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管理细则
浙江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浙江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版-V1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浙江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该细则旨在保障消费者购买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的权益,下面我们来了解下该细则的具体内容。
一、监督抽查的范围
该细则的监督抽查范围包括所有在浙江省销售的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
涵盖了服装的材质、成分、设计、标识等多个方面,旨在对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抽查。
二、监督抽查的时间
该细则规定,监督抽查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12月,也就是全年都要进行监督抽查。
三、监督抽查的方式
监督抽查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随机采样检测,抽取销售市场、电商平台等渠道的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对其进行质量检测;第二种是委托生产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和抽查。
四、监督抽查的标准
监督抽查的标准是按照《儿童及婴幼儿纺织品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婴幼儿服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对不
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处置。
五、监督抽查的结果公布
该细则规定,监督抽查的结果应该及时进行公布,以提高消费者的知
晓度,同时也能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形成压力和监督的作用。
在当前环境下,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市场在不断的扩大,市场人员的监
管力度也在增强,而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如何更好地识别和购买优
质的产品,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因此,希望所有的消费者和生产企业,能够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为儿童及婴幼儿的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
浙江省旅游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浙江省旅游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
V1
近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浙江省旅游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版,旨在加强旅游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以下是本次实施细则版的具体内容:
1. 抽样对象:本次抽查对象为在浙江省销售的各类旅游鞋产品,包括
运动鞋、户外鞋、徒步鞋、登山鞋等。
2. 抽查标准:抽样依据国家标准和浙江省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抽查,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外观质量、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安全性能等。
3. 抽查方法:本次抽查采用无记名抽样的方法,即抽查样品不知道自
己被抽查。
抽查样品由省质监局指定的抽样机构抽取,并交由省质监
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 抽查结果公布:抽查结果将在省质监局官网和相关官方微信公众号
上公布,同时相关厂商也会收到抽查报告,对抽查结果有问题的厂商
将会被要求整改。
5. 抽查频次:本次实施细则版将对旅游鞋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力
求全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次实施细则版,浙江省将对旅游鞋产品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管,
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合格、安全、可靠的旅游鞋产品。
同时,厂商也需
要加强对旅游鞋产品的生产管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
要求。
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放心地购买和使用旅游鞋产品,实现“安全出行,快乐旅行”的目标。
浙江省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浙江省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浙江省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随着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的提高,人们对家具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浙江省出台了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以下为细则的具体内容:一、监督对象本次抽查的监督对象为浙江省内生产和销售的木制家具产品。
二、监督内容本次抽查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查验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 检测产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环境适应性、卫生安全性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3. 核查产品的标识、包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是否完善。
三、监督机构本次抽查的监督机构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监督方式本次抽查的监督方式主要采用现场检查、样品检测、责令改正等方式。
具体实施时,可从市场抽样、生产企业自检、主动申报等途径获取样品。
五、抽样标准本次抽样的标准主要为全国家具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及浙江省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的抽样方案。
六、抽样数量本次抽查样品数量将根据浙江省木制家具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市场反映情况及省级抽查任务分配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七、抽样检测本次抽样检测将会采用一现场检查和二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现场检查将重点查验产品的标识是否正确、生产车间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实验室检测将对样品的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包括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环境适应性、卫生安全性等方面。
八、检测结果处理1. 检测结果合格的产品,将针对生产企业进行宣传,促进消费者认识样本企业产品质量状况。
2.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产品,监管部门将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整改不合格情况,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3. 对于严重不合格情况的产品和生产企业,有关部门还可依法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格,同时将其列入“企业经营不良名单”。
九、后续监督本次抽查结束后,监督机构还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受检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监督机构还将继续加强对生产企业、销售渠道、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产品选择水平。
浙江省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浙江省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近日,浙江省教育厅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了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
细则版。
这一举措旨在保障学生校服产品的质量,促进学校服装市场
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一细则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监督抽查内容
根据细则,监督抽查的校服产品主要包括服装的质量、细工艺、色牢度、尺码、密度等方面的检测。
抽查对象为浙江省内各类生产、销售
校服产品的企业及品牌。
二、监督抽查标准
监督抽查的校服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行业标准。
若发现不符合
标准的产品,相关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并需要立即进行整改。
三、监督抽查方式
抽查方式包括实地抽样检测、线上监督抽查以及举报监督。
通过这三
种方式,对校服产品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管。
四、结果公开
监督抽查的结果将在浙江省教育厅和相关部门的官网上进行公示,以
便广大消费者参考。
继续深入进行校服产品质量全面抽查,有助于提高学生人群的生活质
量和安全。
同时,也有益于校服市场的规范化,为广大消费者创造优质、放心、可信赖的校服产品。
在浙江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
力下,相信校服产品的抽查实施将更加完善,监管效果将会越来越好。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屡屡引起社会关注。
为此,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于近日出台。
该细则的实施对于提升危化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范围该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抽查,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高危物品。
二、监督抽查内容1.质量标准检验:对危险化学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测,以确保其符合法定要求。
2.包装标识检验: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识进行检验,确认其标识符合相关规定且易于识别。
3.储存条件检验: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储存环境符合规定,避免出现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4.安全设施检验:对危险化学品存放、使用场所的安全设施进行检验,确认其设施齐全、有效、符合规范。
三、监督抽查手段1.随机抽查:按照一定比例、不定期地随机抽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以检查企业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要求。
2.定向抽查:对已发生危化品事故的企业、曾被依法取缔的企业、产品曾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等特定企业实行定向抽查,以消除安全隐患。
四、监督抽查结果处理1. 给予表扬:对检查结果良好、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给予表扬,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质量安全水平。
2.责令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3.行政处罚:对重大违法违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本次实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对于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有效控制,将会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相关企业的合规经营,进一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20浙江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31110100水泥188-2020水泥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31110100水泥188-2020 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通用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3183-2017 砌筑水泥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31893-2015 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一)抽样方法1.现场抽样:(1)生产企业: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在生产企业仓库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指已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在抽取包装水泥样品时,以多点取样的方式取样,取样点不少于20个,每个点取等量样品;在抽取散装水泥样品时,以连续取样的方式在水泥输送管路中或散装水泥卸料处取样。
抽样同时应随机抽取同编号水泥一袋或相应的散装卡进行标志检验。
(2)经销单位:样品应在经销单位的仓库或售柜中保存完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在抽取包装水泥样品时,应从包装完整的包装袋中随机抽取;在抽取散装水泥样品时,应从散装容器中随机抽取。
(3)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购买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2.网络抽样: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
同一产品购买过程的视频应当连续记录,不得中断。
(二)抽样数量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品种和强度等级、同一批次的水泥产品,抽取实物样品数量不得少于16kg,将样品均分为两份,每份至少8kg,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管理细则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管理细则1、总体说明1.1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的管理,保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评价规则是依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产品标准等制定的抽样、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评价规则的编制、修订、评审、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1.3 评价规则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原则。
1.4评价规则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价规则的统一管理;管理办公室下设评价规则管理秘书处和牵头单位,负责评价规则的日常管理,管理秘书处和牵头单位由相关技术机构构成;评价规则主编单位负责评价规则的编制、修订以及技术解释工作,主编单位有相关检验机构构成。
1.5评价规则编制、修订工作所需费用主要包括评审组专家评审费和差旅费、会务费、资料文印费等费用。
拨付费用标准应向财务部门报备。
2、评审流程评价规则办公室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需要,2.1.提出评价规则编制、修订需求,明确承接编制、修订工作的牵头单位、主编单位。
2.2秘书处根据评价规则管理办公室的需求,各地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对现有评价规则的合理建议以及评价规则对应标准的更新变化,向相关牵头单位、主编单位下达评价规则制修订任务(附件1.1),明确评价规则评审方式,并监督制修订进度。
2.2.1 评价规则的评审方式分为会议评审和书面评审。
会议评审是指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召开评审会议方式对评价规则进行审定;书面评审是指组织评审专家采取书面评审方式对评价规则进行审定。
新编制和修订内容涉及重大变更的评价规则应当采用会议评审审定;修订内容不涉及重大变更的评价规则,可采用书面评审审定。
2.3主编单位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规范》(附件1.2)拟定评价规则初稿以及《监督检验收费依据或组合收费标准清单》(附件1.3),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020浙江省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19XXXX皮鞋370-2020皮鞋发布日期:2020年XX月XX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19XXXX皮鞋370-2020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由天然皮革、人造材料或多种材料混用等做帮面的一般穿用皮鞋(含靴)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本评价规则不适用于安全、防护或特殊功能的鞋类,也不适用于婴幼儿、儿童穿用的皮鞋(含靴)。
二、检验依据QB/T 1002-2015 皮鞋QB/T 2673-2013 鞋类产品标识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一)抽样方法1.现场抽样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样,购买检样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样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网络抽样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
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
网络抽样时应当购买检样及备样。
(二)抽样数量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类型..、同一款式、同一货号、同一颜色样品3双,其中2双作为检样,1双作为备样。
注:因为皮鞋样品鞋号小于230 mm,成鞋耐折性能不测。
所以抽样时应抽取鞋号都大于等于230mm样品,或者鞋号都小于230 mm样品。
建议尽量抽取相同鞋号的样品。
(三)注意事项1.上述样品数量为本评价规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
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运输和贮存运输和贮存时不应重压、受潮、雨淋、暴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放在一起。
仓库内应保持通风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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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管理细则
1、总体说明
1.1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的管理,保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评价规则是依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产品标准等制定的抽样、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评价规则的编制、修订、评审、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1.3 评价规则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原则。
1.4评价规则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价规则的统一管理;
管理办公室下设评价规则管理秘书处和牵头单位,负责评价规则的日常管理,管理秘书处和牵头单位由相关技术机构构成;
评价规则主编单位负责评价规则的编制、修订以及技术解释工作,主编单位有相关检验机构构成。
1.5评价规则编制、修订工作所需费用主要包括评审组专家评审费和差旅费、会务费、资料文印费等费用。
拨付费用标准应向财务部门报备。
2、评审流程
2.1评价规则办公室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需要,
提出评价规则编制、修订需求,明确承接编制、修订工作的牵头单位、主编单位。
2.2秘书处根据评价规则管理办公室的需求,各地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对现有评价规则的合理建议以及评价规则对应标准的更新变化,向相关牵头单位、主编单位下达评价规则制修订任务(附件1.1),明确评价规则评审方式,并监督制修订进度。
2.2.1 评价规则的评审方式分为会议评审和书面评审。
会议评审是指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召开评审会议方式对评价
规则进行审定;书面评审是指组织评审专家采取书面评审方式对评价规则进行审定。
新编制和修订内容涉及重大变更的评价规则应当采用会议评审审定;修订内容不涉及重大变更的评价规则,可采用书面评审审定。
2.3主编单位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规范》(附件1.2)拟定评价规则初稿以及《监督检验收费依据或组合收费标准清单》(附件1.3),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3.1评价规则评审专家主要由评价规则所涉及产品的生产企业及检验机构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大专院校的相关专家。
原则上,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均不少于2家。
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为奇数,不得少于5人。
2.3.2会议评审的程序如下:
1、推选评审组长,评审组长应当由熟悉评价规则涉及
产品的技术工艺、生产管理和技术检验的人员担任(主编单位的专家一般不担任组长);
2、介绍评价规则编制、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3、对评价规则评审稿进行审定;
4、对评价规则评审稿进行表决;
5、对反馈意见进行讨论并记录。
评审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评审过程的重大争议及结论应当形成《评价规则编制说明》(附件1.4),应当经过与
会专家通过,由评审组长签字确认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评审记录表》。
(附件1.5)
2.3.3书面评审时,评审专家应当对主编单位提供的评
价规则评审稿和编制说明进行初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主编单位应当汇总专家初审意见后形成审定稿。
评审专家对审定稿进行表决,并签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评审记录表》。
2.3.4评价规则评审时,超过2/3评审专家表决通过的视为评审通过。
评审通过后,主编单位应当将评价规则审定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评审记录表》、《评价规则编制说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依据(或组合收费标准)清单》报牵头单位审核。
评审未通过的,主编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评审记录表》、《评价规则编制说明》一并报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需组织主编单位修改,并进行二次评审。
二次评审时,应适当增加评审专家人数。
书面评审未通过的评价规则,应当进行会议评审。
2.4评价规则牵头单位应当全程参与评价规则制修订工作,审核主编单位报送的评价规则及相关资料。
审核后评价规则及相关资料电子版发送评价规则管理秘书处,秘书处终审后填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发布审批表》(附件1.6),由评价规则管理办公室签署发布。
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编制单位修改并重新组织评审。
2.5评价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网全文刊登,向社会公布。
评价规则发布后,相关主编单位应当将评价规则发布稿及相关资料纸质版盖章后寄送评价规则管理秘书处,并在《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版评价规则。
3、工作要求
3.1五年未使用的评价规则,评价规则管理秘书处需要
适时安排该类评价规则的修订或者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废止审批表》(附件1.7)。
评价规则管理办公室批
准废止的评价规则将停止对外公示。
3.2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评价规则实施过程中各
相关单位或人员提出的意见,及时与编制单位沟通,保持评价规则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3评价规则实施中各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现评价规则存
在问题、引用的依据发生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报告。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规则不得作为监督抽查的
依据:
(一)监督抽查产品超出评价规则适用范围的;
(二)新版本评价规则实施后,仍使用老版本评价规则的;
(三)监督抽查的产品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发生变更,所使用的评价规则尚未进行修订的;
(四)使用废止的评价规则的。
3.5评价规则使用单位已开展监督检验抽样工作,尚未
出具检验报告,期间新版本评价规则修订发布的,原则上应当适用新版本评价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适用原抽样时的评价规则版本:
(一)监督抽查产品不在新版本评价规则适用范围内的;
(二)新版本评价规则对抽样数量有变更的;
(三)监督抽查产品在新版本评价规则中增设检验项目,且不涉及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款的;
(四)新版本评价规则变更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或变更判定原则,对监督抽查相对人更为不利的;
(五)其他使用新版本评价规则对监督抽查相对人更为不利的情形。
上述未包括情形的评价规则具体适用由管理办公室解释。
3.6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因工作需要,可选取评价规
则部分检验项目开展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应在任务下达时明确选取的检验项目。
3.7编制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评价规则编制、修订工作,负责跟踪评价规则依据的有效性,配合做好评价规则宣贯和应用解释工作。
发现评价规则存在问题或引用的依据发生变更的,编制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办公室报告。
逾期未报告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编制资格。
3.8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是评价规则发布和下载文本的唯一平台。
3.9同一评价规则修订后应当标识不同版本号,新版本发布后上一版本评价规则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