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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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需要的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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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公司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如下:(一)股东姓名或名称:_______,出资额: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_%。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_______,出资额: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_%。

……(注:以上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股东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出资;(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时,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二)不得抽逃出资;(三)遵守公司章程;(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 (1)

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 (1)

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信用透支、转账结算、代缴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

第二条持卡人长城信用卡内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对于该非现金透支交易,持卡人可享受最长为50天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持卡人可凭长城信用卡在发卡机构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存款、提取现金、转账结算、代缴付及其他有关业务,可以在与发卡机构联网的自动柜员机(以下简称ATM)、信用卡组织会员机构等按规定提取现金及办理有关业务,可在中国境内外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

交易以人民币或指定外币结算。

第三条长城信用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万事达或其他品牌;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信用等级和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人民币及美元双币卡、人民币及港币双币卡、人民币及其它外币双币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四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的人员申领附属卡,并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须承担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等相关费用,下同)。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及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长城信用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同一单位可申领多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

单位须承担其单位卡持卡人账户项下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等相关费用,下同)。

第五条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申请长城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银行信用卡管理规章制度

银行信用卡管理规章制度

银行信用卡管理规章制度一、概述银行信用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便捷的消费和支付方式。

然而,为了保障客户利益,银行有必要制定一套完善的信用卡管理规章制度,以规范信用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确保良好的信用卡服务体验。

二、申请与发行1. 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稳定的合法职业和收入来源;(3)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2. 申请程序(1) 客户向银行提交信用卡申请,包括个人信息、职业和收入情况等;(2) 银行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信用卡申请;(3) 若申请被批准,银行将发行信用卡并告知客户信用额度和相关使用限制。

3. 发卡费和年费(1) 发卡费用根据不同信用卡种类和客户等级而定;(2) 年费根据客户等级和卡片类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在银行官方网站或相关渠道公布。

三、信用卡的使用1. 消费限制(1) 客户在信用卡额度内,可随时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2) 银行针对不同信用卡设定不同的消费额度上限。

2. 透支与还款(1) 客户可选择是否开通信用卡透支功能,若开通则需承担相应的利息和透支手续费;(2) 银行规定透支额度上限,并在每月结算日提供最低还款额度,客户需按时偿还。

3. 手续费与利息(1) 银行对信用卡消费和取现等提供一定的免费服务,但超过免费额度后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2) 透支额度产生的利息根据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客户需按时偿还。

四、信用卡管理1. 丢失与盗用(1) 客户发现信用卡丢失或遭盗用时,应立即通知银行进行挂失;(2) 客户在通知银行之前,对盗刷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按约定承担相关的损失。

2. 异常交易(1) 客户发现信用卡出现异常交易,应及时与银行联系并提供证据;(2) 银行将对异常交易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客户不受损失。

五、信用卡积分与福利1. 积分获取与兑换(1) 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时,可根据消费金额获得相应的积分,积分可以在银行合作商户处兑换商品或服务;(2) 银行将定期发送积分账单,客户可通过银行网站或APP查询积分余额和兑换方式。

银行要的公司章程模板

银行要的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银行的组织和行为,维护银行、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银行名称:[银行全称]第三条本银行住所:[具体地址]第四条本银行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五条本银行注册资本:人民币[金额]万元。

第六条本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银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银行设立董事会,负责银行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独立董事人数]名。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银行设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名。

第十三条银行设行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注册资本与出资第十四条本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金额]万元,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六条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银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八条本银行经营宗旨:坚持依法经营,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本银行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股东权益第二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益:(一)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参与银行重大决策;(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

中国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中国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中国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

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66咨询或(8610)66085566。

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协议由甲方(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客户)、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并接受本协议,在线与乙方签订本服务协议,开通××商户(下面横线内容按照实际合作公司名称填写)快捷支付业务功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业务定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以下简称“快捷支付业务”)是乙方和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信用卡与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信用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一、“快捷支付”签约的信用卡为甲方本人申请并使用,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填写的卡号、有效期、卡片验证码、客户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和手机动态密码等要素作为确认甲方身份,并同意将指定信用卡卡号与甲方在注册的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发送的上述信息后,验证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信息一致后,即视为获得甲方的有效授权,乙方可根据的指令直接从该信用卡中扣除相应款项直至终止绑定为止(终止绑定指甲方通过或直接通过乙方渠道发出指令,解除信用卡快捷支付签约关系;或因甲方签约时填写的信息发生变动导致的签约关系解除)。

基于提高交易安全的目的,乙方有权变更验证流程和上述要素作为验证标准的权利。

甲方须妥善保管本人中国银行信用卡卡片信息、本人身份信息、手机动态密码、安全认证工具、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不得将敏感信息向他人透露。

银行卡章程

银行卡章程

银行卡章程第一章卡片基本信息1.1 卡片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卡1.2 卡片类型: [卡片类型,如借记卡、贷记卡等]1.3 发行机构: [银行名称]1.4 卡片材质与样式: [描述卡片的材质、颜色、尺寸等基本信息]1.5 有效期: [卡片的有效期限,如三年、五年等]第二章申领条件与手续2.1 申领条件:a.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c. 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d. 符合本行其他相关规定。

2.2 申领手续:a. 填写银行卡申请表;b. 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c. 提供工作证明或收入证明;d. 缴纳相关费用(如有);e. 其他本行要求的必要手续。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限制3.1 使用范围:a. 本卡可在全球范围内的[银行名称]ATM机、POS机及相关电子渠道使用;b. 可用于线上线下消费、取款、转账等操作;c. 支持多种货币结算(视卡片类型而定)。

3.2 使用限制:a. 单日累计交易限额;b. 单笔交易限额;c. 取款频次限制;d. 其他根据卡类型或用户类型设定的限制。

第四章账户利率与费用4.1 账户利率:a. 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b.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

4.2 费用标准:a. 开卡费;b. 年费;c. 跨行取款费;d. 跨境交易费;e. 其他服务费用。

第五章权利义务5.1 发卡行权利与义务:a. 提供安全、高效的银行卡服务;b. 保护客户资金安全;c. 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d. 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5.2 持卡人权利与义务:a. 享有银行卡各项服务;b. 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c. 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d. 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章中国人民银行要求6.1 本行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业务的相关规定,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6.2 本行将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银行卡业务相关数据,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信用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以下简称龙卡信用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龙卡信用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功能。

第二章申领第三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龙卡信用卡。

第四条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

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三章使用第五条龙卡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卡信用卡及密码,因保管不善导致其被他人占有或信息泄露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六条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项费用。

龙卡信用卡账户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四章计息与还款第七条龙卡信用卡的计息方式、还款方式以及循环信用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的计收标准按照发卡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持卡人应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发卡银行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十条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交易及账户情况应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卡银行应依法对持卡人透支行为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持卡人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标准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十三条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龙卡信用卡,承担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

中行信用卡信息及主要模式

中行信用卡信息及主要模式

1.登录中国银行的网站,搜索有关信用卡的信息,并熟悉该行发行的主要信用卡模式。

答:(1)中国银行于1986年开始发行信用卡,其主品牌为“中银长城”,目前中国银行发行的且尚在市场上流通信用卡种类有:中银都市卡、国航知音中银VISA 奥运卡、安利中银信用卡、中银携程信用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长城公务卡、中银长城人民币卡、中银联想VISA信用卡。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还可以将这些中银卡分类为:(1)中银系列信用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白金卡(暂未发行)、金卡和银卡;中银VISA奥运卡、中银联想VISA奥运卡和中银银联都市卡不区分金卡和银卡。

(2)按品牌分为:银联卡、VISA卡、万事达卡、JCB卡;(3)按产品分为:中银BOC信用卡(VISA、万事达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中银JCB信用卡、中银联想VISA奥运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金鹰联名卡(江苏、上海、陕西地区发行)、中银JCB久光百货联名卡(上海地区发行)、中银中兴公务卡(面向中兴公司员工)、中银交大校友认同卡、中银川大信用卡、中银北大信用卡、中银JCB大中电器联名卡(暂时在北京地区发行)以及中银庄胜崇光(SOGO)百货联名卡(北京地区发行)。

(4)按币种分为:人民币、人民币/美元和人民币/日元3种卡片,其中中银JCB 信用卡为人民币/日元两个账户,VISA/万事达信用卡均为人民币/美元两个账户,银联卡为人民币单一账户。

(2)有关信用卡信息:1、不需存款即可透支消费,并可享有20-50天的免息期按时还款分文利息不收。

2、购物时刷卡不仅安全、卫生、方便,还有积分礼品赠送。

3、持卡在银行的特约商户消费,可享受折扣优惠。

4、积累个人信用,在您的信用档案中增添诚信记录,让您终生受益。

5、通行全国无障碍,在有银联标识的ATM和POS机上均可取款或刷卡消费。

6、全年多种优惠及抽奖活动,让您只要用卡就能时刻感到惊喜。

7、每月免费邮寄对帐单,让你透明掌握每笔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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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信用透支、转账结算、代缴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包括中银信用卡、长城信用卡。

第二条信用卡主账户具备信用消费、预借现金、存款有息(限特定产品),在境内发卡银行营业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动设备上进行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

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该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文件为准。

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

第三条信用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万事达卡、威士卡、美国运通卡、JC B卡等;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交易控制分为标准卡和专用卡;按信用等级和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卡、钛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单币卡、外币单币卡、人民币及外币双币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四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和年满16周岁的亲属申请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申请资料应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应对附属卡项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下同)向发卡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条凡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信用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同一单位可申领多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单位应承担其单位卡持卡人账户项下全部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下同)。

第六条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银行的规定和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保证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以及向发卡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发卡银行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或查询申请人的财产及资信状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有关申请文件中抄录相关语句、签字确认并遵守本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

无论申请人申请成功与否,发卡银行均不退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发卡,核定信用额度(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各单位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在其核定的单位总信用额度内确定),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采取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等。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质押担保或保证金等,担保范围为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下同)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应与发卡银行签订担保合约。

第八条发卡银行可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止付、冻结、销卡、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等。

第九条担保人在持卡人未按期足额清偿其欠款时应承担担保责任,立即偿还持卡人信用卡账户项下全部欠款。

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条发卡银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及/或外币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可供持卡人选择的外币账户种类由发卡银行指定。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交易经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除另有约定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外,经由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国际组织/机构提供外币清算服务的,以外币清算并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

如持卡人申请开通人民币单一结算功能,则持卡人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国际组织/机构联网的ATM机、其会员机构或在其境外商户成功进行交易的,发卡银行以外币授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入账当日发卡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卡的外汇账户应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

销户结清时,单位卡账户的结余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个人卡人民币账户及电子现金账户的资金可通过持卡人现金存入或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发卡银行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设置上限。

第十二条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可通过持卡人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币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或通过境外汇款存入,或按规定购汇存入。

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应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办理。

第四章信用卡使用及业务规定第十三条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及时办理卡片激活手续。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及其信息等,不得泄漏或提供给他人。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出租给他人。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发卡银行所保存的信用卡账户中所有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未使用密码,以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通过人工电话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银行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等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持卡人卡号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可在境内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受理的特约受理商户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须输入密码,打印交易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银行不受理因脱机消费引起的争议。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境内外办理的消费、存款、取款、转账等各类交易,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发卡银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信用卡账户单笔透支限额、月透支限额、ATM每日取款限额、使用信用额度每日取款限额、在境外取现每日和每月累计限额等,以及电子现金账户单笔交易限额、卡片和账户余额上限等,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持卡人境外交易产生的外币账户透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凭发卡银行提供的外币账户项下交易账单,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购汇还款。

外币单币信用卡在境内交易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应以人民币偿还,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在发卡银行购汇偿还。

第十八条持卡人、联系人的单位地址、个人地址、电话号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等个人信息如有变更,持卡人应立即致电发卡银行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通过客户服务热线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

发卡银行应于每月指定日期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信息),当月无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以其他方式提供对账信息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若未收到账单或对账单有疑义,应及时按照与发卡银行的约定查询。

如遇信用卡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理电话挂失,也可到附近的发卡银行分支机构柜台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

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持卡人拒绝配合发卡银行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上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卡片丢失后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挂失后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书面申请,或致电发卡银行按规定办理补卡手续。

第二十条信用卡密码遗失或损坏,持卡人可通过致电发卡银行按规定办理补制密码手续或换卡手续。

办理换卡手续后,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若旧卡片电子现金卡片余额可读取,则持卡人可前往发卡银行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至新卡补登账户,或继续脱机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若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可读取,持卡人应将卡片交还发卡银行,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时间全部转移至新卡补登账户。

第二十一条发卡银行有权为特定的信用卡产品设定不同的有效期,过期信用卡卡片自动失效。

发卡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债务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更换等原因而变更或消灭。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在信用卡正式销户前,持卡人仍应清偿该卡项下欠款。

若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持卡人可于正式销户前,通过发卡银行柜台支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者选择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

第二十三条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赠送、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各类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取消、中止或终止上述积分、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就此类变更将提前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收费、计息及还款第二十四条除部分产品以外,发卡银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对于部分计付利息的产品,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

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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