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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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

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自用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贷款人指**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优质服务”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支行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支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优质服务“优质服务”是指分支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品牌汽车(不含二手车)。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签订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六)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汽车贷款政策是什么

中国银行汽车贷款政策是什么

中国银行汽车贷款政策是什么?解答:中国银行汽车贷款:个人消费汽车类贷款一、贷款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3、具有合法的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信用良好5、持有经办行认可的购车合同、协议或购车意向书。

6、提供经办行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或提供满足《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暂行管理办法》客户准入条件的相应资料。

7、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购车款能力证明。

8、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一般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不高于汽车价格的60%,由优质客户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不高于汽车价格的70%;优质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不高于汽车价格的70%。

三、贷款期限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企、事业法人单位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个人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四、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长短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一般客户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利率;优质客户贷款利率经省级分行批准,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五、提交的资料1、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4)、与经销商签定的购车协议和合同。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名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须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6)、缴付首期购车款的付款证明。

(7) 中国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需提供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是银行、金融机构和车商等提供汽车贷款服务的重要法规。

下文将从贷款要求、贷款审批、贷款利率、借款人权利等多方面进行阐述。

一、贷款要求1.借款人需持有有效驾驶证并具有驾驶资格。

2.借款人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需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且征信记录良好,没有负面记录。

4.借款人需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拥有充足的资产作为担保,以保证还款能力。

5.车辆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交通管理规定,并具有规范合法的车辆购置手续。

6.借款人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还款,且不得将车辆出售、转让、出租。

二、贷款审批1.借款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征信记录、收入证明、车辆购置手续等。

2.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收入来源和车辆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审慎进行贷款审批。

3.车商可以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直接向贷款机构推荐客户,但贷款机构应对客户进行独立审批。

三、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应在国家法定范围内,并应公开透明,不得任意提高。

2.贷款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期限等因素进行利率浮动。

3.借款人应在签署贷款合同前充分了解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并确保自身还款压力可承受。

四、借款人权利1.借款人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案,并要求贷款机构提供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信息。

2.借款人有权知晓贷款利率、还款计划、未还本金和利息等相关信息。

3.借款人有权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但需遵守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规定。

4.借款人有权对贷款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等进行监督和投诉,有合法投诉渠道和方式。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商业行为,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贷款机构应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贷款服务。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汽车贷款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个人或企业提供的用于购买汽车的借款。

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和经济的发展,汽车贷款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贷款业务,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文档旨在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明确汽车贷款的管理流程和要求,提高风险控制和服务质量。

2. 贷款申请2.1 申请材料借款人在申请汽车贷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个人信息:联系复印件、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收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车辆信息:车型、购车发票、行驶证等;其他:保险单、担保人信息等。

2.2 申请审批金融机构将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

其中,需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以及购车目的等。

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将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细节。

3. 还款管理3.1 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每月按固定金额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等额本金还款:借款人每月还款金额固定,但利息逐月减少。

3.2 还款逾期如果借款人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还款,金融机构将采取以下措施:发送提醒通知:金融机构将通过方式、短信或邮件提醒借款人进行还款;加收滞纳金:金融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滞纳金;催收措施:若逾期情况严重,金融机构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4. 贷后管理4.1 贷后监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监管体系,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还款情况和车辆使用情况的跟踪和检查。

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理。

4.2 提前还款借款人有权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提前还款。

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提前还款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利息差额。

5. 争议解决在汽车贷款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国家机构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所有汽车贷款业务。

以上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旨在明确汽车贷款的管理流程和要求,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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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规范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现下发《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关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部分同时废止。

二、为进一步规范操作,实现个人消费类汽车信贷产品标准化,总行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操作规程,对相关流程进行细化。

三、各行要因地制宜,研究市场、区分客户,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定位本地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将对客户甄选和管理标准于今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备总行,并下发辖内执行。

四、各行要注重提高消费类汽车贷款的综合服务能力,慎重使用利率浮动,控制利率浮动权限。

一级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报送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便于总行对利率浮动情况进行后评价。

五、各行要积极开拓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市场,打造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浮动利率汽车贷款统计表二○○五年十二月六日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中国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一)职业;(二)收入;(三)社会地位;(四)教育背景;(五)信用记录;(六)消费情况等其他支出情况。

第七条分行应对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提供差别化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一级分行应积极指导辖内分行加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合作方的管理,降低合作潜在风险,争取获得更高合作收益。

合作方包括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等。

第三章授信政策第九条申请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个人身份有效证明;3、具有合法的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个人信用良好;5、持有经办行认可的购车合同、协议或购车意向书;6、提供经办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提供满足《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暂行管理办法》客户准入条件的相应资料;7、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购车款能力证明;8、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币种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消费类汽车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含5年),贷款人应根据下列不同客户确定相应贷款期限。

(一)一般客户一般客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年(含3年)。

(二)优质客户优质客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各行应在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下列不同客户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一)一般客户一般客户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利率。

(二)优质客户优质客户贷款利率经省级分行批准,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三条贷款限额经办行应根据不同借款人,确定贷款限额,但最高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

所述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的较低者。

(一)一般客户一般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不高于汽车价格的60%,由优质客户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不高于汽车价格的70%。

(二)优质客户优质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不高于汽车价格的70%。

(三)总行统一对外签订合作协议下的购车客户总行统一对外签订合作协议下的个人购车客户,贷款限额按协议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贷款担保(一)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作为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

其中,一般客户必须提供下列任两种担保方式,优质客户可以提供下列任一种担保方式。

1、所购车辆抵押2、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3、除所购车辆外的财产抵/质押4、总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二)对于满足《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暂行管理办法》客户准入条件的消费类汽车贷款优质客户,可以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

(三)贷款担保应严格按照《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现行抵/质押担保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经办行与借款人应属同一城市辖区。

一级分行指定的集团购买、定向直销项目或一级分行认可的其他情况,可以将范围扩展至同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对同一城市辖区进行认定:(一)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和详细住址;(二)能够提供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三)能够提供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固定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证明。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六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核查责任。

(一)借款申请书;(二)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三)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信用卡对账单、纳税证明等;(四)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或者购车意向书;(五)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车辆发票价格结合市场公布价格所做的书面估价)、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需交付质押物或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合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或满足信用贷款条件的证明文件;(六)已缴付首期购车款的相关证明;(七)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经办行在收到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首付款来源、购车用途以及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通过面谈及以下方式进行独立的贷前调查,不得将贷前调查业务外包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完全依赖于第三方机构调查结论。

(一)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授权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记录查询结果。

(二)电话调查经办行应对贷款申请比例的100%通过电话核实。

(三)家访经办行应综合考虑贷款客户特征,参考所购车辆价值及类型、首付款比例及来源、担保方式、客户来源、客户职业等因素,分别选定家访对象,按一定比例进行家访,不宜仅选取同一类型客户进行家访。

对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应设置不同的家访比例。

第十八条经办行应在受理贷款申请后,根据贷前调查情况对申请资料出具初审意见,并按照《关于调整零售贷款授权及授信审批流程的通知》[中银险(零)(2005)314号]规定报相应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贷款批准后,经办行应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贷款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一)签署《借款合同》;(二)按需要签署《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二)填写借款借据、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办理抵押物保险,缴付有关费用;(三)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签署委托经办行将划付贷款款项授权书;(四)分行要求借款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上述文件的签署必须实行“面签制度”,即借款人和保证人与经办行必须当面签署。

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可以采取“先办理担保再放款”或“先放款再办理担保”的形式。

“先办理担保再放款”是指,经办行在落实抵质押或其他担保手续后,再向客户发放贷款;“先放款再办理担保”是指,贷款审批通过,客户签署承诺还款和协助办理后续贷款手续的函后,可先由经办行向客户发放贷款待购车手续完备后落实其他贷款手续。

原则上,一般客户只能采用“先办理担保再放款”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原则上,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

对优质客户可采用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贷款限额不高于汽车价格的60%。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三条严禁多个借款人使用同一账户进行还款。

第二十四条保险(一)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抵押或(和)所购车辆外的财产抵押作为担保申请贷款的,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

1、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经办行应为保险受益人。

2、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经办行应再次确认并落实借款人的贷款担保。

3、对于贷款期内的保险应争取一次性投保,在仅投保当年保险的情况下,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对次年的保险提供一定的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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