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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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9]86号【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1999.04.08【实施日期】199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8日农发行字[1999]8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全面提高核算质量,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起在全系统开展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活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是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系统工程,各级行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统筹安排好这项工作。

各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处理好涉及本部门的问题,以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等级行考核是对财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各级行财会部门应根据本行实际,对照考核办法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会计基础工作认真进行规范和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达标升级规划,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管理行财会部门对辖内会计机构的达标升级工作要给予明确的指导,要发挥检查辅导员的作用,帮助基层机构提高人员素质,落实各项制度,规范业务操作。

三、1999年的等级行考核工作,从第四季度开始,2000年6月底前结束,考核期为1999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营业单位的自评及申报工作要在明年1月底前结束;省级分行的考评、确认及向总行的推荐工作要在明年的3月20日前结束;总行的考评、抽查、确认工作在明年5月20日前结束,6月底前颁发牌匾并进行总结表彰活动。

四、有关会计等级行申报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申报考核表由总行统一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农发行字[2001]192号【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2001.09.25【实施日期】2001.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25日农发行字[2001]19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下简称财务会计)稽核工作,保证国家财经法规和农发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全行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财务会计稽核是以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为目的,对辖属各级分支机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稽核监督。

第三条上级行稽核部门要对管辖行稽核部门的财务会计稽核工作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稽核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是指农发行各级行(包括代理行)。

第六条财务会计稽核的范围:(一)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

(五)上级行稽核部门转办或本行行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行可根据上级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安排,围绕全行财务会计稽核工作重点,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范围和重点。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5日农银函〔1998〕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即转知所属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根据总行《关于接收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的实施方案》精神,为顺利接收和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资产负债业务(以下简称专项业务),规范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专项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专项业务会计算按照“会计科目单独设置,账务组织自成体系,资金存欠互计利息,单独反映经营成果”的原则进行。

(一)会计科目单独设置,是指按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内容和要求,单设一套会计科目,专门反映专项业务资金营运情况。

(二)账务组织自成体系,是指对专项业务建立完整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系统,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三)资金存欠互计利息,是指对专项业务与上前办理的常规业务(以下简称常规业务)往来引起的资金存欠,按规定的利率互计利息,定期清算。

(四)单独反映经营成果,是指对专项业务盈亏单独计算,单独反映。

二、基本规定(一)专项业务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制度》,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核算方法,组织日常核算。

(二)专项业务的核算范围严格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界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43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43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22日农发行字〔1998〕43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粮棉油贷款利息资金的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实现对贷款利息的专款专用,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完善我行利息收支管理与核算办法,规范我行利息收支核算手续,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为了准确核算利息收支,真实反映我行经营状况,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专项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各级行在核算利息收支时,必须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各项利息收支均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要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进行账务处理,未收到或未支付的利息,列作应收或应付利息。

(二)单独核算原则为保障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防止粮棉油企业挤挪贷款利息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单独核算与管理,粮棉油企业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利息资金,均应作归还粮棉油贷款利息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8.05•【文号】农银发[1992]152号•【施行日期】1992.08.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2]152号1992年8月5日)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沈阳、大连、长春、武汉、厦门、成都、西安市分行:总行1988年5月8日农银发[1988]52号文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经过几年实践,有必要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会计核算办法》中有关科目的修改问题。

1.项目办的“31拨出周转金”、“33物资采购”、“34库存物资、“39库存现金”、“61拨入周转金”、“64国外承付款”等六个科目,各省均未使用,决定取消。

个别行如有发生的,可转入“35应付款项目”、“72应收款项”科目。

1992年决算后不再使用以上六个科目。

2.为便于项目办核算收回再贷资金,增设了“30周转再用项目贷款”科目。

这部分贷款不办理报账手续,再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实际收回贷款金额。

二、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的修改问题。

总行归纳了广西、湖南、江西、陕西等几个省分行所使用的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现将具体格式及修改说明附后,请各行自行组织印制。

从1993年开始,一律使用新的凭证及账、表。

三、本办法及以上事项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4.22•【文号】财会[2004]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农业企业会计核算,提高农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社会性收支》,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农业企业执行。

农业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2、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社会性收支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1: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农业企业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农业企业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特点,特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业企业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农业活动,指农业企业对将生物资产转化为农产品或其他生物资产的生物转化的管理。

生物转化,指导致生物资产质量或数量发生变化的生长、蜕化、生产、繁殖的过程。

(四)本办法所称生物资产,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

24.农银规章【2010】193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24.农银规章【2010】193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农银规章〔2010〕193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9〕3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办法》对办理个人储蓄业务进行了规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PDS系统陆续进行了升级优化,目前优化改造尚未全部完成。

《管理办法》已经纳入优化后的相关内容,其中通存通兑的存单折书面挂失可在同一地市范围内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补发凭证期限、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办理网点等功能正在开发中,待正式上线时启用。

二、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业务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按规定办理业务。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个人金融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存款业务管理办法通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种类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第四章存款与取款第五章计息及利息税第六章特殊业务第七章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第八章储蓄存款的继承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doc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doc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文号:农银发[1996]27号发布日期:1996-2-6执行日期:1996-2-6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农银发〔1996〕8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和《核算手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大力组织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农业银行开办外币储蓄的政策是保护和鼓励储蓄,在此政策基础上,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指存入时存单注明的币种)、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本存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外币储蓄业务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管理,内设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四条凡持有人民银行规定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均可在本行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条外汇存款可分为外汇帐户(现汇户)和外钞帐户(现钞户)两种。

一、外汇帐户系指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储蓄存款帐户。

二、外钞帐户系指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帐户。

第六条存款币种。

存款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德国马克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第七条存款种类。

外币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

一、外币活期储蓄:外币活期储蓄为存折户,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以后可以零星存入,随时存取,每年计付一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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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会计核算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发文字号】农银函[2000]262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0.04.11
【实施日期】2000.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0年4月11日农银函[200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教育储蓄会计核算手续,促进教育储蓄业务发展,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一、为规范教育储蓄会计核算手续,促进教育储蓄业务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教育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教育储蓄的科目设置
设置常规业务一级科目“教育储蓄存款”,并根据其存期,下设三个二级科目“一年期教育储蓄存款”、“三年期教育储蓄存款”、“六年期教育储蓄存款”,分别核算本行吸收的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教育储蓄存款。

三、教育储蓄的凭证设置
存折:使用“一单一折”式凭证的行,仍使用原存折;否则用“零存整取储蓄存折”代替,并加盖“教育储蓄”印章。

四、教育储蓄的利息计算
(一)基本公式:
教育储蓄利息计算采用日积数计算法。

计算步骤如下:
存款余额日积数=每次存款余额×存款天数(“存款天数”为前后业务间隔天数)
积数总和=各次余额积数累计
利息=积数总和×日利率
(二)根据储户是否提供“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决定采用的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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