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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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个人消费贷款审查1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管理,实现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经营,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制度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审贷分离机制和集约化管理要求设置的,集中审查、审批辖内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中心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审贷分离、分别考核”的运作模式。
“分散受理”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农业银行经办机构(包括支行,二级支行,金融超市等,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受理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申请,并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集中审批”是指中心对经办机构调查后提交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按照统一的标准集中进行规范、专业的审查与审批;“审贷分离”是指经办机构的贷前调查与中心审查实行岗位分离,中心内部的审查与审批实行岗位分离;“分别考核”是指对中心、中心人员以及中心所辖经办机构业务办理情况分别进行考核。
按照“谁受理、谁经营”的原则,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发放、账务处理和经营效益等在经办机构反映,中心不进行独立核算。
第二章中心的设立第四条中心原则上设在二级分行,可挂靠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或个人业务部门。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量较大的二级分行可设立多个中心,按照区域或业务品种分别集中审查、审批所辖范围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量较大的经济强县支行,经总行批准,可酌情设立一个中心,集中审查、审批所辖区域内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
第五条中心设立的审批程序。
(一)二级分行设立中心的审批程序。
由二级分行向一级分行提出申请,说明设立中心的必要性、管辖范围、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考核管理等,一级分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批复,并报总行备案。
(二)支行设立中心的审批程序。
由二级分行向一级分行提出申请,说明设立中心的必要性、管辖范围、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考核管理等。
农行个人消费贷款

农行个人消费贷款1. 简介农行个人消费贷款是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一种贷款产品,旨在满足个人消费需求。
个人消费贷款是一种灵活的贷款方式,可以帮助客户在购买消费品、支付旅游费用、装修房屋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2. 申请条件2.1 年龄要求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年满18周岁。
年龄限制可以根据不同的贷款产品有所变化,具体信息可以咨询农行贷款专员。
2.2 收入要求借款人需要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以确保能够按时还款。
收入来源可以是工资、经营收入、租金收入等。
农行会对借款人的收入进行评估和审核,以确定借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2.3 信用记录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是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重要因素之一。
农行会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进行评估,如果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欠款不还的情况,可能会影响贷款的批准。
2.4 抵押物要求农行个人消费贷款通常是无需提供抵押物或担保的,这意味着借款人无需担心提供额外的资产作为担保。
这使得个人消费贷款更加方便和灵活。
3. 贷款额度农行个人消费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个人情况和需求而定。
通常,贷款额度可以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具体的贷款额度由农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还款能力来确定。
4. 贷款利率个人消费贷款的利率是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确定的。
农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收入情况,以及不同的贷款产品设定了相应的贷款利率。
5. 还款方式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方式通常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方式。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需要按时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6. 申请流程6.1 咨询和准备材料借款人可以咨询农行分行或网点的贷款专员,了解个人消费贷款的具体信息和申请流程。
在申请贷款之前,借款人需要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相关材料。
6.2 填写申请表格借款人需要填写农行个人消费贷款的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的材料。
在填写申请表格时,借款人需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贷款需求。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规范贷后管理规程,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非住房个人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消费贷款、农用机械消费贷款、房屋装修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个人质押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个人贷款发放之后到本息收回期间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款的日常管理、贷后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风险监控、贷款催收、贷款风险分类、贷款保全、贷款档案管理以及贷款回收等。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盯住逾期、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行经营主责任人负责制。
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部门及职责第六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对各级行个人业务处贷后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一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现场检查。
(三)对各行贷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管理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四)做好与信贷管理、会计、法规、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七条各分行个人业务处负责辖区内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培训,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一级分行主要职责。
1、检查经办机构个人贷款发放、收回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2、对经办机构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等环节信贷档案的完整性,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信贷调查、信用评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及时上报不良贷款发生、收回、新增等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中国农业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下⾯是⼩编给⼤家分享的是关于中国农业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欢迎⼤家阅读! 中国农业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持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开展助学贷款业务,规范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银⾏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银⾏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和印发〈中国⼈民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以及《中国农业银⾏个⼈消费贷款管理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 助学贷款是指农业银⾏各分⽀机构向正在⾼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般助学贷款。
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财政贴息规定的⾼等学校在校学⽣发放的⼈民币贷款;⼀般助学贷款是指对⾼等学校在校学⽣和新录取学⽣发放的⽆贴息的⼈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和⼀般助学贷款都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常规贷款管理。
其中,对⾼等学校新录取⼊校前的学⽣发放⽆贴息的助学贷款按照《关于开办2000年⼤学⽣⾦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农银函〔2000〕500号)和《关于进⼀步做好2000年⼤学⽣⾦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明传电报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助学贷款包括信⽤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贷款只能⽤于学⽣的学杂费、⽣活费。
办理助学贷款业务应遵循“⼀次申请、⼀次授信、分次发放、专款专⽤”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办理业务。
第⼆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借款⼈)是指正在⾼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
其中,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符合中央和地⽅财政贴息规定的全⽇制本、专科学⽣、研究⽣及攻读第⼆学⼠学位的学⽣。
⼀般助学贷款的对象可以是全⽇制本、专科学⽣、研究⽣及攻读第⼆学⼠学位的学⽣,也可以是学⽣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共5篇)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共5篇)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2•【文号】农银函[1998]148号•【施行日期】1998.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银函〔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计划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完善内部约束机制,自觉控制贷款规模,提高全行的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计划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后,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对各分行贷款规模进行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其主要内容为取消取各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的指令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存贷款比例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总的原则是:比例控制、适时调节、分类指导、综合平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第二章年度存贷款增量比例的核定第五条为改善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扭转超负荷经营现状,从1998年起的三年时间内,全行存贷款增量比例应从紧控制,力争到2000年底全行的存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5%的法定比例。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存款制约贷款的原则,在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的前提下,确定全行和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七条总行取消对各分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以存贷款余额比例为目标、存贷款增量比例为手段的管理方式,调控各分行全年贷款投放总量。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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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9日农银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四条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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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9]6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5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9.05.12
【实施日期】1999.05.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12日农银发[19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对我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要把开展个
人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新的业务增长点和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业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消费信贷工作。
二、稳步推进和积极拓展消费信贷业务。
要继续办好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稳步扩大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积极试办和推出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贷款业务品种,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
要搞好消费信贷的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
三、配备人员,加强管理。
一级分行要配备专职的消费信贷管理人员。
各试点行要配备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有条件的试点行可设立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柜台,接受客户咨询及方便客户办理相关手续,适应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需要。
四、组织好消费信贷业务的试点工作。
消费信贷是一项新的业务,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分行选择具备条件的分支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做好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五、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和规范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保证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试点机构名单、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要报总行备案。
六、各行在执行该试行办法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向申请进行个人住房、汽车消费、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按单项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是指单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的家庭耐用消费品。
包括家用电器、家具、健身器材、乐器等。
农用机械是指单位台(套)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三年以上的农用机械及设备。
包括耕整、播种、排灌、收割、运输机械及设备。
个人房屋装修是指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城镇常住人口对其城镇个人住房进行的装修。
教育助学贷款是指对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发放的用于学生缴纳学杂费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项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与指定经销商(装修公司或学校)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积极、稳妥地办理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消费总额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及预期要发生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能为个人消费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的担保措施。
(五)贷款用途符合指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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