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培训暨座谈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鄂建办[2015]7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4.28
【实施日期】201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培训暨座谈会的通知
(鄂建办〔2015〕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水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张高丽副总理、陈政高部长在全国城市建设工作座谈会议和地下管廊规划建设培训班上的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省住建厅决定召开全省地下综合管廊1 / 2
和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培训暨座谈会。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2 / 2。
武汉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规定

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规Wuha n市管网建设管理站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集团)二零一四年六月为贯彻落实《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号),推进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按《市城建委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审查管理的通知》(武城建〔〕号)的要求,经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现行有关法规、标准和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规管线综合设计,明确管线综合设计技术审查相关要求。
本规定共分章、个附图和个附表,主要容包括总则、术语、规和标准、设计技术规定、文件编制深度、设计审查要点和附图、附表等容。
由于编写时间和水平所限,规定中难免有不妥之处,请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市城市管网建设管理站(地址:市江汉区常青路号建设大厦;邮编:;传真:),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市管网建设管理站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燃气热力规划供电邮电规划院设计电信市给排水工程中国通信建设集团第三分公司总则.................术语................规和标准............设计技术规定............一般规定............直埋、保护管敷设........综合管廊敷设.........工程管线穿越河道........工程管线穿越铁路、公路..工程管线穿越其他重大工程设施地下管线标识系统............文件编制深度............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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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武汉地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技术导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武汉地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技术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22
•【字号】武城建规〔2017〕2号
•【施行日期】201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武汉地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武汉地区综合管廊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保障综合管廊维护质量和运营安全,市城建委组织武汉市管网建设管理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等单位共同编制了《武汉地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技术导则》,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武汉市管网建设管理站反馈(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5号武汉建设大厦),以供修订时参考。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经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一次修改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连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地下空间。
连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独立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独立地下空间。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土地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设计审查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房屋登记及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相关管理工作。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符合城市应急、防灾和人民防空等要求。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管廊安全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综合管廊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一)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综合管廊管理所: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三)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各级管理职责如下:(一)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1. 制定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综合管廊安全检查和评估;3. 负责综合管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 指导和督促综合管廊管理所、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综合管廊管理所:1. 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2.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综合管廊安全稳定运行;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配合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三)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办公室:1. 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2.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3. 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综合管廊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监控设备、报警装置、通风设备等。
第九条定期对综合管廊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一)对管廊结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安全;(二)对电气、消防、通风等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三)对安全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项目建设单位为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协调、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2.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承担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安全管理(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性能良好。
(3)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
4.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合理布局,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2)加强施工现场通风、照明、防尘、防噪等措施,确保作业环境舒适。
(3)严格执行防雷、防雨、防洪等自然灾害防范措施。
5.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处置流程。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四、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五、奖惩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一、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目的1. 规范管理建立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管廊内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规范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设施损坏和事故发生,保障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2. 保障运营管理制度可以为综合管廊的运营提供指导和保障,确保整个管廊系统能够有效地为城市提供各项基础设施服务。
3. 提高效率通过规范管理和保障运营,综合管廊能够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促进发展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二、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内容1. 设施维护管理包括对综合管廊内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更新更新等管理内容,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安全管理对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做出详细规定,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3. 运营管理包括管廊内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服务质量监督、费用收取和结算等内容,保证管廊运营在规范、有序的状态下进行。
4. 环境保护管廊管理制度中应包括对管廊周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相关要求,确保管廊运营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5. 法律法规遵守对综合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管廊的合法、规范运营。
三、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执行1. 依法执行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管廊的合法运营。
2. 制度落实管廊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3. 监督检查管廊的管理和运营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廊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4. 整改落实对于发现的管理问题和违规行为,需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
四、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监督1. 监督部门设立专门的综合管廊管理监督机构,对管廊的管理和运营实施持续监督。
2. 监督方式采取定期检查、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进行管廊的监督。
武汉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30年)

武汉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30年)简本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8月前言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城镇化健康发展,在201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将城市管网建设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方向。
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明确要求统筹地下管网建设,通过试点示范效应,带动具备条件的城市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建设综合管廊;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统筹和高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避免道路反复开挖,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立足武汉市管线建设实际,有效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按照住建部关于推进综合管廊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市政府的明确指示,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武汉市规划研究院、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编制团队,开展了《武汉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进行大量的调研工作后于2015年10月底形成初步成果,并分册分批向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编制团队充分吸收相关意见和建议,对专项规划成果进行了深化与完善,经专家评审等过程后形成最终成果,并于2016年8月获市人民政府批复。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规划目的 (1)第二条规划目标 (1)第三条规划原则 (1)第四条规划依据 (1)第五条规划范围 (2)第六条规划期限 (2)第二章综合管廊规划 (2)第七条规划标准 (2)第八条规划结构体系 (2)第九条布局规划 (3)第十条平面及竖向控制规划 (4)第十一条配套及附属设施 (4)第三章近期建设规划 (4)第十二条近期建设目标 (4)第十三条近期布局原则 (5)第十四条近期建设规划 (5)第四章保障措施规划 (5)第十五条组织保障 (5)第十六条政策保障 (5)第十七条投融资保障 (6)第十八条管理保障 (6)第十九条技术保障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统筹和高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遵循“创新模式、科学规划、机制保障、强力推行”的指导思想,立足武汉市管线建设实际,高标准科学编制《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有效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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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 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第四条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统筹建设、信息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综合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统筹协调的具体工作;市发改(物价)部门负责综合管廊的立项审批及有偿使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廊PPP 实施方案审核及综合管廊建设运营资金保障和监管;市城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市国土规划、交通、安监、经信、水务、环保、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对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导下组成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线综合规划、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综合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八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公共服务需求,同步规划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应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综合管廊规划。
暂不具备条件的,应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九条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预期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第十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前期计划和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等建设方案时,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有关管线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管线单位按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凡已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批准规划建设:
(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
(二)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十二条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设计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外,还应征求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满足所在区域应当入廊管线的需要,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理移交竣工档案。
第三章运营维护
第十五条综合管廊项目公司或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在城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承担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或公开招标选择运营维护管理单位。
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是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维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责任
和义务。
第十七条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等因素确定。
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综合管廊的维护管理成本以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改(物价)、城乡建设、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十九条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养护和维修综合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设施设备
正常运转;
(三)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六)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并接受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使用和维护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综合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在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备案;
(六)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综合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事先向城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管廊外敷设管线;
(六)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七)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管部门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
第二十三条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区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要统筹入廊管线权属
单位建立完善专业的管线信息,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与武汉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