱某则在经营中设置“外账”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松阳县国税
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杨某和钱某分别作出了罚款和补税罚款的处理
决定。

不久前,当松阳县国税局稽查人员找到杨某后,杨某声称账证资料都已丢失,无法提供给税务稽查。

对此,县国税局根据所取得的
证据资料,认定杨某在稽查所属期限内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等,属于税务违法行为,因此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钱某承包经营后,在稽查所属期限内,账面反映累计申报销售收入492857.55元,应缴纳增值税29571.45元。

然而,松阳县国税局
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厂自制的发货单及收款凭证等资料检查后发现,
钱某在稽查所属期限内共发生336笔标准砖和多孔砖的销售业务,
销售收入高达1197123(含税收入)元,其中782814.15(不含税收入)
元的销售收入记入“外账”,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
税46968.86元。

对此,县国税局认定钱某隐瞒销售收入,其行为属
于逃避缴纳税款的税务违法行为,因此依法向其追缴少缴的增值税
税款46968.86元,依法加收滞纳金3522.66元,并处一倍罚款4696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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