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合同书(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工程保险协议书

建筑工程保险协议书一、协议书双方甲方:建筑工程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二、保险标的1. 保险标的:指甲方在保险期间内所投保的建筑工程项目,具体详情如下:(在此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位置、建设规模、施工周期等,以确保保险标的的明确性与准确性。
)2. 保险责任: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投保范围及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赔付,但以下情况除外:(在此列举不包括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恶意破坏等)三、保险期间及费用1. 保险期间:本次保险的起止时间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保险期间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
2. 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具体金额和支付日期如下:(在此填写具体的保险费用金额和支付日期,确保支付方式的明确性与及时性。
)四、索赔及赔付1. 索赔程序: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尽快向乙方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据材料等,以便乙方对索赔进行核实与处理。
2. 赔付方式: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符合保险责任的索赔申请进行核实,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赔付。
赔付金额将由乙方根据索赔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五、协议终止1. 保险协议终止原因:(在此填写保险协议终止的具体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期限届满、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等。
)2. 终止后的责任及处理:(在此填写保险协议终止后双方的责任和处理方式,确保协议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六、其他条款1. 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协议签订地(填写具体的争议解决地点)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协议生效与变更: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需双方书面协议。
3. 其他事项:(在此填写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以确保协议的完整性与权益的保障。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书(示范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书(示范合同)1. 引言2. 保险标的•施工方承担的工程款项•建筑材料和设备•人身和财产保险•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第三方责任•其他由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3. 保险责任3.1 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对保险标的物因意外事故而受损的赔偿,包括维修、重建、恢复或更换所需费用。
•对保险标的物因意外事故而受损导致过渡期间无法传递的损失的赔偿,包括额外成本和利润的损失。
•对施工方因第三方对其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而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对施工方在工程款项支付期间发生的利息、罚金、滞纳金等费用进行赔偿。
3.2 施工方应承担的责任•对保险标的物的正常维护和合理使用,以减少潜在的风险。
•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保险标的物状态的信息并配合保险公司调查。
•遵守建筑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保险标的物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进一步损失。
4. 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由施工方承担。
保险费的计算根据保险标的物的价值、施工方的历史风险记录、保险公司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确定。
4.2 保险费的调整如果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发生变化,施工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进行保险费的调整。
5. 保险事故的处理5.1 保险事故的通知施工方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保险事故信息。
5.2 保险事故的调查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并要求施工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5.3 赔偿处理在确定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后,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赔偿。
6.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保险期间届满,未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期间届满,但保险事故正在进行赔偿处理。
•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 争议解决对于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约定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住建部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施工单位保险合同

施工单位保险合同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投保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保险期间内,甲方在其施工工地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施工人员。
2. 保险金额:每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累计不超过人民币____元。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乙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报案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三、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 保险期限届满,甲方需要续保的,应当提前__天通知乙方。
四、保险费率1. 保险费率为____%,保险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2.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其他约定1. 甲方应当对其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 甲方应当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的保险资料,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4.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保险合同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部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建设工程保险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乙方(保险公司):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鉴于甲方拟投保建设工程保险,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保险金额”)______元整。
1.2 保险费为人民币(以下简称“保险费”)______元,甲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与范围2.1 本合同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发生火灾、爆炸、雷击、盗窃、恶性损坏等意外事故的损失。
2.2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赔付甲方因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造成的修复费用或损失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期限及终止3.1 本合同自投保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______年。
3.2 若保险期届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保,但需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3.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费用。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方式4.1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合理时间内向乙方提交保险理赔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
4.2 乙方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核实损失情况,并根据保险条款赔付相应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支付方式5.1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的保险费用。
5.2 若发生续保,甲方应在续保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6.1 甲、乙双方如对合同的理解或履行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别交存各方。
甲方(投保人)签章:日期:年月日乙方(保险公司)签章:日期:年月日以上为建设工程保险合同范本,甲、乙双方应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上述条款。
愿双方合作顺利,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安全与利益。
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编号】
签订日期:【日期】
甲方(投保人):
姓名/名称:【甲方姓名/公司名称】
地址:【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乙方(保险公司):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地址:【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保险合同内容:
根据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甲方与乙方达成如下保险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保险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金额】
保险期限:【期限】
保险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保险费总额:【金额】
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其他】
保险责任:
描述甲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保险理赔,以及理赔金额、程序等详细说明。
免责条款:
描述哪些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例如事故责任免除、保单终止等情况。
保险合同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终止。
描述解约、终止合同的程序和条款。
争议解决:
描述双方如有争议应如何解决,例如仲裁、诉讼等程序。
其他约定: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有违反合同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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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9312建筑工程保险合同书(合同示建筑工程保险合同书(合同示范文本)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
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3.被保险工程名称4.被保险工程地点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1)工程承包价(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5.3费率5.4总保险费6.保险期限6.1建筑期: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_____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累计赔偿限额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费率及保险费8.工程详细情况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9.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保险公司____保险种类____保险金额____10.特别条款11.备注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1)工程合同(2)承保金额明细表(3)工程设计书(4)工程进度表(5)工程地质报告(6)工地概图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电话____地址____日期_____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经办人及日期_____核保人及日期____2、中国×××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哗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5)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安装工程被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器设备棗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期限(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日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偿处理(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棗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棗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委付;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