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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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金融政策,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开展贷款业务的操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农行贷款业务应遵循“科学、合规、稳健、公正、服务”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农行的风险可控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四条农行贷款业务必须遵循审慎经营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有效的贷款方案和授信额度。

第五条农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农行相关规定,确定贷款用途,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农行通过内部审批程序提供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

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农行应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贷款用途,并加强贷款追踪和监督,防范贷款风险,及时处理逾期和不良贷款。

第九条农行要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回顾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章管理、监督和内控第十条农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实行业务分工、信息联动和风险共管。

第十一条农行应加强对贷款操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农行应积极开展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风险意识,加强业务人员对贷款政策和操作规程的理解和遵守。

第十三条农行要加强业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及时准确地报送上级机构和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农行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保障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行对已有贷款业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整合,并及时对内外部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农行所有,农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按照相关程序公告实施。

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流程

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流程

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流程
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客户咨询与申请
客户可以通过银行网站、手机银行、柜台、电话等途径了解小额信贷产品的基本信息和申请条件。

如符合条件,客户可以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经营证照、财务报表、担保文件等。

第二步:银行审核与评估
银行会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客户信用情况、还款能力、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

银行还会对客户的贷款需求和担保条件进行评估。

第三步:合同签订
银行审核通过后,会向客户发放贷款合同,客户需要仔细阅读并确认合同内容,如有疑问可以向银行咨询。

客户签订合同后,银行将为客户放款。

第四步:贷款发放与使用
银行将贷款直接发放到客户的指定账户,并通知客户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等信息。

客户在确认贷款到账后,可以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资金。

第五步:还款
客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会对客户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客户还款不及时,银行将采取催收措施。

总的来说,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流程相对简单,客户只需要按照要求提供资料、进行审核、签订合同,就可以获得贷款资金。

同时,客户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1.28•【文号】农银发[1993]19号•【施行日期】1993.01.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993年1月28日农银发[199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农业贷款项目决策水平,总行在总结几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执行。

请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范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周转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制定本规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以及信贷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种农业贷款。

第二章项目管理一般规定第四条项目管理范围各种农业专项贷款及其他固定资产或投资性的农业贷款,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过程项目管理过程,是指从项目单位提出借款意向到进行项目选择、项目审查、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发放贷款、监督检查、收回贷款、总结评价和建立档案的全过程。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项目借款单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和信贷政策,具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经济技术论证纪要等文件。

三、项目单位自有或自筹资金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项目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呈报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贷款项目生产有条件,技术有保证,产品有销路,经营有能力,还款有保证,项目单位有各项健全的管理制度。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和押品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押品管理办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用信人在银行办理个人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含阶段性信用贷款)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个人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且只采用保证担保单一担保方式的(不包括阶段性保证担保和追加保证担保),仅适用于中短期贷款,保证担保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银行境内自营个人信贷业务(不含三农特色业务)。

总行单项个人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七条个人信贷业务可由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保证担保,助业贷款还可由商户组成的联合担保体(下称“联保体”)成员相互之间提供保证担保。

第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在境内有固定住所;(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及代偿能力,愿意接受银行信贷监督;(四)保证人年龄加保证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岁,抵质押物足值基础上追加的保证人不受年龄限制;(五)对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其信用评分同时满足零售评级制度和单项产品制度规定的评分准入标准;(六)经查询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原征信管理系统),保证人信用记录良好;(七)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过失犯罪除外);(八)无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信贷管理部
主要信贷制度介绍
(一)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2013 (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基本规程2007年 (三)中国农业银行担保管理办法 2007年 (四)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2014 (五)2014年信贷政策指引 (六)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3 (七)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4 (八)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2012 (九)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2012
负责拟定和维护各项风险管理 相关制度,如组合管理、评级 、分类、约期管理等制度。
各客户部门
负责拟定和维护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的信贷产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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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部门职责
特殊资产 经营部
负责拟定和维护不良信贷资产 处置相关制度。
说明:1.一级分行内设部门信贷制度管理职责比照总行相关 部门。 2.有条件的行也可由信贷管理部门集中统一拟定本行辖内信 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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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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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立项Leabharlann 起草审查 审批 发布执行 评价
修订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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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信贷制度立项
立项申报-基本制度与基本规程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制度
5 提交行领导 提交内控 审批、发布 与法律合 规部门审 查 4
3 2 1 内控与法 律合规部 (立项申请表) 门组织发 起 制度起草 部门制定 立项计划 提交信贷 管理部门 初审
信 贷 制 度 与 信 贷 政 策 区 别
信贷制度: 注重的是行为规范,微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具体性、 强制性和稳定性特点比较明显
信贷政策: 注重的是实施策略,宏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原则 性、导向性和灵活性特点比较明显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第二十一条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期限、金额、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等建议。
第二十二条对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项目评估机构移交资料不全、调查认定意见不完整、不准确的,贷款审核部门(岗位)责成本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将有关材料退回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核部门(岗位)填写贷款调查、审查、审(报)批表贷款审查部分,并连同有关资料交本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登记后,移交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决策岗。
3.资产负债率在40%以下;
4.流动比率在1.5以上;
5.无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十三)对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应调查认定:
1.借款人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真实性;
2.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可行性;
3.对项目可行性及采购招标情况进行初步调查。
(十四)对申请外币贷款的,还须调查认定借款人、保证人承受汇率、利率风险的能力。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小企业的发展~满足个私业主、小企业主的信贷需求~规范个人助业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以下简称《基本规程》,等农业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助业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贷款等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助业贷款坚持“择优、规范、效率、安全”的原则。

择优指定位重点区域、优选客户,规范指坚持基本制度、鼓励创新,效率指优化业务流程、便捷服务,安全指依法规范操作、控制风险。

第四条个人助业贷款决策流程按照《基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个人助业贷款归入“个人助业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个人贷款子系统“个人助业贷款”类别统计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个人助业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小企业主等。

小企业主是指所在行业发展潜力较大、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1的小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主要指借款人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2、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借款人及配偶共同持股比例不低于50% 。

第七条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从事特种行业的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具有本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并从事本行业经营2年以上~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成长力~销售回笼好,,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六,担保贷款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七,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贷基本规程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借款人经营实体符合法人信贷信用记录条件,,八,在农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农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并承诺由我行贷款支持产生的结算资金往来应通过我行进行结算,借款人经营实体要在农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我行批准办理个人助业贷款后~须承诺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九,借款人经营实体目前在我行无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关系,,十,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2•【文号】农银函[1998]148号•【施行日期】1998.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银函〔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计划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完善内部约束机制,自觉控制贷款规模,提高全行的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计划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后,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对各分行贷款规模进行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其主要内容为取消取各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的指令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存贷款比例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总的原则是:比例控制、适时调节、分类指导、综合平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第二章年度存贷款增量比例的核定第五条为改善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扭转超负荷经营现状,从1998年起的三年时间内,全行存贷款增量比例应从紧控制,力争到2000年底全行的存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5%的法定比例。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存款制约贷款的原则,在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的前提下,确定全行和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七条总行取消对各分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以存贷款余额比例为目标、存贷款增量比例为手段的管理方式,调控各分行全年贷款投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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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不含银行卡透支业务)。

个贷业务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消费类业务。

消费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以及仅含有消费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经营类业务。

经营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含有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贷后管理。

其中,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除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外,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

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个贷业务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在办理个贷业务时,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农业银行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

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关联交易审查审批程序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客户准入第六条申请消费类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五)信贷业务实施前,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七)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八)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第七条申请经营类业务,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等按规定不需要提供的除外);(三)有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除外。

第八条仅办理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以不受第六条第(三)、(四)款和第七条第(二)、(三)款限制。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人员办理个贷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申请第十条借款人通过柜台、电话、信件、网上银行、电子邮件、自助设备等方式和渠道,向我行个贷业务经营机构(个人客户部门、营业网点、个人信贷业务经营中心、理财中心、财富管理中心等,下同)提出个贷业务申请。

借款人也可以通过经农业银行授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机构提出个贷业务申请。

第十一条借款人首次申请办理个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二)有效收入证明或能够证明借款人收入和还款能力的相关材料;(三)贷款用途证明(如交易合同、首付款发票等)。

借款人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申请用信的,在业务申请时因交易尚未发生而无法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的,可提供用途声明;(四)按规定需评级的,提供评级需要的相关材料;(五)农业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不要求提供第(二)款要求的材料。

授信项下再次或多次申请办理个贷业务,可不要求提供第(二)、(四)款要求的材料。

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业务,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的需同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评级与授信第十二条办理个贷业务原则上需要评级。

经办人员应根据农业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除外)。

第十三条办理个贷业务须对借款人进行授信。

本办法中授信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收入、资产、信用记录等资信情况及担保情况,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向借款人提供的信用额度。

对借款人仅申请办理单笔贷款业务、不需多次循环用信的,办理单笔业务视同新增等额授信。

第十四条个贷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3年,最多不超过5年。

采取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消费类个贷业务授信期限可放宽至30年。

每隔一定时间(具体由一级分行或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须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重新核定,借款人资信状况恶化的应调减、冻结、终止授信额度,或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个贷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情况,综合考虑借款人及配偶收入等资信情况核定。

授信额度为抵质押授信额度、保证授信额度、信用授信额度之和。

抵质押物范围、抵质押率、保证人条件、保证担保额度和信用授信额度核定等,由单项管理办法及一级分行实施细则确定。

各分行办理个贷业务的单户最高额度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对借款人在授信项下再次或多次申请用信的,仅需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审查:(一)授信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二)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三)增加单笔用信后,借款人收入是否符合还款要求;(四)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五章贷款受理与调查第十七条经营机构受理岗根据借款人的信贷需求、基本条件和经营机构业务开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借款人申请。

如不予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如同意受理,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调查岗调查。

第十八条经营机构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严禁委托第三方代为调查。

调查人员对调查材料以及CMS系统录入数据和上传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个贷业务主要调查:(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借款人(担保人)身份是否真实;(三)借款人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四)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五)借款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包括家庭概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六)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七)合理评估抵质押物价值。

采用外部评估的,客户经理应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八)对经营类业务(个人商用房贷款除外)应调查借款人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等;(九)对经营类业务实行实地调查,调查人员应通过观察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地理位置、周边客户等了解申请人的经营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经营项目有无行业风险及未来前景等,并对抵押物状况进行核实。

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可不对第(五)项内容进行调查。

对大额个贷业务(具体额度在符合单项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由一级分行确定)实行双人调查。

第二十条个贷业务调查实行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获准贷款的除外。

调查人员须与借款人(担保人)进行面谈,并作谈话记录,由双方当面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与其他相关人员面谈。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填写调查表,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

调查结论认为可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调查人员应对用信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具体意见。

调查结论认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提出终止信贷程序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调查环节应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数据信息输入CMS,将审查审批环节需要的资料扫描上传至CMS,由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审核确认后,提交审查岗或终止信贷程序。

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与调查人员承担同等调查责任。

第六章贷款审查审批第二十三条审查审批中心或有权审批行审查岗负责个贷业务的审查。

审查环节对个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揭示的充分性承担责任。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资料的完备性。

信贷业务资料是否齐备;(二)业务的合规性。

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贷款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制度政策规定等;(三)风险的可控性。

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有效收入是否合理,信用记录是否符合条件,信用评定结果是否合理,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合理,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利率是否符合规定等。

对于经营类业务,还应重点分析借款人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等。

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二十四条根据审查情况,审查人员需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

审查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审查人员需对贷款用信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提出具体意见;不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对于需审议的个贷业务,审查人员须撰写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信用等级测评是否合理、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稳定性以及财产状况。

对于经营类个贷业务,还需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分析;(三)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信贷政策风险评价、还款能力分析、风险防范措施(包括担保情况)等;(四)审查结论,明确贷款用信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审查人员按规定将相关数据信息和审查意见及时输入CMS,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经营行有权审批人或上级行派驻的独立审批人按权限审批个人信贷业务,超权限的直接报(可不逐级审核转报)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直接审批,一般个贷业务由独立审批人单签审批,大额个贷业务(具体额度在符合单项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由一级分行确定)由两个有权审批人双签审批,大额或风险较高的(具体标准在符合单项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由一级分行确定)个贷业务实行审议审批(合议审批或会议审批)。

500万元以下个贷业务原则上不实行审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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