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文:----------------------------------------------------------------------------------------------------------------------------------------------------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30•【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施行日期】1992.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1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认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以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一式二份);(二)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三)申报认证检验项目的标准及其对每类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的证明材料;(四)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质量手册。
根据需要,认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实验室及其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二)实验室服务的范围和对象;(三)曾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四)其他部门对该实验室认可的资料。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认证委员会下达的检验任务;(二)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认证产品检验报告;(三)允许认证委员会代表进入实验室观察检验过程,进行合理的审核试验,验证实验室的检验能力;(四)允许查阅实验室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试验记录以及质量手册。
化工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化工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一、引言化工公司作为一家生产和销售化工产品的企业,必须重视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核心环节,本文档旨在规范化工公司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二、检验管理组织2.1 检验管理组织结构为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化工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检验管理组织。
该组织应包括以下职责和人员:•检验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包括采样、测试和数据分析等。
•检验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进行具体的检验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检验标准以及相关培训和管理工作。
2.2 检验管理流程化工公司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应遵循以下流程:1.采样:根据产品的特性和规定的采样计划进行采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追溯性。
2.样品送检:将采集到的样品送至检验部门,并填写相关的送检单,记录样品信息和送检日期等。
3.样品处理:检验人员按照相关检验标准进行样品处理,包括样品制备、提取和预处理等。
4.测试和分析: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对样品进行测试和分析,得出检测结果。
5.结果判定:根据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判定样品是否合格。
6.结果记录:将检测结果记录在检验报告中,并进行审核和签发。
7.异常处理:如果样品不合格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信息和处理结果。
8.反馈和改进:根据检验结果和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改进。
三、检验标准化工公司应制定适用的检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检验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技术要求:详细描述产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安全要求等技术要求。
2.检验方法:确定适用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测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检验程序:明确检验的步骤和顺序,包括样品采集、处理、测试和结果判定等步骤。
4.抽样计划: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认定管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依托法人单位”)建设,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提供高端检验检测服务,推动质量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质检中心的依托法人单位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建设任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和日常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省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管理,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制度,负责认定和考核管理。
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质检中心的推荐申报、建设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5•【字号】成办发[1997]124号•【施行日期】1997.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成办发[1997]12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检查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内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活动中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和定期监督检验。
第四条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市)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在报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区(市)县政府部署抽查的,应报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和区(市)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条对在本市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和生产资料;建筑材料、构配件;用户、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二)国家、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经备案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质量判定细则;(三)产品标识中明示的内容、实物样品、产品说明和经济合同中的质量约定等。
化学工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7.08•【文号】[86]化科字第642号文发布•【施行日期】1986.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化工部化学工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1986年7月8日以(86)化科字第642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企业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是生产合格产品的必要保证。
为了搞好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企业在厂长领导下可设置独立的专职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四条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既承担企业生产过程的检验任务,又代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出厂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五条企业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检验制度,建立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质量检验网。
监督检验机构内设若干检验室负责具体检验业务(检验室基本条件详见附件)。
第六条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组织能力、熟悉产品技术标准和监督检验业务的工程师以上技术干部担任,对其任免要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对各级检验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经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
监督检验队伍要相对稳定。
第八条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实事求是。
第九条企业不得将质量指标承包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对检验人员的考核奖惩主要依据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完成情况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不得与企业的质量指标直接挂钩。
从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待遇应与其它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质检机构和个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质检机构行为规范第六条(质量体系)质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人员要求)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验资质。
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八条(设备要求)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对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设施以及环境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正确标识。
质检机构使用对检验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第九条(能力比对试验)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第十条(检验要求)质检机构承担行政机关委托的监督检验工作,应当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一)2024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产品质量检验是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质量风险,制定、执行和优化科学合理的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正文:一、检验任务的确定1.明确检验目标:根据产品特性和客户需求,确立明确的检验目标,如检测产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外观等。
2.确定检验频次:根据产品的特性和量产情况,确定合理的检验频次,并制定检验计划,确保稳定和全面的产品质量检验。
3.明确检验标准:制定和应用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客户标准,确保检验结果可靠、客观。
二、检验方法和设备的选择1.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根据产品特性和检验目标,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如物理测试、化学分析、外观检查等,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准确。
2.选购先进的检验设备:根据检验项目的要求,选购适用的先进设备,如光谱仪、拉力试验机等,提高检验效率和准确度。
3.建立检验设备的校准和维护制度:建立检验设备的校准和维护制度,定期维护和校准设备,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制定培训计划:根据检验任务和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培养检验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2.加强质量意识教育:通过质量意识教育,增强检验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提升其对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
3.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和激发检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四、检验记录和信息管理1.建立规范的检验记录制度:建立规范的检验记录制度,记录检验过程、方法、结果等信息,为产品质量的溯源和问题的追溯提供依据。
2.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产品质量检验的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数据统计和分析,提高检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3.建立问题反馈和改进机制:建立问题反馈和改进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检验中的问题及不符合项,推动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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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生产班组
3.6.1员工开工前要详细阅读相关生产工艺文件(工序卡、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文件(检验卡、检验作业指导书等);操作人员开工前要详细阅读《操作作业指导书》。
3.6.2 对产品工序加工质量负责;对加工工序的自检结果负责。
3.6.3 认真填写自检记录或其它相关记录卡,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4.3 操作者在按工艺要求加工完本工序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交检查员检验并配合专职检查人员做好工序检查。
4.4若操作者自检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向检查员(技术员或质控员)反馈,对未产生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不予考核,不及时报告私自处理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100元/次;操作者自检中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但已产生批量损失或重大损失按《质量考核管理办法》3.4条质量事故的考核执行。
3 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
3.1.1 掌握公司“自检办法”执行、考核情况。
3.1.2 负责对“自检办法”执行考核的审批。
3.2技术质控部
3.2.1 负责编制质量标准、检验文件,确保产品符合图纸及相关工艺的要求。
3.2.2负责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分析、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2.3负责对“自检办法”的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
3.3.3协助质控部部做好“自检管理办法”的执行工作。
3.4 综管部
3.4.1 负责对“自检办法”具体考核实施工作。
3.5 检查人员
3.5.1 负责对分管班组的产品质量的检验。
3.5.2 按照检验考核标准,负责对分管工序产品质量的状态进行评定。
3.5.3 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的汇总,对产品一次交验合格率进行统计。
3.6.4批量产品需操作者在进行首件检验,交检查员确认合格后,再批量进行生产。
4 执行程序
4.1 生产班组首先应针对产品熟悉工艺文件以及工艺卡、检验卡、检验文件等检验标准,严格遵守各要求。
4.2 操作者按生产计划,到库房领取配件(材料),生产或组装前操作者必须对所领配件(材料)的外观及型号进行检验。
4.8.5 检验过程中出现异常时,操作工人或检验员要及时开出《不合格产品评审单》,交技术质控部进行处理;
4.8.6 检查员在确认操作者自检后,对本工序产品严格根据《检验卡》、《检验规范》中的各项点进行逐项检查,检查完后对不合格项应如实记录;
4.8.7 检查员对在工序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应及时填写不合格产品评审单,提请工艺设计人员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产品做出返工、让步、报废等处理。
4.9 检验过程中发现产品异常,又不能进行返工(修)时,检查员将信息反馈至技术质控部,按不合格品程序处理。
4.10 产品经操作者自检及检查员专检后,流入下工序(客户)后出现不合格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100元/次。
5 自检、专检流程图
自检、专检流程图
Y
E
S
NO
YESNO Nhomakorabea版本:A/0版
受控状态:受 控
编 号:
湖南博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1 适用范围和目的
1.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生产过程中各道工序的质量控制,在对供应商进行管理和控制时,也适用于本制度。
1.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全员的质量意识,规范员工作业;加强作业者、检验员对产品的检查力度,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质量风险;预防和减少不合格品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和质量成本。
3.2.4建立“自检办法”检查记录、考核档案。
3.2.5负责对操作者自检情况及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3.3 生产部
3.3.1严格按工艺要求和工艺分工对生产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实施,不得因生产任务紧张而强行简化工序、缩短工艺周期、违章指挥。
3.3.2 督促生产班组严格按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产品质量。
2 引用文件
自检、专检慨念:
自检:产品形成过程中,作业者(操作者)本人对本作业(操作)过程完成的产品质量进行自我检查。自检是工人参与质量管理和落实质量责任制度的重要形式,也是三检制能取得实际效果的基础。
专检:产品形成过程中,专职检验人员对产品形成所需要的物料及产品形成的各过程(工序)完成的产品质量特性进行的检验。自检制必须以专业检验为主导。
4.5 若技术质控部、检查组巡检(抽检)时发现操作者未自检、专检或自检和专检弄虚作假,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时,本公司将对操作者、检查员处以20~100元/次罚款。
4.6 若检查员已发现问题并通知了操作者,而操作者未及时返工处理,由此而产生的所有不合格损失由操作者承担。
4.7 若检查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操作者未按操作规程等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检查员有权拒绝检查,可直接判定该批(件)产品为不合格,所有损失由操作者承担。
4.8 专职检验要求
4.8.1 检验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检查及时,不得有漏检、错检现象发生;
4.8.2 检验员要熟悉图纸,熟悉产品技术要求,工艺知识和经验丰富,检验技能熟练。
4.8.3 检验员专检时,必须对《检验记录》的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检验结果必须正确可靠;
4.8.4 检验过程中出现配件或材料废品时,检验员应对报废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