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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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9]1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9]1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2月9日农银发[19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总行《关于修改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7]124号)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根据《外汇业务等级行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经营管理指标,对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各级行外汇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总体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以相应的级别表示,并依此给予相应的业务授权。

第三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的评定对象是指经总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办理外汇业务1年以上的外汇业务经办行。

总行的评级对象为省(区、市)分行和直属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由一级分行评级。

对评级级别高于一级分行的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由一级分行按总行对一级分行的评级标准对其评级,并将评级结果报总行审批后,进行特别授权。

第四条外汇业务等级评定是对各级行全辖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等级授权和转授权是指授予各级行对全辖外汇业务的最大审批权限。

第五条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本行的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对辖内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外汇业务经营单位进行等级评定和逐级转授权,其评级的实施细则和辖内行评级结果、转授权权限报总行备案,总行进行重点抽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6.20•【文号】农银发[1994]137号•【施行日期】1994.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农银发〔1994〕137号)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伦敦、香港、东京代表处,纽约分行筹备组: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馈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适应对外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为使代表处管理工作步入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是指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设立的、受所在国(地区)法律保护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

第二章代表处工作职责第三条代表处的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收集、反馈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情况,掌握国际经济、金融市场信息,为农业银行开展国际金融业务提供决策依据;(二)为农业银行国内各机构和客户发展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起媒介和桥梁作用,密切与国际金融界的交往。

宣传农业银行各项业务,提高农业银行的国际知名度;(三)为所在国(地区)和所管辖区域的客户提供资信、贸易、投资咨询,开拓金融市场;(四)及时并认真介绍国外银行先进管理经验,承担为农业银行培训高级经营和管理人才的任务,负责所在国(地区)有关院校、金融机构的联系、联络,配合总行有关部门落实培训计划;(五)根据农业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境外筹资和融资业务;(六)代表总行拜会所在国代理行并参加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事务和活动;(七)经行长授权代表农业银行签署有关文件,发布有关消息;(八)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1]64号颁布日期:2001-04-04 执行日期:2001-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以下简称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促进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汇业务是指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级行”指直属总行管辖的分行和营业单位,“二级行”指直属一级行管辖的分支行和营业单位,“三级行”指直属二级行管辖的支行和营业单位。

第四条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指对农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部管理。

市场准入包括外汇业务的新办、增办、到期核准、停办和被取消后恢复;市场退出包括外汇业务停办和被取消。

(一)新办:机构申请经办外汇业务。

(二)增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三)到期核准:在《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重新核准其经办外汇业务资格。

(四)停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暂停、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五)被取消: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责令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7.05.06•【文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汇差资金管理办法》经过农业银行全国计划处长会议讨论制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实现资金营运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最佳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系统内资金是指系统内人民币资金。

外币资金调度调剂办法另行制定。

同业往来资金调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对集中,利益兼顾。

统一管理:农业银行对系统内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总行是全系统资金管理中心,拥有全系统资金的配置权和调度调剂权,负责制定总分行的资金调度计划,核定分行归还借款、上存资金或借款计划;负责分行的资金平衡,及时兑付上存资金,提供计划内借款资金。

分级负责:分行是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的中间环节及辖内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辖区资金调度计划;执行总行资金调度指令;平衡辖区资金并保证辖区内的支付。

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实行下管一级,不允许越级调度调剂资金。

相对集中:总行集中对二级准备金、向人民银行借款、上存资金和收回借款的管理。

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集中的力度。

分行应适当集中辖区资金配置权,保证头寸灵活调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

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7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7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23日农银发[20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为规范农业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的对外合作与交往,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推进农业银行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实现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外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农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系指对农业银行系统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地区)培训和境内涉外活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系统各级机构及人员。

第二章外事管理的原则和内容第四条农业银行外事管理的原则是:统一政策、明确职责、讲求效益、严格管理。

统一政策是指由总行统一制定全行的外事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职责是指进一步明确各级行外事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讲求效益是指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应为全行经营管理需要服务,并不断地提高服务水平;严格管理是指农业银行外事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均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公务出访系指行领导出席境外国际性会议,总、分行人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赴境外参加专业性会议,进行境外专项考察和境外商务活动等。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农银发[1993]137号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农银发[1993]137号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6月10日农银发[1993]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下达各行,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外汇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目的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外汇,合理安排外汇贷款规模,引导和调整外汇信贷投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外汇资金需要,落实相应的人民币配套资金,搞好人民币和外币的综合平衡,提高外汇信贷资产质量,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38号文《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和银复[1993]30号《关于实行限额管理控制下的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批复》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对本系统外汇信贷业务实行“统一计划,比例管理,限额调控,按季分析,半年考核”。

第三条各分行的外汇信贷计划全部纳入农业银行综合信贷收支计划,由农业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行外汇信贷年度计划。

各行在总行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内,积极吸收外汇存款,合理发放贷款,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依据资产负债比例规定,各行积极组织存款,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合理安排贷款。

第五条外汇贷款实行年末限额管理。

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突破,谁突破,谁负责。

第六条各分行根据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贷款限额执行情况,按季进行分析,季后十五日内上报总行计划部,同时抄报国际业务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1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1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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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9]113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9.08.11
【实施日期】1999.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11日农银发[199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总行1997年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农银发[1997]189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外汇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资金管理是指严格按照外汇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各属性、各种类外汇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监测与分析外汇资金流量,规范与控制外汇资金交易行为。

第三条外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分行)。

第二章外汇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则
第五条农业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的外汇资金营运体制。

总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和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调度外汇资金,保证外汇资金营运的良性循环。

分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与管理的中间环节,主要职责是依据外汇资金营运计划及有关政策制度调控辖内外汇资金,保证分支行外汇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

各分行要根据各项外汇业务经营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明确区分外汇资金的属性和种类,
并严格按照其属性与种类进行营运、核算与管理。

第六条外汇资产总量的增加应建立在合理的外汇负债增长的基础上。

除总量平衡外,要按照结构对称的原则,用外汇资金来源的期限结构制约外汇资金运用的期限长短。

第七条系统内各级行应保证外汇资产的流动性。

在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前提下,要按规定将外汇资产的流动性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八条各外汇业务经办行应逐月进行现金流量的监测与分析,要对每月外汇业务经营成果、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等三方面所带来的现金流入、流出总量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考核净现金流入、流出量,以此监测与分析一定时期内外汇资金营运的合理性、外汇头寸状况及支付能力。

各外汇业务经办行要根据经营成果及各项外汇资金营运活动的实际状况,如实编制“外汇现金流量表”,按月逐级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九条各行应严格外汇调剂、交易业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明确权限,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风险。

未经总行批准,分行间不得办理外汇资金调剂业务;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行不得与境内外同业发生外汇资金业务。

第三章外汇资金营运计划管理
第十条外汇资金营运计划是总行根据外汇信贷计划及外币资金管理的政策制度,结合各分行外汇业务情况编制而成。

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计划安排辖内外汇资金营运活动。

第十一条外汇资金营运计划按年度编制下达,分季考核。

对资金营运计划所列来源、运用项目的平衡差额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全额调度,来源大于运用的差额为归还总行借款或增加总行上存的调度计划;运用大于来源的差额为减少总行上存或增加向总行借款的调度计划。

第十二条总行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信贷计划的调整而调整各分行资金营运计划。

对违反政策规定挤占外汇资金,并扩大外汇资金缺口的,总行不予借款支持。

第十三条各分行应按日对辖内外汇资金头寸进行匡算、调度和摆布。

对外汇资金头寸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除对营业终了外汇资金头寸进行摆布外,要编制“存放总行外汇资金头寸预测表”,并按月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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