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版本:2018年1月1日执行)
2018-最新-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年3月1日
9条、15条、16条、29条、32条、41条、49条、
50条、55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11月7日
9条、12条、13条、16条、21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5条、14条、28条、32条、45条、
12
28-33、35-38、39-78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9年8月27日
全文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
全文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全文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3年7月1日
全文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12月1日
全文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4年1月1日
全文
6
清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SB/T10595-2011
2011年11月1日
全文
7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2008年10月1日
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
2017年7月1日
所有条款(8.3条款不适用)
9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4001-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年7月2日
22条、23条、26条、37条、39条、40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8年1月1日
全文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解读】新《标准化法》系列宣传之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
新的标准化法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行,对于施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全文共六章45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新标准法的修订坚持改革导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践导向,在对近30年来标准化工作全面总结的基础上,重点解决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吸收标准化改革的成果和实践经验,形成了全新的标准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主要修订内容相比旧的《标准化法》,新的《标准化法》在内容上突出了以下几个亮点:1.建立了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统筹。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国务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对重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通过政府牵头统筹,更好地解决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
2.扩大了标准制定范围,全方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在总结实践基础上,将标准制定的范围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更好地满足新时代更加旺盛的标准化需求。
同时,新法确立了新型标准体系,将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5类;按照属性不同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加强了强制性标准统一管理,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精简强制性标准层级,除有例外规定的,仅保留强制性国家标准。
同时将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严格规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
通过对存量强制性标准的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改一批,对增量强制性标准加强立项审查,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的数量,真正把政府该管的管住管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18)

前沿新知Industry Forefro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栋准化法〉释义》(18)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并由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权威专家学者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以下简称《释 义》)对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刊对《释艾》进行了摘编,以飨读者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 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服务违反强制性标准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
强制性标准是保底线的标准,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 进口或者提供。
”《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政责任已经做了规定,因此本条只做了衔接 性规定,同时引入信用惩戒机制,新增了 “记入信用记录” “予以公示”两项行政处理措施。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查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84 工程建设标准化• 2020年第5期前沿新知Industry Forefront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进团体标准工作_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标准化创新已成为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团体标准工作是促进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从供给侧对标准化工作进行改革的重要方式。
2018年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赋予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CCPA)在国家标准化改革政策的指引下,围绕行业市场和创新需求,充分利用行业协会优势,深入开展团体标准工作,助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1 团体标准概述自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至今,团体标准经历了培育-壮大-蓬勃发展的8年。
根据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数据,该平台自2016年3月上线以来,所注册社会团体数量和公布团体标准数量稳步上升。
2019年3月,完成注册社会团体2199家,共计公布7688项团体标准;而2023年3月的数据显示,完成注册社会团体已达7304家,共计公布54909项团体标准,近4年年平均增速分别为23.5%和63.5%。
1.1 国家政策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关于“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论述确立了我国团体标准改革与发展实践的顶层设计,首次提出团体标准培育方案,并对团体标准的定位、制定主体、管理及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总体要求。
同年6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开展首批团体标准试点工作,为团体标准化工作模式和方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确立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团体标准成为新型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确定了团体标准与创新的关系以及团体标准与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
2021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强调要不断提高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质量,通过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建立政府颁布标准采信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以及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等创新机制与制度,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快制定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的引领性、高质量标准。
中俄两国标准类型对比

22标准化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首先可以规范社会的生产活动,规范市场行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建立最佳秩序。
标准化与科技进步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标准化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桥梁”,先进的科技成果可以通过标准化手段,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社会的进步。
其次,标准是世界的“通用语言”,标准化可以增强世界各国的相互沟通和理解,消除技术壁垒,促进国际间的经贸发展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1 中国标准化法对中国标准类型的规定2018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标准化法第二条首先对标准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该法规定了我国标准类型,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 俄罗斯标准化法对俄罗斯标准类型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第四章标准化文件中规定了标准种类。
根据现行联邦法被列入到标准化文件的有:(1)国家标准化体系文件;(2)全俄分类表;(3)组织标准,其中包括技术条件;(4)条例汇编;(5)国防类、国家机密类以及原子能实用安全的产品标准等(下文简称:国防军用产品标准)。
国家标准化体系文件这一概念在俄罗斯标准化法第一章第二条基本概念中有规定,文中指出国家标准化体系文件包括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俄罗斯联邦基本国家标准、以及标准化规范、标准化建议、信息技术手册;基本的国家标准和标准化规范由标准化领域联邦权力执行机构编制和审批。
应该根据基本的国家标准编制国家标准化体系文件。
编制标准化建议是为了按照标准化领域行使国家政策制定与法律规范调节职能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实践中预先检查相关标准化对象的部分中俄两国标准类型对比 摘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我国标准化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标准化知识题库带答案

标准化知识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B) A 效益 B 秩序 C 效果 D 效率2、我国规定国家标准的复审年限为年。
(C) A 3年 B 4年C 5年D 6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正式实施,共五章二十六条。
(C) A 1990年8月1日 B 1988年12月1日 C 1989年4月1日 D 1991年5月1日 4、我国规定企业标准的复审年限为年.(A)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5、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是。
(B) A GB B GB/T C GB-T D DB/T 6、按GB/T 16733.1997规定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应分为个阶段。
(D) A 6 B 7 C 8 D 9 7、企业标准体系是指企业内的标准按其构成的有机整体。
(A) A 内在联系 B技术内容 C 有关规定 D 有关程序 8、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人员中应至少有名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
(B) A 6 B 7 C 8 D 9 9、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A) A 产品质量 B 标准水平 C 技术水平 D 生产技术 10、企业标准体系包括技术标准体系、和工作标准体系。
(D) A 安全标准体系 B 服务标准体系 C 质量管理体系 D 管理标准体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年4月6日发布,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B) A 1989 B 1990 C 1991 D 1992 12、“要求”是标准的 .(A) A 规范性技术要素 B 规范性一般要素 C 资料性概述要素 D 资料性补充要素 13、标准的层次分为部分、、条、段和附录等形式.(C) A 节 B 篇 C 章 D 项14、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19)

前沿新知Industry Forefr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椋准化法〉释义》(19)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 称《标准化法》),并由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权威专家学者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释义》(以下 简称《释义》)对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标准化法》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刊对《释义》进行了摘编, 以维■读者,,第三+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未依法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
企业公开其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是法定义务,有 助于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也属于发挥市场机制、推动质量提升的重要措施。
为了让企业及时、全面地履行其公 开义务,本条设立了强制保障机制,对企业未依照本法80工程建设标准化• 2020年第9期前沿新知Industry Forefront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从而避免企业标 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流于形式。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主要包括 两种情况:其一,企业未公开其执行的标准。
此种情况主要包 括: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未公开标准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 的,未公开标准编号和名称以及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广品的性能指标。
其二,企业未在公开渠道公开其执行的标准。
企业 未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所执行的标准,也未选 择在其他对外渠道公开其执行的标准。
二、企业未依法履行标准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企业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责 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负责查处的部门将违法情况 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37ae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3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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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更新时间:2017-11-08 09:02(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九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十六条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七条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六条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
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三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
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或者备案,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