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车贷细则
农业银行贷款产品细则

精心整理农业银行贷款产品细则●个人类贷款●企业类贷款个人类一、安居好时贷系列二、消费好时贷系列三、创业好时贷系列四、特色业务和新产品的贷款。
1 2 3 4 5 6 7 1 2 3 借款人需具备什么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农业银行规定条件的自然人;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5、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购房款;6、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7、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是多少?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2、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并根据贷款的不同情况上下浮动,最低为相应期限档次基准利率的0.85倍;3、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70%;个人住房与公积金组合贷款什么是个人住房与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以住房公积金资金为来源,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与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对同一借款人所购的同一住房发放的组合贷款。
贷款对象*1234567123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有效身份证明;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购买商用房的合同或协议;5、已经支付不低于购买商业用房全部价款50%的首期购房款;6、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7、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为多少?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2、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
3、二手商业用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交易双方成交价格、第三方独立评估价格(或内部评估价格)二者中的低者的50%。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
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金融政策,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开展贷款业务的操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农行贷款业务应遵循“科学、合规、稳健、公正、服务”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农行的风险可控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四条农行贷款业务必须遵循审慎经营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有效的贷款方案和授信额度。
第五条农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农行相关规定,确定贷款用途,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农行通过内部审批程序提供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
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农行应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贷款用途,并加强贷款追踪和监督,防范贷款风险,及时处理逾期和不良贷款。
第九条农行要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回顾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章管理、监督和内控第十条农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实行业务分工、信息联动和风险共管。
第十一条农行应加强对贷款操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农行应积极开展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风险意识,加强业务人员对贷款政策和操作规程的理解和遵守。
第十三条农行要加强业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及时准确地报送上级机构和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农行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保障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行对已有贷款业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整合,并及时对内外部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农行所有,农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按照相关程序公告实施。
2024版农行汽车贷款申请流程详述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农行汽车贷款申请流程详述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2 借款人:指申请汽车贷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3 汽车经销商:指与农行合作,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的汽车销售企业第二条:贷款产品及条件2.1 贷款产品:指农行提供的汽车贷款业务第三条:贷款申请流程3.1 借款人向汽车经销商了解贷款产品及政策3.2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3.3 汽车经销商将贷款申请表及资料提交给农行3.4 农行审核借款人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查询、收入证明等3.5 农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3.6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购买汽车3.7 汽车经销商协助借款人办理车辆注册、保险等手续3.8 贷款到期,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第四条:贷款金额、利率及期限4.1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4.2 贷款利率:按照农行公布的汽车贷款利率执行4.3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第五条:还款方式及还款账户5.1 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5.2 还款账户:农行指定的还款账户第六条:费用及收费标准6.1 贷款手续费:按照农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6.2 抵押登记费:按照当地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执行6.3 其他费用:如需缴纳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情况执行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7.1 合同变更:借款人与农行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7.2 合同解除: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可以解除合同7.3 合同终止: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农行有权终止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农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8.2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9.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10.1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10.2 合同的修改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严格保密11.2 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地本合同签订地为借款人或贷款方的注册地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以书面形式附在合同附件中14.2 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2 借款人:指申请汽车贷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3 汽车经销商:指与农行合作,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的汽车销售企业1.4 贷款合同:指借款人与农行签订的,约定双方在汽车贷款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第二条:贷款产品及条件2.1 贷款产品:指农行提供的汽车贷款业务,包括各类车型的贷款产品2.3 贷款用途:借款人必须将贷款用于购买汽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第三条:贷款申请流程3.1 借款人向汽车经销商了解贷款产品及政策3.2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3.3 汽车经销商将贷款申请表及资料提交给农行3.4 农行审核借款人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查询、收入证明等3.5 农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条款3.6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购买汽车3.7 汽车经销商协助借款人办理车辆注册、保险等手续第四条:贷款金额、利率及期限4.1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但不超过汽车售价的百分之七十4.2 贷款利率:按照农行公布的汽车贷款利率执行,具体利率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确定4.3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具体期限由农行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决定第五条:还款方式及还款账户5.1 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具体还款方式在贷款合同中约定5.2 还款账户:农行指定的还款账户,借款人应按约定时间将还款金额存入该账户第六条:费用及收费标准6.1 贷款手续费:按照农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手续费应在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扣除6.2 抵押登记费:按照当地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执行,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6.3 逾期罚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农行有权按约定的逾期利率收取罚息6.4 其他费用:如需缴纳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情况执行,具体费用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7.1 合同变更:借款人与农行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还款期限等7.2 合同解除: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农行7.3 合同终止: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农行有权终止合同,并采取催收措施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农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
中国农业银行车贷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车贷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8月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令〔2004〕第2号),进一步规范我行汽车贷款业务操作,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将《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和要求如下:一、《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与1998年《XX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的主要区别(一)汽车消费贷款扩展为汽车贷款。
新的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将过去的汽车消费贷款改称为汽车贷款,按贷款对象分,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按贷款汽车类型分,包括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这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汽车贷款的外延,有利于汽车贷款精细化管理。
(二)扩大了借款人的范围,明确借款人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重新明确了个人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期限,强化了风险防范的要求。
规定发放自用车贷款、商用车贷款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自用车、商用车贷款的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5年和3年。
(四)创新了贷款担保方式。
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了本车抵押、抵房买车、经销商担保、自然人保证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债权转让(回购)、组合担保等多种贷款方式和相应要求。
(五)细化了汽车贷款经销商准入退出机制、保证金管理、审批权限管理、经办机构预警监测动态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汽车贷款风险管理。
二、明确职能分工,加强业务管理。
按照目前我行客户部门职能分工,汽车贷款的部门管理职能分工暂明确为个人汽车贷款由个人业务部门管理,经销商汽车贷款由公司业务部门管理,机构汽车贷款按现行业务分工由公司业务、机构业务等相应的客户部门管理。
各分行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促进汽车贷款业务的发展。
关于各类汽车贷款的会计核算和贷款类别问题暂明确如下:(一)关于会计核算。
农行车贷政策1

一:业务流程:1、业务员引进业务,与客户商谈好后进行查询征信,并提供给客户一份资料清单;2、征信通过客户由业务员向调查员提报调查;3、调查员在得知调查信息后,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并预约好进行实地调查时间;4、调查员在调查通过后将合同交接至内勤处,由内勤梳理一遍后通知业务员或直接通知客户所缺少资料类型;5、内勤在将客户所提供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整理资料上报银行,同时通知业务员或直接通知客户来公司进行面签、交首付及提车等后续手续;6、银行岗接受资料上报银行,进行银行审批;7、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岗及时通知轿车部内勤;8、内勤接受信息后及时通知业务员或客户可以开具发票,进行后续流程;9、银行岗将审批通过后资料带回公司后交接与客服部车务内勤处;10、保险岗给客户出保险后交接与客服部车务内勤处,车务内勤接受保险单后进行车务分派;11、车务岗联系客户进行上牌入户,办理抵押后,由车务内勤进行资料整理后交接与轿车部银行岗;12、轿车部银行岗接受放款资料拿至银行进行放款流程;13、客户还款审批通过 银行岗接受资料二、农行政策:首付30% 保证金贷款额5% 年限1-3年 贷款额不高于200万 年龄22-55周岁之间合法公民(贷款截止日计算) 地区 郑州入户家访要求 双客户经理实地家访信用记录 1、购车人夫妻2年内贷款逾期累计不得超过3期6次,3次以内非恶意根据其情况协调办理;2、2年以外3期10次以上出证明可做;购车人条件郑州有房产、个人名下流水账 购车人资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业务员引进业务、查询征信 业务员提报核保 内勤进行调查分派 调查员进行实地家访 调查完毕资料交接内勤整理资料上报银行 银行岗进行银行审批 通知客户交首付提车入户上牌办理抵押手续 抵押完毕后资料整理 银行放款 客户资料贷后归档料2、郑州房产证3、居住证明4、车辆合格证5、近三个月大额流水6、亚飞购车合同7、1寸照片三张8、法人:营业执照、近三个月税单/财务报表9、股东:股东会决议、章程(不能手写)10、承包工程:近期承包工程合同GPS 按公司要求保险人保还款方式1、每月20号为还款日;20号前放款客户在次月还第一期款时加有放款日至20号间的预存利息2、等额本息还款法3、银行算逾期时间:20号发票发票日期必须在审批日期之后放款资料要求1、登记证书原件2、购车发票客户联原件3、购置税发票原件4、商业险原件。
农业银行贷款产品细则

农业银行贷款产品细则农业银行是中国的大型商业银行之一,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和多元化的贷款产品。
下面将详细介绍农业银行的贷款产品细则。
一、个人贷款产品: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是农业银行提供的用于购买、翻新或修建住房的贷款产品。
贷款期限根据客户需求灵活设定,分为1年、5年、10年、20年和30年等多个档次。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浮动,首付款要求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2.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是农业银行提供的用于购买或租赁汽车的贷款产品。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到5年,可以根据客户需求灵活设定。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浮动,首付款和还款方式根据合同约定。
3.个人消费贷款:4.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是农业银行专门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产品。
贷款用途可以用于购置设备、扩大经营规模等。
贷款金额根据客户需求,期限一般为1年到5年,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浮动。
客户需要提供相关的经营证明和资产负债表。
二、企业贷款产品:1.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农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的用于解决短期经营资金缺口的贷款产品。
贷款金额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需求灵活设定,期限一般为1年到3年,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浮动。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业绩证明。
2.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农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的用于购置或修建固定资产的贷款产品。
贷款金额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需求灵活设定,期限一般为5年到10年,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浮动。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投资计划和资产清单。
3.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是农业银行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贷款产品。
贷款用途可以用于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和市场开拓等。
贷款金额根据企业规模和需求灵活设定,期限一般为5年到10年,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浮动。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技术创新方案。
4.对外贸易融资贷款:对外贸易融资贷款是农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的用于支持对外贸易的贷款产品。
贷款金额根据企业对外贸易规模和需求灵活设定,期限一般为1年到3年,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浮动。
各大银行汽车贷款简介

各大银行汽车贷款简介为满足汽车市场需求,各大银行都相继推出了自己的汽车贷款业务,凡是拥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均可申请办理。
各大银行汽车贷款简介如下:1、中信银行:贷款金额不超过汽车净价值的50%,以房产作抵押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
2、中国银行:一般客户贷款限额不高于汽车价格的60%,由优质客户提供担保的不高于汽车价格的70%。
3、中国农业银行: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中国民生银行:贷款期限原则最长不超过3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之和不超过60年。
5、中国光大银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借款人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法,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6、招商银行:“直客”“间客”任您选择–借款人在购车前,先向招行申请汽车贷款额度,先贷款,后买车。
7、兴业银行:自用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商用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70%。
8、深圳发展银行: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额度最高可达车价款的7成;期限最长可为3年。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最高贷款额度为汽车价值的70%,且单笔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10、中国交通银行: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车辆价格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11、中国建设银行:所购车辆为自用车,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12、华夏银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执行。
13、恒丰银行:个人汽车贷款额最高为全部购车价款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14、广东发展银行:首付不低于20%(保证金另计);贷款额不大于80%;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15、工商银行:以质押方式担保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最高额可达到购车款的80%。
16、北京银行:北京银行帮助您规划车辆购置和维护费用,为您提供车辆贷款服务,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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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8月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令〔2004〕第2号),进一步规范我行汽车贷款业务操作,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将《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和要求如下:一、《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与1998年《XX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的主要区别(一)汽车消费贷款扩展为汽车贷款。
新的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将过去的汽车消费贷款改称为汽车贷款,按贷款对象分,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按贷款汽车类型分,包括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这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汽车贷款的外延,有利于汽车贷款精细化管理。
(二)扩大了借款人的范围,明确借款人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重新明确了个人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期限,强化了风险防范的要求。
规定发放自用车贷款、商用车贷款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自用车、商用车贷款的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5年和3年。
(四)创新了贷款担保方式。
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了本车抵押、抵房买车、经销商担保、自然人保证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债权转让(回购)、组合担保等多种贷款方式和相应要求。
(五)细化了汽车贷款经销商准入退出机制、保证金管理、审批权限管理、经办机构预警监测动态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汽车贷款风险管理。
二、明确职能分工,加强业务管理。
按照目前我行客户部门职能分工,汽车贷款的部门管理职能分工暂明确为个人汽车贷款由个人业务部门管理,经销商汽车贷款由公司业务部门管理,机构汽车贷款按现行业务分工由公司业务、机构业务等相应的客户部门管理。
各分行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促进汽车贷款业务的发展。
关于各类汽车贷款的会计核算和贷款类别问题暂明确如下:(一)关于会计核算。
个人汽车贷款在汽车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机构汽车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相应科目核算,经销商汽车贷款在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相应会计科目核算。
(二)关于汽车贷款类别。
由于CMS贷款类别取消了所有涉及法人、自然人特征的贷款类别,统一设计为客户公共贷款品种选项,法人、自然人的区分通过系统自身的法人、自然人选项实现。
因此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机构汽车贷款均在CMS贷款类别中“F 汽车贷款”及其项下的二级分类中反映,不同的是个人汽车贷款信贷对象选项为自然人,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信贷对象选项为法人。
三、各行要尽快落实实施细则要求,细化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按照规定,针对自用车和商用车的不同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准入标准和管理要求,本着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并重的要求,保持汽车贷款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件: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二〇〇五年九月七日附件: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管理和操作,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贷款,是指经授权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经办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业务。
按贷款对象分,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按贷款汽车用途分,包括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商用车贷款的操作办法执行。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三条办理汽车贷款业务的经办行由一级分行授权,并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责任落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汽车贷款业务。
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实行不同的操作流程。
个人汽车贷款采取岗位分离与部门分离相结合的操作方法。
授权范围内的自用车贷款实行岗位分离(或部门分离),授权范围内的商用车贷款实行部门分离;超授权的个人汽车贷款实行部门分离。
经销商汽车贷款按照法人客户一般信贷业务流程操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操作方法。
开办农业银行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汽车厂商的准入、有关协议文本的确定、解释、入网经销商名单的确认权限集中在总行。
对入网的经销商在完成评级、授信后,二级分行可转授权经办行直接出票,并给予经办行与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相适应的单笔业务审批权限。
机构汽车贷款按照一般固定资产贷款相关流程操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操作方法。
第六条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经办行在个人资信评级系统建立之前,需通过《个人信用评分表》(附件)的赋分标准,测算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的信用评分分值。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一节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八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经办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境内长期居住证明;(三)有固定和详细住址;(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经办行开立个人账户,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七)能提供经办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八)愿意接受经办行信贷、结算监督;(九)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应在当地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指定一名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当地居民为联系人;(十)符合资信评级条件和经办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其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不得超过55%。
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公式中所称收入为申请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
可将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但应征得申请人配偶的同意并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
第十一条贷款所购用于商业经营的货、客运车必须能够取得合法经营许可或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营运协议);贷款所购二手车车龄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经办行、借款人、保险人和担保人(自然人)应在同一地区(地级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抵押车辆须在经办行所在地的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上牌及抵押登记手续,不得异地办理。
有本地房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可视为同城的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二节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第十三条贷款期限。
个人汽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下同)最长不超过5年。
其中商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手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二手车车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XX银行人民币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贷款额度。
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经办行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三节贷款方式第十六条本车抵押贷款方式。
本车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仅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向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
以本车抵押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评分必须在70分(含)以上。
贷款发放前期可由经销商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本车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全部购车贷款再转为由所购车辆作抵押担保;或者采取由经办行出具贷款承诺函,然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最后再放款的方式操作。
本车抵押贷款仅限于自用车。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缩短本车抵押贷款的办理时间,贷款经办行可在借款人签订购车及借款合同、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经销商同意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确保能够办妥车辆购置全部资料(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等)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前提下,采取先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补办有关新车抵押登记手续的方式办理。
所购车辆登记证和发票原件应收押在经办行。
第十七条抵房买车贷款方式。
抵房买车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方(自然人)拥有的合法房产作抵押向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
抵押房产可为个人商品房、营业用房及各类门面房等。
抵押房产须产权明晰,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房产抵押率一般在60%(含)以下,对于以个人自住商品房抵押并且不能提供有效的第二套合法住房证明和书面承诺的,房产抵押率控制在50%(含)以下,并且要追加其他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经销商担保贷款方式。
经销商担保贷款是指仅以汽车经销商担保一种方式,为借款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汽车贷款业务。
(一)担保经销商的资格准入须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五节相关内容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
(二)担保额度的确定:AAA级及以上企业的担保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AA级及AA+级企业的担保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
(三)经销商应按不低于担保贷款额度10%的比例,最少不低于50万元存入保证金,每月根据上月末的贷款余额确定应缴纳的保证金额度,出现不足的要及时补缴,确保保证金余额能弥补贷款风险损失。
保证金比例可与贷款项目资产质量挂钩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上一年度合作项下汽车贷款不良比率低于1%的经销商,确因业务发展需要的,经一级分行审核可适当降低其保证金比例,但原则上不低于5%。
第十九条自然人保证担保贷款方式。
自然人保证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方式向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
保证担保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且不得互为担保人或连环担保人。
保证担保应依据对担保人个人信用评分的结果,核定最高担保贷款额度。
个人信用评分在70分(含)至80分之间,担保最高额为10万元;个人信用评分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担保最高额为20万元;个人信用评分在90分(含)以上,担保最高额为30万元。
借款人可以选择达到评分标准以上的多个担保人,担保金额可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担保人信用评分标准同借款人信用评分标准,个人信用评分在70分以下的自然人不能提供个人汽车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