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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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

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

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

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最低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5%。

如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但应按该企业担报余额20%,低减其综合授信额度。

工程机械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促进汽车产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借款人因购买自用汽车而向贷款人申请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和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二章贷款定义第四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汽车的贷款。

第五条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岁。

第七条经销商汽车贷款的对象应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

第四章贷款条件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五)具有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六)具有与贷款人签订的汽车销售或服务合作协议;(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贷款利率第十条汽车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是银行、金融机构和车商等提供汽车贷款服务的重要法规。

下文将从贷款要求、贷款审批、贷款利率、借款人权利等多方面进行阐述。

一、贷款要求1.借款人需持有有效驾驶证并具有驾驶资格。

2.借款人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需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且征信记录良好,没有负面记录。

4.借款人需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拥有充足的资产作为担保,以保证还款能力。

5.车辆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交通管理规定,并具有规范合法的车辆购置手续。

6.借款人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还款,且不得将车辆出售、转让、出租。

二、贷款审批1.借款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征信记录、收入证明、车辆购置手续等。

2.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收入来源和车辆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审慎进行贷款审批。

3.车商可以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直接向贷款机构推荐客户,但贷款机构应对客户进行独立审批。

三、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应在国家法定范围内,并应公开透明,不得任意提高。

2.贷款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期限等因素进行利率浮动。

3.借款人应在签署贷款合同前充分了解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并确保自身还款压力可承受。

四、借款人权利1.借款人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案,并要求贷款机构提供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信息。

2.借款人有权知晓贷款利率、还款计划、未还本金和利息等相关信息。

3.借款人有权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但需遵守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规定。

4.借款人有权对贷款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等进行监督和投诉,有合法投诉渠道和方式。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商业行为,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贷款机构应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贷款服务。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信贷业务品种,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x银行x省分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 年版)》(见x 〔x〕38 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 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发放的,用于专项购置一手经营性车辆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实行“授权开办、审慎经营、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各种类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均需在x省分行授权或批复后方能开办。

x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车辆包括商用车辆、工程车辆、工程机械及农业机械。

商用车辆:包括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客车底盘和货车底盘等。

其中:客车是指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车长大于6 米,车身结构为具有车身骨架、包覆车身蒙皮的各类大中型客车。

货车是指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大设计总质量大于12 吨的重型货车。

工程车辆:指可上牌照的,用于工程建设、流动作业的,带汽车底盘,上国家汽车目录公告的特殊车辆。

工程机械:指土石方施工工程、路面建设与养护、流动式起重装卸作业和各种建筑工程所需的综合性机械化装备。

农业机械:包括农用动力机械、农田建设机械、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作物收获机械等。

x省分行会定期公布更新经营性车辆产品目录。

第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当事方包括车辆制造厂商、车辆改装企业、车辆经销商、借款购车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车辆挂靠单位等。

车辆制造厂商:指生产经营性车辆或经营性车辆底盘的企业。

车辆改装企业:指为满足车辆的特殊功能需求,为车辆制造厂商生产的车辆底盘生产车辆装备并进行安装,或者为牵引车生产挂车、半挂车的企业。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汽车贷款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个人或企业提供的用于购买汽车的借款。

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和经济的发展,汽车贷款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贷款业务,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文档旨在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明确汽车贷款的管理流程和要求,提高风险控制和服务质量。

2. 贷款申请2.1 申请材料借款人在申请汽车贷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个人信息:联系复印件、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收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车辆信息:车型、购车发票、行驶证等;其他:保险单、担保人信息等。

2.2 申请审批金融机构将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

其中,需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以及购车目的等。

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将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细节。

3. 还款管理3.1 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每月按固定金额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等额本金还款:借款人每月还款金额固定,但利息逐月减少。

3.2 还款逾期如果借款人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还款,金融机构将采取以下措施:发送提醒通知:金融机构将通过方式、短信或邮件提醒借款人进行还款;加收滞纳金:金融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滞纳金;催收措施:若逾期情况严重,金融机构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4. 贷后管理4.1 贷后监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监管体系,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还款情况和车辆使用情况的跟踪和检查。

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理。

4.2 提前还款借款人有权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提前还款。

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提前还款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利息差额。

5. 争议解决在汽车贷款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国家机构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所有汽车贷款业务。

以上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旨在明确汽车贷款的管理流程和要求,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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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信贷业务品种,规范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管理,拓展业务空间,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及制度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消费为目的,购买自用及商用车辆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由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担保,实行分期偿还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受托支付,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可由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或汽车服务公司)推荐或个人直接申请。

第五条借款人所购车辆必须经合法渠道获得的,购买期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第六条贷款对象为个人客户,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持有西安市以外户口客户需在西安购有住房或在西安工作两年以上;(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持有首付款证明;(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80万元,商用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若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低于汽车实际成交价格,则认为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为汽车价格。

第八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商用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利率按照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调整为相应档次利率。

第四章担保与保险第十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应采取所购车辆产权+汽车服务公司保证担保+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担保.第十一条为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汽车服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二)原则上必须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拥有3年以上的经济、金融及汽车消费担保从业经验,在该行业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债务信用记录;(四)具有良好的客户管理系统,有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的专业队伍;具备对违约客户贷款车辆进行停扣处置的能力,有协助信用社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五)有标准化、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监管制度、内控制度等,有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六)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有专职配合信用社日常工作的人员;(七)在信用社开立保证金账户;(八)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与我联社开展业务合作的汽车服务公司应在经办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为信用社内部账户,保证金分为基础保证金和还款保证金,基础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还款保证金按照不低于单笔贷款发放额的3%缴纳,并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书。

该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购车人不能履约时扣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扣收欠款本息后的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汽车服务公司在扣收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对合作情况良好,所担保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无不良、逾期贷款和欠收月供的汽车服务公司,可申请退回保证金。

汽车服务公司可于每年1月和7月对半年内累计已结清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按照结清贷款发放额的3%退还保证金.由汽车服务公司提交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审批表,经办信用社签署意见,报联社业务管理部审查后,由联社主任审批.保证金直接退还至汽车服务公司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第十四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必须办理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办社在受理保险理赔时,向保险公司出具委托书,并将理赔资金转入信用社内部账户,保险理赔资金赔付后,经办社通过转账方式将理赔资金转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还款账户上,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车辆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中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投保额不能低于借款本息,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贷款本息结清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汽车服务公司承诺在保险中断时及时履行续保义务.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五条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审批程序:汽车服务公司提出合作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联社业务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和《保证金质押协议书》.第十六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的受理工作由经办信用社负责,对申请与联社合作的单位,经办信用社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并审核:(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四)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五)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六)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等;(七)近半年银行账户明细及流水;(八)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与联社合作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决议;(九)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为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决议;(十)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的审查与审批。

(一)联社业务管理部接到信用社申请后,经业务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议,审批同意后,由业务管理部下达审批意见。

(二)经审批同意开展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的,贷款经办社应约见汽车服务公司,就合作事宜协商无异议后,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经审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及时退还。

第六章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第十八条申请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个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申请书》;(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个人经济收入证明》或不少于六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五)持有信用社认可的购车合同、协议或购车意向书;(六)首付款证明;(七)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签署《划款扣款授权书》作为发放及还款账户,并同意委托信用社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其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八)同意保险的文件;(九)汽车服务公司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证明材料《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推荐保证函》;(十)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信用社受理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客户经理对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填写《客户调查登记表》,依据《征信查询授权书》,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形成调查评价意见,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条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三)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职业是否真实,收入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汽车消费贷款是否符合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购车意向是否真实等;(五)是否足额缴纳首付款;(六)汽车服务公司是否出具书面贷款担保函。

第二十一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严格执行个人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并建立《个人汽车按揭贷款谈话笔录》。

第二十三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贷款审查岗审查,审查要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二)贷款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套取贷款嫌疑;(三)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四)借款申请人偿债能力是否充足;(五)贷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是否合规;(七)调查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批。

属于信用社权限内的由社内审贷小组审批发放.超社内权限的,报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后发放。

对不同意办理的,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相关资料,并告知退回原因。

第二十五条审批通过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经办信用社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无条件承诺以其购买的汽车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公证、并在西安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未履行完还款付息义务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变卖或重复抵押已抵押的车辆.第二十六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必须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

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并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划款扣款授权书》,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交易对手账户(借款人委托汽车服务公司代购车辆的,可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划入其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并在支付后做好相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完整的贷款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履行交接手续。

移交的资料包括:审批表、调查报告、放款通知书、支付委托书、公证书、借款人基础资料、客户情况调查表、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购车发票(复印件)、购车合同(复印件)、首付款凭证、借款人资产证明、综合保险单正本、交强险正本(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联社要求的相关资料.第二十八条贷款自发放后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于每月约定还款日前在开立的还款(结算)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金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贷款本息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信用社同意。

第二十九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均为还款账户自动扣收.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月还款额=—-—----————--—-—-—---—-—-——--—--—--—-—(1+月利率)贷款月数—1(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贷款本金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累计归还贷款本金数额)×月利率贷款月数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清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要提前还款时,需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提前还款的当期仍计收贷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应建立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客户管理台账,并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通过实地、与客户面谈、电话等方式进行,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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