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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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信贷综合制度和单项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业银行提供、管理、收回各类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四条下级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电子档案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库的设立及管理员职责。
(一)信贷业务经营行应在信贷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
具有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的分理处视同经营行。
(二)信贷业务管理行应在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本级行内部运作形成的信贷资料档案(以下统称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包括本级行信贷决策所依据的有关资料、本级行信贷决策产生的有关资料、向上级行的报备报批材料及上级行批复。
承担经营职能的管理行参照经营行模式管理全部信贷业务档案。
(三)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职责。
信贷业务档案库负责审核、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农银发[2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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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21日农银发[20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规定》由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凡以前制度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总行将按照《规定》要求,系统修订全行信贷管理制度。
各行对现行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修订建议,于5月30日前报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关于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说明(略)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为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决策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能力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内涵和原则(一)规范信贷决策行为是指规范农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的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有权决定人的行为,重点规范业务拓展、审批和贷后管理环节中有权决定人的行为。
(二)规范信贷决策行为,必须严格坚持按权限决策、按程序决策、按制度决策的原则。
二、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强化决策体制制约(三)直接办理信贷业务的经营行要按照“横向平行制衡”的原则,设立客户部(或市场拓展部)和信贷管理部。
(四)客户部与信贷管理部职责。
客户部:直接面对客户,营销并管理银行信贷业务,其信贷职责是承担对客户的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信贷管理部
主要信贷制度介绍
(一)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2013 (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基本规程2007年 (三)中国农业银行担保管理办法 2007年 (四)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2014 (五)2014年信贷政策指引 (六)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3 (七)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4 (八)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2012 (九)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2012
负责拟定和维护各项风险管理 相关制度,如组合管理、评级 、分类、约期管理等制度。
各客户部门
负责拟定和维护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的信贷产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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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部门职责
特殊资产 经营部
负责拟定和维护不良信贷资产 处置相关制度。
说明:1.一级分行内设部门信贷制度管理职责比照总行相关 部门。 2.有条件的行也可由信贷管理部门集中统一拟定本行辖内信 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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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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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立项Leabharlann 起草审查 审批 发布执行 评价
修订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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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信贷制度立项
立项申报-基本制度与基本规程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制度
5 提交行领导 提交内控 审批、发布 与法律合 规部门审 查 4
3 2 1 内控与法 律合规部 (立项申请表) 门组织发 起 制度起草 部门制定 立项计划 提交信贷 管理部门 初审
信 贷 制 度 与 信 贷 政 策 区 别
信贷制度: 注重的是行为规范,微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具体性、 强制性和稳定性特点比较明显
信贷政策: 注重的是实施策略,宏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原则 性、导向性和灵活性特点比较明显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号:农银发[2001]67号颁布⽇期:2001-04-10执⾏⽇期:2001-04-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业务任职资格认定标准第三章业务任职资格认定与管理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分⾏,新疆兵团分⾏,各直属分⾏,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本办法是信贷新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在执⾏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信贷管理部)。
附:中国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全⾯提⾼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综合素质,促进信贷经营管理⽔平提⾼,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关于规范信贷决策⾏为的若⼲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负责⼈是指各级⾏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公司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门、个⼈业务部门、农业信贷部门、房地产信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的正职和副职。
第三条各级⾏(下称聘任⾏)对拟聘任的信贷部门负责⼈在正式聘任前,必须报上⼀级⾏(下称认定⾏)信贷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进⾏业务任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可聘任。
未通过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审查的,不得担任信贷部门负责⼈职务。
第⼆章业务任职资格认定标准第四条担任信贷部门负责⼈的基本条件:(⼀)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融法律法规,掌握农业银⾏各项基本制度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能够正确理解、执⾏国家经济、⾦融⽅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有较丰富的⾦融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作能⼒、管理协调能⼒和组织能⼒,在前任职岗位上业绩突出。
(三)县级⽀⾏信贷部门负责⼈提任时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岁,最多不超过45岁;⼆级分⾏、分⾏、总⾏信贷部门负责⼈提任时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0岁。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2002年2月7日农银发[20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农银发〔1997〕152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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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21日农银发〔1994〕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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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
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
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
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
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按规定应选择受托支付方式的,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已确定交易对象及收款账户信息的,即在借款合同中填写清楚贷款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交易合同等)。
按规定应选择受托支付方式的,如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合同签订后暂不发放贷款,待交易对象确定时,由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经办行递交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客户经理与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的资金支付。
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时,应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
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用款的,应填写借款人放款账户;按规
定及合同约定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用款的,借款人填写交易对象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交易证明材料,由经营行履行单笔用信审批后按规定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操作中支付管理岗打印放款凭证、完善手续后交给会计记账员,记账员在ABIS系统将贷款资金贷记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按约定用途自主支付。
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要求借款人保留用途证明材料,定期向农业银行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关于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
本次修订新增关于收入偿债比例控制的要求。
考虑到经营类个贷业务还款收入依赖于经营项目的运营情况,收入情况不易准确计量和估算,暂不对经营类个贷业务收入偿债比例控制做明确要求。
对消费类个贷业务,则要求各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平均水平确定一个合理的收入偿债控制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收入的85%(含),外部监管有其他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办法中提出的“外部监管有其他规定”是指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中对收入偿债比例的相关规定,即“应将借款人住房贷
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三)关于授信的规定。
个贷业务原则上均应授信,对借款人仅申请办理单笔贷款业务、不需多次循环用信的,审批办理单笔业务视同新增等额授信。
办法中循环类个贷业务是指借款人同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后,可在合同约定额度内多次用款的个贷业务。
办法中仅例举综合授信、房抵贷等几种产品,没有列出所有循环类产品,凡是采取《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方式办理的个贷业务,都属于循环类业务。
授信额度核定主要根据借款人能够提供的担保,结合其收入等还款能力情况综合确定。
额度包括对借款人按照抵质押、保证和信用方式分别核定的额度之和,即借款人授信额度=抵质押授信额度+保证授信额度+信用授信额度。
关于授信额度核定,本办法仅给出上述原则性规定,额度核定的具体细节(如抵质押率、保证人条件和保证担保额度以及信用授信额度的核定等)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
(四)关于贷款资金用途监测与核查。
本次修订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的要求在第八章贷后管理中对
贷款资金用途监测与核查进行了细化,区分自主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方式,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五)关于风险限额管理。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关于风险限额管理的规定,要求“个贷业务应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办法中仅给出原则性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要求,由各行在实施中具体落实。
各行应通过业务品种准入、差别转授权、客户政策等手段,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对个人贷款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六)关于保证担保贷款的办理。
为确保保证担保、保证人情况的真实性,降低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规定,增加了对保证担保方式的个贷业务办理的要求,即“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七)关于贷后检查的频次要求。
本次修订对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频次要求进行了调整:对分期还款方式个贷业务实行逾期催收,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及处于诉讼程序中的不良个贷业务不要求固定检查频次,对其他个贷业务的贷后检
查频次则根据经营行该个贷产品的风险情况确定,以经营行为单位、近三年新增贷款不良率超过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一级分行确定)的个贷业务产品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八)关于支付管理的CMS操作。
本次修订增加了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需要在CMS系统中客户申请资料、调查、审查、批复、合同管理等环节增加资金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相关信息。
在CMS系统调整到位前,关于支付管理的相关内容和作业暂采取纸质资料操作。
(九)关于合同公示。
办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对格式条款合同进行公示。
各行可在各级行个贷业务申请场所设置公示栏,将个贷相关合同打印张贴公示,但应注意不得由客户拍照、复印、自行取走。
三、原规程说明中继续适用的事项
(一)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个人信贷业务。
由于部分个人信贷业务品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灾区自建房贷款等个贷业务,
根据具体业务品种的特点,在客户准入条件及其他管理要求方面需突破本办法规定的,制定单项产品管理办法明确。
(二)关于个贷业务流程。
个贷业务流程原则上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
对超经营行审批权限的个贷业务,经营行调查后可不经中间环节直接将业务通过CMS提交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审批。
一级分行认为部分个贷业务有必要经过中间层级审核转报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并经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审核确认,提交上级行信贷审查审批中心(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信贷管理条线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
(三)关于调查确认权。
调查确认权是指对调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提交审查环节的权力,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可以是调查人员、客户部门负责人、调查部门负责人等,具体规定由一级分行确定。
(四)关于信用记录。
办法关于信用记录的规定中“能够说明合理原因”是指个贷业务的申请、调查、审查以及审批等各环节均认同申请人逾期记录的产生具有合理原因,可以被农行接受的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