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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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按揭信贷管理制度

车辆按揭信贷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按揭信贷业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办理的车辆按揭信贷业务,包括车辆按揭贷款、车辆按揭消费贷款等。

第三条车辆按揭信贷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平诚信、客户至上、服务优质的原则。

二、业务范围第四条本行车辆按揭信贷业务包括以下范围:(一)个人车辆按揭贷款:为个人购买自用车辆提供按揭贷款。

(二)企业车辆按揭贷款:为企业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车辆提供按揭贷款。

(三)二手车按揭贷款:为购买二手车辆提供按揭贷款。

(四)车辆按揭消费贷款:为满足客户购车需求,提供一定额度的消费贷款。

三、贷款条件第五条申请车辆按揭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购车用途合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购车车辆符合本行规定的品牌、型号、年限等要求。

(五)具备购车首付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六)同意本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件。

(七)同意提供本行要求的担保方式。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第六条车辆按揭贷款额度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购车总价款的80%。

第七条车辆按揭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5年,具体期限根据车辆类型、客户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五、贷款利率及费用第八条车辆按揭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车辆按揭贷款手续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收取。

六、贷款申请及审批第十条客户申请车辆按揭贷款,应向本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二)购车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

(三)收入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本行收到客户申请后,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审批。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信贷业务品种,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x银行x省分行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车贷管理办法》)、《x银行x省分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 年版)》(见x〔x〕38 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办理办法》)及《x 银行x省分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x 年版)》(见x〔x〕38 号,以下简称《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专项购置一手经营性车辆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涉及主要人员岗位与《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车贷管理办法》规定一致。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开办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贷款金额第五条贷款对象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对象包括在贷款行所在x省分行可受理行政区域内经营,从事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与所购买经营性车辆相关行业的、购买一手经营性车辆的微型或小型私营企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生产经营者。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年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以贷款申请时,申请材料签署日期为准):1.借款人年龄在20 周岁以上(含20 周岁);2.[借款人年龄+从业经验(年)]≥25;3.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的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含60 周岁)。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原则上在贷款行所在x省分行可受理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固定住所[含贷款购买、或小产权房、或长期租赁(同一地点连续租赁超过3 年)土地上建造的房产,下同],并能够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信息共享
行业协会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开展经验交流活动等方式,加强 会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09
附则
解释权和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修订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内容自公布 之汽车贷款申请和审批
申请材料和流程
申请材料
申请汽车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驾驶证、收入证明、购 车合同等。
申请流程
申请汽车贷款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等待审批等环 节。
审批标准和程序
审批标准
汽车贷款审批标准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收入情况、购车用途、车辆类型 和价值等多个方面。
规范汽车贷款市场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汽车贷款市场的监 管,规范汽车贷款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 者权益。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金融市 场体系,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汽车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 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最高贷款金额。
02
汽车贷款机构和业务范围
汽车贷款机构类型
商业银行
提供个人汽车贷款服务,根据借 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和抵押物 价值等综合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和 利率。
汽车金融公司
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 构,主要服务于合作品牌的汽车 购买者,一般以较低的利率和较 灵活的贷款方案吸引消费者。
信息系统故障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汽车贷款业务数据的安 全性和稳定性。
07
汽车贷款催收和法律诉讼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我行向其发放并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经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手家用车。

贷款车型应选择国内主流厂商生产或进口的中、高档品牌家用轿车。

第三条以质押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用于购车的,应按照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准入第四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优先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销商:(一)已经取得厂家正式代理销售授权证书,且为当地区域的一级代理商,按照厂家标准建立了4S专营店并经厂家验收合格使用以及4S专营店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二级经销商和综合品牌经销商;(二)管理层或股东有过汽车经销及售后服务的成功管理经验,有完善的销售渠道,能够比较专业化地经营与管理专营店,有长期经营专营店的经营计划;(三)销售业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四)既往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前,须由有权审批机构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审批,核定其担保额度。

第三章贷款对象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年龄18-5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地户口的申请人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及固定住所,且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三)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四)原则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在当地有房产;(五)香港、澳门、台湾和外籍借款人须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申请地有固定住所并需提供一名本地联系人;(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担保方式符合第七章关于担保的要求;(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篇: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范文)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我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管理办法》及《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汽车按揭贷款是指我社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为间客式贷款,即客户在与我社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处购车,并通过特约经销商向我社申请汽车贷款的运作模式。

特约经销商与我社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原则上只能在该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是指联社授权可以开办汽车按揭贷款业务的信用社(营业部);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四条汽车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我社确认的、(九)我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合作汽车经销商由联社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承担担保责任的汽车经销商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四)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体系和汽车登记、上牌、抵押的操作流程;(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六)在经办机构留存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担保额的5%;(七)担保余额在保证额度内。

第七条经销商准入的审批。

经销商的准入经信贷人员调查后,由公司银行部门审查、审批。

汽车贷款管理制度样本

汽车贷款管理制度样本

汽车贷款管理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8月16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置汽车(含二手车)贷款,包含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城镇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措施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经过汽车贷款购置、不以营利为目标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经过汽车贷款购置、以营利为目标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要求报废年限十二个月之前进行全部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利率要求实施,计、结息措施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出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出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出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该遵照平等、自愿、老实、守信标准。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措施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用于购置汽车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十二个月以上(含十二个月)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含有有效身份证实、固定和具体住址且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含有稳定正当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个人正当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措施要求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其它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原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法等贷款条件:(一)贷款人对借款人资信评级情况;(二)贷款担保情况;(三)所购汽车性能及用途;(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

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

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最低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5%。

如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但应按该企业担报余额20%,低减其综合授信额度。

工程机械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x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x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x银行x省分行向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专项购置一手自用车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个人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其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多不超过9个座位,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行是指我行开办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机构包括省分行、二级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和一级支行。

第七条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参照《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年版)》和《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操作规程(x年版)》(随文同发,以下合称“房屋贷款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八条借款人须具备《x银行x省分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客户分类办法》)中规定的一至五类消费类贷款客户条件。

准入借款人分类按照客户分类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第一至五类客户总体收入还贷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二)借款人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贷款行所在地城区(以二级分行为单位,包括二级分行所在市区及所辖支行所在县市城区)拥有自(共)有产权的住房;或本人具有贷款行所在地户口;或本人提供在贷款行所在地近一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仅限第一至四类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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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信贷业务品种,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x银行x省分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 年版)》(见x 〔x〕38 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 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发放的,用于专项购置一手经营性车辆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实行“授权开办、审慎经营、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各种类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均需在x省分行授权或批复后方能开办。

x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车辆包括商用车辆、工程车辆、工程机械及农业机械。

商用车辆:包括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客车底盘和货车底盘等。

其中:客车是指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车长大于6 米,车身结构为具有车身骨架、包覆车身蒙皮的各类大中型客车。

货车是指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大设计总质量大于12 吨的重型货车。

工程车辆:指可上牌照的,用于工程建设、流动作业的,带汽车底盘,上国家汽车目录公告的特殊车辆。

工程机械:指土石方施工工程、路面建设与养护、流动式起重装卸作业和各种建筑工程所需的综合性机械化装备。

农业机械:包括农用动力机械、农田建设机械、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作物收获机械等。

x省分行会定期公布更新经营性车辆产品目录。

第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当事方包括车辆制造厂商、车辆改装企业、车辆经销商、借款购车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车辆挂靠单位等。

车辆制造厂商:指生产经营性车辆或经营性车辆底盘的企业。

车辆改装企业:指为满足车辆的特殊功能需求,为车辆制造厂商生产的车辆底盘生产车辆装备并进行安装,或者为牵引车生产挂车、半挂车的企业。

车辆经销商:指以直接销售为目的而进行车辆销售的企业,包括4S 店、品牌专营店和代理商等。

对于将车辆改装后直接销售,且符合我行准入标准的车辆改装企业,经x省分行批复后可视为车辆经销商。

借款人:指向我行申请车辆按揭贷款的终端购车客户,包括除经销商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车辆挂靠单位:指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

购车人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该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六条我行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合作机构包括合作企业、经销商。

合作企业:指与我行签订总对总(或分对总)合作协议并开展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的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的机构,包括符合我行准入标准的车辆制造厂商、大型车辆改装企业和大型经销商。

经销商:指直接向我行推荐终端客户的经营性车辆销售机构,包括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下与我行所在地分行签订从属协议的合作企业合作网内经销商,以及经销商担保模式下符合我行准入条件的合作经销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x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岗位设置与职能第八条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分为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和法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

法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分为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和一般法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纳入个人商务贷款管理范畴;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纳入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范畴;一般法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纳入公司授信管理范畴。

第九条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机构包括总行、省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

(一)总行负责制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发展战略、业务规划、规章制度和信贷政策,负责产品研发、推广、业务及合作机构准入等工作,并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二)省分行、二级分行履行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经营和管理职能,负责贯彻、执行、细化上级机构下发的规章制度、信贷政策等文件,负责辖区内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推广及监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营销、调查、审查、审批、授信发放、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负责或参与合作机构准入等工作。

(三)一级支行负责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营销、宣传、推广等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调查、授信发放、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

第十条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下,部分分支机构特殊职责:(一)主办行:是指与总行(分对总模式下为省分行,下同)签订合作协议的车辆制造厂商、车辆改装企业、车辆经销商所在地的二级分行,未设置二级分行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为一级支行。

主办行的主要职责如下:1.代表总行(或省分行,下同)履行合作企业客户关系维护职能;2.履行对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额度使用情况的监测与控制、合作企业保证金动态监控、合作企业异常情况监控等;3.合作过程中,协调各协办行与合作企业间的业务关系,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4.负责合作过程中银企双方业务数据的交互报送;5.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承担必要的见证与调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企业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的核对与保管职能;6.其他职能。

(二)协办行:指在总对总(或分对总)合作协议范围内,与合作企业合作网内经销商签署合作从属协议的省分行或二级分行,或虽未签订合作从属协议,但负责与合作企业下属销售分公司对接合作事项的省分行或二级分行。

协办行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合作经销商及合作企业销售分公司合作关系的维护职能;2.履行对合作经销商及合作企业销售分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经销商及合作企业销售分公司合作额度使用情况的监测与控制,合作经销商保证金动态监控,合作经销商、合作企业销售分公司异常情况监控等;3.合作过程中,协调各贷款经办行与合作经销商、合作企业销售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4.负责合作范围内,银企双方业务数据的交互报送;5.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承担必要的业务环节;6.其他职能。

(三)贷款经办行:具体办理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个人、小企业、一般法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的岗位职责分别参照我行个人商务贷款、小企业授信业务与公司授信业务的规定设置。

二级分行应至少配备一名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产品经理岗,由小企业金融部(含管理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前台部门)产品经理岗或业务管理岗兼任。

产品经理岗负责对当地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所涉及的相关行业进行分析;负责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合作机构的开发与维护;负责辖内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推广、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协助参与完善、修订和补充本级范围内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制度。

第三章产品模式第十二条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分为四种产品模式:总对总模式、分对总模式、经销商担保模式和直客式模式。

(一)总对总模式。

可分为总对总经销模式与总对总直销模式。

1.总对总经销模式。

总行与合作企业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由合作企业向我行推荐其合作网内经销商,并由经销商与协办行签订从属协议,在合作框架内,向我行推荐购车客户,我行审批通过后向购车客户发放按揭贷款。

总对总经销模式下,贷款担保方式为:车辆抵押(总对总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不办理抵押的除外,下同)+ 合作企业、经销商回购承诺(或保证,下同)+合作企业、经销商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可选,下同)。

2.总对总直销模式。

总行与合作企业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由合作企业或经合作企业授权的销售分公司直接向我行推荐客户,我行审批通过后向购车客户发放按揭贷款。

总对总直销模式下,贷款担保方式为:车辆抵押+合作企业贷款回购承诺+ 合作企业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二)分对总模式。

部分车辆制造厂商、车辆改装企业、车辆经销商在特定区域内销售集中且销量较大,但不具备全国范围内合作意义,可由省分行与合作企业签署总合作协议,以销售集中的区域为主要合作区域。

分对总模式可分为分对总经销模式与分对总直销模式,贷款担保方式与总对总模式一致。

分对总模式须报总行批复后方可开办。

(三)经销商担保模式。

我行与符合我行准入标准的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由经销商向我行推荐购车客户。

我行审批通过后,向购车客户发放按揭贷款。

经销商担保模式下,贷款担保方式为:车辆抵押+经销商回购承诺(或保证)+经销商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四)直客式模式。

购车客户由我行自行营销并授信、发放贷款。

直客式模式须报总行批复方可开办。

该模式下的担保方式为:1.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的担保方式为:车辆抵押+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2.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的担保方式为:车辆抵押+小企业实际控制人及配偶(若有)连带责任保证+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3.一般法人客户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的担保方式为:车辆抵押+我行认可的第三方担保+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协办行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与经销商开展上述一种或多种模式的合作,采取多种模式开展合作的,应按照不同模式的要求采取独立的管理(包括签署单独协议、单独开立保证金账户等)。

第十三条总对总(包括分对总)模式下,对于同一合作机构的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省分行可指定一家二级分行具体经办辖内所有业务。

其他产品模式下,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原则上采取属地原则,即各二级分行仅能受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符合我行准入标准的购车客户,但若合作经销商的销售范围覆盖多个地市,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开展合作。

(一)省分行辖内各二级分行均可经办业务。

原则上每家二级分行多指定一个营业机构作为贷款经办行,负责本地市范围的业务。

(二)为便于集中操作、集中管理,由省分行辖内部分二级分行实际经办业务,并由有权机构为各经办二级分行划分受理范围。

原则上每家二级分行多指定一个营业机构作为贷款经办行,负责本地市范围及可跨区域受理的其他地市内业务。

划分受理范围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1.地市间距离较近(原则上距离应不超过300 公里,单程耗时应不超过3 小时),经济融合程度较高;2.贷款行能够履行现场调查及贷后检查;3.对于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异地车辆管理部门能够办理贷款行作为抵押权人的车辆抵押登记。

经销商业务范围跨省分行的,由总行协调批复后可办理。

第四章贷款对象及用途第十四条贷款对象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原则上为从事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与所购买经营性车辆相关行业的、购买一手经营性车辆的自然人或法人。

(一)对于法人按揭购车用于企业自用的,借款企业可不受从事行业的规定限制。

(二)贷款经办行不得向车辆经销商发放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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