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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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信息共享
行业协会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开展经验交流活动等方式,加强 会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09
附则
解释权和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修订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内容自公布 之汽车贷款申请和审批
申请材料和流程
申请材料
申请汽车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驾驶证、收入证明、购 车合同等。
申请流程
申请汽车贷款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等待审批等环 节。
审批标准和程序
审批标准
汽车贷款审批标准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收入情况、购车用途、车辆类型 和价值等多个方面。
规范汽车贷款市场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汽车贷款市场的监 管,规范汽车贷款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 者权益。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金融市 场体系,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汽车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 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最高贷款金额。
02
汽车贷款机构和业务范围
汽车贷款机构类型
商业银行
提供个人汽车贷款服务,根据借 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和抵押物 价值等综合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和 利率。
汽车金融公司
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 构,主要服务于合作品牌的汽车 购买者,一般以较低的利率和较 灵活的贷款方案吸引消费者。
信息系统故障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汽车贷款业务数据的安 全性和稳定性。
07
汽车贷款催收和法律诉讼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规范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现下发《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关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部分同时废止。

二、为进一步规范操作,实现个人消费类汽车信贷产品标准化,总行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操作规程,对相关流程进行细化。

三、各行要因地制宜,研究市场、区分客户,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定位本地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将对客户甄选和管理标准于今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备总行,并下发辖内执行。

四、各行要注重提高消费类汽车贷款的综合服务能力,慎重使用利率浮动,控制利率浮动权限。

一级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报送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便于总行对利率浮动情况进行后评价。

五、各行要积极开拓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市场,打造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浮动利率汽车贷款统计表二○○五年十二月六日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中国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许多人购买汽车时需要借款,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规范汽车贷款行为,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二、汽车贷款的定义汽车贷款是指个人或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汽车购车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金融机构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三、汽车贷款的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2.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3.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4. 提供足够的还款担保。

四、汽车贷款的流程1. 填写贷款申请表格;2. 提供相关资料,如联系、收入证明等;3. 银行进行信用评估;4. 银行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5. 贷款放款。

五、汽车贷款的管理1. 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审核,确保借款人有还款能力;2. 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逾期还款问题;3. 定期对贷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提供及时帮助和支持。

六、汽车贷款的风险防范1. 加强对汽车抵押品的审查,确保汽车价值足够覆盖贷款金额;2. 提高借款人的风险意识,加强还款管理,防范逾期风险;3. 与汽车经销商建立合作关系,实施联合管理,共同做好贷款风险控制。

七、汽车贷款的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贷款市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2. 设立贷款服务热线和投诉通道,及时处理借款人的投诉和问题;3. 加强对汽车贷款合同的法律监督,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八、结语汽车贷款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需要我们加强管理,确保贷款行为规范、风险可控。

希望通过本办法的规定,能够为汽车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以上便是关于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谢阅读!。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自用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贷款人指**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优质服务”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支行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支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优质服务“优质服务”是指分支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品牌汽车(不含二手车)。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签订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六)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是银行、金融机构和车商等提供汽车贷款服务的重要法规。

下文将从贷款要求、贷款审批、贷款利率、借款人权利等多方面进行阐述。

一、贷款要求1.借款人需持有有效驾驶证并具有驾驶资格。

2.借款人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需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且征信记录良好,没有负面记录。

4.借款人需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拥有充足的资产作为担保,以保证还款能力。

5.车辆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交通管理规定,并具有规范合法的车辆购置手续。

6.借款人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还款,且不得将车辆出售、转让、出租。

二、贷款审批1.借款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征信记录、收入证明、车辆购置手续等。

2.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收入来源和车辆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审慎进行贷款审批。

3.车商可以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直接向贷款机构推荐客户,但贷款机构应对客户进行独立审批。

三、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应在国家法定范围内,并应公开透明,不得任意提高。

2.贷款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期限等因素进行利率浮动。

3.借款人应在签署贷款合同前充分了解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并确保自身还款压力可承受。

四、借款人权利1.借款人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案,并要求贷款机构提供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信息。

2.借款人有权知晓贷款利率、还款计划、未还本金和利息等相关信息。

3.借款人有权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但需遵守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规定。

4.借款人有权对贷款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等进行监督和投诉,有合法投诉渠道和方式。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商业行为,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贷款机构应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贷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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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

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若为多张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最近到期定单的到期日,但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质押率最高为90%。

第十条借款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我行为抵押权人。

以所购汽车设定抵押的,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率一般控制在70%以内,最高不超过80%。

选用其他抵押物的,必须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率一般控制在70%以内。

第十一条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具备法定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信用贷款指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贷款模式。

以信用方式贷款的,无需提供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主要以个人信用及还款能力为贷款发放依据。

第五章办理程序第十三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须填写《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及户籍证明文件;(二)居住地证明文件(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可视情况要求追加提供其他能证明居住地的资料,如近期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账单);(三)职业及收入证明(可视情况要求追加提供其他能证明收入状况的资料,如工作证、工资单、代发工资存折等);(四)授权贷款人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记录查询结果的相关文件;(五)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协议或意向书;(六)贷款的担保证明资料,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等;(七)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

借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经初步认定同意受理的,及时安排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

(一)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1.借款人所提供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2.借款人和担保人资信情况及购车行为的真实性;3.调查借款人、担保人的品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债务余额,申请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不良逾期记录连续超过3次或累计超过6次(含)或有当前逾期,且无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我行不予受理;4.所购车辆价格与当地同业的市场价格是否相当;5.借款人、担保人担保及抵押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担保条件,变现能力强弱,担保落实情况,提供抵押担保的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书面文件;6.借款人还款能力,重点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7.调查借款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年限及收入证明等,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对于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汽车贷款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账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二)贷款调查责任人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资格、偿还能力,提出拟贷款金额、期限及每月还款金额,签署明确意见,将全部材料报贷款审查人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人对贷款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贷款申请资料和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整,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汽车信贷政策、审查购车行为的真实性、分析贷款风险程度、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准确等并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报审贷会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

贷款审查通过后,报经办机构有权审批人审批。

分行、管理行权限内贷款经相应机构审贷小组评审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超权限贷款上报总行有权机构审批。

相关权限参照银行银行授信业务权限最新通知。

第十七条签订相关法律合同。

经各级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分别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个人类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车辆保险、GPS终端及抵押登记的办理。

以所购车辆抵押的,借款人必须购买第一受益人为我行的车辆商业保险,具体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损险、第三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到期本息合计金额。

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借款人要及时续保,所投保险期限合计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审批通过的贷款车辆,客户有申请需求的,由我行负责联系GPS运营商进行安装。

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自用车建议借款人加装GPS终端。

签订相关法律合同后,以所购车辆抵押的,需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我行为抵押权人的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发放和使用贷款。

对于贷款支付,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1、有明确的交易对象的,贷款资金须以受托支付的方式转入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

2、没有明确交易对象且贷款金额在30万以下的,可以采取自主支付的方式。

第二十条清户、撤押。

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经办机构出具贷款结清凭证。

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持其有效身份证件、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我行保管的有关凭证及文件,借款人签署收到文件的回执。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贷款本息偿还。

一年以上贷款须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可采取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本利不同期(按月付息,按季/半年/年/约定还本)等方式。

一年以内(含)贷款,除上述方式外,还可视客户情况考虑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方式。

借款人每月需据我行制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将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

第二十二条贷后管理。

工作要点有:(一)建立出款台帐,加强资金流向监控;(二)以所购车辆抵押的,定期对车辆抵押登记权证等重要凭证或交接记录进行核查;(三)如果安装GPS,GPS公司每月应提供贷款车辆GPS 跟踪记录,客户经理每季度根据跟踪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四)每月关注贷款归还情况,及时进行催收;定期进行电话回访;(五)以所购车辆抵押的,检查每年新办理的车辆保险,确保车辆及时续保。

第二十三条建立个人汽车逾期贷款检查制度。

逾期贷款检查制度是对未按约定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视逾期的不同期数执行不同的检查催收制度。

1、贷款首次出现逾期的,客户经理应在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催收、约见客户或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计划。

2、贷款连续逾期2期或累计逾期3期的,客户经理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书。

有第三方保证的,也要向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通知担保人协同催收,使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3、贷款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逾期4期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对逾期偿还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采取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处置抵质押品,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资产。

第六章信贷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信贷档案除基础材料外还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及购车用途;(二)以所购汽车作抵押的,需提供购买汽车各种票据及单证,具体包括:1.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辆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4.机动车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机动车辆合格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不以所购汽车作抵押的,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即可。

(三)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银行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反洗钱的部分参照我行反洗钱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银行银行各分行可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8日起生效实施,原《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洛银 [2014] 12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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